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2012 Issue 2 臺灣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約與大陸勞動合同法之集體合同比較研究
臺灣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約與大陸勞動
合同法之集體合同比較研究
摘要中國大陸社會法之立法在二十一世紀之第一個十年內有長足之進展。其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2007年《就業促進法》、2007年《勞動合同法》、2010年《社會保險法》之立法,在就業、工傷職災、退休養老、醫療及其他廣泛勞動之領域中,規範要求給勞工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提昇勞動條件以及社會保險給付。其中勞動合同法之立法最受公眾矚目,其立法草案初稿一公布,即引來十九萬多筆之建議意見。 與台灣繼受一九三○年在大陸所制定專門為規範工會與資方締結團體協約而訂立之團體協約法之專門立法不同,大陸之勞動合同法同時也規範集體勞動合同。本文即為以法學比較法此較兩法對團體協約與集體勞動合同之法規範之異同。 本文比較發現:
1. 兩岸不論是團體協約或集體勞動合同之實體法律性質都是私法契約,雖然大陸的集體勞動合同之締結規範中有較多之強制需經政府行政管理之程序規範。
2. 不論是團體協約或集體勞動合同,在兩岸都是與其在一雇主和個別勞工間締結的勞動契約或勞動合同有其區別。團體協約或集體勞動合同都是工會與資方約定規範勞動條件與其他勞資關係事項之私法上契約。其契約之約定在民事法上,可以拘束締約之當事人,使其負擔義務,而且可以對違約之一方提起民事訴訟。
3. 在中國大陸,由於國家力量之廣範泛介入,集體勞動合同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勞資間規範所屬勞工之勞動條件之一種機制。而在台灣,其團體協約仍尚未形成為勞資間自治而規範決定其所屬勞工之勞動條件之一種機制。
*本文初稿發表於2010年海峽法學論壇-民生與法制: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比較研究。經評論人陳新民大法官與大陸福建師大林旭霞院長評論,特此申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