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1995 Issue 3 第七章 中国的法律建设与法律秩序问题
第七章 中国的法律建设与法律秩序问题
7.1 研究项目的意义与目的

中国改革与中华振兴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在中国建立起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的建立是衡量中国改革和中华振兴的政治质量的最根本的标准之一。自秦始皇统一中国起,中国社会基本上因循“人治”的政治传统。两千多年来,朝代更替,江山易主,这种从头到尾渗透封建色彩的政治形式始终未被打破。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中华民国,开始了现代中国的制宪革命,但因国内动荡的政治、内战、以及国际形势等因素的局限和影响,民国企图建设的宪政国家在中国大陆终未能成功。1949年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在历史意义上讲也是一次力图彻底改变传统中国政治的努力,但近半个世纪过去了,中国政治仍未能彻底摆脱“人治”传统,个人政治权威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宰力量,法的内容不但必须根据这样的政治权威的意志和需要来制定,并且只能在给定的政治范围内实施。由于独立的、客观的、不受政治权威左右的司法审判和司法解释机构未能真正建立起来,法律本身也未能受到广泛的、有成效的认可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