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1997 Issue 4 论世纪之交中国的发展主题
论世纪之交中国的发展主题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论局限和发展空间
二、重建中国大陆的信仰体系
三、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经济转型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走向法治的道路
【注 释】
    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十五大报告)。这一报告既表现出江泽民推动邓后中国的新政之雄心,也反映了江泽民的历史和个人局限。更重要的是,它为世人了解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政经走向提供了线索。 

    本文以十五大报告和江泽民的言行为依据,从历史的视角观察,运用比较的方法,评价江泽民十五大报告有关国内部份的理论局限和政策缺陷。笔者认为,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发展应当突破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的历史局限,执政者要沿着平稳、法制和创新的轨道,推动社会的进一步转型,以因应二十一世纪的世界潮流。 

一、中共十五大的理论局限和发展空间  

    中共十五大在基本政治理论方面所表达的是,高举邓小平的旗帜、重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显示出目前江泽民的理论底气和政治信心不足,因此只能“以大旗作虎皮”,全盘继承邓小平的遗产,并照单全收赵紫阳的旧论。然而,现在高举“继承”的大旗,并不一定意味着将来也裹足不前。二十年前邓小平复出之后,也曾提出过要“坚持毛泽东思想”,但很快他就改弦更张、推陈出新,开创出一个全新的局面。中共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人能否推出“新政”,首先取决于他们是否既能高举邓的大旗为掩护、又能在政治理论方面真正有所突破。笔者以为,即使是在邓小平的理论旗帜笼罩之下,也仍然有相当的空间在理论上有所创新。 

    首先,不宜全盘承袭邓小平的看法,而应有选择地继承邓小平的一些观点。邓小平上台后,既举着毛泽东的大旗作虎皮、又否定毛的倒行逆施,于是在意识形态上采用了一个“高招”,提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即把毛泽东思想和毛本人的错误区分开来。邓把“毛泽东思想”说成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把毛的很多理论观点从“毛泽东思想”中排除出去,视为毛的个人错误看法。至于究竟如何取舍毛的观点,邓小平采用了简单实用的标准,即凡是邓小平喜欢的,就算是毛思想(如反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而凡是邓小平不喜欢的(如阶级斗争、一大二公和文化大革命等),就被说成是毛的个人错误看法。这样,邓小平就达到了“一箭三雕”的目的,既满足了保守势力维护集权体制的要求,又适应了改革力量的需要,还为建立邓小平理论和推动邓小平新政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中共第三代领导人应该继承邓小平正确的观点、纠正邓小平错误的政策,而不宜象华国锋那样,一切以毛以往的指示为准绳(即“两个凡是”)。他们可以仿效邓小平二十年前对待毛泽东思想的做法,即区分“邓小平理论”和邓本人的错误政策;可以把所谓的“邓小平理论”定义成全体人民和中共第二代领导人的共同创造,包括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苏南乡镇企业和温州私营经济的道路、沿海特区建设经验、胡耀邦的真理标准讨论、万里的决策民主化思想、赵紫阳的政治改革设想等观点。至于邓本人,他和毛泽东一样,并非完人,也有时代局限性,例如他排斥政治改革、过度强调工具理性而忽略价值理性、动用军队解决党内分歧、缺乏党内民主作风、运用武力镇压学生运动、惩治党内腐败不力等。如果中共第三代领导人能大胆地提出新时期的“两个新凡是”,即凡是邓小平的正确理论就坚持下去,凡是邓小平本人的错误就坚决纠正,就可为提出第三代领导人的新理论、新政策创造条件。 

    其次,要建立新的理论框架,不能被所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所束缚。这一“初级阶段论”是赵紫阳十年前提出的,它包含着悖论,已十分陈旧。这个说法套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框架,既要肯定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优越,又力图强调中国目前还在由前社会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当中,必须采用资本主义的一些做法。依此说法可以推演出如下结论:模仿资本主义的市场化改革,其目标或者是最终消灭市场经济,或者是无限期推迟社会主义化。若取前一目标,那么从现行的社会主义体制向后“退一步”是为了以后向彻底的社会主义“进两步”,改革只不过是权益之计,不必太认真去做;若是后一目标,那么,一个不能实施的社会主义制度又有何真实的“优越性”呢? 

    这一初级阶段理论无法与国际通行的理论体系接轨。其实,中国应该从现代化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中,创立出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相关联的“转型发展理论”。[1] 这里,“转型”是指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主要是社会主义体制的转换,而不是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发展”是指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经济成长过程。今日的大陆社会,不仅经济上处于现代化过程的初级阶段,而且政治社会发展也处于初级阶段。中国现在正经历着其它西方和东亚国家所没有的独特的双重挑战和双重过渡,即既要完成政治经济体制的转型,又要实现发展模式的转变,不能简单地照搬西方、俄国和东亚的经验,需要全新的理论。 

    十五大报告在理论上的根本弱点是缺乏前瞻、创新和宏观的视野。世纪之交中国的理论建设应以转型发展理论为核心,明确说明社会发展的目标是工业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和市场经济(而不是公有经济或混合经济),实事求是地面对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全面处于现代化的初级阶段这一事实,对邓小平的理论作全面清理,而不是盲目地全盘照搬。 

二、重建中国大陆的信仰体系  

    江泽民的十五大报告专列一章,论述了大陆的精神文明建设,强调“建设立足中国现实、继承历史文化优秀传统、吸取外国文化有关成果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 这一表述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如何才能将现实的、传统和外来的文化精华进行创造性的转换,建立一种新的信仰体系,解决大陆社会日趋严重的信仰危机和价值真空问题;这个提法也没有考虑到,如何面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冲突,怎样取舍,缺乏一种历史的、比较的和战略的视角。 

    在讨论如何建立新型的价值观念和信仰体系之前,应先对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深刻的剖析。江泽民的政治智囊王沪宁认为,“毛泽东的战略是通过政治建设来发展,有成功,也有不成功。关键是经济没有全面发展。邓小平在文革之后选择了新的路线和发展战略,这就是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为中心。......中国的政治发展,就是要在这个总的模式下审视。”[3] 

    如果超越“毛突出政治、邓强调经济”这个观察角度,可以发现,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之间还有很多差异[4],这些差异表现在偏重理想主义还是注重实际、强调价值理性还是工具理性、重视公平还是效益等方面。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之间的不少对立和矛盾,在更深层次上反映出了人类认识的种种常见的局限性。 

    要想在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跨世纪的信仰体系,江泽民面临着如何取舍的两难困境。如果不坚持邓理论,就难以维护经济改革的既有成果,无法抵御左派的攻击;但不强调毛思想,又无法延续中共的意识形态法统。最后,江泽民很可能只有采用平衡策略,走中间道路,即在口号上既坚持毛思想、又高举邓旗帜,而实际上则尽量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这样的平衡或许恰恰迎合了大陆社会目前的心理。经历过极左而又清贫的毛时代之后,民众向往经济改革给他们带来迅速提高的生活水准;而体验了邓时代的通货膨胀、贪污腐败和大规模失业,很多人又开始怀念毛时代的公平、稳定和清廉。这种矛盾的心态不仅是对现实的反弹,也反映出社会在公平和效率、竞争和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意愿。或许,建立这样的平衡并不一定是倒退,因为追求平衡本身只是一种类似中国传统文化的中道、中庸,它并不完全排斥创新,关键是在平衡的过程中,是否能提出超越毛、邓理论的新观念,形成能引导中国大陆社会迈入二十一世纪的信仰体系。 

    在重建大陆社会的信仰体系时,可以将现代化视为一种思想体系和价值观念,大力提倡,以填补当前大陆社会的信仰真空。一方面,现代化作为一种现实,是一个世俗化和“形而下”的历史过程,并以工具理性为其主要行为准则;另一方面,现代化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则主要以价值理性为行为目标,它把现代化设计成一种人类共同的理想世界,甚至类似一种信仰崇拜,从而超越现实世界的有限性理想空间,将现代化世界当作一个终极目标予以关怀,而不是作为一个功利、物欲的短期目标进行追求。 

    作为一种价值观念的现代化,并不是西化,而是一个博大而又开放的思想体系。中国大陆可以致力于建立具有自己特色的现代化思想体系,创造性地融合与平衡孔孟之道、现代宗教、爱国主义和西方思想等四大思想价值资源中合乎中国大陆国情、民情和政情的精华[5],形成一种全新而又多元的信仰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地推动大陆社会新价值、新观念和新道德的重建。 

    笔者认为,在上述四大思想价值资源中,六大孔孟之道最合国情:一是“温良恭俭让”,提倡礼貌和礼仪;二是“和合之道”,先谈和解、和平与和睦,再求合作、合流与合一;三是“中庸之道”,强调妥协、宽容和互让;四是“有教无类”,倡导尊师重教和崇尚知识;五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崇尚平等待人、推己及人和理解他人;六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弘扬自我牺牲和公而忘私的精神。 

    现代宗教对中国大陆同样重要,它能发扬两大重建信仰的功能,即道德感化与和平稳定。宗教中蕴涵的道德人性,最能唤起人们对人类社会的美好情感,并有助于带动全社会的义务奉献,弘扬社会爱心,最终抗拒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拯救频临崩溃的价值观念。西方和东方的宗教都主张和平、博爱、非暴力,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人类和平。中国大陆应该重提政教分离的历史传统,严格维护宗教和教会的独立与自由,将宗教与教育视为两位一体的精神文明建设,促使宗教事业和教育发展互相促进、共同进步。 

    对西方思想和文化应持兼容并蓄的开放政策。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到,应该“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博采各国文化之长。”[6] 牛顿曾对世界文化思想的交流有过一个著名的比喻,他认为,如果两人各自交换一个苹果,那么结果是每人手里仍然只有一个苹果;但如果你有一个思想,我有一个思想,那么交流之后每个人就有了两个思想。而且,现实中,这种思想的交流不仅仅是1+1=2,而往往是1+1>2。大陆年青人非常向往西方社会的流行风尚,应该因势利导,引进西方文化中有关现代人的思想,正确而又全面地定义现代人的内涵,防止对现代人形像和概念的误解和误导,大力提倡做一个合格的现代人。 

三、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经济转型  

    要在经济转型期平稳而有效地完成经济改革的目标,应把握三大原则。第一是明确走向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目标,确立清晰正确的宏观战略方向,不能再象邓小平时代那样“摸着石头过河”。中国不能原封不动地照搬西欧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单纯模仿所谓的东亚模式。因为,西欧国家和东亚国家原来都是自由经济体制,没有一个国家是象中国这样、要从一个社会主义集权经济体制中生长出市场体制来。到底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并不是一个清晰的、令人信服的改革目标。不应当把向既得利益集团暂时妥协的策略解释成中国经济转型的战略目标。 

    第二是面对体制转换和经济发展两大任务,要注意两者的平衡,即“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转型”[7]。因为下一世纪中国大陆的经济目标具有独特的双重性,既要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又要加快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两者互相依赖,没有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经济体制转型不会顺利,而没有经济体制转型方面的进展、经济发展也很难取得突破。 

    第三,要有恰当的指导转型过程的思路、手段和方法,要充份估计可能的风险、阻力、压力和冲突,既不能孤注一掷、猛冲乱拼,也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幻想着谁也不付代价、就能平平安安地渡过转型期。目前,江泽民已经注意到,“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政治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政治稳定。”[8] 但是,没有回答为什么经济改革可能造成社会的不满、影响社会的稳定。究竟这场经济转型可能要求哪些社会利益集团付出代价,谁应该为消除社会主义的旧体制付代价,谁可能为经济转型付代价,向哪些利益集团让步可能减小改革的阻力,用什么方法让步可以化解社会的不满、降低改革的风险,这些问题都是下一步经济转型中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在世纪之交的经济改革中,关键是要在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金融系统改革这两大关键性领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1.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大陆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也提出要对混乱的金融市场规范管理的一般性目标。但是,报告中并未提及和设计各种过渡性的政策安排。在没有规划经济转型过程的阶段性步骤和安排的情况下,用一般性目标和笼统的口号代替阶段性安排,把经济转型的复杂操作简化成政治性号召,这反映出中共集权体制的传统特点,很可能导致大陆各地象搞“运动”似地“一哄而上”,用响应中央号召的政治姿态去组织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其结果必定是又一轮的混乱。大陆近二十年改革的经验教训揭示了一个道理,改革必须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模式,不能冒进,更不能千篇一律地“一刀切”。 

    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当有非常清晰明确的改革目标。十五大报告确定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提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9] 这一提法是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也应当看到,光有这个意识形态上的新提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提出产权改革的具体设想,制定一系列措施,同时设计企业转型时期必要的其他配套政策。否则,很容易造成一种简单化的气氛,似乎国有企业的改革只要一实行股份制就大功告成了,以为一“股”就灵。 

    对国有企业改革虽然要有紧迫感,但在实施上应当审慎细致、周延稳妥,要让各地各级能有创造发挥的空间。在中国,改革措施很容易被集权体制扭曲成“大哄大嗡”、大冒进,股份制改革尤其应当避免所谓的“股份化”,即不管条件是否成熟,不具体考虑一个企业是否应当变为股份制企业,而是全国各地向“股”看齐,刮起一股大搞“股份化”的“风”。更要防止各级政府用行政的强制性力量,要下级限时完成“股份化”,甚至搞各级干部份区“包干”之类的强迫命令,那样只可能逼着基层在未来几年内大“改”快“股”,大搞改革中的形式主义。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中,不要以为一实行股份制,企业就能立竿见影地扭转亏损、提高效益。企业亏损有多方面原因,决不是股份制这单一手段就能解决的。因此,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当随便轻易地立“军令状”,去保证几年“解决国有企业问题”。 

    目前,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许多企业的经理强迫职工入股,因而使工人们怀疑经理推行股份制的动机。而且,在许多企业中工人们也确实注意到,他们的入股资金成了企业主管挥霍浪费的经费。多数工人根本不相信企业经理能有效地运用工人的入股资金去改造企业、使职工股东得到合理的利润回报;相反,许多工人认为,企业领导只是企图利用股份制改革的名义,通过向职工集资,趁机为债务累累、面临困境的企业筹措偿债资金,从而将企业的财务危机转嫁到工人身上。 

    所以,国有企业改革中要强化工人(企业的持股人)对企业的监督。在实行股份制后的国有企业里,工人应该而且必须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直接参与和监督企业的经营。只有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才能有效防止他们的入股资金被滥用。目前流行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因为他们不能直接介入管理和经营的决策。因此,应当充份强化企业中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作用。 

    目前,大陆的股份制企业里股东会是一股一票制,而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则是一人一票制,两者皆有缺陷。也许可以考虑设计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团体股投票制度,即由部份志趣相同的工人组成一组,然后共同购买企业股票,并推选一人参与股东会投票。而股东会中仍然实行一股一票,既允许富有的个人股东投票,又允许团体股的代表参与投票。这种设计的目的是有助于持小股的工人通过他们的代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同样地,在企业的监事会中也应按股份的大小(包括团体股份)推选监事会成员,增强工人对企业的责任和权力,使他们能有效地监督他们对本企业的投资。 

    未来大陆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还可以借鉴前几年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在推动国有企业走向股份制的这一目标过程中,可以用股份合作制作为必要的过渡形式。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最重要区别在于,股份合作制保留了企业成员共同贡献和共同分享的集体股份,而且实行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它具有四大特点,第一,它的主要构成由企业的公共积累(占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左右)、企业税后利润的一半以及企业存量资产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组成;第二,这一集体股作为新增资产记在股东名下,视同股金,计息增值;第三,职工个人对这笔资产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不能转让和继承,更不能随职工离厂而带走,人在股在,其终极产权仍为集体所有;第四,这一集体股不得上市,禁止企业外部的个人和社会资金入股、参股。 

    大陆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所以可能需要用这一独特的集体股作为过渡形式,是中国大陆国有产权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国情所决定的。首先,国有企业的资产总规模达到四、五万亿人民币,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资产都超过数十乃至数百亿元,假如要在股份制改革中将所有国有企业的资产都转让给私人所有者,中国社会实际上没有这样大的认购能力。而且,中国现有的股市规模有限,若在几年里上市数万家企业,发行新股面值达几万亿,势必造成股市行情惨跌,新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低于面值,把“股份化”过程变成了“贱卖”国有资产。 

    其次,假如股份制改革采用职工个人股份制的方式,可能产生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之间的矛盾。企业目前形成的资产中部份地含有退休职工的贡献,若把退休职工从职工股东中排除出去,就造成在职职工侵吞退休职工的权益;可是如果分给退休职工股份,又抑制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再次,职工个人股份制还可能产生在职职工和未来进厂职工之间的矛盾。如果在职职工通过职工股份制把企业资产瓜分完了,那么未来进厂的职工就只能成为目前在职职工的打工仔,不仅其收入将永远跟不上已经成为股东的老职工,而且新老职工之间的关系会长期紧张,不利于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形成。 

    所以在股份制改革时保留部份集体股,以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有助于减少企业职工的心理反弹。国有企业职工长期形成了社会主义的“吃大锅饭”的思维定势,保留部份集体股,是让他们以集体共有的形式参股,共同占有部份企业过去积累的“共有资产”所增加的价值。这样既照顾了中国大陆国有经济长期主导的现实,又吸收了现代西方股份经济组织的形式;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产的联合;既从企业外部吸收一部份新股东,又允许职工集体拥有部份公共积累的资产;既有按劳分配,又有按股分红。这是一种典型的中西合璧、公私杂交、以及新旧交融的经济联合体。[10] 但是,股份合作制仅仅是大陆国有企业走向现代股份制的过渡,是一种权宜的设计,而不是一种独立的产权形态,国有企业的最终目标还是要走向产权明晰、政企分开、市场主导的股份制。 

    在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的过程中,应该提倡和鼓励银行直接对企业持股,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股权,促使银行成为企业的真正股东,建立真正意义上的银企一体的金融集团。一旦银行成为企业的股东,它就有监督和管理企业经营效益的积极性,可能会比较严格地评估企业的领导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和发展前景等,从而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避免盲目贷款;在贷款之后,银行也会积极跟踪资金流向,参与企业的投资决策,并严格监控资金的使用、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在推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建立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阻止国有资产的大规模流失。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1] 1997年初以来,尤其是中共十五大以后,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的颓境日益明显,真正对国有企业仍然抱有充份信心的人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大陆上下盛行着抢吃“最后的晚餐”的世纪末心态。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既是高招,也是一大险招。因为,如果不能在实行股份制的过程中,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就将是国有资产大流失、贪污腐败大盛行、以及工人阶级大失业的过程。 

    要阻止国有企业资产的流失,首先必须建立和健全一支评估国有企业资产的专业队伍。目前评估国有企业资产的人大都是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官员及会计人员,他们难以摆脱本位主义和地方主义的束缚,再加上企业的“糖衣炮弹”和“贿赂攻势”的影响,这些评估人员往往对保护国有资产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专业素质。尤其是当地方的国有资产评估人员评估中央级国有企业时,常常会故意低估资产的价值,使企业的股份被廉价“出卖”。 

    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大陆应采取回避原则,严格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非本地、非本企业的专家和学者;本地和本企业官员只能担任顾问,对资产评估提供咨询建议,但不可直接参与评估。另外,应借鉴香港“高薪养廉”的原则,高薪聘请专家、学者参与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还可以聘用来自香港的专业人士,以便在股份制改革之前,能真正地公正、公开和公平地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 

    在体制上,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应直接归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而国有资产管理局则应由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同时,应在人大中设立一个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平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督委员会,以监督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委员会的所有评估业务。尽管这一监督机构会需要相当大的运作费用,但这种成本是值得的,比起国有资产在毫无监督的情况下大量流失,这点监督费用显然是一种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投资。 

2. 金融体制和信托业的改革 

    除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之外,世纪之交的大陆经济还要面对金融体制改革的挑战。众所周知,百乱金融始,由于多年来金融改革滞后,现在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12] 这无疑是正确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在“监管、规范、防范和化解”的过程中,如何推出一些过渡性的措施,避免动作太大、力度太强而功亏一匮。 

    中国金融界存在着各种严重的问题。政府基本上不准许成立非国营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的国营银行因坏帐率过高而接近技术上破产;在改革时期新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问题丛生,下面就剖析一下信托投资公司这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状和问题。 

    与国际通行的信托业务相比,目前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特点是不务正业、混业经营。首先,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服务范围过窄,种类过少,仅限于商务领域的信托服务,而在一般民事领域和公益领域(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却很少发展信托业务;而且在信托财产的种类上,大多以资金信托为主,其它形式的财产信托业务极少。其次,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业务的范围又过宽,开展了许多非信托业务,如存贷款业务、证券业务等,结果信托投资公司的活动实际上与银行和证券公司几乎没有区别,因此被称为“小银行”。进一步看,信托公司一方面在信托业务方面未能充份正常地发挥必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却把业务范围延伸进非金融领域的各行各业,几乎无所不做。例如,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甚至投资开办百货公司或外贸公司,或经营房地产。因此,中国的信托机构无法形成自己的经营特点,更无从发挥信托专业公司的优势,在混业经营的状况下弊端丛生,亟待整顿。1996年底,著名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农信)被强制关闭,就是对大陆信托机构发出的一个严重的警讯。 

    改革中国大陆信托业的最终目标,当然是与国际信托业接轨,按照国际通行的信托规范,整顿中国大陆信托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13]。但正象笔者在本文中所强调的,在走向改革的终极目标之前,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不宜指望毕其功于一役、不经过过渡就在一夜之间完成制度转型。所以,笔者以为,大陆信托业的重组,必须照顾大陆具体而又现实的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设计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大陆近二十年来的经济改革走了一条渐进过渡、中西杂交的成功道路,信托业的制度创新的思路和过程也不能例外。 

    所谓信托业的过渡性改革措施应当考虑以下方面。首先,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分担风险。国际信托业的传统规则是,信托经营所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全部由委托人承担,而信托机构则既不分享信托利益,也不对信托财产的本金及收益的损失负责。很显然,这种规则在目前的大陆难以实行,因为大陆民众普遍重储蓄、怕风险,而且信托机构的信用度又普遍偏低。针对这种状况,有必要作一些过渡性的安排,如信托公司应在信托合同上保证信托本金的安全,承担还本的责任,否则很难在现阶段开展个人资金的信托业务。[14] 

    其次,应该允许信托机构兼营一些与其性质、地位不相矛盾的非信托业务,避免在转型过程中信托公司由于信托业务一时不能全面展开而亏损、破产。根据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可以允许信托机构兼营保管、债务担保、财产买卖居间、财产代理、以及担任遗嘱执行人等。[15] 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投资顾问和经济咨询方面的服务。咨询业是经济活动中的“头脑产业”,具有投资少、风险低、效益显著的特点,而信托公司往往信息便捷、网络纵横,如果开展中介代理、咨询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市场调查与预测、资产评估和财务咨询等业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16]  

    第三,应该允许信托公司暂时而又有条件地保留正在从事的证券业务。从严格的国际规范来讲,信托业不能与证券业混业经营,因为这将增大信托业的风险,不利于风险控制。但是,证券业务是目前信托业收益的一大支柱,不宜立即取消,否则信托业必然摇摇欲坠。同时,证券业务与信托业务有着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的类似特徵,信托公司兼营证券业务也可以促使其资产结构的多样化,并增加资产的流动性。但是,为了防范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的利益冲突,应改变目前信托机构直接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方式,而应采取信托机构设立证券子公司,或向其它证券公司参股的方式;同时,信托机构的证券业务应被限制在证券承销方面,不应允许信托公司自营买卖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以免损害信托客户的利益,并防止信托业与证券业之间发生恶性竞争。[17] 

    第四,应允许信托机构尝试发展为投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在筹资者和投资者之间提供居间服务。作为投资银行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是证券投资信托,即由投资人委托信托公司,把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进而取得比其它投资手段更为稳定和有利的收益;二是办理公司企业融资,侧重中长期的投资活动;三是为新债券和新股票的发行提供担保、代理发行和包销服务;四是为需要筹集资金的公司企业和政府机构,提供顾问服务,包括选择资本市场和筹资方式等;五是为公司合并、收购、资本调整的条件或策略提供咨询服务;六是参与货币市场的操作,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国库券、政府债券和大额定期存单等;七是为上市证券定价和维持市价,推动兼并,所以投资银行还有市场定价者之称。[18] 

    第五,应利用信托机构的制度创新,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的道路。目前,许多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庞大的企业、物业,要求他们完全按照分业的原则,放弃这些经济实体,既不可能,也将影响社会稳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尝试着通过融资而介入工业和实业,但不宜直接经营工业和实业,这种模式可以使信托投资公司成为与工业企业结成一体的金融机构。还可以考虑在信托投资公司重组的过程中,走一条由企业控制信托公司、信托机构内造化的道路,如附属于首钢的华夏银行、附属于中信的中信实业银行和附属于广州珠江实业总公司的信托投资公司等。[19] 

四、世纪之交中国大陆走向法治的道路  

    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首次提出“依法治国”,要求“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并宣称“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 “依法治国”并不是江泽民的发明和独创,几乎所有国家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中,都有一种依法治国、建立秩序的内在需求和外部动力。发达国家的文明历史进程揭示了两大历史经验,可供世纪之交的中国大陆参考。其一是要注意协调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个人主义与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物欲和社会道德。由此所昭示的改革原则是,人们有权利拥抱自由,但也必须遵守秩序、服从法律、具备必要的伦理道德。其二是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尽快建立法制。十九世纪的美国和战后的东亚诸小龙,大都遵循了“先经济、后法制、再民主”的模式。[21] 

    重建秩序是近二十年来中国大陆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自然而又必然的需要,更是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必不可缺的制度准备。从世纪之交中国大陆的现实来看,如果只讲经济改革、而避谈政治改革,显然已经落伍;但如果只是空盼民主政治,则又过于超前;应该在这两种思维之间寻找一个中介和过渡,那就是法制和秩序。民主不可能在一个无序状态下启动。用最近中共使用的“初级阶段”理论来说,大陆目前不仅社会经济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而且政治法制的改善也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实行全面民主之前,要完成重建法律和秩序的准备。 

    十五大报告虽然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个口号,但是并未列出切实可行的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政策,也没有就如何建立法律文化、促使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提出具体而又有效的设计。当前,重建法律秩序的关键之一就是惩治和杜绝腐败,它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建立反腐败的法律机制、监督机制和舆论机制,是世纪之交法制建设最迫切的切入点。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种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秩序,保证中国大陆的制度转型走向健康而又良性发展的方向。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突破。 

    第一,颁行《干部财产公布法》,用法律手段强制处级以上的官员每年公布其私有财产,并定期地解释财产增加的原因。施行这一法律的最大功能不在于直接杜绝腐败行为,而是对有腐败行为的官员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对其强大的心理压力,进而达到间接遏制腐败现象的效能。同时,公布干部财产本身也是开放民意监督的一种机制,为政治民主化开辟了道路。第二,在地市一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设立“反贪委员会”,并将各地现有的反贪局和反贪机构统一划归人大直接领导。“反贪委员会”的主要功能是指挥协调公安、检察和司法三大执法机构,统筹负责立案、侦查、缉捕、审讯和判决,以便有效、快速地打击各类腐败现象。第三,把“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22]这一口号真正变为现实,授权新闻媒体积极发挥对腐败现象的监督作用,同时也通过反贪推动新闻体制的改革。这样,即使腐败分子买通上级官员、试图躲过党内的稽查,媒体也可以将他们曝光,使他们遭到民意的抨击。所以,如果真的“相信群众”,就应该允许各大党报定期开辟“反贪专栏”、设立“反贪热线”,鼓励社会大众检举揭发腐败现象,形成全民监督的健康风气。第四,撤销或逐渐弱化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走向司法独立。众所周知,政法委员会由中共直接领导,旨在确保共产党对各类大案、要案的严格控制。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查院和法院独立办案的地位,突显出中国大陆“党大于法”的致命弊端和负面形像。要实现江泽民所提出的“依法治国”这一制度建设目标,就必须充份确立宪法和法律高于政党利益这一原则,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绝对权威,因此,取消政法委员会就是势在必行的。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平衡和融合,在形而上的精神层面上创立以现代化思想为核心的信仰体系,才能在形而下的经济层面上顺利推动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而信仰的重建和体制的转型,都需要制度化、法制化的秩序来加以保证;同时,从法制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为大陆全面实现民主政治扫除障碍。平衡、过渡和秩序的发展主题,是毛泽东思想的主要盲点和邓小平理论的重大缺馅,它既是世纪之交大陆社会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江泽民开创新局、推动新政的一个可能的舞台。 

    必须指出,尽管中国的历史选择了中共执政,但是,过去的历史并不能充份证明中共执政的现实合法性,历史是可以重新选择的。[23] 处于世纪之交的中国大陆,既面临空前的危机,也享有许多难得的契机。江泽民十五大报告中的各项政策目标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策略上有所创新。笔者以为,江泽民正面临着创造机会、利用机会、等待机会和失去机会这四种选择,如何创造性地发展邓小平理论,推动以平衡、过渡和秩序为主题的新政,既是江泽民眼前的一个历史机会,也是中国大陆社会对江泽民的一个挑战。 

【注 释】 
[1] 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新华文摘》(北京),1997年7月,第50页。 
[2]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五大报告”),《人民日报海外版》,1997年9月22日。 
[3] 王沪宁,《名人日记:政治的人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194页。 
[4] 洪朝辉,1997a,“论邓后中国的秩序重建与江泽民的`讲政治`”,《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7年第1期,第62页。 
[5]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在今年初作过探讨,在此恕不赘述。参见注[4]所引的文章。 
[6]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出处见注[2]。 
[7] 厉以宁,“转型发展理论,出处见注[1],第51页。 
[8]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出处见注[2]。 
[9] 同上。 
[10] 洪朝辉,1996,“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中国大陆乡镇集体企业--浙江与江苏两省的发展现况研究。”《中国大陆研究》(台湾),1996年第4期,第11页及第16至17页。 
[11]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出处见注[2]。 
[12] 同上。 
[13] 周小明,“中国信托业:何去何从--分业政策下信托业的定位和未来发展”,《经济导刊》(北京),1997年第2期,第15页。 
[14] 黄励岗,“金融分业经营与信托公司的出路”,《广州金融与企业改革研讨会论文集》(未发表),1996年7月,中国广州,第4页;周小明,前引文,第19页。 
[15] 周小明,前引文,第19页。 
[16] 黄励岗,前引文,第5页。 
[17]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227页;周小明,前引文,第19页。 
[18] 王聪、汤大杰,《各国投资银行管理与运作》(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第4、96页。 
[19] Hong,Zhaohui. 1997b. "Jiang Zemin's Stressing Politics and Re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der in China." Asian Profile 25 (April 1997):95. 
[20]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出处见注[2]。 
[21] 洪朝辉,1997a,“论邓后中国的秩序重建与江泽民的`讲政治`”,出处见注[4],第64-65页。 
[22] 江泽民,“十五大报告”,出处见注[2]。 
[23] 铁林,“意识形态问题:铸就民族的精神脊梁”,许明主编,《关键时刻:当代中国亟待解决的二十七个问题》(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