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7 Issue 4 无产阶级专政与“有敌推定”
无产阶级专政与“有敌推定”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发表了《共产党宣言》。许多人曾经以为,这个宣言“敲响了资本主义制度的丧钟”。150多年过去了,资本主义制度并未像这两位革命导师预言的那样走向没落和崩溃。另一方面,按照《共产党宣言》指出的方向,1917年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然而,苏联这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运转了72年之后,像个泥足巨人一样轰然倒塌。一个巨大的社会主义实验宣告失败。1949年,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建立了堪与苏联相形见巨的第二个社会主义大国,当时以这两个大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阵营几乎占据了地球上政治势力的半壁江山,引起了西方资本主义世界的巨大恐慌,并直接导致了冷战格局。但毛泽东的社会主义只走了短短30年的路程就陷入穷途末路。拯救毛式社会主义并使它延续至今的,是被毛认为属于“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邓小平。邓的方法是切除毛主义的部分病灶,并输入一些资本主义的血液。 

    现在世界上还自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只剩下了中国、朝鲜、越南和古巴。朝鲜民不聊生,国际形像极差。越南正努力进行与中国类似的改革。笔者对古巴不够了解,不便过多置评,但仅从它的领导人已老病到了站立不稳的地步还占着权位不放手这一点,就不能对它评价太高。中国虽然还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国家,但除了共产党的领导和无产阶级专政这两条还未改变以外,其它都已面目全非。正如毛泽东所耽心的那样,虽不是全面地,但也是大面积地“复辟”了资本主义。其实,说“复辟”并不准确,因为1978年以来中国从来就未完全资本主义化过。 

    如果按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观点来判断,从社会主义实践的全面失败,似乎应该得出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必然替代资本主义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一结论;而如果依然承认马克思主义是正确的,或者承认其有着相当多的合理部分,那么就需要对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成功做出解释。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不想清楚这个问题,现在依然还在坚持着的社会主义实验恐怕也不会得到乐观的结果。问题究竟何在? 

    如果将司法领域的“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概念引伸到社会制度层面上来,或许可以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兴衰问题做出一个解释。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在本质上,无罪推定是一项宪法原则,它彰显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蕴含的人权精神。它的表述方式为: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把他当成无罪的人对待;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而与“无罪推定”相反的“有罪推定”则认为:一个人一旦被控犯有某种罪行,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可以先入为主地将他视为罪犯;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依据,即使法律上与事实上均无直接依据,也可以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他若不认罪,哪怕残酷刑讯也要达到将其治罪的目的。在司法活动中,这后一种观念的实质就是:除非一个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便是有罪!这是集权专制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是权力专横擅断的标志。 

    若将“有罪推定”原则换一个字,变成“有敌推定”,然后用“有敌推定”原则来认识两种社会制度,我想就可以推出如下结论:资本主义虽有许多与生俱来的弊端,但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民主制度与宪政理念实际上是一种“无敌推定”,那就是,在这个社会中,政府不存在政治上的敌人;需要被法律制裁的仅仅是杀人、纵火、抢劫、贩毒等刑事罪犯,而思想是可以自由表达的,与政府不同的政治见解不被认为是犯罪。而在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当权者们一开始以实现社会公正为已任、以解放全人类为理想,但他们无一不把无产阶级专政当成统治的工具和手段;为了更顺利地达到目的,他们往往把一切与自己不同的思想视为异端,把一切与自己政见不同者视为敌人,不惜从思想上压制甚至从肉体上消灭。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敌推定”原则。手段既然被强权扭曲,公正的目的自然也就无法达到了。 

    马克思殚精竭虑,创立了一整套消灭资本主义的理论。然而,受马克思思想之惠最大的恰恰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因为它没有把马克思当作敌人来消灭,而是把敌对的批判变成了改善自己制度缺陷的有利因素。 

    马克思呕心沥血,穷毕生之力为无产阶级寻求福祉,为无产阶级的解放设计了从社会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然而,受马克思主义之害最烈的恰恰是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了的社会主义制度。它防资本主义如洪水猛兽,拒绝一切资本主义文明;并且在马克思所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下,无一例外地走向领导人专权,无一例外地在社会内部寻找、制造和消灭敌人,因而也无一例外地扼杀了社会的活力,从而导致僵化和封闭。于是,理想成为遥不可及的天国,而现实则成为难以走出的籓篱。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核心是:私有制乃万恶之源。但他没有来得及看到的是:公有制同样也可能是万恶之源。想一劳永逸地铲除恶,结果却只能使恶更加泛滥;切合实际地限制恶,才是当务之急,而且,用善的方式来去除恶,远比用恶的办法来改变社会更有效。这后一种思路意味着,除了把那些杀人、放火、强奸等用暴力剥夺别人生命、财产和尊严的刑事重犯看成是全社会的敌人以外,任何异端思想和不同政见都不是敌人。 

    可以设想,如果资本主义的德国和英国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当作阶级敌人予以消灭的话,那么后来资本主义制度的许多改进都失去了可供借鉴的理念。沙皇俄国把列宁和斯大林等人当作政治犯予以流放,但并未剥夺他们的生命。倒是列宁在革命成功后毅然决然地枪毙了沙皇和他的全家,开了无产阶级专政从肉体上消灭政敌之先例。事实上,后来死于斯大林暴政下的人,其中大多数并非资产阶级分子,而是无产阶级自己。毛泽东的中国革命,从一开始就同时进行着对外部敌人的战斗和对内部敌人的整肃。红军初创时期就对所谓“AB团”大肆捕杀,其理由是,“AB团”是藏在革命队伍内部的阶级敌人;共和国建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杀了1百多万人,理由是,这些人是旧政权留下来的阶级敌人;1957年“反右”运动一下子将数十万知识分子打成右派,理由是,他们是思想上的阶级敌人;1959年的“庐山会议”将开国元勋彭德怀打落马下,理由是,他是党的敌人——反党集团的头目;此后的所谓“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将以刘少奇为代表的整个党政系统完全打了个稀烂,并且消灭了其中许多人的生命,理由是,他们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是整个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敌人。现在想一下,在这种制度层面上“有敌推定”思想的指导下,有多少无产阶级的精英分子和无辜者惨遭冤假错案的迫害和枉杀!所以中国推行改革开放的最初标志,就是胡耀邦大举平反冤假错案! 

    在任何实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国家中,都未见过如此大规模的冤假错案。让许多人感到愤愤不平的倒是:连犯罪嫌疑极大的辛普森最终都未被当作罪犯对待;更不用说因为思想出格就被判刑,甚至在枪决之前割断喉管了。在一直被无产阶级革命理论家批评为“虚伪”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持有不同政见和批评政府的言论,是每个公民的天赋权利。从这一点上说,资本主义制度是没有敌人的。 

    顾名思义,无产阶级专政似乎是对付资产阶级的,其实,它是对付全社会的,这种专政最大的受害者恰恰是无产阶级自己!无产阶级专政从来都自封神圣,而自封神圣是最可怕的。它从来都把对政权的批评当成是“恶毒攻击”,于是便理所当然地用恶毒的手段去对付。无产阶级专政一向以人民的代言人自居,却不许民间发出不同的声音。它声称它的目的是要解放全人类,却坚持不懈地在人民的队伍中判定敌人。政府即法庭,执政党即法官。“敌人”的名称有很多种,因时而异: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分历史和现行)、坏分子、右派分子,当然还有资本家、叛徒、阶级异己分子、野心家、阴谋家等等不一而足。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认定敌人的指标随着政治需要在百分之五的比例上下浮动,最多时达到百分之十甚至更多。以中国这样一个大国的十几亿人口的基数来算,无论是百分之十还是百分之一,都是一个极大的可怕数字。一个政权为什么需要这么多敌人?我想这就是症结所在! 

    再回到司法上的无罪推定来讨论。在现代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之一,被确定为“人之所以为人而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惩罚一个人的依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审判。在此意义上,无罪推定犹如一道屏障,杜绝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施以武断、任意的制裁。在实行细则方面,法治国家的司法中相当重要的一条是:“被告人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但不负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所有被专政判定为敌人的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而只有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的义务。这是多么荒唐的法则,我们却被这样的法则禁锢了太长的时间。应该感到庆幸的是,中国现在已经在司法层面上接受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且在国际人权宣言上签了字,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进步。 

    在一些君主立宪国家,君位是虚的。而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人民”却是虚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虚的,“人民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也是虚的,人民中的每一分子都有被强权的领袖和政府宣布为人民公敌的可能。这就是在我们国家内部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敌人的原因。如果不改变这一“虚民”状态,“人民共和国”的名称就不是名至实归的。 

    无产阶级专政,这样一种妨碍社会主义制度健康发展的桎梏是到了应该解除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