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1998 Issue 2 也要推动政治改革
也要推动政治改革
    今天到这里来同大家一起庆祝《改革》杂志十周年纪念。《改革》杂志十年来一贯提倡、推动经济改革,声誉卓著、功勋卓著,希望今后除继续为经济改革呼号外,也能为政治改革说话。《改革》杂志定名为“改革”,并没有限定自己的宗旨只是在经济改革方面。但是《改革》杂志的成员几乎全部是经济学家,登的文章也几乎全是在经济方面。我十年来对《改革》杂志的唯一贡献,只是发表了一篇纪念顾准的文章,而顾准走过的道路也是由一个经济学家与经济工作者转向政治改革的探索者的道路。在我们国家,政治改革与经济改革是同时开始的。到现在,知识分子对改革感受最强烈的,恐怕还不是生活上的改善,而首先是言论上的宽松。但是,如果说将近20年来的经济改革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的话,政治改革却仍然是踌躇不前。现在既然十五大决议已经提出要“继续推进政治改革”,我们在这方面也一定要加快步伐。 

    十五大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法治国家”是一个全新的提法。我们过去常见的是“法制”,而不是“法治”,这是两个大不相同的概念。虽然两者发音全同,但在英文里,法制是rule by law, 法治是rule of law。一个by,一个of,判然有别,是不能含混的。在中国号称五千年的文明史中,法制并不稀罕,20年前还被大吹大捧的秦始皇就是法制的老祖宗。“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秦法严,执法也严,以致为秦始皇立法的商鞅最后自己也被五马分尸,作为“作法自毙”的典型,为儒家所讪笑。但是在“法制”的传统中,至少有一个人,也就是国家权力中心的帝王,往往还外加一小撮人,是不归法律管的,他超乎法律之上,以法律宰制天下,这就是“法制”的实质意义。这样的法制,我们中国人民太熟悉、太习惯了,熟悉、习惯到至今不能正确理解“法治”。其实法治与法制只有一点差别,然而却是原则的差别,那就是法治国家不允许有任何一个人处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现在世界上有帝王的国家不多了,只在欧洲的有些民主国家中还有一些保留君主的,但是他们的权利和权力(这又是两个发音全同而意义大不相同的词)完全来自法律,不能违反。这种情况,对全体中国人而言,迄今还是不熟悉、不理解的。 

    正因为如此,中国的政治改革比经济改革要困难不知多少倍。中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现代的市场经济虽然不发达,但是“日中为市,交易而退”的原始市场经济,是几千年前就有的,不比世界上任何其他民族为晚。中国人还特别擅于经商,因此而有“东方的犹太人”的名声,陈寅恪先生甚至在80年前就预料“中国人当可为世界之富商”。但是说到政治上,中国自古以来只熟悉、习惯于专制主义的法制,要改革出一条“法治”的新路来,实在不是一件容易事。然而这正是我们改革的目的,虽然难,也不能不努力去争取实现,我们总不能在我们的目的面前望而却步。 

    实现“法治”难就难在“中国文化传统的最大缺陷就是没有人权”。这句话是茅于轼同志说的,我完全赞成,并以此作为我自己的思想。我认为他真是说得“一针见血”,同五四先贤发现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民主与科学的意思一样,然而更集中、更深刻。现在我们要求自己在一切方面都赶上先进国家,先与国际惯例接轨,然后争取能进而超越之。中国现在虽然还有6000万贫困人口,但是毕竟有95%的人口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在全球化的大趋势中,我们似乎已没有必要与许多国家去较劲,固守自己独有的“人权首先是生存权”的观念,而应该赶快采取世界共同的观念:“人权即公民权利。” 

    由于政治方面的因素,也就是由于“法治”的缺乏,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碰到越来越大的阻碍。因此,政治改革实行的怎样,实际上可以决定经济改革最后的成败。另外,在今天全球化的大趋势中,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如果不进行政治改革,势必要引起世界其余部份的恐惧与厌恶。我们只有认真推行政治改革,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并且博得其他国家的尊敬与爱戴。 

    要建立法治国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人民要有充份的人权意识亦即公民意识。半个多世纪以前,我大学毕业后曾在一个中学教过半年书。校长让我包教全校高中3个年级6个班的公民课,我就利用这个机会大肆宣传共产主义,居然大受学生欢迎,有人因此感激我把他们引上了革命的道路。但是我现在回想起来,却惭愧自己并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为中国革命胜利后的民主建设多培养一些元气。中国现在自己也承认在许多方面同先进国家有差距,在我看来,最大的差距就是人民的公民意识方面的差距。近年来我常常想,如果一个人真的还能有下一辈子,那么我下一辈子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再当一辈子中学公民课教员。对我来说,这将是我报效祖国以至服务人类最理想的途径。我愿以这一点微薄的心愿与《改革》杂志的同人共勉。 

【编者按】本文原载《改革》杂志1998年第1期,本刊转载时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