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1994 Issue 2 改革与中国大陆的等级产权
改革与中国大陆的等级产权
一. 改革前大陆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徵──等级产权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财产制度和政治制度是社会制度安排的核心。社会主义制度的共同特徵是:在政治上实行共产党一党专政,在经济上排斥私有产权,实行在国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但是,自从七十年代大陆对外开放以来,西方学者发现,中共的计划经济远不如苏联、东欧严密。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投资权,可以与中央分享剩余产品和财政收入,因此相当比重的经济控制权掌握在地方当局手中。有学者把这一现象概括为地方产权(如 David Granick)。此后,又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地方产权的存在是大陆经济改革过程不同于苏联的基本原因 (如 Carsten Herrmann-Pillath)。 中共把自己的产权制度概括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即由所谓“全民所有”的国有经济单位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同时多数人口被组织在大量名为“集体所有”的经济单位中,此外还存在非常有限的家庭经济(在改革前,主要是农村的自留地和自养家畜)。集体经济和少量的家庭经济是为实现完全的公有制所进行的一种过渡性的安排,因此从属于国有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