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0 Issue 3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
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
一、理解经济转轨
二、社会主义体制和劳动分工的演进
三、转轨的推动机制
四、与宪政规则的转轨相结合的改革──俄国的案例
五、缺乏宪政秩序条件下的市场取向改革──中国的案例
六、可靠性与劳动分工网络效应之间、提供激励与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
【注释】

一、理解经济转轨   

    研究经济转轨问题有两种主要方法,其中之一是用内生交易费用的正式模型分析经济转轨,有明确的假设并可预测,具有正式模型的所有优势。其代表人物是德瓦特里邦和罗兰(Dewatripont and Roland, 2000)、麦克米兰(McMillan, 1996)、布兰查德(Blanchard, 1999)及罗兰(Roland, 2000)。这种方法的缺点是,大多数正式模型均为局部均衡模型,不能描述内生交易费用和劳动分工的网络规模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这些模型也过于简单而无法反映制度变化的复杂性。 

    制度转轨的核心是宪政规则的大规模改变(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而经济转轨(价格自由化和私有化等)只不过是制度转轨的一部分。在最近关于渐进式转轨和震荡疗法式转轨的优劣比较之论战中,渐进主义的观点处于绝对优势(见罗兰、萨克斯和胡, 2000; Sachs and Woo, 1999),这部分地与经济学家们缺乏宪政思考有关。一些赞成渐进主义的经济学家只看到不同转轨方式的短期经济效果就轻易地下了结论。对以下问题的求答过程可以说明这种看法的不当之处。这个问题是,如果十九世纪法国也采用渐进式宪政转轨的话,那么其转轨是否能更成功,人民的福利是否能有更大的改善? 

    回答这一问题有三个困难。首先,改变宪政规则对经济绩效有长期效应和短期影响,两者并不总是一致的,也不易区分彼此。例如,在法国宪政秩序的形成始于法国大革命,持续了约一个世纪。虽然法国大革命对经济的短期影响是灾难性的(Beik, 1970),但是,在从旧制度到新宪政秩序的漫长转轨过程中,却出现了拿破仑法典和许多其他的制度及政策,这对法国的经济发展具有正面的长期效应。这次转轨以及英、法及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与美国之间的竞争导致了西欧大陆经济发展的跳跃,使得十九世纪后半叶西欧大陆的经济发展超过了英国(Craft, 1997)。美国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的短期经济影响也是相当负面的[1],但绝大多数历史学家不会否认这两次宪政转轨显著的正面长期经济效应。从旧体制到新宪政秩序的转轨之所以可能对经济发展有短期的负面影响,至少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转轨必须面对众所周知的一个两难冲突,即用来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强有力的国家暴力和此暴力合法性之间的两难冲突(Barzel, 1997)。布坎南(Buchanan, 1989)认为,产权产生于警察部门能有效地执行对盗窃的惩罚之类的强有力(因而可信)并合法的暴力之中。但这样的强有力的国家暴力往往也可能会侵犯到、而不是保护个人权利。这个两难冲突使得宪政规则的改变对经济发展的短期影响更可能是负面的。其二则因为建立起参与者对游戏规则的信任要花很长时间。在转轨期间,当游戏规则发生改变时,新规则的缺乏可信性会造成社会的无序,这也对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 

    其次,向一个公正、透明、稳定和确定的宪政规则转轨与双轨制是不兼容的,要在这一两难冲突中寻找有效的折衷办法并不容易,何况即令能发现有效的折衷方法也因国而异。渐进主义所提供的是一种在双轨制状态下平稳地收买既得利益者的权力的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并产生出腐败(Roland, 2000, and Cheung(张五常), 1996)。双轨制以任意决定的政府权力和不公正、不稳定、不确定、不透明的游戏规则为特征。公正、透明、稳定和确定的宪政规则要求政府对游戏规则提出可信的承诺,而双轨制却以政府对游戏规则的承诺不可信为特征。此外,双轨制也造成了这样的制度化结果,即政府官员同时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而宪政原则所要求的却是这几项职能必须分离(详见本文第4、5节)。为了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制度,许多国家在漫长的时间里进行了各种制度的社会试验。一些国家碰巧实验了有效率的制度,另一些国家却试验了无效率的制度。对前者而言,其经济的发展与制度的逐步演进是相互结合的;而后者所面临的任务是,必须废弃无效率的制度、旧的游戏规则和相关的传统,建立和巩固新的游戏规则和新的传统,这样的制度转轨需要主要的参与者放弃旧的游戏规则、并建立可信的承诺,这样的过程很可能不是渐进的。 

    第三个难点涉及到不同代人之间总贴现福利的比较。法国大革命加剧了法国的大陆文化和英国的普通法传统之间的竞争,因而可能增加了制度试验的多样性,为人类社会的福利改善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即令如此,那个年代的数代法国人还是牺牲了自己的利益、付出了代价的,而从多样性的制度试验中汲取经验教训而得益、享受到人类社会的福利改善的,是许多国家的后来人。同样的,美国的独立战争增加了盎格鲁—萨克森传统内的制度和文化发展的多样性,也是以独立战争年代人们的牺牲痛苦为代价,增加了后来人的福利。[2] 但是,我们经济学家迄今对如何在不同代人之间进行福利权衡并无共识。 

    宪政规则的转轨通常包含许多阶段,即使有可能专门分析其中某一阶段的全部影响,这样的分析也非常困难。例如,法国大革命对法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负面直接冲击。然而,它为向以拿破仑法典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新宪政规则转轨扫清了道路,这样的转轨对法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长期的正面效应。又如,1960年代和1970年代早期,在缺乏市场和私有产权的状态下,毛泽东的行政性分权试验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是个灾难。但这一试验大大地动摇了中央计划经济,为邓小平后来的区域性分权和其他市场导向的改革扫清了道路。默克(Mokyr, 1990)认为,英法之间的竞争是法国大革命期间及此后法国制度的激进转轨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杨(Yang, 1994)认为,中共和苏共之间的竞争是六、七十年代毛泽东大力破解中央计划体制的一个重要动力。因此,研究宪政转轨的推动机制比研究宪政转轨若干阶段中某一时期的短期经济影响更为重要[3]。 

    近来,不少人用承诺对策模型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缺乏对宪政秩序的可信承诺的体制中,双轨制仍能在短期内运作(Qian, 1999)。但是,更重要的是,应当用承诺对策模型来正式地描述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 1989)的下列想法,即为什么对宪政秩序的可信承诺机制是长期经济发展的根本条件。这也许需要含有信息问题的演进对策模型来解释与制度变迁和宪政转轨相结合的游戏规则的内生演进。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这样的模型。现有的演进对策模型只能解释策略的演进,而不能解释游戏规则的演进。我们甚至不能预测通过刑法、司法系统和警察部门来惩罚盗窃的简单游戏规则的出现。也许,正式地描述由巴泽尔(Barzel, 1997)发展起来的国家经济学和由布坎南(Buchanan, 1989)发展起来的宪政经济学的演进对策模型,能够最终提供一些转轨经济分析的工具。但到目前为止,有关经济转轨的正式模型在政策制定中可能只起到相当有限的作用,因为它们太简单、太特定而不能接近现实复杂的大规模制度变迁。因此,另一种不涉及正式模型的转轨经济学迄今为止在政策制定中仍非常具有影响,这类研究包括以拉迪(Lardy, 1998)为代表的对制度和政策变化及它们的经济后果的详细的文件记录,以诺思(North, 1997)、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 1989)、钱和温格斯特(Qian and Weingast, 1997)、萨克斯(Sachs, 1993)、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为代表的对政策和历史的描述性分析。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结合两种方式研究转轨经济学,即用劳动分工网络的超边际分析来研究经济转轨,而在正式的模型太简单而无法捕捉到制度演进的复杂性时,我们将这种超边际分析与来自宪政经济学、新经济史学派和国家经济学的洞见相结合,来分析经济转轨问题。本文的第二、三节讨论怎样运用收集在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 2000)里的斯密模型,来研究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特征和经济转轨的推动机制。第四、五节考察市场取向的改革与宪政规则转轨之间的关系。第六节分析大规模的产出下降和金融危机这一类的转轨现象。 

二、社会主义体制和劳动分工的演进  

    要理解经济转轨,就应当把注意力放在以下问题上:首先,为什么采纳过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中多数都最终将它抛弃?其次,为什么这种体制在被最终抛弃前能够生存、传播,甚至在一段时期内取得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绩效呢?与此相关的第三个问题是,苏联式经济体制的特征是什么?这一节将回答这三个问题,我们首先分析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体制和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区别,然后用这个区别来解释中国、俄罗斯和东欧的转轨模式的差别。 

为什么苏联式经济体制能一度高增长、却难以长期存活?

    兰格、冯-米塞斯和哈耶克(Lange, von Mises, and Hayek)之间的论战与第一个问题相关。冯-米塞斯(von Mises, 1922)和哈耶克(Hayck, 1944a)相信,苏联式经济体制因为没有市场而不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所以它将无法运转。他们认为,制订一个内在一致的计划的成本高得不可行。兰格和泰勒(Lange and Taylor, 1964)使用新古典全部均衡模型论证了,市场社会主义能够解决经济计划的高不可及的计算成本问题。在市场社会主义下,允许有消费品市场,但所有的企业和生产要素都是国家所有;中央计划者命令全部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给定价格下实现利润最大化并向他汇报利润最大化的产量;然后,中央计划者根据过量需求调节市场价格,直至消费品市场出清。他们相信,市场社会主义能够比资本主义体制更有效地配置资源。哈耶克(Hayek, 1988)和弗里德曼(Friedman, 1962)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认为,中央计划者缺乏激励去调节价格以出清市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在缺乏企业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也没有积极性将利润最大化;相反,中央计划者有全部理由保持正的过量需求,这能增加计划者的权力并为他带来大量有形、无形的利益。 

    科尔奈(Kornai, 1980)认为,如果预算约束是软的,管理者有全部理由低估生产能力、高估投入需求,因此在缺乏企业和要素的私人所有权的情况下,价格不能传达真实的信息,因此非均衡成了长期性病症,资源配置被扭曲了。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在八十年代发展了关于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几种理论。其中的一种被称为“所有权虚置理论”,华生、张学军和罗小朋(1988)、易纲(1988)、平新乔(1988)和孟庆国(1988)的几篇论文几乎同时提出了这一观点。这种理论认为,国有制故意在不同的机构之间分配同一财产之不同所有权部分。根据产权经济学中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由两部分构成,即排它的财产处置权和排它的财产获益(正或负)权(见Furuboth and Peijovich,1974)。在社会主义经济里,财产处置权分属于计委、物价局、劳动局、政府各工业部和企业的管理者。例如,计委对长期投资及相关的资源配置有决定权,物价局对物价有决定权,劳动局对人事安排有决定权,政府各工业部对中期投资和原材料及投入要素的配置有决定权,管理者则对日常管理决策有决定权。所有权的另一部分,即征集收入或承担损失的权利,是在财政部和各工业部之间划分的。因此,没有个人或单个机构对任一国有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中国人称之为“没有真正老板的体制”或者“所有权虚置的体制”。有人论证说,在产权结构没有任何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这种体制的任何分权和自由化改革都会造成比它所解决的问题更多的麻烦。张维迎(1986, 1999)提出了几个有名的不可能定理:国有制条件下,不可能出现真正的企业家,不可能政企分开,不可能硬化预算约束,不可能用破产来有效地约束经理,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能解决经营者选择问题。 

    这些文章中有一篇(孟庆国, 1988)指出了以下事实:如果没有适当的私人产权,所有权的不同组成部分在分割的机构之间的这种分配是一个必要的罪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模仿现代公司的控制系统,它是一种制衡机制;这种制衡系统给与最高官员重大特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控制系统以及管理这个系统的激励。张五常(Cheung, 1974)与史莱佛和韦斯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2、1993)发展了价格控制理论,这种理论与苏联式经济体制有关。根据张五常的理论,价格控制能被用于创造租值,这是官方价格和市场均衡价格之间的差别。竞争租值将造成可能的社会混乱,直至租值被耗散为止。出于对社会稳定威胁的考虑,需要一种等级制的社会结构,它按照人的级别来分配租值。这种等级制被特权阶层用来牟取他们的利益,而以社会的利益为代价。这种理论意味着,短缺是为了给等级制的社会秩序提供正当理由而故意造成的(也许是在官员们的潜意识里)。史莱佛和韦斯尼的社会主义下的普遍短缺理论说明,短缺是政府官员抽取垄断租金的一种方法,因为它能用来掩盖垄断利润,因而减少公众对垄断租金的不满,是比直接的垄断价格更好的一种方法。这两种理论可以证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无效。根据张五常、史莱佛和韦斯尼的理论,在一个等级制的社会结构下,如果政府的目标是利用短缺为它的垄断权提供正当理由的话,我们怎能指望它根据过量需求来调节价格呢? 

    这场论战得出了市场社会主义不能运作的结论[4],匈牙利的市场社会主义试验验证了这个结论(Kornai, 1986)。然而,这个结论并没有回答我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苏联在三十和五十年代并没采纳市场社会主义,但它的中央计划体制不仅幸存下来,在二战后还传播到许多国家,苏联的经济增长率在1933年至1940年间平均达到8%,在1948年至1958年间平均为9.4%[5],这与改革时代中国的增长率同样令人瞩目。尽管冯米塞斯和哈耶克正确地预见到苏式体制长期的失败,为什么他们不能预见苏式计划经济的短期成功呢?冯米塞斯、哈耶克、弗里德曼、张五常及史莱佛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分析未把注意力放在这点上,而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与仍在进行的关于震荡疗法和渐进主义的论战是相关的。 

    萨克斯(Sachs, 1996)、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和杨(Yang, 1994)给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答案。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 2000)文献中的斯密模型显示,经济发展是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个过程。黄和杨(Ng and Yang, 1997, 见Sachs and Yang, 第15章)指出,在一个有限理性的世界里,劳动分工的演进由社会通过试验各种劳动分工模式所获得的组织信息和个人关于试验模式的动态决策之间的交互作用所决定。由社会试验带来的信息收益与试验成本之间的两难冲突以及劳动分工的好处与交易费用增加之间的两难冲突表明,试验和交易的效率越高,劳动分工的模式试验得越多,通过市场获得的组织信息就越多;既然社会只能逐步获得有关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的信息,当人们缺乏组织信息时,会在试验复杂的劳动分工模式之前,先试验那些简单的劳动分工模式,这表明经济发展是一个从劳动分工的简单模式到日益复杂的模式的逐步演进过程。 

    然而,如黄和杨(Ng and Yang, 1997,也见于Sachs and Yang, 2000,第15章)所示,如果发达国家通过逐步的社会试验已经发现了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经济发展的后来者就能够越过劳动分工的中间层次而模仿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在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制度有助于运用市场机制试验极其丰富的劳动分工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创造的免费组织信息为后来者的大规模推进工业化创造了机会,在并无资本主义制度基础的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下,也可能大规模地推进工业化。虽然资本主义制度基础其实是发现有效的工业化模式的根本条件,但在缺乏资本主义制度基础的情况下,苏联式社会主义国家仍能通过模仿由资本主义制度创造的工业模式来大规模地推进工业化,这是其三十与五十年代能相对成功地实现工业化的原因。由于哈耶克和冯米塞斯忽略了这种可能性,所以未能预见到二十世纪中期苏联式经济体制的幸存、传播和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

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典型特征

    为回答我们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下面简要地勾勒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特征。这种体制首先是利用全部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中央计划,通过保持农产品对工业品的相对低价并控制所有企业,来获得国有工业部门的高利润。国有企业的高利润被用来仿效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所创造的那种高储蓄率、高投资率和重工业先行的工业发展模式。据史和杨(Shi and Yang, 1995, 也见于Sachs and Yang, 2000,第12章)的斯密模型,重工业的高增长率是通过增加生产的迂回生产链条和生产资料行业的收入比重来实现的,这是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个方面。 

    其次,通过企业的国家所有权和中央计划体制来组织综合性的工业投资规划,在工业品市场尚不存在的情况下,这些规划同时创立了许多非常专业化的工业企业。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规划引发了劳动分工网络规模的大跃升,这表明了高度专业化的工业行业种类的跳跃。三十年代的苏联雇用了许多来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家,制订了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规划(Zaleski, 1980);五十年代的中国则是在苏联和东欧专家的援助下完成这些规划的。这种综合性的国家投资规划十分有效地利用了关于劳动分工的有效模式和劳动分工的产业网络效果的免费组织信息。其特例就是五十年代中国的694个大型工程项目和苏联援建的156个关键工程项目的规划,通过这个规划,中国虽然当时还没有高度专业化的生产资料市场(房, 1984),却能于很短的时间内在许多高度专业化的企业间成功地创建了一个庞大的劳动分工网络。例如,作为苏联东欧援建的156个关键工程项目之一,通过东德的援助,中国很早就在郑州建成了一个专门生产机床工业所用的人造金刚石制造企业,其实当时全国对机床的需求量并不足以使这个专门制造金属切削加工用人造金刚石的大型专业企业满负荷运转[6]。 

    第三,中央计划当局相当系统地模仿工业标准化、大批量生产、生产线、资本主义公司里经理与司库和会计之间的制衡机制、泰勒式科学管理(在中国被称为定额管理)以及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出来的其他组织模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在各工业部、财政部、国家银行、计委、物价局、物资局和其他机构之间分配对同一财产的处置和收益权,中央计划当局建立起了这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相当有效地控制整个经济。由于最高层的党与政府官员对计划体制运转的剩余有共同索取权,因此他们有激励来运作这个体制以实现最大化剩余。列宁就认为,苏联的中央计划者应当把整个经济组织成一个大公司。但在这种制度的顶层却没有有效的制衡,政府和党组织在所有行业及成立公司等方面有垄断权。这与1688年在英国创立的具有自由结社(包括私人企业的自动登记制)和独立司法系统的宪政秩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那种宪政体制在政治舞台的顶层建立了制衡。因而,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为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创造了很大的空间。 

    第四,在缺乏中间要素市场的情况下,中央计划当局使用一套物资平衡表和一个试错调节程序来平衡商品的供求,这个体制能相当好地接近列昂惕夫(Leontief)的投入产出法所得出的结果[7]。然而,列昂惕夫的投入产出法不能考虑不同投入之间的替代,不能确定对消费品的最终需求,也不能提供使参与者显示其私人信息的有效激励机制。罗兰(Roland, 2000,第一章)指出,通过中央计划的动态试错调节过程得到的均衡是无效率的[8]。 

    第五,苏联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个由政府有意设计的体制,而不是通过自发的演进、在参与者的公平竞争和产权的自愿交易中形成的。这种体制的建立是以暴力革命、暴力侵犯私人产权以及为数众多的清洗运动中的红色恐怖为前提的,它虽然巩固了制度设计机器的垄断权[9],得以进行中央集权化的经济制度的社会试验,但它在模仿资本主义的工业化和企业管理模式的同时,却摧毁了产生工业化及其组织的成功模式的资本主义制度基础。同时,在设计制度的各部门之间缺乏公平竞争,这意味着被选择的制度安排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哈耶克的看法是,只有作为公平竞争和自愿交易的结果而出现的制度安排才是有效的。 

    萨克斯(Sachs, 1996)认为,在缺乏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条件下,模仿发达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策略能在短期内产生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然而,当模仿的潜力耗尽或劳动分工的网络变得日益复杂时,这种策略的长期代价将超过它的短期利益,因为这种体制没有制度的自我创新能力及相关的制度基础设施。更一般地看,当经济发展的后来者试图赶上发达国家时,它通常遵循着逆向的制度发展工程学:先模仿工业化模式,接着是私人企业的组织结构之类的经济制度,然后是公司法等法律体制,此后是代议制民主的政治体制,也许最终会采纳一些诸如权力制衡的宪政规则以及来自发达国家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范。诺思(North, 1994)、诺思和温格斯特(North and Weingast, 1989)指出,英国经济发展的最初过程与这些后来者的模仿过程相反,即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决定宪政秩序,宪政秩序决定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然后政治体制和法律体制产生一定的经济绩效。当国际政治舞台上没有一个支配一切的政治势力时,在这样的地缘政治环境里不同国家间经济绩效的差异,将产生改变意识形态和宪政规则的压力。诺思相信,意识形态和道德准则的变化比经济结构的变化要慢得多。

中苏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区别及其对改革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的社会主义体制本质上不同于苏联式经济体制。中共和苏共之间的竞争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创造了一种制度设计层次上的制衡,而毛对中苏竞争敏感的政治直觉使他在1956年《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提出了行政分权(毛, 1977a)。这一政治竞争是中国和俄国改革存在差别的大背景。中国经过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后,有效的中央计划体制已不存在,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实际上仅是一纸空文。五十年代中国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成功是基于苏联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模仿,但毛泽东不明白这一点,反而错误地得出了“成功归于共产党建立的社会主义体制的优越性”的结论。此后,毛就试图创造他自己的共产主义制度,诸如人民公社和大食堂。同时,毛还有一种强烈的反苏情感,因此,他倡导行政分权而反对中央计划,倡导每个企业、每个县、每个省的自给自足而反对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倡导群众路线而反对专家路线,倡导技术落后的小规模自给自足的社队企业而反对技术先进的大规模国有企业等。(见毛, 1977b) 结果,一方面中国的劳动分工演进减慢了,农村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自给自足社会;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协调机制上的一个真空,既没有中央计划也没有市场能协调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发展起来的劳动分工。在文革期间,这个真空被准私人企业和集体企业填充,而在七十年代则被社队企业(八十年代称为乡镇企业(TVE))和分权的双边及多边讨价还价制度所填充。在毛的时代发展出了落实分权协议的定货会议,在此会议上普遍实行物物交换,有时候短缺商品就被用作商品型货币[10]。 

    关于转轨经济的《1996年世界银行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尽管有五、六十年代工业化的成果,改革开始时仍非常贫穷,很大的原因是经济以农业为主,占用了71%的劳动力,并对农业课以重税以支持工业,而社会保障网只提供给占人口约20%的国有部门;落后的基础设施以及强调地方的自给自足,导致区域专业化程度低和中小企业众多;与苏联的经济相比,中国的中央计划管理少得多,地方政府有更大的权力并形成了相当大的管理能力,这一切都为进一步分权化的经济调整做了准备;国有工业企业虽能得到补贴,但与苏联相比,交叉补贴并不普遍。据杨、王、威尔斯(Yang, Wang and Wills, 1992)的分析,中国尽管模仿了苏联的工业化模式,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在城市里建立起很高的劳动分工水平,但直到1978年农村仍是个相当自给自足的社会,商业化程度是0.3。 要提高劳动的分工水平,可以通过商业化或中央计划来实现。在一个低劳动分工水平的基础上发展出商品化的市场体制比较容易,而通过中央计划来提高劳动的分工水平,则会给发展私人产权和相关的市场造成极大的困难。由于农村的劳动分工的水平低,中国农村的改革就会比较容易;相反,若通过中央计划建立起较高的劳动分工水平,则城市改革将更加困难(Byrd, 1983, 1988;Byrd and Tidrick, 1987)。如果通过中央集权的大规模工业化相当成功地建立起较高的劳动分工水平,其结果是,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中央计划体制被包容进有利于长期经济增长的高劳动分工水平;一旦劳动分工的庞大复杂的投入产出网络已适应中央计划体制的协调,那么逐步取消中央计划的过程就会伴随着出现劳动分工庞大网络的协调失灵。在苏联式经济中,若要把中央计划协调机制从较高的劳动分工水平中排除,可能有必要采用震荡疗法。因为,在整个转轨期间旧的体制本身并未提供有效的替代性制度安排,经济面临着庞大的高度相互依赖的劳动分工网络失灵、投入产出网络瘫痪等不可避免的高风险。若改采渐进型改革的话,那种依赖中央计划来协调劳动分工水平的惰性就依然存在。所以,只能通过震荡疗法来取消一个相当发达的中央计划体制。 

    从整体上看,中国的经济改革比俄国容易得多。在1958年至1961年以及1966年至1970年期间,中国经历了震荡过程,中央计划体制因毛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而瘫痪;在1971至1976年间,毛的行政性分权政策盛行,这是又一次震荡过程,这一政策在中央、省、县各级政府和公社之间划分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使毛的工业体制比苏联式体制更强调分散化、更倾向于局部性自给自足。而在苏联,所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却是统一的。中国经济改革比较容易实施,还因为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可以通过比俄罗斯规模大得多的劳动力重新分配,开始大规模的转轨。改革前农业部门始终被严厉地控制着,一旦控制解除了,立即就会看到经济的活力。与中国相比,前苏联85%以上的劳动力在非农国有企业[11],差不多所有的劳动力(包括国有和集体农场的劳动力)都拥有“铁饭碗”[12]。在东欧国家里,大部分工人也享受相似的保障。这些都阻碍着经济改革。 

    邓小平通过区域性分权把中央和省之间的财政关系制度化,依据一定的分配规则在中央和省之间划分税收和国有企业的上交利润,从而巩固了毛的行政性分权。这一做法起初是让各省将固定数量的收入上交中央,后来则改为按收入的固定比例上交中央,由此出现了一种中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它推动了九十年代的改革。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中国又进一步分离了地方和中央政府的税种和征收机构(Qian and Roland, 1998;Qian and Weingast, 1997;Li, Li and Zhang, 1998)。邓的“财政联邦主义”和俄国的中央集权型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Zhuravskaya, 1998;Qian, 1999),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中国和俄罗斯改革绩效的差别。 

    但是,不应过高地估计邓的区域性分权和“财政联邦主义”对经济发展的贡献。首先,它继承了毛的行政性分权中的坏特征,割裂了市场并增强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垄断[13],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拉迪曾以汽车行业为例说明了这一点[14]。其次,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与美国的财政联邦主义之间有极大差别。从1954年起即开始生效的户籍制度极大地限制了中国劳动力和人力资本的自由流动,尽管近来改革了这一制度,在大城市里允许没有永久居住权的移民每年更换暂住证,但居住在中国的大城市里的从农村来的移民的社会地位,甚至还比不上从外国移居美国的绿卡移民的地位。在北京和其他大城市里,企业雇用没有当地永久户口的移民会被政府重罚[15],这些移民也必须比当地的永久居民支付高得多的子女入学费和购房价格。最后,中国的省级领导人任命制度完全是高度中央集权的,中央政府甚至定期在各省之间轮调官员,以便当地方利益与中央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能保证地方政府领导人对中央政府的绝对忠诚。可以说,当1989年以后邓出于政治原因而故意保持一个弱中央政府时,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比较类似于美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但在后邓时代,当朱熔基总理增强中央政府的权力时,中国的财政体制又再度远离美国式的财政联邦主义。 

    在中国,传统的自给自足行业的比重很高,这表明,在缺乏私人产权和市场的条件下,中国仍有模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劳动分工有效模式的空间。所以,进入改革时代时中国仍有采取大规模推进工业化和模仿策略的很大余地。而当苏联开始改革时,这种策略的潜力已经耗尽。但中国令人瞩目的发展绩效不仅仅是因为模仿了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潜力,实际上,日本、香港、台湾、南韩及其他东亚国家丰富的社会试验,也为中国的新模仿策略提供了空间。香港、台湾和其他新兴工业化资本主义经济提供了劳动密集型出口工业化新模式的免费信息,这种模式利用发达经济和不发达经济间人均真实收入的显著差异,出口劳动密集型制成品来换取资本密集型设备。来自台湾和香港的华商给中国带来了人力资本、企业家技能、制度知识和资本,这些对中国模仿新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中国政府也有意识地学习了台湾和香港的经验。例如,经济特区就无疑是台湾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的直接仿效,这些特区大大减少了因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而造成的交易费用,在特区内也更好地保护了外国直接投资者的权利。依照杨的资本和劳动分工理论(Yang, 1999;也可见Sachs and Yang, 2000,第16章)以及杨和黄的间接定价理论(Yang and Ng, 1995;也可见Sachs and Yang, 2000,第8章),这表明外国企业家有强烈的激励,通过创办企业把他们的企业家技能间接地卖给了东道国。

如何评估中国经济改革的绩效?

    邓的改革时代保留了斯大林式和毛泽东式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点,即政治权力的一党垄断和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拉迪(Lardy, 1998)发现,在改革时代,按照产出和雇工水平、雇工比重、获得金融资源的水平和比重等指标来衡量,国有部门都在扩张中。在最大的特区深圳,国有企业也控制着经济。但是,中国与苏联式制度不同的是,在经济上各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有相当激烈的竞争。中国的市场导向的改革及制度现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缺乏宪政秩序和法治,突显出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统治阶层的假公济私和猖獗的腐败,经济发展仍然是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人质。(本文第五节将进一步分析) 

    比较各国的制度转轨绩效时,要考虑到各国不同的起始条件、发展阶段、模仿空间以及官方数据的可靠性。中国八、九十年代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具有从灾难的毛泽东时代恢复的性质,与落后的起始发展水平有关,也与模仿新的出口导向型工业化模式有关。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毛的行政性分权和国有企业模仿台、港发展模式的一个混合体。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不同于在中央计划和企业所有权统一国有条件下模仿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的斯大林式社会主义,也不同于拒绝仿效任何资本主义经验的毛式社会主义。但是,正如三十和五十年代苏联模仿了老的资本主义工业化后虽一度收效、但终于在本世纪末失败一样,中国的社会主义新模式耗尽了模仿的潜力后也可能失败。学者们对中国和俄国改革的起始条件和推动力的误解,会产生比较两国改革效果时的许多误导性概念。 

    一些中国问题专家显然高估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绩效。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指出,中国的增长绩效并不见得比其他东亚国家好,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东亚每个国家都因采取了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出口策略而获得了快速经济增长。1986年至1994年间,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中国的人均GDP增长率在5.6至6.8%之间;而东亚其他国家在1965至1990年更长的时段内也同样表现出了高增长率,按购买力平价调整后的人均GDP增长率是,香港5.8、韩国7.4、新加坡7.4、台湾6.3、印度尼西亚4.7、马来西亚4.5、泰国4.6。同时,中国与东亚其他新兴工业化经济(如台湾)之间人均真实收入的差距仍继续扩大。沃尔夫也证明,即便中国的增长率比日本、台湾、南韩、美国和德国高得多,但因1979年时中国的人均收入绝对水平相当低,2015年前中国与这些国家人均收入的差距仍在增大。因此,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绩效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各国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距。 

    何况,中国的官方统计数据还明显地高估了中国经济的真实增长率,拉迪(Lardy, 1998)指出,官方的经济增长率数据至少高估了1至2个百分点。一些中国学者也认为,官方把经济增长率高估了2至3个百分点。[16] 拉迪(Lardy, 1998)还提供了中国政府故意隐瞒国有银行坏帐和国有企业财务状况信息的证据。所以,中国的真实发展绩效大大低于官方数据所显示的情况。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短期内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表明,成功的转轨不一定非要把国有企业私有化。这种看法等价于如下的错误论断:“三十年代苏联短期内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将确保苏联社会主义体制长期成功”。还有的经济学家(Qian,1999)把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看作是中国的增长绩效的主要解释,这也不能令人非常信服。按照钱的逻辑推论,既然后共产主义的东欧整体上比中国的共产党中央集权政府体制更接近于财政联邦主义,那么,东欧制度试验的多样性一定比中国不同省区的制度试验的多样性大得多;如果财政联邦主义是转轨绩效差异的最重要决定因素的话,那就应该是东欧、而不是中国的转轨绩效更好。 

三、转轨的推动机制  

    经济转轨是宪政规则转轨的一部分,而宪政规则转轨的速度和时间由它的推动机制所决定。对转轨的推动机制的讨论可以回溯到早年的欧洲。许多历史学家都同意这样的观点,西欧进入现代化之前的政治不统一,是那里的各国试验模仿各种制度、最后转轨到成功的制度的一个重大推动力。(Sachs and Yang, 2000,第1章) 因为,在西欧没有能左右其他国家的大国,只有许多大小相近的国家,小国之间的激烈竞争有利于更有能力的政府的出现。这也能解释,为什么象俄罗斯和中国这样的庞大的内陆国家接受竞争性的制度比其他国家要慢,而英国、日本等岛国以及台湾又为什么能更迅速地接受竞争性的制度。 

    西欧的文艺复兴对巩固西欧分权性的政治结构有深刻而复杂的影响。在意识形态层次,人类和生活本身的价值被放到了哲学思索的中心位置;在经济层次,竞争的城市国家在意大利兴起,国际贸易的需要激发出银行业、合同法、运输法、担保交易等市场制度;马基雅维里(Machiavelli)的《君主论》则探讨了君主在与其他国家竞争中应如何使国家强大,以及国家在促进经济繁荣中的角色,圆满地完成了政治上的思考。 

    在整个欧洲发生了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创新后,这些创新显示出其优势,然后被传播到其他地区,这或者是通过欧洲国家对他国的征服、殖民化和帝国统治,或者是由于其他国家的主动模仿。要把新的欧洲思想和制度传播到那些依赖国际贸易、国际联盟并靠及时采纳外国的最佳实践而生存的小型开放社会,比较容易;而要传播到象俄罗斯、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巨大而又封闭的内陆型国家,就困难得多了。在俄、中、印这样的国家里,象世界上所有的传统社会那样,即使外国的那些制度具有非常显著的成功记录,俄、中、印这些国家接受外来的新政治经济制度时都有过困难时期,这也许并不意外。也许可以说,在经济改革中小就是美。[17] 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和罗兰(Roland, 2000)的研究证明,在经济转轨中,小国会比大国更快地获得制度性知识,能更好地管理迅速的转轨。越南1989年能相当成功地实行了东欧式的振荡疗法改革,也可部分地归因于国家规模小。 

    东欧的后共产主义国家和亚洲当前的转轨经济,为从社会主义体制到资本主义体制的转轨,提供了在不同文化基础上的充分多样化的转轨经验,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过如此丰富的制度试验经验。在许多国家同时进行选择各种转轨模式和速度的试验,可让我们迅速获得有关制度转轨的知识和经验。 

    不少经济学家认为,不同发展中国家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会导致不同的转轨路径,他们因而批评说,以为所有国家会遵循同一转轨路径的看法,其实反映出过时的帝国主义心态和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传统观点。但是,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看来却拒绝了这一指责。苏联和改革前的中国都试图模仿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而拒绝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和产权结构,结果失败了。八十年代以前,台湾和南韩等国曾试图模仿资本主义的法律体制和产权结构,却排斥民主政治,但到了八十年代末他们终于意识到这是行不通的,于是开始实施向宪政民主的转轨。日本从英国和德国模仿了全部的资本主义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只保留了天皇的特权;在缺乏对天皇的权力制衡的情况下,它的经济发展非常成功,但却挑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侵略了中国和其他国家,给日本人、中国人和其他亚洲人带来了灾难;在美军占领下实施振荡疗法式的转轨后,日本仍保留了一些亚洲式政企关系行为准则,结果使日本饱受九十年代的金融危机的打击。所有这些经验表明,世界上确实存在着一个经大多数国家反复试验而证明了的制度核心,只有它才能保证长期、成功的经济发展。因此,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转轨是与全球资本主义制度趋同的过程,而不是创造一个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制度创新过程(Sachs and Woo, 1999)。 

    罗兰(Roland, 2000)曾介绍了东欧和俄国极为丰富的快速私有化的制度试验。在波兰曾有人提出一种由企业的外部人、共同基金和银行参与的、分散所有权的私有化模式,但受到国有企业的内部人的阻挠而耽误了四年。而捷克却很快就接受了相似的方案。罗兰认为,这种差别与两国不同的起始条件有关。捷克以往未实行过经济改革,也没有工会,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未遭削弱,改革开始时宏观经济差不多处于平衡状态,软预算约束等问题也不象波兰那样极度盛行。俄罗斯的大规模私有化方案的设计者从波兰的失败中得出了一个教训,在俄罗斯选择了无偿给内部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工人)的私有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人们向国家领取代金券来换取企业的股份,从而减少了企业现任管理者的抵制,方案的事前可接受性较高。东德所采取的是由私有化专责机构从上至下地把国有企业出售给外部人的作法(Lau and Song, 1992;Roland, 2000),这种政策不至于造成所有权转移和外部基金供应的互相脱节,但过程非常缓慢而不便。波兰和匈牙利则采用了由下而上地将国有企业出售给外部人的私有化模式,出售给国内购买者的方式多数采取非现金投标销售形式,如租赁、局部购买、分期付款、签订债务合同、分期付款购买等。 

    这些试验表明,为了替换不称职的管理者、使企业与管理者能有效地匹配,原则上无偿给外部人的私有化方式比无偿给内部人的私有化好,不过前者会遭到内部人的抵制,其事前的政治可接受性很低。但如果私有化导致外部所有权分散的话,这一论断就未必正确了。众所周知,在所有权分散的情况下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小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去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却可从其他所有者的行动结果中得利,因此,分散的所有权会导致对管理者的监督不充分。 

四、与宪政规则的转轨相结合的改革──俄国的案例   

    目前我们可以在转轨中国家看到两种转轨模式。一种是东欧和俄国采用的,在这种模式里,市场取向的改革只是宪政规则转轨的一小部分。另一种是中国和越南采用的,在这种模式里,市场取向的改革是在共产党的游戏规则下实施的(即共产党垄断政治权力)。本节先讨论前一种转轨模式。 

    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Qian, 1999)论证说,中国的渐进式和双轨制转轨的成功,是对认为向宪政秩序转轨是经济改革的根本这一传统看法的挑战。而拉迪(Lardy,1998)、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则不同意这一看法,他们认为,断言中国改革会成功还为时过早。我们认为,许多国家已有的制度试验的极大多样性,足以支持对传统看法的信念;而中国的经验并未提供足以改变这一信念的信息。如果说,中国的“财政联邦主义”是一种制度试验的话,那么欧美各国有关财政联邦主义的制度知识则比中国提供的经验要丰富得多;如果强调中国的中小企业由地方政府和集体所有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试验,那么欧美各国有关合作所有企业的制度知识也比中国多得多。在欧美各国的自由企业制度下,制度试验的多样性比在共产主义的中国大得多。 

    东欧和俄国都决定向宪政秩序的西方模式转轨,但宪政秩序的转轨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俄国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指出,俄国缺乏法治传统,在1992年1月到1993年10月的转轨第一阶段里,改革是在旧的共产党政权下实施的,在此期间,开始进行由三个重要支柱(价格和贸易自由化、稳定化、私有化)构成的经济改革。但从一开始,改革的措施就不完备,一些措施甚至失败了。改革受阻与缺乏宪政秩序有关,面对着来自最高苏维埃的抵制,行政当局常常缺乏政治和宪政手段来实施改革。同等重要的是,缺乏对政府行为的宪政约束,官员的滥用职权和腐败破坏了改革。例如,稳定化政策的失败就可直接追溯到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行为。它发行了巨大的通货膨胀信贷,信贷的激增主要是在原苏联中央银行首脑于1992年6月被任命为俄国中央银行主席后发生的。在1992年到1993年间,俄国中央银行通过向全社会强收“通货膨胀税”的方式,把国民收入的巨大比重(1992年约占GDP的40%、1993年占20%)转移到主要压力集团、政府和银行的政治宠儿以及主要官员的密友们手中。银行的帐目混乱、无法审计,明知资金大量流失也难以追查。造成转轨过程中所有这些扭曲的共同原因是,政府决策和行政施为并不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不是按照普适的一般法律规范、而是按照特定企业和压力集团的需要去制定政策,程序因人因事而异、不透明,充满了腐败,公民社会太软弱而不能给政府足够的制衡压力,因此大多数滥用权力的事件未受制止。 

    转轨的第一阶段把这个国家带到了内战的边缘,以政治权力斗争的爆发而告终。在从1993年10月到目前的第二阶段里,在第一阶段中获利最多的那些人巩固了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力,与此同时,建立了一些政治运作规则,国家杜马在新规则下运转,选举则按计划如期举行。但许多深层次的宪政问题仍然存在,政府部门和总统之间争夺行政权的斗争仍在继续,只是少了一些戏剧性伪装;1992年以后,总统一直高居于宪政约束和公众监督之上。 

    俄国到底有没有法治是个难以回答的问题。尊重法治的国家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他们将政府权力在分离的部门之间分配;牢固确立宪法屏障下的公民权利(特别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护);通过公平的选举使政治权力有序地转移(Sachs and Pistor,1997);把国家主权置于预设的法律约束之下,将任意的国家干预最小化,使国家作为一个调节者、税收管理人或合同执行者的行为变得公正并可预见。对俄国来说,改革司法制度、培训或替换司法人员、用新法律代替现有法律等,都很重要、也需要时间;但更重要的是能否对法治有明确的承诺,这一承诺包括分权制衡、公民的自由、独立的司法和权力的有序转移等。显然,法治不等同于以法治国。前者是以宪法司法(judicial review)为特征,在宪法司法过程中政府(国会)立的法可能被判违宪而成为非法。可是,一个根本没有宪政秩序的专制国家也可以实行以法治国。世界上有三个国家(英国、新西兰、以色列)无成文宪法、却有宪政,其中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和最成熟的宪政国家,世界上还有不少国家有成文宪法而无宪政。 

    1991年以前苏联是个没有法治的国家。俄国从1996年以来已取得一些成就。例如,实行新宪法后,尽管有人质疑它被批准的程序,这部宪法还是建立起了相当的合法性。两次议会选举均按这部宪法进行,总统选举也依宪进行,未成功的竞争者能接受结果(选举失败者不认输是很多国家宪政失败的原因)。但应注意到,俄国仍未经历政治权力的有序转移,这将是对新宪政秩序的最大检验。新宪法虽然承认了权力的分离,但最近的情形表明,这些表面上的承诺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分割不清,尤其是赋予了总统立法权,让他可以通过总统命令实行统治,总统命令与法律一样有约束力。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宪法的大多数规定都经不起宪法学家的严格推敲。例如,公民权利本是天赋人权,应被用作抵御国家的防御手段,但俄国宪法的表述与自由主义思想全然不同。按俄国宪法的说法,是国家把公民权利给予它的国民;既然公民权利是国家给予的东西,那就没有充分保障,因为国家也可能把它收回。另外,俄国宪法缺乏确定性的程序化保障条款来确保包括法律平等保护在内的公民自由的实现。俄国有很多为特定的个人或团体设计的特殊法,为税收豁免、个别私有化计划以及那些最受惠于总统命令权的人提供了法律根据。其结果是,国家的专制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保留了下来,这不仅造成了不确定性,也提供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法律的非歧视性完全不相容。 

    格瑞和亨德利(Gray and Hendley, 1997)阐述了以法律为基础的私人交易的三个基本条件:正当的法律,健全的司法执法制度,以创造对法律和立法制度需求的激励为基础的市场。在与匈牙利商业法发展相比较的描述中,他们指出,有效的司法执法制度的发展,不仅在俄国,在其他转轨经济里,也是最难完成的任务。现在俄国仍不能提供以法律为基础的交易的第一条件,即减少交易费用并能使私人参与者调动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的正当法律。皮斯特(Pistor, 1997)曾经分析过,当私有化开始时缺乏有助于产权发展和私有化公司治理的综合性公司法,可能产生什么影响。她不但从俄国的立法传统,也从经济改革过程中改革者的政策选择方面,探寻了后社会主义的俄国所颁布的法律规则的性质和质量。她认为,在俄国综合性的立法改革被经济改革优先的主张所耽搁,而经济改革又是以任意的行政决策权为基础的,这类行政命令对产权的发展和治理结构的发展往往是有害的。 

    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认为,与欧洲的其他国家相比,俄国在缺乏法治和经济自由方面有根源很深的特殊国情,这可追溯到几个世纪之前,甚至可追溯到莫斯科公国的创立时期。当莫斯科摆脱了两个多世纪的蒙古统治时,法律在俄罗斯政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远不象在西欧那么重要。中世纪的欧洲经历了罗马法的应用以及教会与君主们对政治权威、立法权、习惯法的漫长的争夺,西欧的法律在限定国家权力和增强政治道德标准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俄罗斯历史上只是间接地接触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政教分离是西欧国家成功地抵制权力过分集中于单一统治者的关键性斗争,但在俄罗斯情况却相反,十六世纪后教会与君主的斗争以教会从属于国家而告终,东正教被归入了国家权力,沙皇同时是国家元首和东正教的首脑。 

    在过去十年俄国的转轨中,俄国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论战的焦点之一就是,宪政主义的必要性与对灵活、巨大的行政权力的需求之间的两难冲突(Hellman, 1997)。这与中国的双轨制所面临的减少既得利益集团的抵制和使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之间的两难冲突类似。史莱佛(Shleifer, 1994, 1998)提出,与渐进型改革相伴的腐败是赎买特权阶层垄断权力的一种方式,然而,由于两个原因,腐败不是改革的一种有效方式:第一,不可能合法地界定政府官员出卖其权力之收益权;第二,对腐败的容忍将鼓励政府官员们不断扩大其控制权,以换取利益。因此,实施改革的最有效方式应是通过震荡疗法,象在东欧那样用私有化改革剥夺政府官员的控制权。但正如萨克斯和皮斯特(Sachs and Pistor, 1997)所指出的,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的成功依赖于宪政秩序的转轨。 

    赫尔曼(Hellman, 1997)研究过中、东欧国家增长绩效与宪法的通过之间的相互关系,他的研究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宪政规则的转轨是个非常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不能用短期的经济绩效来衡量。美国在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时期的宪政规则的转轨也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短期的负面效应,与此相比,当前俄国转轨中的困难并非偶然,也不能简单地归咎于震荡疗法。当然,由于俄国是个庞大的、大部分是内陆的国家,且缺乏任何法治的传统,其目前的转轨也许要比十七世纪美国的转轨和十九世纪法国的转轨更困难,当年法国从旧王朝到新宪政秩序的转轨曾用了一个世纪, 

    许多学者把俄罗斯转轨绩效不佳归咎于执法不力。然而,皮斯特(Pistor,1997)指出,执法不力起因于不可接受的法律和国家机会主义。诺思关于十八世纪英法之间的一项比较研究也表明,在英国,出色的国家税收和法律执行能力归因于公正的宪政秩序;在法国,旧王朝极差的税收和执法能力归咎于国家机会主义和缺乏公正的宪政规则。中国的情形也为这一观点提供了另一个支持,共产党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使得国家机会主义被制度化了,这种制度用法律(经常是恶法)来谋取党的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利益;这种法制与法治完全不同,使中国政府的执法能力极弱(何, 1997)。 

五、缺乏宪政秩序条件下的市场取向改革──中国的案例  

制度化了的国家机会主义

    中国的双轨制是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导向改革的代表。中国的宪法在赋予共产党以政治垄断权、拒绝分权和权力制衡等方面,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相似;中国的宪法与苏联宪法的区别之一是,在中国宪法的序言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被当作中国权力结构合法性的来源。[18] 西方法律学者一般认为,这样的宪法序言没有法律含意,它关于权力来源的看法,与民主国家关于权力来自社会契约和被治者的同意的通常看法不同,而与权力源于上帝的陈旧看法十分相似。西方的一些消极宪政主义者(Pilon, 1998)专门分析了中国宪法的三个特征:第一,它是实用主义的,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定了一套特定目标,因此更象一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第二,在中国的宪法里没有关于公众如何批准宪法的条款,也没有说明公民如何才能参与并同意宪法设定的影响深远的目标,由此产生了关于中国宪法的合法性问题;最后,宪法视所有的公民权利都源于国家和党的给予,同时又称国家和党的权力垄断不需要别的正当理由,只是因为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意识形态这个精神“上帝”。因此,皮伦(Pilon)称中国的宪法为“追求无限政府的一个纲领”[19]。到目前为止,中国民间并没有要求大幅度修改现行宪法的要求,社会成员的危机感还不够强烈,所以,宪政规则转轨的社会压力还很小。结果,中国的市场导向改革只能在共产党的游戏规则的鸟笼里实现,而改革则被党的既得利益所挟持。 

    在目前的改革中,党安排的制度化了国家机会主义使得政府和垄断性国有机构集规则的制定者、仲裁者、执行者和参与者的角色为一身,这些机构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惜牺牲社会的福利。以政府限制私人企业进入重要行业以及过去多年中掠夺私人企业的例子,即可说明国家机会主义的特点。现在,中国有一个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的行业表,包括银行、邮政电信、铁路、航空、保险、航天工业、石化、钢铁、出版、批发、新闻等行业;此外,在另外汽车制造、电子设备、旅游代理等二十个行业中[20],也限制私人企业的活动;还有,在国际贸易、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出版及许多其他行业中,还实行僵化的许可证制度,从而堵塞了私人企业的盈利机会,并造成了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贸易冲突。特别是有权发放许可证的政府机构在许可证申请者运作的行业中有既得利益,如外经贸部颁发国际贸易许可证,而它恰恰是中国的很多大贸易公司的所有者;又如,批发和零售流通网络的许可证由拥有地方国有流通网络的地方政府颁发,当然这些地方政府发放许可证的原则就是追求政府机构的垄断利益。缪勒(Mueller, 1998)曾分析过中国电信部门的国家垄断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个部门既是这个行业的规则制定者,也是行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和执行规则的仲裁者,国家机会主义就是这样被制度化并阻碍经济发展的。中国还有一个非常僵化的成立企业的政府批准制度,在除海南以外的各省市里,既不允许公司的自由合伙,也不准许公司的自动登记[21],而且,成立企业时还有武断的、数额很高的注册资本要求。这样的制度连同户籍制度以及住房和银行业的国家垄断,提供了许多能用于追求国家机会主义的有效控制方法。皮伦(Pilon, 1998)指出,所有的假公济私当然都得到中国宪法里的基本游戏规则的支持。 

    国家掠夺私人企业开始于五十年代早期的政治运动,而白等学者认为,在改革年代它继续存在[22],其原因是在政府内部的权力斗争和意识形态论战中仍然有歧视私人企业的做法。白等人用文件证明,在改革时代国家掠夺行为的另一种形式是收入掠夺,即各级政府机构利用他们的管辖权,强行向私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摊派各种税费,以攫取尽可能多的收益。1988年辽宁省对私营企业的一项调查发现,税和附加费占企业利润的63%,若将20多种其他收费计入的话,则税费负担更高,这使得私营企业如不能隐瞒交易和收入以逃避税费,就无法生存。[23] 1998年安徽省的一个关于私营企业的研究报告称,许多产品的利润约为销售收入的10%,而所有税费加起来却超过销售收入的10%,强加给私营企业的摊派有50多种,其中不少就是政府自己已经发布条例禁止的。这项研究的结论仍然是,私营企业的所有者若不想关闭企业,那么除了隐瞒收入和逃税外别无选择。农民也是过重的税费摊派的主要受害者,过去十几年来,政府无数次地对农民许诺,要减少勒索性征收和随意摊派,但是摊派勒索仍然普遍、从未减少,一些地方向农民索取的各种费用达61种。[24] 

    中国虽然从九十年代开始模仿西方式的法律(如1994年通过了《合同法》、1993年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在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下,那些法律无法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杨曾专门分析过《公司法》和共产主义的宪政规则的不相容性[25],缪勒则特别考察了电信行业的国家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不相容性[26]。没有宪政规则的转轨,中国的改革就只能永远沿着双轨制前进,这种方式产生的长期代价很可能超过它赎买特权阶层既得利益的短期好处。[27]。 

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和国家对流通的垄断阻碍了农村的发展

    关于中国的农村改革和土地制度已有不少讨论。(见Yang, Wang, Wills, 1992;Sachs and Woo, 1999;Wu, 1998)七十年代末的农村改革把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分给了农民。在农村改革的早期,农业部门的自由化和定期的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产生了令人瞩目的一次性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个简单的外推计算表明,1958年至1977年的集体化长期压制了水稻小麦产量的潜在增长趋势,而七十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则重新恢复了这些产量的增长势头。[28] 不过,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并未解决,政府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完全禁止土地的出售,另一方面一再宣布土地的承包期将不断延长[29] ,以安定承包土地的农民的人心,但农民仍然感到将来的土地使用权充满了不确定性。普拉斯特曼、汉斯坦德和李(Prosterman, Hanstad and Li, 1996)在中国调查时发现,地方官员并未真正贯彻土地承包期长期不变的政策,在许多村庄里,每隔三到六年就要收回所有土地、再根据家庭规模的变化而重新分配,结果抑制了农民改进耕地的努力(挖井和建立小型支流排灌系统、施更多的有机肥,都会提高粮食产量)[30]。约翰逊(Johnson, 1994)指出,由于1985年以后农业增长减速,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例如,在1990年宣布,为了实现机械化的规模经济,收割、耕地、施肥等农事活动将重新集体化。这些政策增加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担心,因而也降低了农民的工作努力和对土地的投资。土地所有权的不确定实际上是1985年以来农业部门的增长放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业生产停滞的另一原因是,政府从1994年起在扼制通货膨胀的名义下强化了对粮食流通网络的垄断,再次实行了粮食收购配额,对27种农产品实施了价格控制,甚至在粮食收购中部分地用票证(白条)来代替现金作支付手段(Sachs and Woo, 1999)。流通体制的垄断不仅使粮食生产的增长减缓,而且造成了骇人听闻的大规模腐败和浪费。 

    导致农业生产停滞的第三个因素是,改革以来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如灌溉工程)的投资大幅度下降,例如,1994年对农业基础设施的真实投资水平仅及1979年的58%。本来,假如国家的投资不足,是可以通过土地的经营合同来鼓励发展农业基础设施。但在目前中国的土地制度的约束下,此类工程合同无法按照地权订立。同时,由于土地不能出售,乡村政府就无法通过土地交易的财产税和销售税增加收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 

    根据吴(Wu, 1998)的研究,中国目前的这种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还产生了土地的有效商业化使用和社会公正之间的两难冲突。沿海地区的许多地方官员把村庄所有的土地划成两部分,即能租给外国或私人企业的商用地和农民家庭的口粮田,实行了“两田制”。这些乡村干部们因此得以利用对商用地的控制权而从中攫取租金。虽然村民有在租赁土地的企业里就业的优先权,但租金与就业收入之间有巨大差别,其中的这部分利益就事实上被乡村干部从集体拥有土地的农民手里偷走了。由于这种偷取村民利益的行为明显地不公正,所以一再发生农民的抗议活动。当中央政府出于社会公正方面的考虑,被迫禁止了“两田制”的实验后,却又造成了阻碍地方工业化、遏制可能的商业机会的后果。 

    总之,由现行宪法所强加的制度约束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两难,在缺乏宪政秩序的市场取向的改革下发展起来的双轨制把各级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了,并造成了宪政转轨的更多障碍。一些学者(Yang, Wang, and Wills, 1992)曾研究了中国农村土地的可转让度和土地私有化的潜在收益,他们建立了关于人均真实收入、商业化程度(劳动分工水平)和行使产权的效率指数的经济计量模型。结果,他们发现,若从1987年起就允许土地自由贸易的话,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将比现在增加30%。这再次验证了萨克斯和胡的断言,尽管在双轨制下中国的农业部门有过相当成功的发展,但如果双轨制能完全被私人所有权所取代,就象1949年前的中国那样,那么中国的经济绩效将会更好,目前出现的农业停滞不前的局面也不会发生了。

乡镇企业发展模式的优与弊

    中国的乡镇企业(TVE)是双轨制的另一典型范例。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提出,TVE一词有两种通常用法,即统计中的官方用语和所有权讨论中的学术用语,这两种用法可能被混淆。官方统计中的乡镇企业的含义是不断扩大的,1984年起将数人或家庭所有的“联合所有”企业和雇工不超过7人的“个人所有”企业也计算在内。1994年,87%的乡镇企业属个人所有,而个人所有的乡镇企业生产了乡镇企业总产出的27%和乡镇工业企业总产出的19%[31],所以,官方统计用语中所说的乡镇企业印象,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私人企业。但是,学术界讨论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时,往往还是使用狭义的定义,即只包括那些正式登记为乡、村所有的企业(而我们认为这些记录已变得越来越不真实了)。因此,诺顿和沃尔德(Naughton and Walder, 1995a)才把乡镇企业描述为地方政府所有。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也使用这个狭义的定义。 

    一些经济学家把乡镇企业看作是融合了市场激励与公共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且非常成功的制度创新,他们强调,乡镇企业是中国不发达经济条件下的特定产物。另一些经济学家则把乡镇企业看作是通往真正的私人所有权的道路上的一个“半截子”改革方案。他们认为,如果中国现在不推动乡镇企业的真正私有化,将面临严重的制度束缚和问题(Sachs and Woo, 1999)。其实,今日出现的乡镇企业并非制度创新,早在十九世纪末,许多国家(如日本和清王朝)都试验过这类的地方政府或集体所有的企业。但在保护企业私人权利的宪政秩序下,这类企业的多数都不具备足够的竞争力。现在中国的乡镇企业是在文革期间出现的集体所有制农村“五小”工业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国家的集权式计划管理被文革破坏了,而官方又强调自力更生精神,于是不少人民公社就开始建立非农型经济活动。1979年以后,政府出于对农村就业不足和地方发展方面的担忧,而不断放宽建立乡镇企业的规则。从1984年起,各地批准成立和监督乡镇企业的做法就开始有很大的差别。乡镇企业完全在政府的计划外运作,有非常硬的预算约束(几乎得不到中央和省级政府的预算补贴,只能从乡政府那里得到很少的一点补贴)。而同时,地方政府也视乡镇企业为地方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Oi, 1992)。乡镇政府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有其财政上的需要。自从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实行分税制后,乡镇政府的收入来源受到了限制,于是就运用所有可能的手段(包括许多越过法律界线的方式)去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藉此增加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Zweig,1991)。 

    中国的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是以无锡、苏州和常州市一带的乡镇企业为代表的苏南模式,当地政府参与企业的投资决定、工资控制及劳力管理,对企业的控制很严,并通过限制合伙和私人企业的发展来保护乡镇企业。第二种是浙江模式,那里的乡村政权和地方干部往往成了乡镇企业的股东,企业要每年给本村捐款,但较少受到乡村干部的干预。这类企业类似于被租赁的企业,而与一般的租赁企业不同的是,乡镇干部仍能免除乡镇企业管理者的职务。第三种模式是“戴着”乡镇企业“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其资本来自私人或一群人,为了登记和生存上的便利以及税率上的优惠而注册为乡镇企业,为此要向地方当局付费,但地方当局对此类企业的限制很少,而所有者及经营者也可在政治形势逆转时得到地方当局的政治保护[32]。九十年代以前,在中国苏南模式被认为是最佳乡镇企业形式,因为它最接近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33]。然而,苏南模式的乡镇企业与传统的国有企业一样也遇到了财务困难,不得不从1992年末开始,通过固定租金或竞价销售的方式,把一些为赤字所困的乡镇企业的经营权转移到私人实业家手里[34]。 

    在乡镇企业多样化、所有权和控制权及演变性质都十分模糊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往往注意到了乡镇企业基本特征上的差异,而忽略了这些特征在时间和地域上的极大差异。例如,倪(Nee, 1996)把乡镇企业视为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不正规合资企业,经常伴随着集体所有的资产和企业的不正规私有化;而沃尔德(Walder, 1995)则把乡镇企业看成是公共所有权的一种形式,与城市里的国有企业并无二致;彭(Peng, 1992)强调乡镇企业的半私有性质,并据此来解释它们的经营自主性;而欧(Oi,1995)从以国家为中心的观点出发,认为乡镇企业是由县、乡镇、村庄分层管理的一个巨大的多层公司中的生产单位[35]。随着九十年代对企业注册为乡镇企业的限制有所放松,罗纳斯(Ronnas)又注意到许多地方的真乡镇企业和戴“红帽”的私人企业的共存现象。[36] 

    一般来说,学者们普遍都认为,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面对着更强的市场激励(包括更硬的预算约束)。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指出,苏南模式和浙江模式的乡镇企业本质上类似于戴“红帽”的私人企业。由于县、乡镇和村庄各级干部的仕途和薪水与乡镇企业的效益和发展直接相关,所以地方官员个人有相当强的激励使乡镇企业的利润最大化。(Oi,1995) 在当地居民和乡镇企业员工无法通过合法、正式的渠道去行使他们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地方官员往往非正式地把乡镇企业私有化了,这也减少了委托──代理问题,使乡镇企业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37]。这种私有激励假说解释了彭(Peng, 1992)发现的现象,即农村集体企业和私人企业的工资决定过程一样。 

    许多中国问题专家将中国的乡镇企业与中央计划严格控制下的苏联式国有企业制度相比,非常重视乡镇企业的优势,但却未充分重视乡镇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一些学者认为,乡镇企业的集体所有权反映出深厚的中国式合作文化模式,但这种假说已被不少人质疑。在大多数有农村工业的东亚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乡村小企业都是私有的,经常是家庭经营型的,在东亚国家十分盛行的小型华裔企业也都是私人企业。如果谈到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企业文化,似乎应该是私人或家庭经营型企业,而不是集体所有或合作型企业。还有的学者认为,集体所有权是农村企业便于筹集资金和监督运营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减少委托──代理问题(Oi, 1995;Walder, 1995),因此乡镇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适应了落后的生产要素市场,是对市场失败的一个最优反应。诺顿(Naughton, 1994a)还提出,在转轨的早期,银行办理小额贷款申请和评估风险时有困难,这样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就扮演着一个金融中介的关键角色,因为地方政府能更好地评估他们所控制的企业的风险,并为乡镇企业的贷款作担保。也有的经济学家甚至把乡镇企业的成功视为反对私人所有权的理由,藉此提出,那种认为小型企业的所有权形式应该是私营的常见看法受到了挑战,并论证说,决定效率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竞争(Nolan 1993)。 

    而萨克斯和胡(Sachs and Woo, 1999)对这些关于乡镇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实用主义解释,尤其是强调政府在金融中介中的优势等说法,是持怀疑态度的。其实,六十年代以来台湾的中小企业虽然遇到国有银行系统的歧视,仍能表现出充满活力的增长,而非正式金融机构则自发地出现以迎合中小企业的需要(Shea and Yang, 1994)。中国开始改革以来也有类似情形,在浙江省温州市就能看到市场的力量是如何产生金融制度创新能力的。[38] 

    笔者认为,改革时代的乡镇企业制度沿袭了毛的社队企业的许多优势和劣势,它扭曲了企业的合理的地理分布,阻碍了有效的城市化,夺走技术先进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资源而重新配置到技术落后的地方企业,创造了中国式的双轨经济结构,即技术落后而灵活的乡镇企业与技术先进而僵化的国有企业共存。这反映出在技术及地理位置效率的利用与X效率的利用之间的两难状况,尽管乡镇企业的增长令人瞩目,但不应忽视其发展的代价。若在自由企业制度下,现在的许多乡镇企业是可能设立于城市的,或被城市里的更有竞争力的大型私营企业所代替,从这个观点来看,乡镇企业的高增长也许有反效率的一面。阿仑.杨(Alwyn Young, 1999)曾提供了乡镇企业和相关的区域分权造成制度扭曲的经验证据。乡镇企业实际上具有地方政府控制下的企业系统的全部常见缺陷,地方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由此而产生了不公平、不稳定、不透明、不可信的游戏规则,将国家机会主义和腐败制度化了。 

    吴(Wu, 1998)经过出色的实证研究后认为,乡镇企业制度、折衷的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法与城市的户籍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非常奇特的中国式的当代封建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农村人口被这一制度区分为权利截然不同的社会集团。地方的党政官员属“一等公民”,他们有全部权利和特权,可通过牺牲别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牟取自己的利益;“二等公民”是当地的村民,他们可在本地的乡镇企业找到工作,并有权获得部分村庄设立的福利基金;“三等公民”是外来移民,他们在乡镇企业干最脏最重的工作,得不到任何福利津贴。这种制度之所以类似于封建制度,是因为一个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是由他的政治地位和户籍状况所决定,而不是由他的收入和宪政权利所决定。地方政府的官员有地方领土管辖权、司法和执法权以及土地控制权,他们在党内的官位、组建企业的权利、筹集资金的权利、以及对乡镇企业的控制权是不可分割的,这一点也很象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大邱庄党委书记禹作敏的所作所为就是这种封建制度的典型例子(何, 1997)。许多媒体还报道过,地方政府官员甚至把乡镇企业当作掠夺民财的工具,他们迫使村民捐资成立乡镇企业并承担这项风险投资的全部风险,然后把来自风险投资的收入居为己有(何, 1997)。这种当代封建制度连同城市的户籍管制和房地产国有制度,共同造成了农村劳动力的低流动性,同一村社内的居民具有许多相当稳定的共同利益,他们对乡镇企业的认同可能高于对自由的市场制度的认同。因此,虽然中国的乡镇企业十分兴隆,但它们并不象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主义企业那样具有竞争力。 

    当然,乡镇企业所有权的现状与改革时期的制度架构有关。中国1978年的宪法明确提出保护个人所有权,但却把私人所有权与个人所有权区分开。1987年的宪法才提到保护私人所有权。然而,直到最近,许多地方仍严格控制或歧视私人所有权。地方政府对合伙、个体和私人企业的歧视范围包括银行信贷、生产场地、政府对原料和能源的分配、创立合营企业等,在税收和利润分配方面,这些企业也面临着过度勒索。[39] 因此,农村工业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也可以被理解为针对产权歧视的一种自我保护对策。中国现在存在的市场机制无效的问题,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加的意识形态约束所造成的。1992年初,由于政府要改善因1989年至1991年的紧缩政策所造成的农村失业状况,减少了对私人产权的歧视政策,于是许多乡镇企业摘掉了它们的“红帽子”。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私营和公有部门之间的政策待遇差别已逐渐缩小,因此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也觉得不再有登记为集体企业、戴“红帽子”的必要。但当私人企业要求与集体企业“离婚”时,地方干部却要求私人企业支付高额补偿。[40]

国有企业改革剖析

    早在八十年代初中国就出现了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即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规定每年上交国家的税收和利润数,希望这样能使企业获得最大化其财务盈余的激励。然而,国有企业仍然受软预算约束的支配,一旦经营不良仍可要求减免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利税数量。与此同时,管理者则与工人合谋,增发奖金和各种实物津贴,变相地蚕食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果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下降。国家曾试图用企业所得税代替承包制,但这种企业所得税制度却是短命的,它不但无法抑制财政收入比重的进一步下降,而且造成国有企业与政府就税收条款讨价还价,许多企业把利润偏低的责任推到政府头上,宣称是政府的产品定价政策、而不是自己的管理造成了低利润现象。于是,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的承包制全面扩散。但在承包制下,许多承包者并不认真执行承包合同,一些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甚至新建附属的集体企业,然后把国有企业有价值的资产转移到集体企业里,而把所有的呆帐留在承包了的国有企业。[41] 从产权经济学(Alchian and Demsetz, 1972)的观点来看,上述现象并不令人惊异。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的官员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剩余支配权的话,他们就不会有激励去寻找优秀承包者并有效地监督合同的执行。1994年1月,承包制再次被企业所得税代替。杨和黄(Yang and Ng, 1995;也可见Sachs and Yang, 2000,第8章)认为,由于企业家服务的直接定价成本非常之高,比较可取的办法是赋予企业家对企业的私人剩余要求权,从而实现对企业家服务的间接定价。从这个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改革成功的根本。 

    有人相信,实行承包制后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主要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了。即便如此,对管理者来说,技术创新也只不过是利润最大化的方法之一;与单纯侧重增加生产效率相比,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花时间与政府官员搞好关系,也许在财务上更合算。直到九十年代初,大中型国有企业仍必须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向政府交售生产定额,同时获得有价格补贴的投入品作为补偿;如果补贴的投入品数量很大的话,这种制度将产生相当高的租金。据有的学者估计,一个在定额生产上有市场利润的国有企业,在1986至1988年间可收到相当于其市场利润2.7倍的租金。[42] 所以企业管理者与官僚们讨价还价远远比市场竞争更有利可图。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效果究竟如何呢?萨克斯和胡指出,中国国有企业的生产率绩效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43] 一些研究者认为改革中国有企业的生产率提高了,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并未提高。无论持哪一种看法,有两个事实是难以否认的。其一,即使国有企业的生产率有所提高,也比非国有企业生产率的上升慢。其二,即使国有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TFP)提高了,那也是与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同时发生的。 

    应当如何评价中国的全要素生产率,是值得讨论的。有的学者认为,很多国有企业生产出没有销路的产品,然后据此计算产出和生产效率,这种所谓的“生产率上升”丝毫不会增加国民的总体经济福利,相反,是资源的一种浪费。[44] 中国的宏观存货数据是支持这一说法的,从1980年至1993年间中国的存货投资平均占GDP的7%,而OECD(经合组织)国家平均仅为2至3%,只有一些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1990年以前有那么高的存货投资率。如此高的存货水平表明,相当多的产品实际上根本没有市场销路。当中国把卖不出的存货也算作国有企业的产量时,如果有学者根据这一产量数据来估计中国的TFP,显然会得出明显高估了的结论。拉迪也证明,中国卖不出去的存货堆积如山与国有企业日益增加的坏帐之间有密切的关系。[45] 

    经济学家们对中国国有企业极差的财务表现并无异议。从八十年代开始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后,企业的亏损就逐年增加。当1990年至19991年间国家试图收回一些已下放给国有企业的决策权时,亏损的增长反而放慢了。从1992年邓小平号召加快经济改革以来,地方政府努力推动分权型改革,虽然经济增长加快了,但国有企业的亏损面也越来越大。在1992年经济增长率高达13%、政府对价格的控制范围很小的情况下,仍有三分之二的国有企业经营亏损。此后国有企业的亏损进一步扩大,1996年第一季度时整个国有企业部门净亏损34亿元[46],这是自1949年以来国有企业的整体运行首次滑入了危险区。 

    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国有企业利润普遍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和工人在侵吞企业利润。随着中央计划的终结和财务决策权下放给国有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只能根据国有企业自己提交的报告来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在持续软预算约束的情况下,国家监督能力的降低意味着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几乎没有激励去抵制不断上升的工资需求,因为他们个人位置的提升部分地取决于企业职工对他们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显然与管理者在任期内增加多少工人的福利有关。[47] 1986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最先提出,国有企业在分权改革中过度消费和投资,导致了利润流失。[48]。九十年代中,胡、海、金、樊(Woo, Hai, Jin and Fan, 1994),胡(Woo, 1994),樊和胡(Fan and Woo, 1996)也用各种样本和官方数据显示出,中国国有企业职工的直接收入(工资和奖金)与间接收入(如补贴和各种实物分发)的增长比劳动生产率要快得多。波森(Bousin,即出)则获得了这样的计算结果,1989年至1993年国有工业企业的边际劳动生产力增加了5%,而国有工业企业工人的工资上升了7%。孟和帕金斯(Meng and Perkins, 1996)调查了1980年至1992年间广州、厦门、深圳和上海这四个市场竞争较激烈地区的149个国有工业企业和139个非国有企业,分析这些企业的工资和劳动需求的决定因素。结果发现,分权改革下的国有企业的行为就象由劳动者自我管理的企业一样,是力图(通过动用利润)使每个雇员的收入最大化,而非国有企业则象资本主义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49] 

    诺顿(Naughton, 1994b)质疑上述的看法。他认为,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的工资数额(包括全部货币补贴)几乎不变地保持为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这个观点被认为有两个问题。第一,要检验国有企业是否过度补贴其职工,正确的算法应该是把国有企业的工资额与国有企业部门的增加值对比,而不是与整个国内生产总值对比。第二,诺顿的计算只包括直接现金收入,而这仅是企业对职工补贴的一部分。由于政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和挪用公款,严格控制企业的直接现金支出,所以国有企业往往通过免费地增加住房、提供通勤交通工具、设立娱乐设施、发放实物、安排旅游等间接方式,来增加职工的收益[50]。当然,正象一些经济学家指出的,国有企业有许多政府规定的养老金支付和其他社会福利支出负担,而新建的非国有企业的员工比较年青、企业也几乎没有此类福利津贴的负担,所以,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比私人部门的差,也有一些可以理解的与企业行为无直接关系的原因。 

    国有企业的财务困难导致政府通过三种渠道增加货币发行,因而动摇了宏观经济。首先,来自国有企业部门的财政贡献下降,造成了国家财政预算赤字的货币化日益增大。把1978年与1988年、1993年相比,国有企业在这三年中上交财政的利润占其全部利润的比重分别为19.1%、0.5%和0.1%,而这三年中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收入占GDP的比例分别为19.1%、6.6%、1.7%。[51] 其次,政府不得不增加银行贷款,为亏损的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结果造成巨额的银行坏帐。第三,政府向国有企业提供大量投资贷款,去弥补国有企业资金融通上的困难,为其提供技术升级所需的资本。根据拉迪的看法,政府一直在竭力扶持国有部门,垄断的国有银行的贷款大多给了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其他投入也持续增加;从产出、就业水平、就业比例和资金融通的比重来看,中国的国有企业一直在扩张;但是它的产出比重却在下降,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国有企业负债对资产的比例于1995年已上升到平均为85%,这也许是财务状况恶化的最有力的证据。拉迪发现,中国的四个主要国有银行整体上的净值为负数,因而没有对巨额坏帐的清偿能力,这个潜在的金融危机主要是由国有企业财务恶化造成的。他指出,中央政府现在是靠较高的社会储蓄率和国家发行货币的权力,来暂时掩盖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的金融危机。[52] 中国异常高的社会储蓄率与一向实行的匿名存款制有直接关联,匿名存款制这一方面保护了洗黑钱和与之相联系的腐败,另一方面实际上成了政府间接向居民征税的一种方式、以弥补其正常征税能力的不足。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虽然利用高储蓄率暂时延缓了金融危机的爆发,但高额储蓄仍然是潜在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源泉。 

    中国国内有一种观点,以保持社会稳定为借口,反对私有化。这种观点完全忽视了因腐败、掠夺国有资产、以及国有企业状况恶化所造成的社会紧张。实际上,1989年天安门事件中游行示威者最初提出的要求就是反对腐败。当然,私有化本身并不能排除腐败,象俄国那样用腐败的方式实行私有化也会导致极度的社会不公和社会不稳定。何清涟就曾深入分析了由土地市场、国有企业改革和价格改革的双轨制所造成的大规模腐败,认为大规模的腐败已普遍到使不道德和机会主义传播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53]

    何清涟指出,从1987年到1993年,中国的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开始了自发型局部私有化[54]。在政府同时扮演规则制定者、仲裁者和参与者的游戏规则下,这种自发的私有化产生了大规模的腐败,这种由政府内部人控制的自发的私有化过程中存在着四种典型的腐败行为。第一是直接把国有合股公司的股份送给那些有管理或批准权的政府官员、以及有权分配土地、银行贷款和其他重要资源的政府官员。第二种是在香港或海外建立私人公司,作为国家合股公司的合作者或子公司,然后通过两个企业间不正常的各种交易(如低价卖出、高价买进等),把国有资产从国内的股份公司转移到海外的私人公司。第三种是国内合股公司里的私人股东收买政府代表,通过各种所有权的重组计划,无偿地把政府的股份转移给私人股东。第四种是在国有企业与外国公司的合资企业中,中国政府的代表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价值,然后再私下得到外国合资者的贿赂作为报酬。[55] 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与外国公司合资而实行局部私有化,比起国有企业承包制来,算是一个改进,然而在排斥正式私有化的状况下,国有企业的公司化造成了大规模腐败。何清涟和其他一些中国学者则认为,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化而实现的局部私有化是一个失败,大多数股份化的国有公司的绩效并未改善;这种国家控制公司的自发私有化过程变成了内部人窃取国有资产的一个手段,甚至涉及到资本外逃[56]。1994年中国的《公司法》通过以后,《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原则在这些股份化了的国有公司里也未得到贯彻,政府股有更多的投票权,内部人交易和腐败非常普遍。 

    当然在中国也出现了许多真正的私人合股公司。从1995年起,全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出售中小型国有企业的做法,最知名的例子发生在山东省诸城市。1992年诸城的国有企业有三分之二处于亏损或收支勉强平衡的状态[57],于是当地政府开始把国有企业私有化,到1995年诸城差不多百分之九十的县属国有企业已被私有化了。但这些私人公司的所有者往往必须支付非常高的贿赂金,以便使公司顺利登记并运转(包括得到土地和其他基本原材料、以及各类官方的批准和允许,还要避免政府没收私人企业或限制其活动)。有权势的政府官员对私人企业的有力监护,是中国私人企业生存之绝对必要条件[58]。 

    何清涟还分析了,在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不变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交易的双轨制下,在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自发型私有化现象,这是又一类的大规模腐败。在此过程里,有土地批准权的政府官员出卖他们的批文来换取钱财,而房地产开发商用于购买土地的钱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因此,在1988年至1994年间大规模的中国式圈地运动中,许多有贷款审批权的国有银行官员也卷入了腐败。[59] 从这里可以再次看到,双轨制一方面创造了土地使用权的不正常交易市场,另一方面把腐败和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了。 

    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双轨制并未给其他国家提供多少以往未知的新信息,相反,它恰好再次验证了成功的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市场,还需要宪政秩序和法治,以便保护个人权利并对政府的权力实行有效的制约。适当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以及打破执政党的政治垄断,是形成宪政秩序的根本要件。中国改革中双轨制的负面效果也许大大超过了其所谓的正面效果,即通过赎买既得利益者而扩大对改革的支持。同时,双轨制产生了与无效率相结合的非常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因户籍制而产生的对农村居民的歧视,造成了城乡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给予部分沿海地区贸易特权的做法,把对内陆地区的歧视制度化了,这造成了沿海和内陆地区之间反效率的不平等收入分配。简、萨克斯和沃纳曾分析了沿海和内陆省区收入差距的扩大和基尼系数的上升[60]。何清涟指出,官方公布的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上升到了1994年的0.433,但因富人隐瞒了不法收入,这一数据实际上低估了收入不平等的真相。她援引了一个非官方的基尼系数估计值,1995年为0.59。[61] 中国的这种在经济发展较快的阶段基尼系数反而上升的现象,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相反。例如,台湾在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中,基尼系数就从五十年代的0.53下降到了七十年代的0.33。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公不仅限制了市场的范围,阻碍了劳动分工的演进,而且产生了对政权的普遍强烈的不满,这已经导致许多抗议活动,还可能导致大规模的反抗。 

    1995年,“国际透明度”组织把41个国家按腐败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排序,中国排名第二[62]。在中国,如果腐败继续蔓延、国有资产仍然被滥用下去,将进一步降低公众对现存政治制度的支持。许多中国人也都认为,对这种大规模腐败所造成的社会不公的不满可能引起政治动荡。但是,双轨制的这个严重的潜在后果,却并未得到国外经济学家们的应有注意。 

六、可靠性与劳动分工网络效应之间、提供激励与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   

    许多经济学家都未预料到,在东欧和俄国转轨期间会出现令人吃惊的经济负增长现象。据报导,1990年和1991年波兰的国内生产总值分别下降了11.6%和7.6%,1990、1991、1992、1993年匈牙利的这一数据分别是3.5%、11.9%、3.0%%和0.9%,在相同年份捷克的经济分别下降了0.4%、14.2%、6.4%、0.9%,而俄国在1991、1992、1993、1994年经济下降的幅度更大,分别是13%、19%、12%、15%。[63] 在这一节里,我们使用刘(Lio, 1998)及萨克斯和杨(Sachs and Yang, 2000, 第10章)所发展的模型,还有类似于阿洪、班切塔、班尼杰(Aghion, Bacchetta, Banerjee, 1998)模型之一的蛛网模型,来解释转轨时期经济负增长现象的原因。 刘模型(Lio, 1996,1998)表明,完全的保险能增加劳动分工的网络可靠性,从而可提高分工的均衡水平及总生产率。改革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模仿资本主义工业化模式而建立起了庞大的劳动分工网络。在社会主义阵营里,一个国家往往成为某一部门产品的专业供给者,为所有的其他国家提供这种产品,同时也从其他国家的每一个专业生产部门购买货物。例如,乌克兰专门生产谷物,捷克专门生产机车和其他机械,东德则专门生产机床。在缺乏保险的情况下,这种庞大的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非常低。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又发展出一套隐性的完全保险制度,如全面就业、养老金、免费医疗、国家控制的贸易等等,这些制度都具有隐性的由国家担保的性质。在贸易方面,中央计划当局控制全部商品,为每个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企业则是受保人。尽管这种完全保险产生了大量的道德风险,但它为劳动分工的庞大网络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可靠性。 

    苏联解体之后,前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完全贸易保险消失了,而保险市场尚未发育。于是,那种建立在中央计划体制基础上的劳动分工的庞大网络的可靠性当然就急剧下降。罗兰指出,苏联东欧国家之所以会出现经济负增长、产出下降的局面,主要原因就是前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贸易联系中断了。[64] 而杨和黄(Yang and Ng, 1993, 第11章)的模型则指出,在加深与现有贸易伙伴的关系和拓宽潜在的贸易联系之间,存在着一个两难冲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僵化的中央计划体制的等级结构,拓宽潜在的贸易关系的交易费用极大。因此,很难为增加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而发展大量潜在的贸易伙伴,只能依赖基础深厚的现存关系。但是,苏联的瓦解和社会主义阵营的解体切断了许多高度专业化企业之间的既存贸易联系,整个的劳动分工网络自然也无法再运作下去。根据这个理论,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瓦解后,出现严重的经济负增长并非出乎意料之事。 

    刘模型(Lio, 1996;也可见Sachs and Yang, 2000, 例10-6)展示了,保险所可能增加的不完全的激励提供与保险可能增加的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收益之间,存在着另一个两难冲突,即如果过分重视提供激励而忽略了完全保险对劳动分工网络的可靠性的正面贡献,也许就无法在这个两难冲突中取得有效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要取得私有化改革的成功,关键的一条是要形成多样化的保险市场。 

    1998年俄国的金融危机就与国际资本的高度流动有关。阿洪、班切塔、班尼杰(Aghion, Bacchetta and Banerjee, 1998)发展了一个蛛网模型,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巨大的资本流动性可能降低市场的稳定性。他们认为,如果在经济绩效和金融信号之间存在时间滞后的话,那么在提供激励和反馈过程的稳定性之间有个两难冲突,当激励因信号和参与者的行动间反馈的敏感性而增加时,反馈过程的稳定性却因敏感性的增加而降低。一个对信号不敏感的反馈制度(象社会主义制度)将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激励,但是一个过于敏感的反馈过程又会导致非收敛的波动、爆炸或混乱过程。阿洪等人在他们的模型里用一个差分方程里的反馈敏感系数,来表示反馈的敏感度是如何通过两个变量间的时间滞后而把信号与参与者的行动联系起来的。在一个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里,资本的高度流动性意味着这个系数的值很大。这种高度流动性表明,任何微小的正面信号就能吸引来自世界所有国家的资本,因而可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形成资本的巨大流入;而任何微小的负面信号则可能产生惊慌的资本外逃式负面效应,在其非线性差分方程里的表现为爆炸或紊乱。激励提供和稳定性之间的这个两难冲突表明,一个极灵敏的激励可能未必是有效率的。 

    一些经济学家曾用道德风险的传统模型来解释俄罗斯和亚洲的金融危机,但他们的模型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实施自由化和私有化时会发生金融危机。俄国在开始私有化改革之前就放宽了对资本帐户的限制,这显著地增加了反馈机制的敏感性,而后来的私有化改革又进一步增加了敏感性,这当然有利于提供激励,但是却不利于稳定性。再加上俄国存在着腐败和洗黑钱之类的负面信号源,就更可能出现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上由机会主义造成的道德风险很低,就像在西欧发达国家那样,那么过于敏感的反聩本身也许还不至于造成大麻烦。但是,单单用道德风险本身,还不足以解释俄罗斯和南韩的金融危机。例如,中国虽然未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其实在中国道德风险甚至比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俄国和南韩还大。刘以及阿洪等人的模型显示了可靠性、交易成本和劳动分工经济之间的两难冲突,以及激励提供、分担风险和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这样的模型能更好地解释最近的金融危机。 

    Sachs、胡和杨用一个包含敏感激励和稳定性之间两难冲突的蛛网模型证明:如果经济系统从一个非均衡价格开始,那么一种职业将产生比其他职业更大的效用;人们转移职业的行为将调节一种贸易品的总供求,从而调节这种贸易品的过剩需求;相对价格将对过剩需求的变化作出反应而改变;不同职业的间接效用函数将对相对价格的这个变化作出反应而改变;如果仍未达到稳态,将再一次造成两个职业里专家人数的相对变化;在这个反馈过程里,反馈越敏感,波动就能越快地朝着稳态收敛,但如果反馈太敏感了,系统也许会走过头,以至于永远无法达到稳态;更大的交易效率系数或更大的反馈敏感性系数,会产生相似的效果;敏感的反馈在达到一个临界点以前会使反馈的收敛加速,但极灵敏的反馈或非常高的交易效率也许产生使反馈机制瘫痪的情形。律师和会计师行业在教育和求职之间有一段时间滞后,这个模型能被用来解释这种情形下过剩需求的波动。 

    这个模型也能解释,为什么自由化改革提高了资本、商品和劳动的流动性,却因增加了敏感性系数或交易效率反造成金融危机。自由化或私有化改革将增大反馈敏感性系数或提高交易效率系数,这将使经济系统更快地向均衡收敛,但也将增加反馈机制瘫痪的风险。此模型显示,对相同的反馈敏感性系数和交易效率而言,在价格的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初差越大,反馈系统越可能因走过头而瘫痪。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台湾未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台湾在放开它的资本帐户之前就实施了金融业的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减少了金融业的国家垄断所造成的道德风险。这表明,当反馈敏感性因自由化改革而增加时,在市场价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最初差别不大。而中国虽然有非常高的道德风险,但由于政府对资本帐户的严密控制,其反馈敏感性系数非常小,所以也没有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相反,南韩在国家垄断金融体制的巨大道德风险未显著降低之前就放开了它的国际资本帐户。因此,与道德风险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它的静态均衡水平之间的最初差别很大,这加大了金融危机的冲击。 

    与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相关的反馈敏感性系数和交易效率系数,是决定激励提供和稳定性之间的两难冲突的最优折衷点的两个主要决定因素。Sachs、胡和杨的蛛网模型完全可以解释台湾、中国和南韩的不同情形。这个模型的解释也表明,自由化和私有化改革过程中的顺序非常重要。在工程学的文献里,将反馈系统达到反馈敏感性和稳定性之间的有效平衡的程度称为反馈深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提高反馈深度。 


总结性评论

    这篇论文研究了被许多转轨经济学家忽视的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经济改革仅仅是大规模宪政转轨的一小部分,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的话,对改革绩效的评估可能误入歧途。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政治力量之间的竞争是宪政转轨的推动力量。我们用俄罗斯作为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相结合的例子,而用中国来代表缺乏宪政转轨的情况下实行经济改革的例子,从而分析了两种转轨模式下的特征和存在问题。本文的结论是,在执政党的政治垄断下,经济转轨将被国家机会主义所挟持;经济转轨中的双轨制将对宪政转轨造成非常高的长期代价,这一代价也许大大超过了它赎买既得利益者以实现平滑转型的短期好处。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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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关于美国独立战争的负面短期经济影响可参阅以下著作,Nussbanm(1925)、Taylower(1932)、Philips(1929,Pp.115-19)、Deane & Cole(1967,P.48)。关于美国内战的负面短期经济影响,可参阅Woodward(1951,Pp.120-40)。 
[2] 参阅上列书目。 
[3] 从埃德蒙.勃克(Admund Burke, 1790)和法国大革命者之间的论战算起,渐进主义和震荡疗法之间的论战已有很长的历史。奥尔森(Olson, 1982)是近来的一位震荡疗法的支持者,他论证说,一个稳定的秩序使寻租制度化,而革命和动乱却能打破制度化寻租。哈耶克(Hayek, 1945、1960)是近来对勃克的自发秩序和制度的逐步演进观点的支持者,他关于英国的渐进主义和法国的震荡疗法共存比两者之一单独存在更好的看法也许是公正的。 
[4] 近年来对市场社会主义的批评和辩护,能从巴德汗和罗默(Bardhan and Roemer(eds.) 1993)的文章中找到。 
[5] 这两个时期苏联的按不变价计算的增长率见米切文章(Mitchell, 1998, Pp.912、919)。对米塞斯和哈耶克来说,这样的增长率是不可思议的。正因为苏联有过这一令人瞩目的增长绩效,萨缪尔森和许多其他的经济学家甚至直到苏联解体前夕仍未觉察到苏联经济体制即将崩溃(见斯高林(Skousen, 1997)。 
[6] 这样的政府投资规划与第5节讨论的大规模推进工业化的理论相当一致。苏联计划当局仿效资本主义的工业化模式并大规模推进工业化的文件记载,能从扎勒斯基(Zaleski, 1980)的文章中找到。列宁(Lenin, 1939)曾勾勒出他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特征的理解,后来苏联计划当局模仿了它。中国大规模推进工业化的记载能从房的文章(1984)中找到?? 
[7] 世界银行(World Bank, 1984)的报告详细分析了苏式体制下的物资平衡过程。 
[8] 社会主义经济的早期文献集中于社会主义体制的第四个特征上,而几乎没有关注第二、三、五特征。事实上,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综合性的政府投资规划比日常生产计划的平衡重要得多。科尔奈的软预算约束理论就主要是建立在第四个特征上的。 
[9] 瑞斯金(Riskin,1987)和世界银行(1984)记载了建立一种苏联式社会主义体制的过程。 
[10] 钱颖一(Qian,即将出版)记述了毛泽东在1958年至1960年和1969年至1975年的两次行政性分权。从以下书著中,也可了解从毛时代到改革时代的中国制度安排的演进特征:布鲁恩(Bruun, 1993),格兰尼克(Granick, 1990),刘(Liu, 1992),倪和细京(Nee and Sijin, 1993),欧(Oi, 1986),帕金斯主编(Perkins, eds, 1977),瑞斯金(Riskin, 1971 & 1987),斯格曼(Schurmann, 1968),索林格(Solinger, 1992),万格尔(Vogel, 1989),沃尔德(Walder, 1986 & 1992a,b),万克(Wank, 1992),王(Wong 1985 & 1986a,b)。 
[11] Sachs, J. and Woo, W.T. 1999. "Understanding China's Economic Performance." Journal of Policy Reforms, forthcoming, 表6。 
[12] 见Cook对苏联工人保障的详尽的文件记录。Cook, Linda. 1993. The Soviet Social Contract and Why It Failed: Welfare Policy and Workers' Politics from Brezhnev to Yelts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 
[13] 周其仁,1999,“把创业放到第一位来,把就业放到第二位去”,Economic Highlights 37: 1;何清涟,1997,《当代中国的资本积累》,香港明镜出版社,第206页。 
[14] Lardy, Nicholas. 1998. China's Unfinished Economic Revoluti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P.204. 
[15] 欲了解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的详尽记录,见程铁军的论文(Cheng, 1991)。该文的最新版本涵盖了这一制度的最近变化。根据他的看法,中国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有更多的投票权。 
[16] 罗绍,《经济学消息报》,1999年5月15日,第1版。 
[17] 派泼(Pipe, 1999, P.152)认为,中世纪议会制度在英国的兴起和在西班牙及法国衰落的原因是,相对于西班牙和法国,英国的规模较小。 
[18]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及近来的修改,见皮伦(Pilon, 1998)、杨(Yang, 1994)和钱(Qian, 1999)。 
[19] Pilon, Roger. 1998. "A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for China", in China in The New Millennium: Market Reform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CATO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p.355. 
[20] Huang, Z. 1993. "Current Development of the Private Firms in the Mainland China." Economic Outlook No.32(Vol.8): 88. 
[21] 茅于试,1999,“政府如何帮助企业和帮助就业”,Economic Highlights 37: 1; Pei, M. 1998. "The Growth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in James Dorn, eds. China in the New Millennium: Market Reform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C., CATO Institute. 
[22] Bai, Chong-En, David D. Li, Yingyi Qian, and Yijiang Wang. 1999. "Anonymous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pression: How Does China's Reform Limit the Government's Predation without Reducing Its Revenue?" memo, Stanford University. 
[23] 《中国经济年鉴》,1989年,第107页。 
[24] 丁国翔、严庆曾、杨勋主编,1995,《中国农村改革纪实》,山西经济出版社。 
[25] 杨, X. 1998,《当代经济学和中国经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6] Mueller, M. 1998. "China's Telecommunications Sector and the WTO: Can China Conform to the Telecom Regulatory Principles?" in James Dorn, eds. China in the New Millennium: Market Reform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ashington, D.C., CATO Institute, p.200. 
[27] 关于双轨制的代价,见罗兰(Roland, 2000),第15、198页。 
[28] 具体来说,若根据1952年至1957年期间产量的增长率外推,则1982年至1991年水稻和小麦的产量水平落在1952年产量水平外推的直线上。 
[29] Yang, X., Wang, J., and Wills, I. 1992. "Economic Growth, Commercialization,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in Rural China, 1979-1987." China Economic Review 3: 18. 
[30] 正因为中国对将来的土地使用权存在着广泛的不确定性,所以尽管有租约转移的立法,但农村的土地市场却出人意料地长期不活跃。相关的另一案例研究见“中国农民,没有权利意味着没有激励”,《纽约时报》,1996年12月15日。 
[31] 见《乡镇企业年鉴,1992》。李俊辉在“顺德的转制”一文中,曾介绍了广东省顺德市乡镇企业通过转变为公众控股公司而自发私有化的案例。他认为,从八十年代末起,一个长期的自发私有化过程已经把该市的大多数乡镇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到了九十年代末,私人企业已成为乡镇企业中的主导角色,然而腐败、掠夺和其他的国家机会主义行为也十分猖獗(Economic Highlights 36, 1999)。 
[32] 一般都认为,戴“红帽子”的私人企业数量比已登记的私人企业数量多。一份1993年的调查发现,在河北省的一个县里实际上至少有1,000家私人企业,而在官方注册登记的私人企业仅有8家(“企业动摇保护盖”,《中国日报》,1995年3月31日)。 
[33] “困在意识形态的泥坑里”,《中国日报》,1993年6月2日。 
[34] “与社会主义市场理论成功结合”,《中国日报》,1993年12月15日。 
[35] 欧(Oi)的看法是,县政府是公司总部、乡镇政府是地区总部、村庄是公司。 
[36] Ronnas, P. 1993. "Township Enterprises in Sichuan and Zhejiang: Establishment and Capital Generation." National Workshop on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in Post-Reform China, Beijing, China, October. 
[37] 沃尔德(Walder, 1995a)虽不接受“私人激励”假说,但承认它的合理性。 
[38] 根据刘的报告,温州地区私人部门所需资金的95%是由地下私人金融组织(如抬会、专业放债户和钱庄)提供的。(Liu, Yia-Ling. 1992. "Reform From Below: The Private Economy and Local Politics in the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of Wenzhou." The China Quarterly 130: 293-316.)但是,拉迪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政府不管地方的私人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仍然严格遵循禁止私人银行业的规定,关闭了许多地方的私人银行。出处同注[14],第53至57页。 
[39] Zhang, Gang. 1993.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versus Marketisation in China's Rural Industries: The Role of Local Governments," National Workshop on Rural Industrialization in Post-Reform China, Beijing, China, October. 
[40] “私营企业快速行动摘掉红帽子”,《中国日报》,1994年10月4日。 
[41] 《企业经济》,1995年第7期,第45页。 
[42] Li, David. 1994. "The Behavior of Chinese State Enterprises under the Dual Influenc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University of Michigan, manuscript.这一租金估计也许只是下限,因为它不包括国有企业从税收协议中收到的租金,例如,当时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55%,但多数国有企业通过与政府讨价还价,事实上只支付33%的企业所得税。 
[43] Sachs and Woo, 1999, pp.19-28. 
[44] 出处同注[22]。 
[45] 出处同注[14],第206页。 
[46] “创记录的国有部门亏损”,《南华早报》,1996年6月29日。 
[47] 1984年中国官方就注意到这种国有企业过度奖赏工人的倾向,所以那时政府引进了一种累进的奖金税,试图防止企业滥发奖金。这种政策规定,企业发放的全年奖金数若不多于4个月的基本工资,可免交奖金税;全年奖金数若超过4个月的基本工资、但低于5个月的基本工资数时,国有企业要为超过4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数额支付100%的奖金税;全年奖金数若超过5个月的基本工资、但低于6个月的基本工资数时,国有企业要为超过5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数额支付200%的奖金税,以上依此类推。 
[48]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改革:中国面临的挑战与选择》,曾被中国多家学术刊物刊载。该报告的英文版已由瑞纳兹(Reynolds)于1987年编译出版。见Reynolds, Bruce. ed. 1987. Reform in China: Challenges and Choices. M.E. Sharpe, New York. 
[49] Meng, Xin and Frances Perkins. 1996. "The Destination of China's Enterprise Reform: A Case Study from a Labor Market Perspectiv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ugust. 
[50] 这些间接转移被企业列到生产成本或从折旧基金列支的投资支出项下,以掩盖真相。陈在一份报告中说,当政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而管制工资和奖金水平时,一些企业甚至用比银行存款高的保证利率及附加分红给工人发放企业股份,这实际上是变相地提高工资和奖金水平的又一个策略。(Chen, Aimin. 1994. "Chinese Industrial Structure in Transition: The Emergence of Stock-offering Firms." Comparative Economic Studies 4(Vol.36): 1-19.) 
[51] 见世界银行1995年报告的表7.3和1996报告的表23。 
[52] 出处同注[14],第53至57页、第119页。 
[53] 出处同注[13]中何的书,第71至240页。 
[54] 出处同上,第101至138页。作者提到,1993年10月中国有3,800家股份合作公司。 
[55] 出处同上,第50至59页,第60至69页。 
[56] 根据邢的看法,中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错误和遗漏”项下的巨额数字,就反映出大规模的资本外逃。1994、1995、1996、1997年这个数字分别是98亿、178亿、156亿和169亿元。(邢玉京,1999,“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Economic Highlights 38: 2.) 
[57] “中国城市变成私有化雏形”,《华尔街日报》,1995年6月10日;也可见“黑龙江把200家企业押上断头台”,《中国日报》,1996年6月7日。 
[58] 陈和周曾记录了在这个期间出现的大型私人公司以及国家掠夺私人企业的许多实例。(Chen, Yinan and Zhou, Zhiren主编,1996,《创业致富不是梦》,海南国际新闻中心。 
[59] 出处同注[13]中何的书,第71至100页。 
[60] 见Jian, Tianlun, Jeffrey Sachs and Andrew Warner. 1996. "Trends in Regional Inequality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Review 1(Vol.7): 1-21. 
[61] 见何的书第25页,出处同注[13]。 
[62] Sachs, J. and Woo, W.T. 1999. "Understanding China's Economic Performance." Journal of Policy Reforms, forthcoming. 
[63] Roland, Gerard. 2000. Politics, Markets and Firms: Transition and Economics. Cambridge, MA,MIT Press. p.20. 
[64] 出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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