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2 Issue 4 分权、腐败与犯罪化 ──从比较分析的角度看中国
分权、腐败与犯罪化
──从比较分析的角度看中国
一、对“非正规经济”和隐性收入的分析
二、“机会”和“免罪”:中国腐败现象的原因
三、权力下放、腐败与犯罪化之间的关系
【注释】

在中国的改革年代里,分权的过程一般都被视为政治经济改革的基础。邓小平一直通过向地方政府分权而获得政治支持,从而推进为中央政府各部门强大的官僚集团所抵制的经济改革。[1] 现在学者们多把因中央计划经济的逐步撤销以及地方或部门垄断的各种资源配置权力的下放所带来的制度转型看成是促进中国经济成长的主要因素。中国在向地方分权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灵活性,显然与改革前城市化和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育远不完备的制度遗产有关,同时也与改革中出现的“地方──国家合作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有关,这种做法把国家的行政干预和市场导向的增长目标结合在一起了。[2] 虽然分权化具有正面和有利的作用,但在分权过程中,各地同时也出现了日益扩大的不平等、腐败、犯罪和社会秩序不良等问题,这些趋势对中国农村和城市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观感具有重要影响。

弗朗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说过,“真理更容易从错误而不是困惑中产生”。[3] 腐败问题是个复杂的研究课题,它涉及到社会现实、社会表达和政治意图,因而在这个领域里有不少相互矛盾的解释和描述方法,常常把这个问题弄得越来越模糊扭曲。为了先把问题简化,我们把腐败定义为公职人员为了私利而违反法规制度[4]的操守问题,同时把主要是涉及经济交换行为的腐败问题与涉及犯罪团伙、使用暴力威胁的犯罪经济活动区别开来。当然,这两者彼此混杂,因为犯罪经济活动只会在制度性腐败的框架内发展,当普通的腐败渠道无法满足犯罪团伙的需要时,它们才祭出暴力威胁或直接使用暴力这个最后手段。其次,腐败与犯罪化密切互动的另一重要场合是洗钱,实际上往往很难分辨洗钱活动中的逃税、腐败以及有组织和无组织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活动的收益最终都要经过洗钱过程,不管收益来自何方,洗钱的手法大同小异。洗钱在工业化国家有重要影响,不过经济学家们往往忽略这个问题,理由是难以精确地统计这一活动。

一、对“非正规经济”和隐性收入的分析

在美国,财政部估计,毒品走私团伙每年洗钱的数量约为1,000亿美元,其他各种犯罪活动敛集的大量资金也要通过洗钱来“漂白”,这类活动包括欺诈、操纵证券交易、赌博、非法枪械走私以及逃税等。如果我们把所有这些活动都考虑在内,那么早在1991年洗钱的规模就已高达3,000亿美元[5],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据两位法国国会议员提交的报告,在欧盟国家“犯罪活动参与的地下经济达到了国民经济GDP的10%”。[6]

相对而言,在新兴工业化国家情况更糟,因为它们的财政制度是不成熟的:在低收入国家,政府收入通常只占GDP的10%;而在中等收入国家,这一比例达到20%;在典型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则几乎达到30%。[7] 当然,税收比重偏低并不必然意味着经济运行不良,在那些实行国家社会主义模式的国家,经济管理的高度集权倒是维持了很高的税收比重,但却牺牲了效率和经济增长。

根据国际劳工署的统计,发展中国家“非正规经济”一般占到GDP的50%,其规模十分庞大[8],使得公共干预的效率、不断扩大的不平等、腐败和犯罪化等诸多问题更形复杂。在80和90年代“非正规经济”曾经得到“华盛顿共识”的大肆褒扬,被认为是国家干预的替代物,事实上经济的不正规也就是规则的不正规,它随心所欲地构建自我调节的市场。若在国家干预的负效应与私有化及全球化政策的正效应之间采用教条式的“一分为二”,就会忽视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影响。对于市场力量的这些机械看法认为,解放生产力应当采用逆向大跃进,即前苏联解体后采用的“休克疗法”,这些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腐败的两个主要因素,这里姑且用“机会”和“免罪”来定义之。

阿隆·库马尔估计:印度的“黑色收入”──定义为“应当却没有向税收当局报告的要素或财产收入”──从1990年至1991年间占GDP的30%上升到1995年至1996年间占GDP的40%。[9]。他认为,部份这类活动对社会是有用的(象未公开的生产活动),但未被纳入政策分析和制定过程;而其他经济活动(尤其是那些犯罪经济活动)则是有害的,它们约占GDP的8%[10]。从逃税、腐败和犯罪活动中衍生出来的这些“黑色收入”主要集中在3%的高收入者手中,由此导致可支配收入分配的巨大悬殊,但统计部门通常未将这种收入差距列入统计。如果考虑到这一现象,3%的高收入者与贫困线以下的40%的家庭的收入差距,比正式统计登记显示的差距更为明显。拥有巨额“黑色收入”的3%的高收入者的全部收入代表着政府公布的GDP的50%和未经统计的GDP的38%,3%高收入者的人均国民收入比社会底层40%低收入者的人均国民收入高出57倍[11]。

这一计算揭示了逃税、腐败和收入不平等之间的密切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印度和中国惊人地相似。许多学者估算过中国的“地下经济”。中南财经大学的夏兴元(音译)教授认为,若把“地下经济”定义为投机、牟取暴利、逃税、走私、贩毒、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高利率诈骗、未经许可的业务以及卖淫嫖娼等活动,那么它在1989年占官方统计的GDP的14.5%;如果考虑到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缺乏有效的贷款和相应的政府政策而滋生的权钱交易,“地下经济”在1987年即已接近国民收入的20%[12]。胡鹤立(音译)估计,1988年由官方操纵的计划和市场之间的价格双轨制,使得资本货物、利率和汇率的“官僚市场”占到国民收入的30%。[13] 王安培(音译)采用同样的方法估算出1992年寻租的规模达到国民收入的32.3%。[14]

这些学者的研究虽然受到定义上的限制,但仍充份证明了腐败对经济构成的冲击。在收入分配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研究估计:1.3%的家庭控制着全部资产的31.5%,8.7%的家庭控制着全部资产的60%以上;而在收入天平的另一端,44%的最低收入家庭仅仅拥有全部资产的4%。[15] 这一数据显示:中国的收入不平等远高于法国(10%的家庭控制着全部资产的一半),与印度差不多。与印度或法国不同的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扩大是在短短20年中形成的。在改革前的1978年,非工资性收入仅为个人收入的0.3%;而从1985年到1995年,这项收入占个人总收入的比重就从8.9%上升到31%。由于这些隐性收入不易统计,实际比例可能要高得多。[16] 考虑到中国的个人收入占当年GDP的69.1%,可以认为地下经济、税收制度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尽管“地下经济”活动的某些部份或许是有益的,但这些经济活动并未报告财政当局,它在某些情况下会增加良性交易中的腐败行为,这种交易一向不公开,其收入被存放在银行中。中国1995年审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平均约有20%的涉案资金被存放在银行。[17] 在对储蓄开征利息税之前,中国的储蓄制度曾经是洗钱的天堂,“储户可以使用真名、假名、数字密码或亲属的名字”[18]。1997年中国的银行储蓄额外增加了相当于480亿美元的数额(占当年GDP的5%以上)[19],这与城市居民的收支余额并不相符,而工资外收入则可以解释这种现象。个人储蓄的持续增长和高集中度是90年代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特徵,有的经济学家如何清涟认为,10%的家庭掌握着50%的储蓄;而其他学者估计,3%的家庭掌握着1992年银行储蓄的28%和1994年银行储蓄的50%。[20] 对1999年的情况有两种估计,即80%的储蓄集中在占人口20%的人手中,或家庭银行储蓄的83.2%被2.5%的人口所持有、占这部份人金融储蓄的大部份(75%)。[21]

虽然上述数据由于众多有利于高收入者的匿名银行帐户的存在而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国个人收入的快速增长和高度集中(与印度类似),与主要基于对城乡的生产徵税的财政体制是相抵触的。中国的财政体制非但未象西方国家那样纠正收入差距,反而倾向于强化这种差距。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30%以上来自1%的最高收入者,所得税的60%以上征自10%的最高收入者。[22] 而在中国,根据李实和赵人伟关于收入分配所做的研究,虽然农村人均收入仅为城市的40%,但在农村人均财政汲取却比在城市要高出9倍;如果把地方征收的各种苛捐杂税考虑在内,对农村的人均财政汲取则可能比对城市的人均财政汲取高出30倍。[23]

大规模和高度集中的隐性收入的存在影响到公共干预的方式。1997年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为GDP的12.3%,但中央政府收入估计仅占GDP的5-6%,比低收入国家典型的10%的比例要低得多。[24] 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的不平衡部份地导致了这种情形,地方政府通过众所周知的“预算外资金”过度汲取,则增强了这种不平衡趋势。进一步看,“地下经济”的影响在各级财政的每个层次都大量出现,一次全面的核查发现,由省、县地方当局控制的预算外收入1995年达到38,430亿元,比公开的财政收入高出14,370亿元。[25] 这说明,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部门以“地下预算”的形式挪用或用作公开目的的资金高达14,370亿元(相当于1,740亿美元),相当于全部政府收入的23%。这一趋势迄今未得到遏制,《人民日报》称,1999年上半年中央政府年收入的五分之一被滥用或挪作它用(1,174亿元,相当于140亿美元),所涉金额超过1998年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以促进经济增长而发行的1,000亿元的特别国债。[26]

以上数据显示,“地下经济”、国家干预能力的丧失与收入不平等之间存在着互动型恶性循环。个人和企业之所以不愿意缴税,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税款会被公共财政的官员们所挪用,用著名的阿尔方斯·阿莱斯的话来表述,即“他们无处不在搞钱,也就是说在穷人中搜刮钱财”。不过,从宏观经济的观点看,中国80年代和90年代的腐败所造成的冲击有很大差别。在80年代,腐败与通货膨胀有关联,这是因为官僚体系通过“价格双轨制”牟利,而把额外的成本转嫁给生产者和消费者[27];到了90年代末,腐败则与通货紧缩和经济增长的下降有关联。同时,亚洲金融危机减少了外国投资和外部需求,中国的国内需求则越来越受到与腐败和财政困难的恶性循环相关的不断扩大的收入不平等的制约,这种恶性循环业已影响到经济的增长,尤其是农村和内地的经济增长。

二、“机会”和“免罪”:中国腐败现象的原因

90年代中国的腐败之持久和蔓延与两个主要因素有关,即上文定义的“机会”和“免罪”。一方面,向市场经济转轨与地方化和全球化进程相结合,显然为腐败提供了比80年代时更多的机会,对外贸易翻了两番,每年的外来投资与80年代相比增长了10倍,然而“许多投资者是在合法的灰色区域经营”[28]。另一方面,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刺激了私营部门的崛起,公共卫生和教育部门逐步开始走向市场,地方和行业部门的官僚们受到国家的鼓励“下海”经商。随着在垄断环境下私有化方针的推行,整个转轨过程可以被看作如同尤里·阿法纳西耶夫所描述的在前苏联发生的情况:把法定的公司利益逐渐转为个人资本,把企业决策权转成对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国家对公共资产的补贴[29]。

换言之,90年代腐败的规模不再象80年代那样限于流量(商品、信贷和外汇),而是延伸到了存量(不仅包括工业资产,还包括价值要高得多的土地和房地产,因为后者的价值受到国际相对价格的影响)。中国学者王安培注意到,尽管价格的放开事实上抑制了计划和市场之间的“双轨制”,银行系统挪用信贷仍十分普遍;正规的银行贷款和对私营部门赢利项目(尤其在“泡沫经济”时期)的不正规贷款之间的利差如此之大,国有银行于是开始经营一项平行的银行业务,即把居民的储蓄存款贷出去,而把利息揣进自己的腰包。1993年至1996年间,信贷挪用金额涉及全部银行贷款的8%至10%,而银行员工从中获利达2,403亿元(合289亿美元)至3,473亿元(合418亿美元)。[30] 1999年这一做法仍未停止,国家审计署发现银行系统的胡作非为涉及金额相当于4,000亿美元,4大国有银行中的2家虚增了2,00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游离于帐外的资金还有2,000亿美元之多。[31] 资产虚增可能是因为介入了高估的股市,而信贷挪用则与上述平行的银行业务有关。

中国的信贷挪用规模之大与“泡沫经济”相互缠绕,直到1996年为止,大多数这类高息贷款被吸引到高利润的房地产和股市交易中,这就是“自发的私有化”。这种“私有化”还延伸到产业部门,1993年以后国有资产的流失估计占资产总值的2%上下[32]。从这一意义上讲,国有部门亏损(补贴这一亏损的金额约占GDP的10%)的不断扩大,不仅仅是由于大量的冗员、管理上的不负责任和沉重的社会负担所致,还是日益严重的腐败的必然结果。

这一问题并不局限于国有部门。例如,占全部企业总数三分之一的52万个农村集体企业已被出售、兼并、宣布破产或转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但农业部副部长齐景发认为,集体企业被以远低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给了个人。《中国日报》说:“尽管这并非完全属实,但这已成为一种趋势。” [33] 同样,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也成为“地下经济”的交易对象,90年代国家对房地产的资产补贴和兴办项目的泛滥带来了“隐性收入”的增长。1992年土地和房地产交易产生的“隐性收入”达到200亿元;在这一年,土地供应中仅有10%是公开交易转让的,其余的均通过行政手段被随意划拨,中央政府只收到公共土地出让应得金额的1%[34];90年代以来整体建筑成本因此上升了几乎40%[35],陈希同案就是这方面最好的例证。继亚洲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率及内需下降之后的房地产“泡沫”的冻结揭示了投机的程度,这从银行坏帐中也部份地得到了反映,1996年大约有100万套住宅和办公用房因价格过高而卖不出去[36]。

中国的股票市场是证明“泡沫经济”的脆弱性以及它与“地下经济”相关联的另一实例。现在中国股票市场的融资额相当于3,380亿美元,超过GDP的三分之一,投资者有4,000万之众;但中国股票市场取得的可观增长是基于对美国模式的机械运用,而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框架,因此十分脆弱和不透明。1995年《中国金融时报》的一项研究显示: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的企业中有87%的投资收益是负数。[37] 经济学家萧灼基、刘鸿儒和吴敬琏警告说,不少地方政府把业绩差的公司安排上市,目的只是为了圈钱。[38] 有人估计,在中国上市的100家左右的企业,几乎全是业绩不良的国有企业。根据一项金融分析,“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工作职能是相互矛盾的,一是监管,二是为政府融资”。[39]

大卫·华尔发现,“非竞争性优势往往决定了中国期货市场上谁赢、谁输”,因为“总是大约四分之三的人赔钱,四分之一的人赚钱”。[40] 上海和深圳的交易商说,中国的股市实际上是受到占流动资金一半、来自国营单位的约350亿美元非法游资的强有力操纵;一位外国观察家用“曙光资本”来描述来自国有企业、养老金、保险金和国有银行向证券公司的贷款资金,这些资金汇集起来就形成“股市上的帐外赌博”。[41] 即便多数这类的游戏者赔钱,他们的损失仍可以通过国家财政补贴来弥补,股市居然被视作徵税以及把公共资产转为个人利润的一种荒谬的方式。[42]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如果政府取缔这些引致内部人交易以及股市市值高估(中国股票的平均市盈率为45倍)的帐外操纵行为,股市将向下重新估价,实际市值将缩水一半。[43]

除了90年代腐败的“机会”大幅度上升,“免罪”的情况又如何呢?总体来看,“免罪”问题与制度性腐败有关。正如上文提到的,转轨可以被看作从公有到私有的途径,它不仅涉及经济领域,还涉及与纯粹的政治权力和毛时代提倡的个人为集体牺牲的理想相对立的、国家帮助个人致富过程中的集体精神。根据马克斯·韦伯的公式,现在已不是需要动员大家做“既不需要也不用拥有理性地主导现实的能力”的英雄,以投身于你死我活的斗争的时代[44],主导中国当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是实用领域,有利于企业家和有政治背景的骗子。

这样来认识并不是要回避惩罚问题,远非如此,而是要对之加以正确的分析。首先,在实用领域里,只要腐败不影响经济增长(即为“后来者”创造发财的机会),它在预算赤字、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泡沫经济”的形成和社会不公等方面的后果仍较容易被接受。不过,一旦高速经济增长风光不在,“饼”就会变得更小,“后来者”就会对像印度那样靠损害消费者和生产者以自肥的官僚资本主义关系网感到失望[45]。

因此,惩罚问题与社会观念及社会对腐败的认知有关,而与非常复杂的规则问题关系不大。一些分析人士提出了规范化的主张:在自由化进程开始前,对财产权严格界定;否则,中国的经济“演员们”将顶着风险“依附于像在前苏联存在的私人黑手党组织”[46]。这一主张低估了中国法制建设内在的技术和政治困难。从技术观点来看,必须强调指出,法制建设在中国还只是刚刚起步,必须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与欧洲具有可比性,否则比较起来就很勉强。尽管欧洲有着很强的法制传统,但那里的例子说明,制定大量的法律规章可能与过度的集权一样没有效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法国某县最近提出是否有必要由布鲁塞尔为巴斯克县的法国农民吓唬麻雀用的田间木鸽子制定规则;这一议案所涉及的更重要问题是,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对付洗钱方面的司法合作)仍被视为禁忌,因为这触及到对国家主权的限制。[47]

在技术层面上,甄别和追踪重要的腐败案件费时费力,因为多数腐败案件是那些有权有势、富有想象力的人在立法前夕进行金融操纵的结果。与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适应性犯罪以及社会边缘阶层适应性不足的犯罪不同,这种超前适应性的犯罪[48]活动的玩家们在与国内和国际法律规章“共舞”方面是富有“创造性”的,以致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即便被发现也往往很少受到惩罚。比如,在欧洲和它的属地有许多“避税天堂”(如微型国家列支登士敦),一些国际犯罪集团把哥伦比亚和墨西哥毒品“卡特尔”以及俄罗斯“黑手党”的利润在澳大利亚和瑞士之间反复循环而达到“洗钱”的目的。[49]

就中国而言,尽管媒体将某些案件曝光以表明当局惩治腐败的决心,但涉及官员的案件有43%免于起诉,何况起诉本身并不意味着惩罚,而涉及平民的案件仅有5%免于起诉。美拉尼·马尼翁揭示的这种刑事审判的双重标准,对控制腐败构成了严重的制约。[50]

在技术和社会考虑之外,腐败问题显然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若一个政权只是滥施暴力和一味地通过财政汲取、毫无公众福祉的信念甚至也不假装代表了为公众求福祉的理想,在人类历史中未见过任何这样的政权能生存下来。[51] 腐败正是对公众福祉这一理想的否定,从而打开了合法性危机和道德危机之门,由此就必然引发权力的丧失及无法维持暴力垄断的可能。在一个权力垄断的政权下,如在当前的中国,江泽民总书记正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困境中,正如北京流传的一则笑话所揭示的:“反腐败亡党,不反腐败亡国。”[52]

腐败作为一种稳定因素通过国家──党的机构之“寻租”活动得以延续,同时也威胁着政权的生存,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不稳定。换言之,尽管中国当局在政治上大肆鼓吹反腐败,其实反腐败活动只能是有节制地、象征性地进行,以免造成“集体自杀”的结果。[53] 有一些观点,特别是“二战”后美国社会学中功能主义和文化主义,试图解释在地方这一层级上腐败和犯罪化的可接受度、甚至其合法性。让-路易·罗卡所捍卫的这一看法[54]承认中国腐败的制度特性,但强调它的功能特徵可以克服分割的市场及其在地方、工作单位或通过传统的关系网进行的功能再分配。

在中国腐败已成为事实上的合法方式:“对于官员们来说,腐败是他们为赢得对他们的权力的尊重、以及维持新型传统关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干部们有必要把其腐败所得的全部或一部份加以再分配,以防止下属和委托人告发。真正的反腐败将威胁到基于公私不分以及政治和经济、合法与不合法等相互混合的不正规经营所取得的经济增长;民众或司法机构对腐败的关注并不在于腐败行为的严重性,而在于这些行为对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稳定所产生的后果。某些行为可能是“合情不合法”,这样裙带关系就成为建立早期践行的政治庇护的手段,这与毛主义(不人道)的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家庭的理想背道而驰。反腐败本身可以看作是一种工具手段,陈希同案就是个例证。

根据上述看法,腐败或多或少被视为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调节方式,权力通过“腐化”公共经济领域里从上到下的每一个人而把腐败“手段化”,并把反腐败的斗争“手段化”,以便在不同的派系之间相互“清算”。功能主义和文化主义对于理解腐败的可接受性当然是有用的,但必须与经济利益关系一并加以阐述,以便了解这一现象的动因。他们的解释在微观和中观经济发展层次、尤其是对理解犯罪的行业和地区的活动有着启发性的意义;但在宏观层面上则不然,事实上不是反腐败的斗争影响经济增长,而是腐败本身将影响经济增长。

即便腐败活动本身具有某种程度必不可少的再分配,以使不正规和不合法的行为合法化,但不应忘记腐败的收益是自上而下递减的。如同私人存款的集中度所反映的那样,腐败的成本稀释到了全社会。只要稀释的成本与经济增长的收益比较起来是轻微的,社会舆论就不会有什么反应[55],腐败会被视为转型过程中保持经济活力的不可避免的代价;而当成本超过收益时就可以预料到强烈的社会反应。在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将功能主义的观点与良好的经济分析向结合,可以让人理解哪一种腐败是可接受的:与不正规经济有关的“白色”腐败属于可广泛接受的,而与权钱交易相关的“黑色”腐败则是人人怒斥的[56];还有一整块涉及间接权钱交易的“灰色”腐败,它通过不拥有政治权力的个人和家庭的参与推动“泡沫经济”,股票市场是这一现象的主要工具,股市以残酷的方式最终向下纠正“泡沫经济”、宣布谁是这场“大游戏”的最后赢家。

功能主义通常与文化主义混合在一起解释腐败,后者经常倾向于把中国研究局限于地方的范畴,视其为具体的社会现实。虽然在转型过程中单位和地方通过社会关系网和客户关系会形成新的具支配性作用的传统力量,但不能把中国的传统局限于这一范畴,除非视“党化国家”为无物。象其他国家的历史一样,中国建立了暴力垄断和财政汲取制度之后,其基础仍是集体信念或装扮成公众福祉的化身,儒家传统推崇通过正派的官员和品德高尚的皇帝来代表公众的利益(公)而非个人的私利(私)。象其他国家的文化传统一样,中国的传统是矛盾的,既官又民,既地方又中央,故更加适合我们所关注的问题的研究。也正是由于这一矛盾的特点,中国得以逃脱了僵化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割据的陷阱而生存了数千年,这一历史发展动力的自我改革性很好地反映在“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说辞上。

历史的辩证法调和了理想与现实的永久性冲突,但并不意味着反腐败不会被用作派系之间相互清算的手段;中国目前反腐败的“手段化”更多地受限于列宁主义的“党化国家”的残余影响,这与俄罗斯的情况恰好相反。在俄罗斯,腐败“把潜在的不稳定形势转变为政治合法性的一个来源”,甚至通过“象征性地塑造内敌,如车臣叛匪和黑手党”,使对车臣的干预合理化,从而进行政治竞争。[57] 基里·法拉雷尔·加利古斯的研究显示,转型过程中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正当和不正当经济活动的界限难以分清,政治上对此大加利用则促成了多少与其他富有想象力的提法(如犹太人的政治游说)有关的、非常流行的“黑手党”阴谋理论,这类说辞使得过度加强中央集权或集权政权的权威显得振振有辞。

无论政治的“手段化”和对腐败的利用是多么的倒退或反动,它都精确地表明了这是合法性方面的一个象征性中心话题,即权力不可能不被言及,于是就必然以国家最高利益的名义对“权力下放”造就的许多特定利益发起挑战。为了解这一观点,必须就“权力下放”给出一个具体定义,即指扩及到地方(省、地区、市、县)、包括部门垄断权(如进出口公司)以及某些中央机构包括军队、武装警察和司法制度在内的经济权力的下放。这一情况盛行于90年代,直至1998年禁止中央国家机关从事经济活动为止。

三、权力下放、腐败与犯罪化之间的关系

雅克·安德里奥研究过许多有关腐败和犯罪化进程的例子[58],根据他的分析,经济在地方、部门和机构层级上的逐步社区化,会导致腐败和犯罪化现象的扩大。当对社会集团的归属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唯一标准,当家庭、宗教、地区和客户关系勾画了社会亲近关系领域和不知名的、抽象的公民道德领域的界限,“公共利益”就只不过是个非具体的、非人格化的客体,“人人皆可向之索取,因为它不属于可以感知的、个人的或道德的整体”。有关社会亲近关系和互惠的法典取消了公私领域的界线,这种界线是现代国家的构成要素,也将因此导致它的消亡。中国重新开始了它的帝国历史,但国家“没有将主权延伸至个人,而是使社团与权力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使其共存于仅仅在上个世纪里才成为国家的中国”。换言之,共产党寡头想做的不是缔造一个真正的现代国家,而是要维持调节“权力下放”所引致的腐败和犯罪化进程的能力,只要腐败和犯罪化对经济发展仍有正面意义,就不会因对官僚们过度严苛而“毁”了“金蛋”。

这一观点可以解释“权力下放”到地方所引起的腐败和犯罪化进程、以及中央实行强有力调节(不一定指反腐败斗争的“手段化”)。在权力下放过程中重视家庭、小集团、单位或地方政权的团结,而不是强调对多数地下非法利润的自动分配(事实也自然不是这么回事),有助于理解地方上腐败、甚至犯罪化的合法性,以及为什么感觉起来很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的休戚相关比起“公民道德”的抽象概念更有意义。

不过,这一分析模式对于中央层级而言缺乏动态性,共产党寡头政权似乎被看作一个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把灵活性留给地方政府的“铁板一块”的整体。在现实中,情况要复杂得多。一方面,分配过程以及对公共资产的掠夺过程为不同机构和寻租人之间的激烈竞争开辟了道路,正如从俄罗斯的例子中看到的,腐败问题在不同派系力量的政治较量中被“手段化”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机构自身还不能彻底地腐化和犯罪化,否则它基于自信或装作公众利益的化身而对暴力的垄断,就会遭到与有组织的犯罪关联的地方政权的直接挑战。

在云南省西南一带,当地曾一度被信仰穆斯林的毒品生产者、毒贩子和枪支伪造者所控制,1992年当局派去2,000名武装警察平定了这一地区,当地的“精神头目”投降,896公斤海洛英和大批武器库存被缴获。[59] 地方上的民族、教派或小集团在利益上的休戚相关是“黑手党”起家的前提条件。中央政府通常乐于把权力下放给地方的精英,由其实施传统方式的统治,地方精英则通过垄断不正当或正当的赢利性活动取得经济权力,它的社会合法性来自向它的归属者们返还服务和收益。比如在意大利的西西里岛,“黑手党”除了担当仲裁者并维持秩序(在其曾经控制的区域管辖犯罪活动)外,还是一种社会促进的形式。[60]

在中央权力不正式地下放给善于编织关系的传统地方精英、而后者与地方当局共同维持着法律和秩序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权力之间的这种关系对于造就“犯罪的合法化”就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机制在民主社会也经常是有相关性的,如在巴西亚马逊河流域的可卡因贩卖活动[61],但该机制在某些正在民主化的社会则可上延至制度维度。卡尔·A·特洛基发现,支配或已经支配了缅甸、泰国和菲律宾地方政府的人全都是从事暴力的人、谋杀者或雇凶杀人犯以及“专门从事毒品、色情、赌博和敲诈勒索的歹徒”。[62] 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如克里斯琴·葛弗雷的研究所显示的,犯罪分子可以成为国家的代表者。腐败并不收买官员,因为官员们在严格的意义上只是沦为犯罪关系网的“奴隶”;腐败是一项特殊服务,即“占着官位,但不再履行职责”。

中国的情况似乎与罪犯掌权的社会结构相去甚远,而与相反的情形更为接近,即权力、尤其是强制性权力便于牟利性犯罪。换言之,即罪犯未必能成为国家的代表者,但国家的代表者却可能成为罪犯,正如同墨西哥的情况[63]。在这一结构中,根据葛弗雷的分析方法,并不是犯罪网络收买官员以使其放弃职责的履行,而是国家的代表者们有能力把他们放弃履行职责的价码强加给犯罪网络。这就触及到了制度性腐败和犯罪化之间的微妙关系,这种关系也必须在其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加以分析。在官僚意识形态向民族主义转化以及在经济方面向对公共资产的分配和国家补贴转化的总体框架下,权力下放并没有抑制垄断,而只是未增加垄断而已。穿上经理的新装、有权处置垄断的地方和中央当局,甚至某些中央机构(如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系统),都倾向于扩大它们监护下的经济活动,同时限制一切形式的竞争。

形成官僚分割下的市场的最典型例子是上海的“大众──桑塔纳”轿车生产企业与武汉的“神龙──富康”轿车生产企业在合法领域内的竞争。若在一个公开的全国性市场的条件下,竞争应表现在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但在中国竞争所采用的形式是额外徵税,即在上海市购买非上海产的汽车必须支付80,000元(合9,000多美元)的牌照费,而湖北省居民欲买一辆上海产的“桑塔纳”,除要缴付已被中央政府废除的各种费用外,还得捏着鼻子再交70,000元(合8,000多美元),“作为特别困难企业的脱困基金”[64]。由此可见,中国迄今为止的转轨过程仅仅是从市场经济中借入了利润的概念,而没有引进竞争的互补概念;竞争者的人为减少预示着行政机构(财政部门、海关、警察等)及其强制性网络乐于限制竞争以便为自己捞取好处,这一网络同时还在扮演着监管者、监守自盗者和寻租者的角色。

这种机制也可以转移到不正当的犯罪经济中去。若以此来分析犯罪的利润,并沿用解释腐败成因的概念(即“机会”与“免罪”)来分析犯罪经济,就会发现强制性网络和旧式的“专政工具”是处于明显的“双赢”地位。就“机会”而言,根据何清涟对地下经济的利润所作的分类,犯罪利润主要源自走私(包括偷渡)、贩毒、卖淫及拐卖人口、赌博和造假(包括伪造货币和文件)等。[65] 相对于在其他地方(如日本和泰国)所发现的犯罪利润的传统三部曲:卖淫、赌博和贩毒,中国则多了走私、拐卖人口和造假,虽然很难判断这些“地下经济”的利润,但显然中国的犯罪经济在90年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增长,现已成为“地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

中国的公安部估计,中国的国内毒品交易额约在300亿元(合36亿美元)[66],这还只是国际贩毒者的利润;从抓获数量的上升(有时一次就能交易600公斤海洛英和43吨大麻)来看,有组织的犯罪网络对贩毒活动有精心组织的管理[67],过去几年中大宗贩毒案的80%与有组织的犯罪即“黑社会”有关[68]。卖淫活动的情况也完全一样:据中国警方估计,1996年抓捕了42万妓女和嫖客,为实际数量的十分之一。[69]

广东省1994年以来下令各级公安机关和武警“停止经营或参股各种娱乐场所,包括桑拿室、按摩房和发廊”。[70] 公安部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纪律检查,因为在一些地区,“某些娱乐场所和赌博室通过他们与当地警方的关系得到了恶性发展”,一些罪犯拥有“保护伞”和后门关系,从而妨碍了打击犯罪的斗争。[71] 这个“大气候”十分有利于“警察和土匪、差佬和抢劫犯的勾结”,这种勾结在墨西哥已形成很大规模,护卫贩毒的人有时就是警察。在中国,人们可以轻易地买到警察装备和制服,“假警察”对普通人的敲诈常常见诸于报端。大连市公安局的调查显示,每3个穿警官制服的人中就有1个是假冒的。[72] 长期以来警察身份的真伪难辨令人对集体谋杀案表示怀疑,例如,在浙江省旅游景点千岛湖发生的罪案中,有24名台湾度假者和8名大陆船员被抢劫、杀害并焚尸。中国大陆警方抓获了3名流窜的歹徒,但台湾的情报机构称旅游团是遭到了手持喷火器的军队流氓团伙的抢劫[73]。

这种情况可以归咎为权力下放在地方政府管理法律和秩序上的糟糕效果,以人员的招募为例,权力下放令1995年以来省级政府所辖的市和自治州负担着公安和民兵经费的70-85%[74]。广东省公安厅调查后发现,新招募的警察中20%多以前有过团伙斗殴、偷盗和流氓行为等前科,而且大部份失业青年未经正规的考试程序就进入了公安机关。[75] 因此,自1997年以来,公安部开始实施“警务督察制”[76],以减少警务人员无法无天的问题并提高警察的声誉,这甚至导致公安部部长陶驷驹的辞职,但仍然未能真正遏止媒体所屡屡抨击的警察腐败的势头。例如,《南方日报》报导:“某些胁迫妇女卖淫的场所距离当地的公安机关仅咫尺之遥,一个无照经营的假药市场离所在地的工商所仅隔一条街,一家用现代设备生产假烟的工厂就在当地镇政府的隔壁,猖獗的走私、贩私活动在执法部门的眼皮底下公开进行,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77] 正如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所坦承的:“太多的刑事案件令人挠头,而且如果真正立案就要承担‘风险’。”[78] 各省市检察机关认为,这不是轻微的风险,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以及高检下属的法律和执法部门,必须为其官员配备防弹背心。[79]

这里已触及到腐败和犯罪化的关系纽带,犯罪经济提供了种种非法服务,它需要腐败来逃避惩罚并确立其合法性,也需要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来压抑它控制下的不正当市场上的竞争或对抗国家惩罚的威胁。根据克里斯琴·葛弗雷的说法,腐败是作为“好处的允诺”的犯罪利润的再分配,与暴力或者“伤害的威胁”交替使用,作为“黑社会”发展和在当地取得“合法性”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当犯罪利润的结构受到掌握暴力垄断的各级国家代表者的严格管制时,使用暴力抑制犯罪市场的竞争和国家惩罚是由该结构自行解决的。如同在合法领域里所看到的,只要不威胁到经济的稳定,犯罪化甚至可能在社会关系平和化的总体构架里演进。中国的犯罪活动与国际社会传统的犯罪活动的三部曲(贩毒、赌博和广义上的色情业)完全不同,中国主要的犯罪活动显然是走私,造假活动次之。

虽然在90年代里中国的走私发展得极为迅猛,但走私远非仅限于中国,在国际上走私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管制与不断增多的贸易获利机会之间紧张关系的结果。从不危及个人生命的意义上讲,走私算不上一项犯罪活动;但当走私涉及到人口、毒品、武器和假货时,它就可能与犯罪网络有关联;当这些犯罪网络无法通过腐败达到目的时,通常会威胁并施加暴力。所以,走私既属于灰色性质的“地下经济”,又属于犯罪经济;前者指使用假造的文件或收买海关官员,后者指涉及到人口或非法货品的活动。

走私因其双重特点而在90年代极度膨胀,并直接、间接地牵扯到跨国公司。比如,加拿大政府因不鼓励吸烟而于1991年将烟草税加倍后,烟草类走私案所涉货值每年估计达35亿美元。据加拿大政府估计,1993年加拿大各类烟草产品国内销售额的40%在向美国正常出口后又被从美国走私回到了加拿大。迄今为止,RJ·罗纳德公司是唯一被提起诉讼的烟草公司,而其他烟草公司(如菲利浦·莫里斯)只是接受了调查。广泛的走私以及由此导致的税收损失最终迫使加拿大政府于1994年初又降低烟草税,结果加拿大中部的烟草产品价格立即下降了一半。[80] 走私对跨国公司的间接影响,可以从阿尔巴尼亚的例子中看出来。阿国国家统计局局长承认,在该国马路上行驶的50万辆汽车中有60%是奔驰车,其中的九成是刚从西欧偷来的。[81]

中国的海关估计,每年因走私所导致的税收损失高达150亿美元,占合法进口额的10%以上。[82] 根据中纪委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提交的一份报告,1991年至1998年期间被查获了4,200宗走私案件,涉案金额达1,300亿美元,这一数字与以往每年作出的估计差不多。中国驻外外交和商务使团对1,300宗走私案件负有责任,涉及600亿美元的金额,走私物品不仅包括汽车,还有石油产品、设备、化工产品、钢材和电子产品等;从1994年到1998年,外交部总共进口了75,300辆免税汽车,免税税值达190亿元人民币(合23亿美元)。走私大案的发生地集中在广西北海、广东汕头和湛江以及山东青岛和福建厦门。[83] 上述数据仅指已被查获的案件,并不反映走私规模的总体趋势。

尼耳玛尔·钱德拉注意到中国大陆和香港的贸易统计出入非常大,香港政府统计的对大陆出口额高于大陆海关统计的自香港进口额,差额高达4,410亿美元;仅在1994年至1997年期间,两者数字的差距即高达每年850亿美元,这几年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超过大陆自香港的进口7倍。将之视为加工贸易进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为其数量远没有这么大;除了在华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大规模逃避开具发票外,中、港两方数字的差距源自“为避税而从香港广泛走私”,“所需外汇可能来自出口,但这种出口没有被北京所记录,却出现在香港的统计上”。[84] 显然走私活动与在华外资企业的经营混杂在一起。Ting Gong认为[85],除了外资企业外,在推动地方企业自负盈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权力下放”过程中,经营不良的企业有时也会走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

由于中国一直用出口退税来刺激出口,出口退税凭证可使出口商获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的进口中间品,于是伪造出口退税凭证便成为企业普遍运用的手法;走私的“产业化”因此造就了声名远扬的“灰色渠道”,从而让企业得以用扭曲的竞争方式牟取利润。当中国的经营者们(不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被征收30%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他们的竞争者们却仅仅支付5%的关税时,前者是很难视而不见、作壁上观的。[86]

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中国的许多企业往往通过出口不开发票来建立这些“灰色渠道”,然后把逃出中国的资本以“假外资”的形式再投资回中国,以便享受合资企业特有的减免关税和国内税收的好处。但自1997年以来,“灰色渠道”却越来越多地被用来从东南亚、韩国和日本走私商品进入中国,这些国家货币的贬值提高了其出口竞争力。官方数据显示,走私的范围涉及到许多经济部门,如汽车工业、电子工业和石油工业,仅1997年就有10多万辆汽车和摩托车被走私进入中国,约占汽车工业合资企业总销量的四分之一,国内汽车价格因此下跌了20%。走私还加剧了内需不振、扩大了收入不平等,使通货紧缩更加严重,也为某些利用“灰色区域”的外资公司提供了竞争机会。

由于新生长的“机会”和持久性的“免罪”而得以发展的走私网络,已构成对宏观经济的冲击,因此中国政府继逮捕了负责边界守卫的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成立了听命于中央政府的反走私侦察局(有6,000人)之后,又于1998年夏季发起了对军队、武警和司法系统经营活动的整肃。[87]

广泛的走私和牵扯到高层人物的反走私运动,对权力下放、腐败和犯罪化之间的联系作出了最好的解释。功能主义和文化主义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有助于理解它的意义和可接受性,但这两种观点忽视了政治和伦理范畴的影响,而后两者同样是中国文化和传统的组成部份。本文的分析也可以解释中国在现实中再次集权的进程,因为再次集权的重点实质上是针对经济权力下放过程中军队、公安和司法系统等国家机构的行为。打击腐败和犯罪化的新攻势与以往不同,其目标是重申中央政府在关键性国家机器运转中的权威,以协调关键性国家机器与党化国家的关系。中国的现实制度并不像巴西、泰国或印度那样为罪犯提供成为国家代表者的机会[88],而是像墨西哥那样为国家的代表者提供成为罪犯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运动可能瞄准高层人物就丝毫不会令人惊讶了,这意味着推动这场运动未必完全是为了稳定和生存的理由。不管这种疑团重重的反腐败斗争涉及到哪些问题,腐败和犯罪化(无论是“手段化”还是非政治化)都将长期成为中国社会以及政治辩论的中心议题;在某种政治转型方案下,甚至可能出现象实行新兴总统制民主政体的台湾或墨西哥那样的情形,即这些长久以来的问题变成关键性政治问题。

(岳健勇翻译,各章标题为本刊编辑部所加)

【注释】
[1] Cf. Susan Shirk, "Playing to the Provinces: Deng Xiaoping's Political Strategy of Economic Reform," Studies in Comparative Communism, Vol.23, 1990. 有关分权化的比较研究参见James Mano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Decentralization, The World Bank, 1999.
[2] 这些观点由萨克斯J和Woo, W.T.提出,“中国、东欧和前苏联经济改革的结构因素”,《经济政策》(18),1994年,第102-145页;裴敏欣:“国家社会主义的微观基础以及经济转型的方式”,《共产主义和后共产主义研究》,卷29,第2期,第131-145页;金·奥依与安德鲁·瓦尔德:“转轨中的邹平:华北农村的改革进程”,哈佛大学当代中国系列,1999年;伊弗·西特罗:“中国转轨的长征”,《东西方比较研究》(法国),1999年,卷30,第2-3期,第303-323页。
[3] 引自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巴黎,香·弗拉马里昂出版社,第40页。
[4] 有关的定义和关于中国腐败问题的文献可参见美拉尼·马尼翁:“毛之后中国的腐败控制问题”,《问题与研究》(台湾),卷34,1998年9月号,第2-4页。
[5] 参见美国总会计署:“洗钱:财政部打击金融犯罪执法网络”,1991年3月18日,引自罗伯特·凯利、秦克林(音译)、鲁弗斯·莎茨伯格:《美国有组织犯罪手册》,格林伍德出版社,西伍德,康涅狄各,1994年版,第313页。
[6] 参见参议员马森和拉舍尔的报告,1992年12月1日出版,引自让·德美拉德:《犯罪与法律》,巴黎,多米诺-弗拉马里昂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
[7] 参见世界银行:“平息风暴、吸取教训”,1999年,第50页。
[8] 国际劳工署研究中心(日内瓦)主任让-米歇尔·塞尔维斯的声明。
[9] 阿隆·库马尔:《印度的黑色经济》,新德里,企鹅出版社,1999年版,第53-56页。
[10] 出处同上,第74页。
[11] 出处同上,第79页。
[12] 夏兴元等,《中国地下经济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3] 引自赵人伟的文章,载《经济研究》(北京)1989年第12期。
[14] 王安培,“租金规模的动态考察”,《经济研究》(北京),1995年第2期。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的分析与预测》,第228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 何铿(音译),《新华文摘》1997年第5期。
[17] 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第326页,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18] 参见新华社1998年8月30日电,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9年9月7日。
[19] 余国强(音译),《中国日报》1997年4月30日第4版。
[20] 何清涟,上引文,第232页;张为民(音译)、魏景发(音译),《经济研究》(北京),1995年第8期,转引自中国新闻社1996年4月12日电。
[21] 第一种估计参见詹晓莉(音译)的文章,载《学理论》(北京),1999年第2期,转引自《中国内陆》1999年5月号,第38-39页;第二种估计参见《中国日报》1999年3月4日,转引自《经济日报》。
[22] 《经济学家》(英国),2000年1月29日。
[23] 李实、赵人伟,“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研究》(北京),1999年第4期,转引自甫吉兰(Guilhem Fabre)的“中国:不平等的陷阱”,《政治与社会问题》(法国),第834期,2000年2月11日,第37页。
[24] 参见世界银行:“中国:平息风暴、吸取教训”,第50页,1999年。
[25] 参见王安培:“租金规模变动的再考察”,《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第60页。
[26] 参见英国《金融时报》1999年8月18日;另一个例子是,据一项官方报告,1997年回扣和腐败金额超过50亿美元,大致相当于中国政府采购支出的5%。见《金融时报》(英国),1998年11月16日。
[27] 甫吉兰(Guilhem Fabre),“中国:通胀之风吹向何方?”《外交世界》,1989年5月号。
[28] 参见《商业周刊》1999年12月6日,第22页。
[29] 参见尤里·阿法纳西耶夫,转引自甫吉兰(Guilhem Fabre)的“新阶级:中国转型的反映”,《转型》,卷35,1994年第2期,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出版。
[30] 王安培,《经济研究》(北京),1998年第7期,第63页。
[31] 《金融时报》(英国),1999年12月17日。
[32] Ricky·董,“中国大陆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与研究》,卷32,第1期,第3-4页。
[33] 《中国日报》,1998年6月15日,第1版。
[34] 王安培,《经济研究》(北京),1995年第2期。
[35] Ting Gong,“90年代中国腐败的形式与特点:连续性中的变化”,《共产主义与后共产主义研究》,1997年,卷30,第3期,第280页。
[36] 樊纲,转引自《中国经济趋势》(法国),1997年第1期。
[37] 让-弗朗索瓦·胡谢和严向军(音译),“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国有企业”,《第三世界》(巴黎),卷47,1996年7-9月号,第618页。
[38] 参见新华社1998年3月6日电,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8年3月11日;《商业周刊》(美国),1999年11月8日,第42页。}
[39] 方权(音译),《证券市场周刊》副主编,转引自《商业周刊》1999年11月8日。
[40] 大卫·华尔,“中国经济特区”,转引自希尔顿·卢特的“中国的腐败:已成制度性否?”,《亚洲概览》,XXXVI,1996年8月号,第746页。
[41] 乔·斯徒威尔,“中国的核弹”,《中国经济季刊》,1999年。
[42] 希尔顿·卢特,上引文,第747页。
[43] 乔·斯徒威尔,上引文,第43页。
[44] 《宗教的社会学》,加里马达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45] 我从希尔顿·卢特的上引文(第749页)中借用了这一公式以解释印度的情况,
[46] 出处同上,第750页。
[47] 让·德美拉德,“三年后日内瓦的呼吁”,《内部安全高级研究手册》IHESI,卷36,巴黎,1999年第2季度
[48] 我从让·德美拉德的《犯罪与法律》(第29页)借用了这一有用的分类。
[49] 参见《世界》2000年2月26日转载的德国情报机构的特别报告。
[50] 参见美拉尼·马尼翁之上引文。
[51] 参见人类学家克里斯琴·葛弗雷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RD)/Most/在有关腐败和犯罪化的毒品问题研讨会上的交流文稿,巴黎,IHEAL,2000年2月。
[52] 乔治·施瓦茨曼,法新社1997年9月10日电。同一领域流传的另一个笑话是:“如果枪毙所有的党员贪污犯,肯定有冤枉的;如果隔一个枪毙一个,肯定有漏网的”,法新社1997年9月12日电。
[53] 对这一观点的一个有趣的陈述,参见何伟和王万珠(音译):“转型期寻租腐败的理论述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夏季号,第26期,第149页。
[54] “中国的腐败:政治的产物”,《发展世界》,巴黎,1998年,卷26。另参见“腐败和它的阴影:关于中国腐败的一个人类学观点”,《中国季刊》,1992年,第403-416页。
[55] 伊弗斯·梅尼,“国际腐败”,《新观察论坛》(巴黎),埃德·梅森纽夫及拉罗斯出版社,1999年,第73页。
[56] 杨继绳,“权钱交易者怎么样化公为私?”,《经济参考报》(北京),1997年4月15日。
[57] 基里·法拉雷尔·瓜利古斯,“俄罗斯的犯罪问题”,《运动》,1999年第6期(11-12月);另参见同一作者:“理解俄罗斯经济和金融犯罪演化的因素”,《内部安全手册》,IHESI,第36期,1999年第二季度;“俄罗斯苏维埃和后苏维埃时期的私有化和政治变化”,Beatrice Hibou,《国家私有化》,卡尔萨拉出版社1999年版。
[58] 雅克·安德里奥,“中国:共同化的经济,分崩离析的政府”,《第三世界》(巴黎),卷37,1996年7-9月号(第147期)。
[59] 甫吉兰(Guilhem Fabre),“犯罪的猖狂:冷战后的贩毒、洗钱和金融危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Edde l'Aube, 1999年,第46页。
[60] 让-德美拉德,《犯罪与法律》,上引文,第24-26页。
[61] 克里斯琴·葛弗雷的实地报告(IR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Most/毒品研究项目,1998年。
[62] 卡尔·A·特洛基(编辑),《东南亚的歹徒、民主与国家》,康乃尔大学出版社,伊萨卡,纽约,1998年版,第10页。
[63] 关于墨西哥的情况参见让·里弗罗斯的《墨西哥的天堂之路》,巴黎,勒·哈尔马坦出版社,1999年版;安德烈斯·奥本海默,《濒于混乱:游击队、股票掮客、政客及墨西哥通往繁荣之路》,波士顿,利特尔·布朗出版社,1996年版;甫吉兰(Guilhem Fabre),《犯罪的猖狂》,上引文,第五章。
[64] 黄天祥(音译),《中国改革报》(北京),1999年2月23日,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2000年1月8日。
[65] 何清涟,上引文,第323页。
[66] 《人民日报》,1997年5月24日,转引自《中国新闻分析》,1997年9月15日。
[67] 甫吉兰(Guilhem Fabre),上引文,第43页;以及新华社1998年9月16日电,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8年9月18日;《中国日报》,1999年1月18日,第1版。
[68] 《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
[69] 参见新华社1999年9月15日电。
[70] 《大公报》(香港),1994年7月26日,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4年7月29日。
[71] 《中国日报》,1994年10月18日。
[72] 《大公报》,1996年2月4日。
[73] 《远东经济评论》,1994年6月9日,第23页。
[74] 参见“关于调整、扩大和加强公安和武装民兵”的政治局指示,《争鸣》(香港),1995年3月号,第18-19页。
[75] 《争鸣》(香港),1994年1月1日,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4年2月2日。
[76] 新华社1997年7月10日电,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7年7月10日。
[77] 新华社1998年11月15日电,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8年11月18日。
[78] 《人民公安》(半月刊),1999年1月25日,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9年4月2日。
[79] 中国新闻社1996年2月23日电,转引自SWB/BBC亚太报导,1996年2月28日。
[80] 《金融时报》(英国),2000年1月6日。
[81] 哈里·摩尔,“奔驰车在土匪经济中炙手可热”,《商业周刊》,1999年10月25日。
[82] “关于城镇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分析和建议”,《经济研究》(北京),1997年第8期。
[83] 《争鸣》(香港),2000年1月号,第15-16页。
[84] 尼耳玛尔·K·钱德拉,“外国直接投资与国内经济:中国的新自由主义”,《经济与政治周刊》(新德里),1999年11月6-12日期,第3205页。
[85] Ting Gong,“90年代中国腐败的形式与特点:连续性中的变化”,《共产主义与后共产主义研究》,卷30,1997年,第3期,第283-284页。
[86] 《远东经济评论》,1996年12月5日,第63页。
[87] 甫吉兰(Guilhem Fabre),“东亚危机中的中国”,《经济与政治周刊》(新德里),1999年11月6日。
[88] N·K·辛格,《犯罪与腐败的政治:一个前中央调查局官员的谈话》,新德里,哈勃斯·科林斯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