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2 Issue 4 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
关于公民社会问题研究的综述
一、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辨析
二、国外的相关讨论
三、国内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的初步研究成果
【注释】

20世纪晚期的中国的改革开放促使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国内学者试图描述刻划这些变化的努力中,有一个课题是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这一课题涉及对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认识,因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回顾,概括地介绍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学术界近年来的研究状况。

一、关于公民社会的基本概念辨析

1. Civil Society vs. “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及“民间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直接译自Civil Society。在汉语世界里原来并没有与Civil Society正相对应的中文概念,也很难找到与Civil Society的对应事物。[1] 在汉语学术界,Civil Society有三个流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若仔细分析其内容就会发现,这三个译名份别指明和强调了作为一种特定社会现实的“Civil Society”的不同侧面。

据美国威斯康辛大学历史系林毓生教授的研究,“公民社会”是Civil Society的本意,源自希腊雅典的“城邦政治”。因为雅典公民的社会范围与城邦政治的范围重合,公民社会其实是城邦政治的同义反复。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因为离开了对城邦政治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处于非公民状态,甚至是非人状态,故而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离开城邦者非神即兽”。[2]

“市民社会”则是西方17世纪以来发展出来的概念,它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经“社会契约论”的推导,社会与邦国才会出现对位而立的状态。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佛格森意识到市民社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能确定社会相对于国家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不仅能确保自由,而且能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财富的增加刺激了市民的物欲,而物欲的泛滥又会侵蚀维系传统政治的公民道德。佛格森的这一认识直接影响到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确立,也间接影响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民间社会”指的是西方近代民族国家产生后,伴随着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而出现的个人以私人身份追求其自身利益的“私域”社会,它包括民间组合、民间社团、民营企业、私立学校、独立媒体、社区自治、教会等等。最初,这个以“私域”出现的社会只是被统治的对象,在政治领域中无关紧要。但是逐渐地,主要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自由结社,通过对公众话题的讨论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一个超乎个人的“公共领域”得以诞生,并且开始在公共决策上产生影响。既独立于邦国之外,又能够进入政治过程,是西方国家中民间社会的主要特徵。

上述几种译名包含了Civil Society概念中的若干基本要素:一个公共权威之外的私人活动空间(市场、家庭、社团等);由私人活动中逐渐产生的公共领域(从早期的咖啡馆到后来的政党和大众传媒);一个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等等。这些要素分别和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前面提到的三个译名当中。比如,“市民”一词强调历史上资产阶级市民与Civil Society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Civil Society中“私”的一面。“公民”的概念则突出了Civil Society中公众所扮演的角色:在法律保护之下自由地交换看法从而形成“公共意见”。最后,“民间”一词包含了一种与国家并存而且至少不是在国家直接控制之下的社会的观念。[3]

通过以上对Civil Society概念的辨识,可以从中了解到这一概念本身的多重意蕴,同时也可以看到把这一概念运用于中国语境时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在中国研究Civil Society可以采用“公民社会”的译名。这并不是排斥“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的译名(这两个译名均有一定意义,是不可以排斥的),而是基于以下这样几个理由:第一,中国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而不是象西方国家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城市;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市民社会”更具涵盖性;第二,中国历史上直到近代一直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如行会、帮会、寺院等,这种传统中国的民间社会是私性很强的社会,具有特定的文化品格,虽能够独立于邦国之外,但在平时却不能进入政治过程,与现代化存有一定隔膜,因此采用“公民社会”比“民间社会”能较好地解决与现代性契合的问题;第三,从政治文化的角度讲,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特别需要启蒙、培育与公民社会相契合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故而采用“公民社会”将会有助于培育公民意识,塑造公民性格。

2. 公民社会的典型特徵

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应具如下要素:(1)个体主义。这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5)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6)社会自治。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徵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徵和文化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二、国外的相关讨论

1. 公民社会的历史渊源及其现代发展

在西方国家主张“社会存在于国家之外”的理论渊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就包括有这种思想。但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则是在17至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欧美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

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再度兴起,起初它主要被西方的一些左翼学者和东欧的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与阐释理想社会。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知识界的主流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各个大学纷纷成立公民社会研究团体,公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繁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90年代后公民社会理论开始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散到世界其它地区,这些国家的学者和知识分子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的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的建构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国外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徵及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2.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徵

概括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徵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私人领域(或称“私域”)。这种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各种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个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中,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应享有充份的自由,其隐私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志愿者社团。这种志愿者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人们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第三,公共领域。当代这方面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他认为公共领域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是一种非官方的范畴。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它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徵。[4]

第四,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社会现实社会和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5]

3. 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解其内部的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但是国家具有自我扩张的倾向,若无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会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个共识,即一个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二,“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国外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政体下,公民社会和国家之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和谐共处。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认为,民主体制下惟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社会共存;在这种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地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权力过渡扩张而侵犯公民权利;双方中任何一方过于弱小,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6]

第三,“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并为它们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它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

第四,“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群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相互补充,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如萨拉蒙等人提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7]

第五,“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合法的行为。[8] 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公民社会也许是惟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9]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种观点并不能涵盖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所有讨论,只是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概括。

三、国内学术界关于公民社会的初步研究成果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和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趣逐渐升温。这方面的论文和学术著作愈来愈多。但相较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说,国内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尚属初步,评述性多,独立研究少;一般化地论述多,创新性见解少;抽象地、概念化地论证多,实证性研究少。尽管如此,这些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初步成果毕竟为我们进一步的开掘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以下有选择地作简要介绍。

1. 认识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

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才终于有可能部份地摆脱毛泽东时代的政治教条和政治束缚,开始重新认识改革前中国社会基本体制的特徵,这是研究转型期公民社会问题的基础和起点。简单来说,从1949年到1979年期间,中国的基本制度特徵可以用“全能主义政治+总体性社会+计划经济”来说明。

已故的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曾把毛时代的中国政治制度定义为“全能主义(totalism)”的国家,这个词是他从极权(totalitarianism)一词抽取出几个音节自造出来的。邹所认识的毛时代的中国制度其实与典型的极权体制并无实质性差别,但他没有使用极权体制这个通行的政治概念,而是造了一个词来替代,或许是因为极权主义这种体制(通常以1930至1950年代的苏联和1930至1940年代的德国为代表)在国际社会的名声实在太糟的缘故。

后来,国内社会学界的一些学者接过了邹的名词,提出了“总体性社会”这个概念,以此来描述1949年后在中国大陆建立起来的制度。其特点是执政党以国家的名义对经济以及各种社会资源实行全面的垄断,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三个领域高度重叠,国家政权通过自上而下的统治机构对民间进行无孔不入地控制。国家对绝大部份社会资源进行直接垄断,这里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而且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也就是说,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在这种单质构造的国家中,政治结构的横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经济中心、意识形态中心高度重叠。意识形态是高度划一的,政治则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它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执政党奉行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通过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整合人们的思想与行为,久而久之,人们的从思维方式到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乃至语言、穿着都高度一体化、单一化了。[10]

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的“一化三改造”运动[11]基本上消灭了私营经济和私有产权制度,摧毁了民间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实际上把民间社会从根子上铲除掉了,使得过去的“国家──民间社会──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政府直接依靠国家机器统治民众,中间没有一个作为缓冲层的民间社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很差,中间组织的作用极其微弱,控制系统很不完善;全部社会生活呈现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由于缺乏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民众的意见表达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级有很大的距离,容易导致疏离和对立。

建国以后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实质上是一种统制经济,仿照苏联模式而建,并与全能主义政治和总体性社会相配合。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对经济资源施行高度垄断,对全社会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实行严密的指令性计划。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企业被政府统制的很死,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企业完全成为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属物。因此,使得民营企业和民间经济几乎消失殆尽。这种体制的弊端除了效率低下、大起大落、物资匮乏等问题外,还集中表现为:其一,理想的计划经济所需要集中和处理的信息量,大大超越了人们掌握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它力图控制不可控制的东西,结果是造成经济畸型发展与结构严重失衡;其二,计划体制使得由中国民众长期牺牲、奉献而形成的几十年的高积累率并没有能够充份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为了达到一定的发展水平,所付出的代价十分高昂。[12]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位制度”的国家。所谓的“单位制度”是指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了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而设立的组织形式。由于复杂而深远的历史原因,中国的“单位制度”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的三位一体功能。从组织学角度看,单位是国家管理公有体制内人员的组织形式,它的组织元素以公职人员(拥有公职、享受社会主义福利承诺、包括干部与工人)为主体,按照一定的宏观结构,形成国家权力均衡机制的基本细胞。从经济学角度看,单位一直是控制国家经济命脉、保障和容纳文化与物质生产力的重要实体。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单位是标志城乡区别的社会集团,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它决定了人们的职业、身份、消费能力、价值观念、人生经历、行为方式乃至社会地位的高低。此外,单位还是中国通往权力之路的入场券。[13]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城市中的就业者基本上都隶属于某一个工作单位,换言之,当时城市中的人群是生活在“单位”之中。如果把人民公社也作为单位来考察的话,那么可以说当时的国民都生活在“单位”之中,尽管公社与一般意义的“单位”有很多不同。国家通过单位制度管制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得国民应该享有的各项自由与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因而严重地束缚了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2. 转型期的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一的国有制发展成为公有制占优势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群体和私营企业主群体以及合资、外资经济呈现出快速扩张的趋势。从原有体制中间和边缘产生了一些新社会群体。

其一是个体劳动者群体,即民间所谓的“个体户”。这一群体指的是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劳动,独立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阶层。其组成主要有待业青年(当时的下乡返城知青与中学毕业后不能就业的青年)、社会闲散人员、退休职工和部份农民等,此外还有一些“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自1978年以来发展迅速,到1987年底,仅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城乡个体户就达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拥有资金236亿。如果把合伙经营和无照经营者加上,全国个体经济从业人数达到3,000万人以上,约占全社会劳动者的5.7%。其二是私营企业主群体。据一些研究者推算,全国城乡有私营企业40万家以上,个别私人企业已成为拥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资产的现代化工厂。[14] 其三是新中产阶层。一些新兴职业如经纪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券商以及股东、非散户股民等相继出现;另有一些虽非新兴职业,如演员、记者、医生、金融机构职员等,但整体收入与财产均有较大增加。以他们为主体,构成了一个新生的中产阶层。他们的经济收入是一般企业职工的几倍、几十倍,拥有高于人口平均数的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

笔者认为,所有这些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国家──民众”二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国家──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民众”三层结构。

3. 关于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乐观估计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所的邓正来于1992年至1997年间专门就中国的公民社会(他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译法)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文章。[15] 他在文中指出,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因此,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替代“权威本位(转型)观”。

他提出,中国的市民社会应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中国的市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体、社团和利益集团构成的,其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也不包括自给自足、完全依附于土地的纯粹农民。在中国的市民社会中,企业家阶层与知识分子是中坚力量。因为企业家是营建、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而知识分子在教育、启蒙、文化建设、研究、理论指导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是推进和指导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知识源泉和动力源泉。中国的市民社会所追求的目的是要促进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进而实现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及现状,邓正来主张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他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积极的良性互动关系决定着中国现代化的前途。

民办的“世界与中国研究所”在李凡的主持下,经过几年(1994年至1998年)的准备和努力,于1998年在海外发表了题为《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的著作。[16] 书中分析了中国市民社会的背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自由的“空间”、基层社会组织──单位制的变化、中国新社会阶层的出现、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变化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和市民社会的前景等问题。李凡在书中指出,正像在中国20年的改革开放中出现了市场经济一样,在社会领域里也出现了市民社会这样的重大变化。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化是和市场经济变革相联系的,但是又有区别。这两大变革构成了中国20年改革开放的最主要内容之一。对于市场经济人们了解得很多,但对于市民社会人们了解得就很少。因此十分有必要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李凡特别指出,中国走向现代的市民社会的进程仅仅是开始,但在4个层面上开始出现了一个现代社会的特徵:即社会成员有相当大的自由、国家开始与社会分离、社会自己管理自己、并与国家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中国的市民社会仍处在刚刚发展的阶段,其内部结构也是很不成熟的,但它的前景是乐观的。

李凡认为,强大的个人自由的要求将是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因素。这种因素一旦被激活,将很难再被束缚起来。实际上中国市民社会的内在冲动已经被激活,在这样的动力下,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这两大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因此作者认为,在这样的前景下,个人的自由、社会基层组织自治的发展、更为广泛的有力量的社会阶层的发展和已经活跃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社会自治、自主、自我管理、与国家的分离、民主的需求已经在中国进行一场静悄悄的革命。该书的可贵之处在于,它着重于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尽可能地贴近中国的实际,对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清华大学历史系的秦晖在“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17]一文中提出:“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既不是被租佃制度严重分裂的两极社会,也不是和谐而自治的内聚性小共同体,而是大共同体本位的‘伪个人主义’社会。与其他文明的传统社会相比,传统中国的小共同体更弱,但这非因个性发达、而是因大共同体亢进所致。它与法家或‘儒表法里’的传统相连,形成一系列‘伪现代化’现象。小共同体本位的西方传统社会在现代化起步时曾经过‘公民与王权的联盟’之阶段,而中国的现代化则可能要以‘公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为中介。”作者认为,改革时代的中国除了公民意识在成长(尤其在城市中)外,最显著的变化是小共同体(如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在经济、政治与文化各层面的突显(尤其在农村)。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遭到来自各方面的的议论和批评,但是从“公民与小共同体联盟”、促进大共同体解构、建立公民社会与公民国家(民主政体)的角度看,这种小共同体的兴起与西方历史上的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样是有正面意义的。

4. 另一种判断:中国出现了“公民社会”吗?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要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进行反思或检讨,以及对正在兴起的中国公民社会提出置疑。

例如,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的方朝晖于1999年发表了“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18],对国内关于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研究提出了不同见解。方朝晖在文中强调指出,90年代国内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最重要的误区就是忽视了中西“市民社会”和现实社会政治结构之间的同质/异质关系,“想在西方现代化道路中找到对中国来说可以模仿的东西”。西方市民社会的发生背景和中国的文化历史传统相差甚远,如果说当代中国已经有或者正在形成所谓的“市民社会”的话,那么这个“市民社会”与西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市民社会实在很少相似之处。

方朝晖进一步指出,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对我们的启发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私人利益体系”(即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社会”)的诞生,而在于西方市民社会思想所包含的一种“社会至上”的理念对于中国未来的现代化来说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他认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后发现代化国家,市民社会的发展至少应经历三个过程:一是国家干预;二是社会自治;三是政府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基础。后发国家政治民主化过程的完整实现只有在社会机体得到了健全发育、社会空间的理性化过程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完成的情况下才有充份的基础。

原中国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梁治平则试图从一种解释的立场重新检讨Civil Society与中国的“民间”、“民间社会”。他指出,中国的学者、官员和民众,作为历史的参与者和社会行动者,有他们自己的关于“社会”以及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解和观念,而这种理解和观念并不能简单地由Civil Society一类概念加以说明,更不能被它所取代。由于这种对行动者观念世界的忽略,把一个具有西方起源的概念“强加”于一种异质的社会现实的情形便益发突出了。因此,有必要把中国的Civil Society之出现或重现置于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本土背景之下,同时从历史传承和社会变迁两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解析。[19]

梁治平在他的论文中以丰富的中国历史和文化知识对“民”、“民间”、“民间社会”进行了正本清源式地考察,并且厘清了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区分。他在论文最后总结道:由于中国社会仍处于快速变化的转型时期,现在要预测中国未来的社会形态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为时尚早。不过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那就是,无论变化如何迅疾和剧烈,人们总是无法割断历史与现在和未来之间的联系。我们业已目睹了八十年代以来“民间”的重现以及国家──社会关系方面的某些变化,我们现在能够说的是,这个既是现实的也是观念的“民间”仍具生命力,它不仅将继续存在下去,而且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无法避开的历史前提。因此,未来的可以想见的社会将建立在这个“民间”的基础之上而同时超越它。而要了解和推进这一社会进程,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这个社会的历史,理解社会行动者的内在世界。

上海大学的朱学勤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引用林毓生的话说:中国大陆90年代当下的现实状况是,“逃避政治权威”的个人的“私的领域”(private sphere)现在当然比以前扩大了,但“公共领域却并不因个人在‘私的领域’的活动空间的扩大而能建立起来。所以,现在大陆上的‘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很难演变成为公民社会,也很难导致法治的建立或促进具有‘公共领域’的‘现代的民间社会’的发展。当然更谈不上经由‘公共领域’的发展使‘现代的民间社会’进入政治过程。‘拟似或半吊子的市民社会’是贪污、腐化、走后门,几乎一切事务皆须依靠私人或拟似的私人关系,以及帮会、地方势力等‘私’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温床。”[20] 朱学勤在此后的文章中也重申过类似的观点。[21] 这是迄今为止在公开发表的文献中见到的对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研究最尖锐也最具代表性的的批评意见之一。

笔者认为,对中国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论与现状存在各种不同意见是十分正常的,这恰恰体现出中国现在所处的历史时期的多元化特徵。通过各种见解的学术阐释、论辩和切磋,必将会促使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向纵深发展。

【注释】
[1] 在汉语学术界,较早讨论Civil Society译名的是王绍光1991年发表在《二十一世纪》上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提出上述三个译名之外,还提出了Civil Society的另一层含义,译为汉语是“文明社会”。
[2] 林毓生,“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与‘现代民间社会’”,载林毓生的《热烈与冷静》,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3]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1年,第1期。
[4]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性变迁》(英译本),剑桥:政体出版社,1989年版。
[5] 参见何增科主编的《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
[6] [美]迈克尔.伯恩哈德,“第一次转轨之后的公民社会:波兰及其它后共产主义国家民主化的困境”,《共产主义和后共产主义研究》,第309─327页。
[7] [美]莱斯特.萨拉蒙和赫尔穆特.安海尔,《公民社会部门》,1997年,第34卷第2期。
[8] 《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5月第1版。
[9] [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59─60页。
[10] 孙立平、李强、沈原,“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11] “一化三改造”:即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实际运作中,工业化的主题被淡化,主要进行的是对所有制的“三大改造”。
[12] 林毅夫,《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第2─14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3] 杨晓民、周翼虎,《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14] 朱光磊等,《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15]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16] 李凡,《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明镜出版社,1998年出版。
[17] 秦晖,“从大共同体本位到公民社会”,《问题与主义》,长春出版社,1999年12月。
[18] 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19] 梁治平,出处同注[3]。
[20] 朱学勤,“从一支烟到一本书”,1997年第6期《读书》。
[21] 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书斋里的革命》,长春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