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2002 Issue 2 论“思想政治”
论“思想政治”
一、思想政治、思想产品和意识形态
二、意识形态政治
结语:意识形态政治的危险性及其结局
【注释】
【参考文献】

在社会主义国家思想政治(politics of thinking)是一个广为人知的词汇,思想工作、宣传工作、政治工作以及宣传思想工作、政治教育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概念均属于这一范畴。它指的是通过对群众在思想、观点和情绪方面的引导、控制来巩固共产党的政治动员体制。列宁在俄国革命中曾明确提出,要积极从事在政治上教育工人阶级的工作和政治工作;他还在全党建立了从中央到基层、遍布各行业的严密的政治教育和宣传鼓动工作体系。在斯大林时期,苏联的政治思想工作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化了。

实际上,政治思想与思想政治这两个概念在日常使用中是不加区分的。在中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概念是毛泽东在1951年召开的第1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但他却更习惯于政治思想工作的说法[1]。“文革”以后按照邓小平的语言习惯,政治思想工作这一说法才定格化了。

本文将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从分析思想产品与思想市场的特点入手,建立一个能分析“竞争说服”和“垄断强制”两种思想政治的框架,藉以说明投资于某种指导性思想的生产可能是一种比具体的利益政治更节约、有效的统治手段。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或公共选择理论常被用于解释政治现象,虽然因追求分析对象的可计量性和确定性而将现实的人及其世界过份简化以适应其分析体系,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方法的运用也大大推进了人们对思想活动社会化过程的理解。[2] 在本文的结尾笔者将尝试着提出意识形态政治的假说,并认为它是一种有其合理性却面临巨大风险的政治形态。

一、思想政治、思想产品和意识形态

1. 思想政治及思想政治工作

顾名思义,思想政治就是指以思想为对象的政治。那么,思想是否应成为公共政治介入的领域呢?根据契约论的理解,公共政治领域是由公民个体与公共权力代表通过谈判、经公民同意出让自己的个人权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是私人权利的一种转化了的集体形式,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最优边界存在于个人出让某权利与自已行使该权利的边际效用相等的时候。自17世纪以来西方自由民主政治哲学的最大成就之一便是论证了个人思想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转让,这是个人出让其权利的底线。同时,既然抽象的公共权力只是个人出让其权利形成的一个虚拟物,它不可能拥有个人所没有转让给它的东西,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说,规范的公共权力就是一个没有意志和思想的东西,并不应存在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思想自主物。若从这种角度来看,政治只调节外在的人类行动的某个方面,社会的思想活动不应是政治调节的对象,则思想政治实乃无稽之谈。

然而,历史是由思维着的人的活动所构成的,思想不可能独立于政治权力的活动之外;相反,思想会成为权力扩张的有用资源。林德布洛姆也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指出,说服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无所不在的形式,在所有社会制度内都是一个中心的和基本的要素(1992,15页)。如果不仅仅在公共权力的层次上谈论政治,而是在较为宽泛的意义上将政治视为对人类活动的一种价值性安排,那么,可以用思想政治来指称有关思想活动的政治安排。它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自由竞争的安排,一种是垄断控制的安排。用林德布洛姆的话来说,前者是通过相互说服和讨论的形式建立控制,是民主政治的基础(1992,15页);而后者是大规模的、集中管理的、渗透了政治灌输的说服方案(1992,72页)。后者的特徵是,统治集团为了实现其政治目标、以强制手段为后盾,按照其独特的政治话语对人们的思想意识施加影响乃至控制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思想政治曾广泛存在于欧洲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时期、中国的儒教统治时期;在法西斯主义居支配地位的国家和美国的麦卡锡时代,在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外交中,它也是常见的。但其最典型的现代形式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官方意识形态的独特性和激进特点为其全面发展提供了土壤。共产党国家的政治以一个新的世界观作为理论基础[3],而如果不能对人实行思想改造,这个世界观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人实行思想改造就必须借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力量了。

2. 思想产品的生产和强制推销的收益

思想产品是一套信息──观念形态,在现实生活中人人都在生产、传播和消费它。思想产品效用的基础是:不同的人根据其禀赋方面的比较优势选择谋求权力的最优方式,正如善攻伐者选择暴力强权一样,思想家通过其思想来建立话语权力。当一个人被评价为有思想时,实际上是说他能有效地影响他人的思想,能在特定范围内向别人提供思想产品;那些在做个人选择时接受了别人思想主张的人就是思想产品的需求者。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复杂的思想产品交换网络中,人人都具有对思想产品进行加工的能力。由于思想产品不是实在之物,无法客观计量,而且具有易变性和不确定性,所以思想产品的产权即使在名义上也是难以确定的。使用思想产品这一概念就必须先承认它的模糊性。

思想产品可被分为两个层次:技术性策略和世界观。两者的性质和收益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的收益主要体现在直接的经济价值,后者的价值则在政治方面。对前者而言,对思想进行考核的难度是确定思想的经济收益的基本难题(诺斯,1994,186页),直到专利制度的出现才解决了这个困难,这一设计通过确立排他性产权的有效方法使思想产品的收益分配制度化了。但世界观的政治价值的获取却是一种完全相反的方法,即必须确保其非排他性(即公共性)。本文所讨论的思想产品属于世界观范畴,是对世界的建构性看法,因而是公共产品;其消费行为即对该思想产品的信服和依循;生产者向他人提供思想产品的报酬是名望(R),它是消费者(相信思想产品的人)人数(n)的增函数。故思想产品生产者的效用函数可表达为:

U=R(n) (公式1)

这也是思想产品的供给函数。其特点是:思想产品的价值要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才能实现,只要有他人的消费行为,生产者就能获得效用;消费者支付给生产者的是一种特殊报酬──名望,它是非货币形式的,这也意味着生产者提供的思想产品是免费的;生产者提供思想产品所获得的名望的(政治)价值在于,它是合法性支持的来源,因此生产者为了政治权力会充份提供思想产品。

但在某些情况下,思想产品的生产者还可能谋求超额收益。比如,消费者可能出于激情而愿意无约束地增加对某思想产品的消费,从而给思想产品的提供者带来超常的名望或其他收益;又如,为某种统治权力服务的思想产品可以通过这种权力的实施而给思想产品的提供者带来物质利益,在存在着高度政治强制的社会里,公众可能被迫消费某些思想产品并向思想产品的供给者付费。此时,思想产品的供给函数(即供给者的效用函数)就变为:

U=R(n)+C(公式2,C表示超额收益,可能为货币形式)

超额收益会导致思想产品的过度供给。共产党体制下由于禁止其他思想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购买和消费其他思想产品要受到惩罚(一种成本),从而使正统的官方思想产品的供给获得额外收益、特别是经济收入,这些收入又成为当局从事规模巨大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投资来源,支撑着庞大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一种思想产品的生产具体适用何种供给函数,取决于“思想市场”的结构,这种结构有竞争与垄断两种,分别对应于供给函数(1)和(2)。在“竞争型思想市场”中,由于多个思想产品生产者的竞争,他们只有免费提供思想产品才能实现名望的最大化;若要求消费者分担生产成本,则因思想产品不产生即期利益,其远期利益又充满不确定性,就没有消费者愿意购买,结果生产者的收益就会恒为0。而在“垄断型思想市场”中,强制性力量禁止任何非正统思想的生产,如有h(h < n)件思想产品被禁止生产,则生产出最好的思想产品的概率是(n-h)/n=1-h/n<1,即被禁数h越大,则此概率越低。(张旭昆,1994,65页)在“垄断型思想市场”条件下,当局给予主动接受官方思想产品的“积极分子”特殊好处(这是正激励),对拒绝接受官方思想产品的人则施以政治歧视乃至经济剥夺(这是负激励),人们为了免于惩罚就不得不购买正统思想产品(花费时间进行政治学习、购买学习资料等)。而权力机构通过强制性人手一册式地销售政治学习资料所获得的经济收入令人吃惊。在文革时期,毛泽东著作(包括语录)销售了几十亿册,毛本人也获得了大量稿费。改革以后,中共各级组织编写的书籍材料、主办的报刊,都是通过正式的权力网络强制推销,从而得到了远超出民众个人需求量的销售额,而这些官僚机构则从中获得巨额经济利益。又由于这些利益的诱导,思想政治的扩张就愈发显示出剥夺性和利益刚性。

3. 对意识形态的经济学认知

意识形态是一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思想产品。正如格尔茨(1999,234页)所指出的,社会科学还没有发展出真正非价值取向的(nonevaluative)意识形态概念。在政治学领域,意识形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臭名昭著的政治标签。帕森斯认为,意识形态的基本标准是对科学的客观性的偏离;希尔斯认为,它的最核心内容是,政治应由压倒其他任何考虑的统一、广泛的信仰所引导(转引自格尔茨,1999,236-237页)。非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普遍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世界观,但却与一般价值体系、世界观和宗教信条形成鲜明的对照,其他类型的解释框架不具备意识形态的排他性和主宰性。因此,意识形态的特徵在于,它不但是一个并非由理性论证支撑的规定性学说,而且也是一个可以破坏理性论证可能性的方法(丹尼斯.卡瓦纳,1992)。意识形态承担着合法化、社会化、简单化、整合、管理和行为引导等功能。从其具体功能入手分析,就能理解一定的社会集团或阶级是如何生产、引导和消费其意识形态的。在社会学领域,意识形态被赋予更广泛的心理和文化涵义。以前主流经济学排斥对意识形态的研究,但实际上却在说明资源配置和历史变迁等方面有不少困境,比如对“搭便车”问题就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诺斯,1994,49-52页)。有了诺斯的创造性贡献,意识形态概念才在新制度主义的名目下逐渐进入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视野。

经济学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意识形态的:

第一,意识形态是一种信息节约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诺斯,1994,53页)。林毅夫(1991)也认为,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由于人的理性是有界的,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如果没有一种评判标准,就会因成本太高而不可能对周围世界有确定性认识;意识形态提供了一种简化的知识标准,帮助人类认识周围世界;共享同一意识形态的人群会对相似事件作出类似的反应,这种共同知识的形成有助于合作,使达成集体一致同意的交易成本大大减少[4],并形成比较确定的行为模式,从而便于建立行为规则(即制度)。

第二,意识形态服务于人类行为的成本──收益鉴别,Randall Bartlett(1989, 167-189页)把意识形态的内在约束称为价值权力,它会定义和改变行为人的偏好。比如,一位售货员由于忙乱给一顾客多找了钱,除该顾客外无人发现这一点,此时这位顾客的理性选择是把多找的钱带走还是退还给售货员?这就取决于顾客的意识形态观念,如果他信奉不劳无获、诚实等伦理规范,那么带走多找的钱因会带来效用损失而对他表现为一种成本。用这种分析方法经济学就得以说明狭隘的以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成本──收益计算可能无法解释的非物质的理性选择。诺斯(1994,10-12页,第5章)正是以此为切入点把意识形态引入他的制度变迁理论、解决了团体行动的悖论:一个人选择去投票而不是按照狭隘的个人主义行事(搭便车),是因为它接受了投票是公民光荣义务的意识形态;任何一个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从而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个人计算行事(1994,59页)。如果社会普遍信奉的某种意识形态决定性地塑造了社会的荣辱观、义利观,那么这种意识形态就能形成对产权的重要保护和产权界定中的重要机制。中国古代的礼治与德治也强调以意识形态维护产权。

第三,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能影响个人生产和消费虔诚这种商品的影子价格。林毅夫(1991)认为:生产虔诚这种商品的能力尤其依赖个人的意识形态资本;个人的意识形态信念强,他的意识形态资本就比较大,配置到虔诚上的时间之边际效用高,生产虔诚的影子价格就比较低,他会配置较多的时间来消费虔诚。个人对制度或统治者的虔诚总是不足的,制度或统治者必须向个人购买虔诚这种特殊商品,或通过投资于意识形态而改变民众个人的虔诚。对统治者而言,使公民个人拥有更大的意识形态资本,就能降低他们生产与消费虔诚的影子价格,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虔诚的产出率。

经济学把意识形态分为社会伦理意识形态与国家统治意识形态。前者是自利性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理性选择的结果,包括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然而个人服从社会伦理意识形态的选择只是一种道德策略,社会伦理意识形态并不以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为目标(Sugden,1986,145页);一定伦理意识形态下个人的选择与财富最大化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有可能是个体理性选择形成的非理性的群体规范。国家统治意识形态从属于一定的国家体制,其目的是帮助统治者获取足够多的权力潜能,建立起以权力潜能的不平等分配为基础的权力运用格局。这两类意识形态都能降低产权的内部控制成本。社会伦理意识形态直接赋予个人道德权利:如果社会中的其他人都遵循某观念,那么任一成员就有同样这么做的义务,每个人也都有要求他人这么做的道德权利,即获得所有人都这么做所带来的合作收益的权利。作为统治工具的国家统治意识形态赋予个人一种类似于法律权利的虚拟权利,依照这样的权利关系的行为会成本较低、净收益相对较高,因此可能使理性的个人把它转化为真实的个人权利。

这两类意识形态的稳定性不同。社会伦理意识形态是社会过程的自然产物,它的形成不需要个人或社会集团去投资。明智的统治者总是努力适应这种伦理意识形态而不试图用激进的方式改变它,因为这样的意识形态乃是一个社会存在的根本精神支柱以及合作性社会的聚合机制,其某些内容是不可改变的,某些内容的改变只能采取渐进方式,只有个别革命性思想家和社会改革家才总想改变它。国家统治意识形态则是统治者为了使人们相信其制度的合法性所做的一种投资,它是统治者选择或构建的,具有较大的易变性。

相应地,两类意识形态参与社会控制的方式也不同。在人们之间缺乏以互惠性为中心的道德约束的状态中,社会的存在要求对个人施加强制性的规则约束,这便要求国家能有效地保证秩序,个人求得社会秩序的代价是不得不面对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强制性国家;相反,在人们的行动符合道德秩序的社会中,社会伦理意识形态把道德规范附加、渗透进个人间的竞争秩序中,社会对政府活动的需求就大大减少。(布坎南,1989,110页) 统治者往往通过国家统治意识形态而把其个人的信念及判断推广至社会全体成员,并以压倒一切个人利益的公益形式出现。但是,统治者是否真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却是模糊的。一个成功的国家统治意识形态能把社会成员区别对待而不致引起反对,只要这种区别对待可用国家与社会更大利益的道理来证明、解释或加以合法化。公益性意识形态也是代价较低的一种统治者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机制(Kalt and Zupan, 1984)。

在意识形态概念史上,马克思主义对该概念的定型起了决定性作用(Freeden, 1996, 14页)。马克思主义的分析逻辑严密,对巨大的社会历史变动也有某些解释力,但它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权力斗争功能而忽视了其他功能,而且理论手段过于粗陋,缺乏心理学分析。[5] 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从自利、机会主义等普遍的个体心理与行为特徵出发,试图在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建立能说明不同类型意识形态共同具有的功能性特点的普适性理论,但不对具体意识形态的内容做规范辨析,虽然远非完善,但有助于克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缺陷。

二、意识形态政治

在任何体制里,社会集团、公民个人和公共权力代表之间都必然存在思想交流,统治集团都试图形成对其思想主张的社会认同以降低统治成本,意识形态就是可用来形成和维持思想垄断的最节省、全面的工具,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搭售其意识形态。由于思想产品的外部性,意识形态很容易在社会上扩散,欲限制观念表达自由则成本很高。一定的意识形态还能通过改变个人偏好使人口变得同质化,从而弱化社会中寻求变革的利益动机。[6] 意识形态的稳定性源自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一个集体中多数人接受了某种意识形态后,往往会视接受此意识形态为符合理性的行为;其二,一个人一旦接受了某种意识形态就不会轻易改变;其三,由于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个别人不容易改变它[7]。因此,一种意识形态在社会上初步建立起来后,后续投资的边际成本是递减的,换言之,意识形态投资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优点;而意识形态投资给统治者带来的收益则具有长期性。可见,意识形态是一种可利用的政治统治工具。在一个人口大国,统治者投资于意识形态要比投资于暴力或用利益收买更节省成本。

1. 意识形态政治:以意识形态为政治控制的主要手段

假如一个政权选择以意识形态作为政治控制的主要工具,意识形态就被体制化为政治权威最重要的支柱,那么这种政治就可被称为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政治要求有一个“垄断型思想市场”,但并非所有的“垄断型思想市场”都对应着意识形态政治。一般而言,专制政治都垄断思想产品的生产,但只有当这成为政治整合的主要工具时才成为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政治与依赖暴力和恐怖的统治(如军政府或极权主义政府)不同,也与通过利益交换及与其类似的所谓“讨论和一致同意”方式进行统治的现代西方统治类型不同[8]。在意识形态政治下统治者会对持不同思想主张的人通过强行控制以影响其选择,即通过训导制度──大规模的、纯粹单向度的说服方式(林德布洛姆,75页)──使民众接受统治者及其政权。Schurmann说:在训导制度中,理性有赖于一种意识形态,它教导个人要“正确”认识社会世界和指导个人决定。虽然训导制度取决于道德和情感对增强理性的作用,新人创造过程的核心因素仍然是他所受的意识形态教育,它是提高他的觉悟、思想、理解力的水平的一个真正的尝试。(Schurmann, 1966, Pp.47-53)

意识形态政治的标志不是某种具体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意识形态体制,即以政治权力为指向的意识形态宣传、灌输体制,它包括制度化的思想工作机构、方法、艺术、形式和载体(活动、传媒)。本来,作为观念的意识形态是认知性的和经验性的,具有对生活实践变化的灵活适应性。但在意识形态政治中,意识形态被异化为一种体制,意识形态体制破坏了意识形态观念面向社会的开放性,致使它丧失了对社会变化的应变能力。

从本质上来看,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是意识形态体制而不是某种意识形态观念。关于东亚模式的争论一直把焦点放在儒家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上。早先的学者从韦伯的命题中演绎出儒家意识形态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观点,但1970年代后东亚儒家文化圈国家的经济奇迹却提供了反例(余英时,1992),出现了认识上的悖论。其实,这一悖论源自对东亚模式的误解,阻碍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是儒家意识形态观念而是儒家意识形态体制。儒家意识形态既包含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内容,也包含不利于资本主义的观点。在日本、韩国和台湾,儒家学说仅仅是一种曾占主导地位的实用性观点而已,那里从未有过将儒家学说全面政治化的意识形态体制。[9] 而在中国,专制权力的渗透、修改和禁锢实际上已将儒家学说非思想化了,那种儒教意识形态体制的确是20世纪以前窒息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之一。杜维明(1992)视之为儒家文化负面成份的实际上就是儒家意识形态体制:道德价值的政治化以及由此造成的唯仪式强制性道德权威、重视权威而排斥群体参与、领导阶层将圣王理想化以维护王圣的权力和影响。“五四”之后,虽然儒家意识形态受到猛烈冲击,但思想上大一统的意识形态体制却并未改变,而且还被共产党政权全面接收强化了。

就像暴力型政权依赖庞大的警察队伍一样,意识形态政治需要庞大的宣传思想部门,它是国家机器的核心部份,拥有极其发达的思想教化的政治技术。意识形态体制不仅包括专门的宣传思想部门,还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和宣誓效忠政权的“政治积极分子”[10]。意识形态工作是国家机器日常活动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其基本方法是思想教育,它为思想控制披上了温情脉脉的面纱。思想教育的形式可从原初的神谕等到现代的科学形式的发展,通过采用更符合、尊重人类思想活动规律的方法,借助传媒技术的发展,依托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使个人如不接受正统思想就会非常孤立、无助、遭受思想折磨。纳粹政权的“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共产党政权的“灌输论”,当代中国宣称的“思想政治工作无处不在”,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这样意识形态就像一条无形的链索,把个人变成了专制者卑贱的思想奴隶。正如林德布洛姆所说:依靠对通讯手段的垄断,依靠用自己的消息来洗刷公民的头脑,训导制度奠立了暴政的基石。(1992,84页)

历史上有过保守的和激进的意识形态政治。前者是依靠伦理、习俗统治社会,对习俗的维护是政权合法性的最重要来源。习俗属于非正式的意识形态,许多长期停滞的贫穷社会即可归因于伦理、习俗的束缚。激进的意识形态政治则以革命思想引导社会,用革命的意识形态重塑个人的世界观,其典型代表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意识形态政治。在这些国家,意识形态斗争(思想路线斗争)是理解权力斗争历史的基本线索之一。

2. 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

从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的汉代到当代社会主义体制,中国政治是一种典型的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有3个特点:第一,在国家统治中意识形态工具至关重要,成了立国之本,甚至国家被认为是一定意识形态的体现。自古及今没有一个统治者可以没有自己的意识形态霸权却能建立持久的合法性权威,个人化的意识形态观点往往是专权者实施统治的最重要工具,也是其施展个人政治抱负的最重要领域;历史上的贤明统治者的典型形像一直是“内圣外王”,“内圣”即统治者通过代表一定的意识形态而得到合法性;当一个政权的缔造者所创之意识形态的统治功能削弱至尽时,这个政权也就行将就木了。第二,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为国家统治服务的,无论是早先的儒家思想还是现今的共产主义,都以治国为目的,却从未包含对抗世俗国家统治的思想成份。第三,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意识形态倾向于把社会伦理意识形态与国家统治意识形态结合为一体,前者要求君子以厚德载物,后者则讲究德治。共产主义世界观教育的本质是政治化的道德教育,以“端正”政治态度为德育的目标。

中国政治的意识形态化特性可以用国家规模来解释。笔者认为,一个政治体系人口规模越大,意识形态政治降低统治成本的优势就越明显,因此是可选择的统治工具。历代统治者首先选择的是法家(秦代),讲求强制与术治,但在中国这个大国里这种方法效率不高,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到了西汉时出现了独尊儒术,这并不仅仅意味着统治者选择了哪种统治思想,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意识形态统治的典型结构开始形成。“外尊儒术、内用黄老”的统治术说明,中国汉代以降的统治者历来都有效地利用了意识形态作为统治工具。自晚清时传统意识形态受到挑战后,政权更迭的历史也表明,一个政权的兴衰与其在重建意识形态方面的成就直接相关。

1949年后共产党在中国建立了最为严格的意识形态政治。一个全能的、涵盖人们生活各个方面的乌托邦式的官方意识形态是共产党极权主义统治模式的核心要素(Carl Friedrich and Zbigniew Brzezinski, 1965),所以毛泽东一向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11] “文革”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甚至发展到了唯意志论的地步。

进入后毛泽东时代以来,中共遇到的最大挑战就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衰落,但这并未导致共产党的意识形态政治模式的任何改变。邓小平通过肯定毛泽东思想而延缓这种衰落,并以邓小平理论来应对市场经济的兴起,毛泽东与邓小平的统治地位分别与巧妙定义的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相对应;江泽民目前正在以他的前代所惯用的手段,推行所谓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将之与毛思想和邓理论并列。

与此同时,意识形态政治始终是当局坚持不放的工作重心。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曾指出: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邓小平也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提出: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12] 2000年召开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又重提“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中心环节,是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政治优势”。这说明,市场化改革只是冲击了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本身,使官方意识形态不得不有所修正,但并没有改变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统治模式。

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的立足点,除了“生命线”一说外,还有所谓的“阵地”意识,即不是把民众视为有权利拥有独立思想的主体,而是把民众头脑中的思想当作一块政治争夺战的“阵地”,把一切背离党的意识形态的人都视为与党争夺群众基础。例如,中共领导人最近还表示:“思想文化阵地,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的思想不去占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非无产阶级的思想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就会去占领。从上到下的一切思想文化阵地,包括理论、新闻、出版、报刊、小说、诗歌、音乐、绘画、舞蹈、戏剧、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等,都应成为我们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决不能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改革开放政策、违反党的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以及危害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提供传播渠道。……各级党委都要增强阵地意识,切实加强对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每一个思想文化单位的党组织都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守土有责。”[13]

为了改善思想政治工作的技巧,当局甚至把它当做一门“科学”来对待[14],养着一大批专门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的人来总结其中的经验并出版了大量的书着。因此,中共形成了一套空前发达的思想政治控制技术,包括说服、感化、典型示范、精神激励、后进转化、环境熏陶等,这些具体方法都在日常化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制度化了。[15]

然而,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政治正经历着不可避免的衰落。首先,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正在分崩离析,同时几乎不可能产生任何一种新的具有统治功能的可替代主流意识形态。其次,随着市场化所产生的社会多元化、“单位”对个人控制的弱化,传统的思想控制机制日益失灵。再次,在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带来的信息革命中,不同文化、政体的国家之间民众交流信息、观念的机会大大增加,媒体的商业化逐渐淡化着新闻传播的舆论导向效能,民间的边缘意识形态开始冲击官方意识形态。所以,意识形态政治作为一种体制类型将难以维继,势必要被取代。

结语:意识形态政治的危险性及其结局

作为一种政治类型,意识形态政治是危险的。首先,在自由的“思想市场”上,个人的思想观念是可以不断调整的,其集体结果是为社会的渐进变迁提供了思想基础。而在意识形态政治中,因为个人的思想不是分散产生的,而是由意识形态集中分配而来的,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僵化的思想模式,这就阻碍了社会思想产品以个人为主体的即时调整。最后,当社会的思想变迁不得不来临时,就只能出现意识形态的整体更替,这是造成破坏性社会革命的重要原因。

其次,意识形态政治不承认个体性思想的合法性,通过给每个人分派意识形态观点来替代个体性思想,个体性思想的公开表露将使个人付出代价。于是,个人的理性选择便只能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反对官方意识形态观点,把个体性思想的表达机会降到最低程度,这实际上是保留、拯救个体性思想的一种策略。其结果是形成了虚假的政治气氛,公开的意识形态市场只是表演性的,它极大地鼓励了人们的政治虚伪性。一部份人养成了冷漠的典型政治性格,另一些知识分子则开始发展私下的独立思想,但这些思想并不能形成健康的政治参与。意识形态政治不但制造了扭曲的社会、扭曲的民众人格,而且不断销解着自身。

再次,意识形态政治耗费了大量经济资源,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中国的意识形态政治中,大量经济资源被用于生产政治产品(比如政治运动)而非经济产品,而政治运动往往不能增进经济效率,结果纯粹是对经济资源的一种浪费;政治运动耗用的经济资源越多,经济产品的社会有效生产量就越小。另外,由于很多政治产品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政治压力下的一种强制消费,甚至会产生负效用,因而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严重偏离优化状态。[16]

最后,意识形态政治强化了垄断性分利集团的地位,从而制约了经济发展。根据奥尔森(1993)的观点,分利集团的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直接决定着经济的增长或停滞,一般地讲,分利集团越弱,经济越能发展。意识形态政治恰恰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

总之,意识形态政治体现了秩序与人类社会其它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它的出现原本是为了解决秩序问题,但由此所导致的秩序却可能产生长期的消极后果,所以它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不相容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前现代时期是意识形态政治类型的,那么为了现代政治与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先完成从意识形态政治向个人主义自由秩序的转型。

【注释】
[1] 关于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概念的形成史可参阅贺军、赵斌的《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学概论》之第一章,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
[2] 斯蒂格勒和贝克尔(1977)对习俗与传统的理性解释,以及诺斯的制度变迁模型中的意识形态理论(诺斯,1994),即为典型范例。
[3]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8页。
[4] 设有两个行为人a和b,a的行为选择集由m个选择方案构成,记为Am;b的行为选择集由n个选择方案构成,记为Bn。Am和Bn分别由a和b与其环境的信息关系决定。设Am和Bn中有x个元素相同(x
[5]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这两个弱点可参阅格尔茨(1994,241-242页)和Freeden(1996, 15页)。
[6] 意识形态可能使社会效用函数与福利函数统一起来。假定社会效用函数为U=U(x,y,…,m),(x,y,…,m)是可得到的包括公共物品在内的商品与服务;社会福利函数为W=W(U1,U2,…,Un),它是每个社会成员个人效用加总的集体判断。由于共同意识形态,一组产品给每个社会成员带来相同的效用水平,即U1(r,y,…,m)=…=Ui(x,y,…,m)=Un(x,y,…,m),Ui为一个典型社会成员的个人效用水平,它能代表社会效用的平均水平,因此存在线性函数关系式U=U(Ui),它表示经过变换的社会效用函数与社会福利函数形式相似。
[7] Battigalli和Bonanno(1997)的研究指出,当一个人对新现象作出反应而改变信念时,他将继续相信尽可能多的旧信念。换言之,当一个人获取新信息时,他必然使之相容于他的旧信念集;如果新信息与旧信念集不符,那么,(1)他必然维持此前拥有的所有信念,并在此基础上,(2)信念的改变将尽可能少,以使新信念集里的每一想法都必能从旧信念集和新信息推导出来。
[8] 军政府可能迷信武力压服,而思想垄断在其统治手段中只具有衍生、从属和辅助的地位,思想教化的功能不发达,所以未必是意识形态政治。关于西方政治制度的这一表达是“公共选择学派”的表述。
[9] 比如,日本的儒学消除了中国理学把作为意识形态的古典儒学具体化和神圣化的做法,但同时又保存了其原始的实用观点。……通过徂徕的变革,日本的社会和国家得以从仅限于政治领域的儒学之道德束缚中解放出来。见黄秉泰的《儒学与现代化:中韩日儒学比较研究》第483至48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年出版。
[10]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思想政治工作,各个部门都要负责任。共产党应该管,青年团应该管,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管,学校的校长教师更应该管。江泽民说:思想工作是全党的工作,不仅宣传部门要做,各级党委和企业、农村、学校、街道等基层党组织要做,各级行政部门和工会、工青团、妇联等也都有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责任。(中共中央宣传部编,《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思想政治工作》第84页至86页,学习出版社2000年出版)。
[11] 毛曾说: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出处同上,第2页)。1955年他又提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同上,第3页)。
[12] 邓小平的话出处同注[10],第19页;“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话出处同注[10],第24页。
[13] 江泽民2000年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4] 江泽民在2000年的“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地如是说。但实际上这是共产党的一贯看法,可参阅季明在“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载《求是》,2000年,第16期)一文中的解释。科学在共产党那里是一个涵义微妙的标签,把人的精神作为科学的对象,实际上是对狭隘理性之外广阔精神领域的阉割。
[15] 可参阅俞滨的《思想政治工作百法百例》(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出版)和韩玉芳、林泉主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教程》(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出版)。
[16] 参见胡汝银关于集权体制下两部门模型的分析(《低效率经济学:集权体制理论的重新思考》,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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