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1995 Issue 1 “规范分权与制度转型”学术研讨会 纪 要
“规范分权与制度转型”学术研讨会
纪 要

一. 开阔视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讨论中引进新的分析角度
二. 中央-地方关系的现状分析
三. 国家财力下降意味着什么?
四. 中央-地方关系紧张的根源
五. 规范化分权:实现制度转型的思路

    1994年10月22至23日,在美国的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联合主办了“规范分权与制度转型学术研讨会”。会议在普林斯顿大学“状思堂”举行。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执行局主席陈一谘、二十一世纪中国基金会董事长吴元黎、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杨叔进、当代中国研究中心研究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德州农工大学教授田国强、美国企业研究所亚洲研究项目副主任林中斌,和约二十位来自美国各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教授、博士及博士候选人参加了这个研讨会。围绕着改革中中国大陆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这个中心议题,与会学者提交了论文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他们分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及改革中国家能力下降的原因;针对中央、地方关系中蕴藏着的危机,学者们各抒己见,提出了几种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构思和政策选择,期望今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能朝着深化改革、实现制度转型的方向演进。美国之音、中国之音、世界日报、中国新闻月刊、上海文汇报等媒体均到会采访。根据与会者提交的论文和讨论中的要点整理而成的这个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述学者们的主要观点:第一,如何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分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第三,国家财力下降的原因;第四,怎样解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和摩擦;第五,重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构想及政治选择。 

一. 开阔视界: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讨论中引进新的分析角度   

    过去十五年来,中国的改革以放权为先导,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但这一改革并没有解决或缓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紧张关系。随着中央政府的权威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实力增强,中央与地方之间制度性的危机开始显现。这样的危机可能威胁邓之后中国的政治经济稳定,因此引起了国内外广泛的关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危机的症结究竟在哪里?这个问题在国内学术界其实未能充份展开讨论。 

    多年以来,国内关于中央-地方关系的讨论往往局限在经济层面,复杂的、多维的中央-地方关系时常被简化为投资结构不合理、地方保护主义等经济命题,由此导出的应对之策则是经济政策上收权集中。然而,从1989年到现在,在加强宏观控制名义下的各种重新集权的尝试都一再失灵。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要全面系统地分析中央-地方关系,应当打开视野,引进新的分析角度。 

    中央-地方关系是国际学术界中国问题研究领域中一个新的热点,它是一个跨学科的复杂问题。参加“规范分权与制度转型”研讨会的学者以尊崇学术民主的态度,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方法,对不同的观点、观察视角进行自由讨论,从而互相取长补短,增加共识。一些学者还对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的中央-地方关系作了回顾,使与会者从中获得颇多教益。还有的学者运用国际比较的方法支持自己的论证。 

    陈一谘教授提出了规范性分权这个命题。他认为,改革初期放权中的非规范性在所难免,而当改革深入后,非规范性的放权可能引起经济社会失衡,只有转而选择规范性分权的改革战略,才能实现全面的制度创新。在讨论中央-地方关系时,分权和放权是两个经常互替、甚至混用的最基本概念。印第安纳大学助理教授王希认为,放权(decentralization)和分权(division of power)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权力由中央政府流向地方政府,权力的终极仍控制在中央手中,地方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从中央接受权力,发展地方事务。后者指中央与地方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各自在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事务有绝对的自治权,权力的规属不同,一方不能代替或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力。放权是中央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来实行的,放权的尺度完全掌握在中央手中,伸缩性很大。而分权是通过宪法或其它基本法实现的,分什么权,按什么程序,如何保障分开的权力的合理性和不可剥夺性,需要通过立法确切地规定,并会涉及到国家政体的重新定义。按照王希界定的概念,国内学术界和政府经常讨论的是放权而不是分权,分权并未得到充份讨论。然而,某些权力长期下放后将难以重新集中,结果放权也可以导致事实上的分权。但这样的事实上的分权如果没有制度化保障,会充满不稳定性。从权力移转的角度看,中国改革的过程是一个“由放(权)起步、放(权)分(权)结合”的过程;而从制度化的角度看,明显地存在着“以放(权)代分(权)、放(权)而不分(权)”的问题。 

    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候选人郑永年、吴国光指出,集权有两种。一是“政府集权”,指的是关系全体国民利益的事务,如全国性法律的制订和实施、国家的对外关系等,应该置于同一权威之下;另一是“行政集权”,如把只与国内一部份民众的利益有关的事务也置于同一权威之下,即为“行政集权”。美国和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都是有高度的政府集权,但没有行政集权。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则是“政府集权”和“行政集权”二者合一的。“政府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必要的,但“行政集权”只能压抑人们的能动性而最终会导致资源枯竭、国家力量弱化。 

    当分析中央-地方关系时,研究者自身的定位将会直接影响到他的观察角度和结论。首先,研究者如果自动把自己设定为中央或地方的代言人,其观察就可能出现偏差。其次,研究者若先入为主地假定中央或地方一定会用手中的权力只做有益的事,而不滥用权力,那么,他的分析就不再是客观的、实证的了。郑永年、吴国光提出,应当从现实出发,同时考虑中央和地方两者及其互动关系,而不是仅仅考虑中央或地方;同时,既不要把中央理想化,也不要把地方理想化,更不要把二者的关系理想化。 

    改革中的放权包括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向企业放权两个方面。在放权过程中,中央政府掌握的资源减少了,但减少的资源并不都落在地方政府手中,有很大一部份是经地方政府之手给了企业和职工。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候选人程晓农认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部份,对后一关系的分析可以为中央-地方关系的讨论提供必要的背景判断,应防止把改革中的放权过程及相关影响因素狭义地理解成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间的权力再分配。 

    对分权的理论研究和对放权过程的实证分析是中央-地方关系研究的两个重要方面。在改革初期,国内学者和政府官员对放权必要性的认识局限于“防止中央统得过死、给地方和企业积极性”。在放权已经实施了十五年之久的今天,当中央-地方关系急待制度化之时,从理论上研究分权需要借助各种研究框架,把实证和规范分析相结合。耶鲁大学助理教授王绍光在论文中提出了一个框架,对分权可能的好处、实现这些优势的先决条件、分权无法解决的问题、集权的利弊等逐层分析。不少与会者也就如何在制度转型中以分权促进转型、借转型实现分权提出了理论构想。 

二. 中央-地方关系的现状分析   

    放权战略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而这一战略的贯彻实施,深刻地改变了中国政治的结构图景,产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后果,其中最直接突出的政治后果,就是地方主义在中国的兴起。由于崛起中的地方主义向中央集中制度挑战,形成了中国空前的制度性危机。这样的危机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空前增加,而中央政府的力量削弱,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既使中央再难以统一的政策去统治参差不齐的地方,也使地区间的协调整合变得困难,中央政府已开始担心“诸侯坐大”。 

    陈一谘和明尼苏达大学博士候选人罗小朋从他们参与中国改革的经验中,总结了中央-地方关系演变的特点。陈一谘认为,八十年代初期的第一步改革是非规范性的“以权换利和以利换权”,而八十年代中期的第二步改革属于“市场的权力化和权力的市场化”。罗小朋指出,农村改革初期,允许不同政策并存和相互竞争,使“包产到户”得以展开,并使改革的领导人认识到,实行分权改革有利于发现较安全的改革方向。他认为,改革前中国形成的等级产权为分权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激励,而分权改革中地区间的竞争又进一步导致产权变革。 

    郑永年和吴国光认为,改革中的放权导致了“发展性地方主义”的兴起,即地方政府以地方利益为导向全力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这一方面从整体上加强了中国的综合国力,另一方面导致地方利益和权力的急速膨胀,加剧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紧张。在放权和市场化过程中,地方政府有了较多的手段来引导和干预地方经济,而财政分权使地方可以更多地从本地经济发展中获得利益,形成了推动地方政府扮演“发展型政府”的动力,中央政府对地方领导人政绩的考评转向经济发展标准,也增加了激励。地方发展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提供了雄厚的经济基础,使地方政府由过去单纯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决策中的地方利益倾向日益强化,而中央政府的意志和政策再也不象改革前那样容易地得到贯彻了。 

    李亚虹博士指出,地方自主性的增强,使地方政府意识到要完善法律体制,以法律规范市场、推动本地发展并保护地方利益。地方立法机关在立法上不仅较过去积极主动,还在中央未来得及立法的领域先于中央立法。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很多地方立法机关把经济立法放在地方立法规划的首位。她认为,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立法体制,是一种“主体多元、形式多样、上下呼应、互为补充”的“过渡型立法体制”。 

    在地方政府的行为发生重大变化之后,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互动关系是一种什么状态呢?讨论中的一种解释是,这一互动关系可以被看作是“行为性联邦”。放权改革多年后,中央已不可能单靠命令来让地方服从,地方也不能忽略中央意志而完全自行其是,双方经常在某些方面拥有大致相等的权力资源,又都需要与对方合作,结果,中央与地方在施政中相互谈判已成普遍现象。从本质上来说,这样的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平衡和制约,就是“联邦制”的实质内容。不过,这种“联邦制”并非制度化的、在宪法中规定的,而是在现实的权力运作中达成的,是通过双方的谈判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可称之为“行为性联邦”。 

    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就国家与城市社会关系而言,城市改革中的基本策略是政府保证城市民众的生活水准在改革中不断提高,从而换取城市民众对改革的支持,实现改革中的政治社会稳定,稳定对政府而言是第一位的,发展和改革则要服务于、也时常让步于稳定。在这个基本背景中,中央政府通过放权而让地方政府获得一些自主权,地方政府也相应承担起在本地区获得经济上的发展、改革来维持政治社会稳定的责任,这是一种“责任制”。中央政府无意改变经济上的集权,希望维持地方政府政治上的“中央代理人”角色;但在经济上,中央政府掌握的资源有限,不可能充份支助地方,但却要求地方政府运用一切可能的经济手段向城市民众提供迅速增长的收入和各种公开、隐性福利,以此换取民众政治上的服从与支持,维持政治社会稳定,这样的“责任制”实质上是中央政府以有限的资源要求地方政府承担近乎“无限”的责任。在这样的压力下,地方政府必须尽力开拓资源,运用从改革开放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各种手段。 

    在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有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第一是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产权地方化了。改革中中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干预减少,而地方政府有了较多的干预机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金融等渠道干预企业,掌握了国有企业事实上的生产和投资权。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变成只在名义上归中央政府所有,而在实际中却由地方政府支配。第二是地方政府在非国有经济中建立起自己的经济基础,从而获得了相对独立于中央管辖范围的活动空间。乔治亚大学助理教授洪朝辉发现,一些地区的乡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设立“乡镇政府股”,使得非国有企业产权正式地“地方政府化”,又使这些乡镇政府“公司化”,乡镇企业和乡镇政府通过“政府股”、“集体股”形成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体。 

三. 国家财力下降意味着什么?  

    财政是现代国家的政府权力的一个主要标志。改革中中国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GNP的比重双双大幅度下降,早已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怎样看待国家财力下降、以及国家财力下降的原因,在这个研讨会上引起了热烈争论。 

    首先,面对两个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的事实,我们是否能够作出国家动员经济资源的能量(国家能力)同步下降的结论?王绍光持肯定的意见,与会者中也有不同看法。程晓农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垄断了金融业,政府可以充份支配绝大部份金融资源,所以,国家动员经济资源的能力不仅应包括财政能力,也应包括金融支配能力。如果财政能力下降,而金融支配能力增强,国家可以用后者代替前者,这只是国家动员经济资源的方式变换了,并不一定意味着国家动员经济资源的总体能力下降,而在八十年代前半期,这正是中国的特点。马骏博士也指出,控制着中国宏观经济的机构是中央银行而不再是财政部了。但是,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依赖国家银行贷款,借多还少,或只借不还,十五年中整个国有部门的资产负债率上升二倍,超过了警戒线,其净资产萎缩了;同时,银行贷款中有四分之一因财政透支和企业亏损而成为坏账,国家银行运营状况迅速恶化。这表明国家支配金融的能力受到很大损害,再加上财政能力下降,程晓农认为,至九十年代中期,国家动员经济资源的能力是下降的。 

    其次,什么样的财政收入比重是适当的呢?王绍光通过大量的国际比较,得出一个经验性结论:一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不应少于财政总收入的一半,不应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0%,这是分权的底线。田国强也做了国际比较,但他发现,英、美、德、法、日、瑞典等国家在工业化的早期阶段国家财政的比重很低,这有利于经济发展,二战后的高福利政策才导致这些国家的财政收入比重上升。他认为,中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全面的角度考虑也许低了点,但同时也不要忘了,如果大幅度增加财政比重会阻碍经济的长期增长,中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应首先强调经济增长,而不是太高的经济福利以及为此提高财政收入比重。 

    最后,为什么国家财力或国家能力下降呢?一个人所共知的原因是改革中放权、特别是部份财权由财政向企业的转移,换言之,是政府按自己的意愿行动的结果。那么,当政府痛感财力不足时,为什么未能阻止国家财力持续下降呢?王绍光主要研究中央政府财力,他的结论是中央政府的财力过多地分到了地方政府,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想要提升中央财力也心有余而力不足了。这个观点的不足在于,它不能解释为什么整个国家财政(中央加地方)收入的比重也持续下降,显然,另有一种机制阻碍了维护国家财政能力的努力。马骏的观点是,中央政府在自身财力不足的情况下,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不规范的政策工具随意调整中央与地方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如修改地方财政承包的上缴指标,从地方“借款”后“借”而不还,把效益好的企业收中央以补中央国库,随意向地方转移原归中央负担的支出等。这样的做法扭曲了地方政府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不再努力增加税收,结果导致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 

    如果从分析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这个角度再往前走一步,就会发现,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中,财政比重下降转移的收入大部份给了城市居民,国有企业则得到一小部份,要想真正提高财政收入比重,只有降低居民收入比重,而这在政治上是政府不愿做的。改革中政府需要向城市居民提供不断增加的高收入高福利,以换取他们对政策的支持和对政府的服从,这种交换是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础。在国家与城市社会间的这种交换,意味着各单位都存在着一种利用公共资源扩张员工收入福利的行为,但这样来提供福利收入,对改善效率并无助益,以至于国有部门全要素生产率呈零增长。高收入高福利既然不能提高经济效率,经济增长就不能提供足够的资源来维持收入福利的增长,结果收入福利的持续快速增长就会依赖于财政转让的收入,或依赖于向银行举债,导致财政收入比重下降、银行坏账上升。中央政府不是不想保持国家能力,但是当保持国家能力和维持政治社会稳定二者不易兼得时,它更倾向于后者。 

四. 中央-地方关系紧张的根源   

    如何看待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及种种摩擦矛盾?造成这种紧张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看法直接影响到关于解决或缓解这种紧张关系的见解。与会者中,对这两个问题大体有四种看法:放权不彻底,放权过多,放权不规范,制度不能容纳现实的变化。这四种看法并不都是互斥的,有些只是角度和强调的重点不同,而不少学者也实际上同时持两种观点。 

    观点之一是放权不彻底。田国强和托列多大学助理教授张欣都认为,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主要是因为“放权松绑”不彻底、不完善、不平衡造成的。政府本应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没有做到,而在不该管的地方加强控制和集权。许多该地方管的事仍然由中央揽着。三一学院助理教授文贯中谈到,由于政府对经济活动控制太多,对不同地区给予不同的政策和待遇,形成了地区间的不平衡,及地方与中央的矛盾。 

    第二种观点是放权过多。王绍光的看法是,现行的放权已经过多,越过了中央政府可承受的“底线”,使中央政府无法履行它必要的职责。由于中央政府无力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收入再分配,本来已很严重的地区差别正在不断扩大,并造成了地区间潜在冲突的可能性。 

    不少学者在会上都提出了改革中放权不规范是中央地方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这是第三种观点。这些学者包括陈一谘、郑永年、吴国光、马骏、田国强、程晓农、赵穗生、林冈等。当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谈判成为决策的基本途径时,谈判通常是“个别谈判”或“集体谈判”。这种方式本身就说明每次谈判对其它未参加谈判的地方政府都是排他性的,而参加谈判的双方在谈判中都是行为取向的,因此,中央与地方间的互动关系就其实质而言就是不规范的。这种机制上的不规范性决定了放权中稳定的、规范化的做法通常不多见,而经济体制的各个方面不规范的做法则比比皆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形式上规范化的规定条例并不代表该项政策的全部,背后的谈判可以达成对这些规定条例的实质性修改;而既然谈判从来是个别的、排他的,个别谈判结果从不全部公开,地方政府之间就不可能达成具体行动中的共识。其结果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表面上统一的号令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打擦边球”获取利益就会成为普遍性行为。 

    除了机制上的不规范性之外,放权不规范还可能源于在中央、地方政府间权力分配、责任分担上界限模糊,中央政府连形式上的规范化规定都未设置。例如,城市改革中旧体制框架并非地方政府设定,制度性错失的责任也不在地方政府,但目前中央-地方关系中的地方政府“责任制”实际上是把深化改革的风险留给了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在政治、经济上都没有做分担风险的安排。 

    第四种观点是在第三种观点基础上的进一步延伸,指出现存制度已容纳不下变化了的现实,在这二者的摩擦冲突中,中央地方的紧张关系不可能用“削足适履”的办法解决。郑永年和吴国光指出,进入八十年代以后,中央政府在毛泽东时代可以运用的政治资源大大缩小,而政治制度未改革,中央政府没有找到新的政治资源和资源利用手段,这样,中国政府的权力就不可避免地衰落了。可以说,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原有的政治制度框架已经无法容纳成长壮大的地方力量、以及因此而变化了的中央-地方关系,不改革这个旧的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难以缓解。 

五. 规范化分权:实现制度转型的思路  

    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已经十五年了,放权推动了市场化,要逆转这个过程基本上已不再可能。各地发展、稳定的责任已经事实上由地方政府分担,由放权开始、已逐渐形成了某种程度的事实上的分权,然而,由于迟迟没有进行规范化的、制度化的分权式改革,目前的“放而不分”的体制与变化了的现实产生多方面的摩擦冲突,孕育着中央与地方之间逐渐加深的制度性危机。要走出这一危机,已不能再单纯考虑某些经济权力的“放放收收”式小幅度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说,危机是制度转型的前提,借助危机,分析出旧制度中的新因素,并推进新因素的成长和发展,将原有制度改造为新制度,是以下讨论的出发点。 

    陈一谘认为,中国发展和改革战略的现实选择应当是规范性分权,给地方、企业和民间更多的、本来就属于他们的权力,并以立法方式把各种权力、利益、义务、责任固定下来。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集权、经济分权不可能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只有经济、政治的分权同步,制度创新才能顺利。规范性分权既能为宪政民主提供前提,也会使中国在变革中避免动荡。 

    王绍光指出,经历了多年“放权让利”后,中国已到了从制度上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时候了。抽象地讨论集权好、还是分权好并没有助益,世界上也不存在绝对的集权、分权,他认为,应当把握集权-分权之间的适度平衡,并据此作出健全的制度安排。王绍光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四项原则和划分这两级政府间财权的六条原则,并据此得出结论:分权不能把该由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交给地方政府,否则就跌出了分权的底线,而集权的上限是不能让该由地方政府行使的相当一部份权力集中到中央政府手中。 

    王希在分析了美国联邦制二百多年底演变史之后,概括出两个特点。第一,联邦与州权力范围的变化不是此消彼长的简单关系,这种两级权力范围的变动的最终目的是更有效地维持联邦整体和各州的稳定、繁荣和发展;由于两级政府的权力来源都是同一人民,而人民通过选举同时对两级政府施加压力,这实际上决定了两级政府在根本利益与目标上不可能有太大的冲突。第二,联邦与州在权力划分和消长方面相当灵活、实用,是联邦制对变化了的政治经济环境的一种现实反映。他认为,中国在考虑分权时,应注意把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管理向以税政和选举为主的方向转变,在分权的同时要建立富有成效的地方选举机制,分权本身要有法律保障,还要有法律上的仲裁机制,分权时要建立保护公民权力的机制。杨叔进教授肯定了规范化分权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市场化能够解决的问题,还是应该让市场来调节,在规范化分权中要防止把中央残留下来的计划经济下放给地方政府,也不要让规范化分权阻碍必要的私有化。规范化分权应该有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消除区际贸易障碍、有利于地方投资的合理化、避免投资浪费。 

    郑永年、吴国光指出,在过去的放权过程中,中央政府由于没有弄清什么权该集、什么权该分,在下放行政权力时,把一部份应属于中央政府的政府权力也下放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责怪地方的经济行为,而是要建立一套包含地方利益的制度,使中央政府可以依托这个制度来制约地方权力,也可以通过自己的政治权威来引导地区间经济合作。要保护已经形成的地方利益,及地方上有利于发展的动力和功能,以政治结构的改变和相应的法律体系等制度方式予以承认、确定,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给予地方政府的独立自主性以合法地位;在地方和中央相对平等的基础上保证和加强中央的某些权力;改造现有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来实现上述分权意图。 

    马骏认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可以被看作是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规范化的第一步。但除了已实行的税种划分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外,仍有一系列问题尚未解决。首先,中央和地方间税权和财政支出的划分仍只是中央政府的决定,并未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中央政府仍有可能随意变更。其次,中央政府内缺少代表和保护地方政府利益的机构,如日本的“自治省”。 

    不少与会者,如罗小朋、张欣、谢幼田、文贯中,都研究了区域自治问题。张欣对区域自治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做了论证。他认为,中国国家规模大,虽然在统一市场方面有积极的规模效应,但这种效应会被因国家规模大而升高的管理成本抵消;同时,地区间的经济和居民素质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发展和改革的最佳战略选择。当地方要求扩大自主权的呼声延伸到对制度模式的自由选择权时,实质上就是在要求区域经济自治,区域经济自治是放权过程的延伸和展开,但和单纯的行政性放权有质的不同。区域经济自治要求给予地方高度的自主权,使区域内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对本地最为有效的经济模式和体制,制订独特的改革战略,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行政制度。现行的不规范放权确实产生种种弊端,但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不是重新集权,而是给地方政府更彻底的权力。他指出,理论上缺乏有力依据可以证明地方政府和分权自治是所有制和价格改革的阻力,相反,分权和经济区域自治会产生竞争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更积极地改革;十几年来改革过程的事实也表明,放权较多的沿海省份,如广东、福建、海南,市场经济也较为发达。张欣的结论是,分权和经济区域自治是改革的必然产物,从苏联东欧的经验看来,也许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反对区域自治最有威胁的论点之一是地区割据、发生内战。林中斌认为,邓小平的放权式改革没有导致军方的地方主义,是因为党仍有效控制着军队,军方高层主管的频繁更换阻止了他们形成个人化的权力基础,军队专业化,以及快速反应部队和战略核武器的集中控制制约了地方主义的产生。但他也指出,许多现存的和潜在的因素可能会在未来导致军队地方主义。其一,现七大军区与经济大区重合,随区内军民合作的展开,地方军事官员可以涉足地方非军事事务。其二,军队自营经济的扩大可能使军方从经济上相对独立于北京。其三,很多中下层军官发展出地方基础。其四,若中央强势领导集团解体,战略核武器有可能被地方军事首领控制,从而成为对抗中央的工具。这些因素不应忽视。 

    宾州州立大学博士候选人林冈认为,在大陆实行规范性分权,对海峡两岸关系的良性循环亦具正面效应。他指出,由于大陆各省地理人文上的差异,对台经贸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先有后,以及台湾当局的有意导向,福建与台湾已形成密不可分的经贸关系,使过去由中央政府独揽对台经贸政策的局面已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地方分权,将有利于推动两岸地方层次的官员接触,制定有关的投资、贸易保护协定,营造和平气氛,缩小两岸在政治体制上的可能性。 

    研讨会后,多位学者修改了论文,这些论文从1994年第6期开始陆续在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办的《当代中国研究》中文期刊发表,以满足读者的需要。 

(程晓农、林冈 整理)199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