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总体性分析
一、精英集团的利益形成机制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注释】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注释】
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的一个主要研究对象。学术界对社会结构有各种各样的解释。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彼特.布劳的结构变迁理论认为,社会结构是指由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或阶层在社会中所占据的位置以及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更精确地说,社会结构可以被定义为由不同社会位置(人们就分布在它们上面)所组成的多维空间。”按照这一定义,可用一些结构性参数定量地描述社会结构。所谓的结构性参数就是社会成员的属性,它包括两大类。其一是类别参数,如性别、宗教、种族、职业等,它反映的是横向的不同社会位置;其二是等级参数,如收入、财富、教育、权力等,它反映的则是垂直的不同社会位置。若同时使用这两类参数,就可以描述复杂多样的社会结构。[1] 这样的定义把社会结构的概念从制度和文化等背景中分离出来,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研究者作深入考察。
要分析社会结构,就需要先了解决定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身份制社会,社会分层、精英选择的重要准则是血统(出身)。而目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按大类来划分,可以说,中国社会现在分成了精英层、中下层、边缘化集团,而构成这些集团分野的条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选择的过程中,虽然“血统原则”仍然存在,但“财产原则”和“成就原则”也开始发挥作用。这样的精英选择机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社会中出现了不同于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团的新利益集团,某些新利益集团甚至拥有成熟的组织形式和利益诉求管道;其次,依宪法规定居于领导阶级地位的工人阶级和位于“次领导阶级”的农民阶级,事实上已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第三,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处于“暴发式增长”的过程当中。社会结构的这些变化使得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与过去大不相同。中国一旦加入了世贸组织,随着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迅速演变,利益集团将会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一、精英集团的利益形成机制
1. 资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团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国是个大一统的一元化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这三个权力中心高度重叠,党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且置于整个社会之上。那时,整个社会的绝大部份资源──包括土地、有形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资源等,全部由执政党及其政府所垄断,民间基本上不能独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资源。整个社会没有中介组织,形成了“国家─民众”这样的二层结构。除了简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资料外,民众没有其他财产;城市居民的就业完全仰赖政府的人事或劳动部门,收入来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统按规定的级别工资发放;而农民则在人民公社体系的严格控制下,按照大体平均计算的工分获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资源的大一统占有的体制里,社会上的价值判断也呈一元化状态。显然,在这样的社会中,无法形成任何有独立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
改革开放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利益调整而逐渐改变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但正如笔者在已发表的书着中一再强调的,中国改革中资源占有状态的改变走的是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的权贵私有化道路,其最显著的特徵就是国家资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这种起点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条件。从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形成的源头来看,正如中国大陆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者之间可转换性有重要影响,……在对中国社会资本转换类型研究中,我们发现一种和撒列尼的转换类型相当不同的资本转换类型。对于这种资本转换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圈内转换’。如前所述,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现象: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代际交换,强化了不同资本的可转换性,换言之,在社会的每一次资本转换和资源占有的风潮中,都没有落下他们。‘不落空’的几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国、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队、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买文凭)成为他们总体性资本积累的重要环节。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因而它侵犯了众多社会阶层的利益。我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难以形成,部份原因在于,原本应被社会中产阶级占有的资源,现在被总体性资本垄断去了。”[2] 掌握“总体性资本”的精英人数虽不是很多,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社会的支配能力极强。从他们致富的实际过程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是依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过程,而是通过权力市场化、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大权、借助垄断条件的再生产来聚敛财富。
笔者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曾详细描述了权力资本化成为改革中私人财富积累起点的这一过程。但现在时隔成书已有几年,腐败的形式已有新的变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人腐败,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阎健宏、深圳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计划局计划处处长王建业等人的贪污腐败即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后,腐败已由个人行为向组织化行为发展。所谓的组织化腐败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带头腐败;二、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三、较低一级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无锡的邓斌案即体现了这种“组织化腐败”的特点。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书记、市长及其它相关部门主要官员全军“覆灭”,以及军队走私中所暴露的问题,都是最好的例证。
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腐败已开始从组织化腐败向制度化腐败过渡。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系统的大部份机构中。第二,腐败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已成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对象,减少了现存政治经济系统内部的磨擦。各地出现的卖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败的典型现象[3]。第三,反腐败已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要挟他人以获取利益或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浙江温州地区瑞安市一个乡村流氓就利用抓当地官员贪污腐败的把柄,最后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经济活动及官员人事安排。[4]
“中国特色”的腐败其实与南美及南亚国家极其相似,尽管表面上中国与那些国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国,因腐败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权力与财富都处于社会的顶端,但他们的财富来源不明,因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这些人财富的正当性都持怀疑的态度,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责。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国内报纸上曾出现过所谓的“中国新民主主义理论”,部份理论家对此颇为青睐,试图藉此把中国现存的社会秩序合理化。但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那种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表面状态,却忽视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会结构有其不同的社会成因:五十年代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状态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是通过权力巧取豪夺形成的,因此经不起社会伦理的检验。所谓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后来之所以未成为一种理论“时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会结构形成基点的不同也许是原因之一。
2. 社会精英集团的两大支柱──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
目前中国社会的精英层大致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三者占有的资源各不相同。本节先分析前两类精英的状况。政治精英集团特指执政集团,其形成有延续性特点,不少人原来在集权体制下的政治阶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则是改革后在官员的技术官僚化过程中进入政治精英集团的。中央的党政高中级官员、地方上的高中级官员、国有大型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队伍的成员。若观察中国转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发现,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党政干部里只有极少数人因退休或在政治斗争中失利失去了权力,因而其社会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数干部都通过原来拥有的权力和其他的社会资源,相当便利地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获取了机会和利益。
经济精英集团由国家银行及其它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国有大公司经理、大中型企业主管、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等组成。这个集团中的前四类人与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是从原来的政治精英转化而来的。由于中国的市场化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所以,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拥有权力的干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成功地将自己改变成有产阶级的成员。换言之,他们原来的政治职务成了私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经济精英主体的成员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他们只不过是由一种类型的精英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计划体制下再分配经济中的政治精英转变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精英。许多实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相当多的干部就开始学会怎样利用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发“热爱市场”了。
大中型私有企业主这类经济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们通过“一家两制”(父母做官,自己经商)的形式,更方便地获取财富,因为这种亲属关系更便于寻租活动。其二是通过各种途径生长出来的民间人士,在中国的大环境下,他们不得不依赖体制内权力资源与体制外物质资源交换这种方式。这两种情况的发展都与寻租活动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这两类经济精英与权力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通过制度通道,而是通过个人关系建立的。他们与官员之间建立这种个人关系以谋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坏为代价。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的第三种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了成功,这在高技术行业中比较突出。改革前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不仅包括垄断物质资源,也包括垄断社会活动空间,即人们从事社会性活动的场所和领域。20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资源自由流动和自由活动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一批民间人士凭借自己对市场的敏感和对机会的把握而脱颖而出。七十年代末,个体经济开始出现,但此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极大地依赖于政治环境的改变。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对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基本上表现为四个阶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然后发展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接下来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令这种关于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企业日益衰败,随着国营企业亏损面的扩大,国营企业难以维持其主要纳税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国家财政的严重负担。在此背景下,私营企业才得以不断发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渐提升。而伴随着这一过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素质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国家的就业体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质不高的社会底层人士为主体;后来,却渐渐形成了一个平均文化素质高于全国水平的阶层,到1998年,这一群体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现在,经济精英约有700万人左右,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5] 这个阶层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国社会最根本的转型,即私有财产、货币、资本、劳动契约、利润等重要资源不再由政府垄断,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史的一般规律是,资本积累发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并受到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利润、投资机制的推动。中国现在虽然也出现了资本积累过程,但同时却并未具备一般市民社会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对社团组织的严格控制使得社会中间组织(包括中介组织)无法正常地发育成长,因此也就没有代表这些中间阶层的利益诉求团体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营企业利益的全国工商联。
随着私营经济的壮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强烈,其政治参与热情不断上升。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全国工商联开始越来越多地代表他们的利益之外,也出现了表达这个阶层利益主张的媒体──《中华工商时报》,这个阶层在非权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组织──人大和政协中的席位也越来越多。据1996年的一项报导,被选为或推荐为县以上人民代表的私营企业主已达5,400多人(其中八届全国人大代表8人),同级的政协委员达8,500多人,还有许多人进入了各级工商联的领导班子。[6] 最让经济精英欢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修宪”话题终于浮出水面。在这一讨论中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观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论上将私人财富纳入了社会总财富的范畴。这场讨论厘清了许多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问题,使政府的决策层与社会各界对私有经济的认识向前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从而为1999年的修宪做了充份的理论准备。
尽管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两大精英集团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在一些方面却十分相似。例如,生活节奏较快,闲暇时间较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较高,娱乐消费及性消费方式极其相似等。这两个集团的娱乐消费与性消费方式的相似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团主要通过权钱交换,从经济精英们手里获得了这种“消费文化覆盖”的机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里,正在形成这类人的集中居住地。随着精英集团阶层意识的逐渐觉醒与形成,以及适应该阶层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区的发展,城市的空间结构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3. 知识精英集团的演变及利益集团化
改革以来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化非常明显,知识精英阶层的产生与循环和政治及经济精英的路径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徵。本节侧重分析在社会资源(政治、经济、舆论)占有状态中居于较高层次、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精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中国目前的“新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分析其他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小的专业技术人员。
改革前,受到毛泽东“知识越多越反动”说法的影响,知识分子一般被贬斥为“臭老九”。但是,由于某些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可以为毛泽东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们仍得到“重视”。改革之初,一篇“科学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识分子们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支持经济改革,同时也比较容易认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时党内改革派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知识分子,而党内保守派势力则集中于官僚体系内部。在社会上,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如历史学家、诗人、作家等)则较受尊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这一情形已逐渐改变。知识分子本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在市场化过程中的价值,他们中的一部份人能与新兴的利益集团结合,而另一部份人却无法将自己的知识市场化,因而知识分子阶层中发生了严重的分化。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知识分子群体因各自在市场化过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对改革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分化。除了与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知识精英之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份知识分子不但未从经济改革中得到多少经济利益,其社会经济地位还相对下降了。因此,知识分子不再无条件地支持变革,他们对改革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由利益导向所支配。
改革以来,随着市场化过程的推进,科技知识及一些与改革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等)知识成了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罢黜百家,独尊经济学”。有能力的技术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工程师很快地垄断了社会机构中的高位,成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数人还进入了权力核心。这部份知识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他们运用社会关系网在中国这种寻租社会中活动,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还有一部份知识精英受经济利益和单纯功利型意识形态的支配,以其拥有的优厚文化资本为经济精英们服务,并凭借这种服务关系在积累财富的第一轮竞赛中大获全胜,但同时也逐渐偏离其支持政治变革的原有理念和价值观。这些知识精英是经济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为经济精英们需要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可与之合作的其他社会科学家、艺术家、尤其是媒体的合作,以巩固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识精英恰恰具备影响社会舆论的能力。从前几年关于发展轿车生产和开发房地产的政策讨论中,就可明显地看出,部份知识精英们与经济利益集团相结合,积极进行“事前寻租”活动,从舆论与决策这两个层面影响政府政策。不久前国内有人在网上撰文,披露某著名经济学家的家族成员的经商问题。笔者以为,其实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并不在于经济学家的亲属能否经商,而在于当学者与金钱结盟后,前者常常把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的“理论”或“学术观点”包裹在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外衣里,对社会的价值观与政府的经济政策起了误导作用。
这部份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关系也与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学者程晓农在一篇文章中专门剖析了目前中国知识精英的分化[7],该文根据知识精英与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状态,将知识精英分成“商务派”、“清流派”、“平民派”与“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国社会当前的实际情况。该文作者还认为,政治精英中技术官僚们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会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样与知识分子之间有那么大的理念隔阂,他们的政治理念除了受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外,也会受部份知识精英看法的影响;在知识精英的观念明显分化的情况下,政治精英们很可能分别倾向或认同于某一知识精英群体的观念。作者认为,这正是部份知识精英们“智囊情结”越来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实,知识分子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整体,在当前社会利益急剧分化之时出现上述情况也是在所必然的。问题在于,有“智囊情结”的知识精英们混淆了政治与学术这两者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政治的游戏规则是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社会良心往往不会成为政治家们考虑问题时的主要出发点;而学术研究则以求真为目标,在追求真的过程中,社会良知是学者研究问题的内生需要。目前与决策圈接近的知识精英将两套游戏规则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团体或部门的利益诉求主张包装为“新理论”,确实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误导作用。而“清流派”知识分子中最大的问题则在于,他们中有不少人对社会问题往往处于隔膜状态,这就使他们对社会的批评经常激进有余而问题意识不足。“平民派”知识分子与前两类知识精英相比,在理论修养方面相对较弱,他们中的不少人受过去几十年来的意识形态文化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看法还无法超出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的影响。从“平民派”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之理论来源来看,比较接近中国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说的“保守派”),与近年崛起的“新左派”并不相同。
随着中国社会越来越迅速的变化,知识分子之间的分化与重新组合会越来越明显,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后几年中会成为政治社会理念上的论敌。在发展中国家里,知识分子与政府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命题。从拉美与东南亚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旦知识分子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将会出现社会的全面腐败与彻底堕落。这种情况将严重伤害国家与民族的尊严,那种向发达国家说几句“你们也有腐败问题,比我们好不了多少”的辩解,实际上只不过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变国际社会的观感和评价。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1. 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这里所讲的中间阶层主要是用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水平。这与西方国家所谓的中产阶级范畴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国这一阶层占从业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国的中间阶层在从业人口中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比例。同时,由于中国的中介组织极不发达,这一阶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对社会的明显影响。
从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许多社会下层成员提供了机遇,知识阶层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对下降,而机关干部、服务业员工的声望和地位却相对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国,一些科技型知识分子的知识迅速市场化,其经济地位及社会声望迅速提高。目前,处于中国的中间阶层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国有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等,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处于中间阶层下半部份的是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的文艺工作者、新闻从业者、机关干部、国有及集体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等,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8] 在中间阶层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国有中小型企业经理、个体工商业者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部份职工外,大都有较好的文化素养,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阶层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本文所讲的工人阶层不是中国宪法中所说的政治意义上的所谓的“工人阶级”,而是按职业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定义的社会阶层。中国传统的对工人阶级的定义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的工人阶层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两类职工与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与经营者或资方及其代理人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里,统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执政党从不声称自己是某个特殊社会群体的代表。而中国的工人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却十分特殊。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坚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政府官员自称为人民的“公仆”,知识分子则被称为脑力劳动者、归入“工人阶级”这一范畴。这种划分混淆了最起码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社会现实中知识分子与工人的不同阶层利益从未一致过。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自建国伊始,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党化国家的利益与知识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显地不一致。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可以被区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份,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和临时工,仅占工业劳动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二是在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中,工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尽管共产党的理论不承认工人与国家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工人与国家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双方的利益冲突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源于严苛的政治专制下的全面控制。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普通职工没有个人生活空间,甚至私下里说的话也可成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据。1976年在北京发生的“四五运动”中,就有大量工人参加,这是当时工人中的觉悟者反对政治控制的表现。此外,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工人与管理层之间也有摩擦。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厂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相当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所谓的“国有企业无效率”指的就是这种状态。改革以前虽然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却实际上处于“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主体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和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当时建立的严格的具社会排他性的户籍制度,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类中产阶级”。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层这个“领导阶级”正经历着被逐渐边缘化的过程。目前,除了西方国家外资企业的白领员工之外,其余的几类工人群体均因利益减少或受损害而处在不安之中,全国到处发生小规模的抗议甚至骚动。虽然改革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开放了,国家对个人空间的控制逐步弱化,职工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必再担心为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但国营企业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其原有的“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在改革过程中,过去那种国家与工人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已经改变。现在,在国家和职工之间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径庭。
第一是集体协约型,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内,涉及到70%左右的职工,约1.2亿人。这些企业虽设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但并不能形成企业内部关系的互相制衡。企业的经理时常兼任党的书记,工会主席却没有必要的权力。由于意识形态上认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和工人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管理人员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而厂长本人也成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这种内部机制赋予厂长经理极大的专断之权。从近几年集体劳动合同履约的情况来看,在不少企业里集体合同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甚至有虚假成份。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劳动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实践中却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长春某企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对职工实行行政处份时,要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当该企业领导人处份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免除了工会主席的职务。这种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对待,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国营企业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并未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进入九十年代后,在市场的压力下,国有企业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弊病日益严重,产品缺乏销路、因贪污腐败而使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或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财力萎缩,无力补助国有企业,于是出现了一种企业发展上的恶性循环,失业(中国称之为“下岗”)工人逐渐增多。到1999年,下岗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头上。虽然政府公布的失业数据始终徘徊在1,200多万,但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远远超出这一数目。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业的规模远高于官方数据,例如,李路路认为,国有企业的失业人数达到3,000万,占其职工总数的30%[10]。随着国有企业的亏损面的进一步扩大,失业总数可能还在不断上升。甚至连工人中的“贵族”──全国劳动模范的处境也十分困难。部份劳模已经下岗,一些离退休的劳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资;部份劳模看病难、得不到诊治;他们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条件也很差,全国劳模总数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建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类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并不大,全部欧美资本仅占中国外资总额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数也有限。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介,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的资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向中方管理者传授新的管理知识。这些努力无疑将产生一定的效果。在这类企业中,无论是外资方还是中方都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这类企业因拥有充足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给工人提供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类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结成了统一战线,将外资合伙人视为提供福利之源,这种看法与国营企业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往往是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
第三是亚洲国家(或地区)“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内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12],所谓“返祖”是指劳资关系退回到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状态,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此有淋漓尽致的经典性批判。在这些企业里,工人们报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连续工作10至12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限定为3至4分钟、且有次数限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防毒设备,工伤事故频繁;甚至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而导致失火,使数十人死亡。此类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资和韩国的三资企业里此种情形尤其突出。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的三资企业里,劳资冲突的发生率相当高。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劳动保护法,但外商却从不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如何处理这类劳资关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中国号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大多迁就外商;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关系。在诸种利益的牵引下,他们尽管非常了解三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导,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当严重的事态(如大火烧死了工人)发生后,事后的追查往往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未按规定督促外商装置消防设施。可是,在“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对这类问题置若罔闻。
在工人阶层中,这类企业的工人是最无助的阶层。他们远离家乡与亲人,一般都求告无门。1999年8月,笔者就职的报纸曾登载记者采写的一件久而未决的劳资纠纷,该报导事实准确,但报社还是接到了该厂一位白领受命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不谈事实准确与否,只一味威胁说,“你们这样打击投资者的热情,立场到哪里去了?”在长达半小时的电话中,这位白领雇员对同为雇员的“打工仔”根本没有任何同情心,令笔者十分寒心。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新问题的出现,政府应当通过立法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不当行径。其实,中国现在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法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法规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让企业内的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这绝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空洞口号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对中国工会组织代表的长篇发言。该文中有“工会与党完全一致的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说法,但这被视为“严重政治错误”。第二天,该报不得不公开承认报导“严重失实”,再次发行了修正版,将尉健行的上述说法删掉。嗣后,《工人日报》社长翟祖庚和主编张弘遵还被指为失职而遭到撤职处份。从这一事件中不难看出工会在社会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能有什么作用。
3. 处于困境中的农民阶层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获得了经济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后,一些研究“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学者就一再指出,中国的农业已变成一个没有盈余的产业,同时农民面临着三大问题:第一是负担过重,这首先与基层政府设置的“七所八办”等一系列臃肿的机构有关,征收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养活这些机构的人员,这些机构就对农民横征暴敛;其次与农村基层干部的工程摊派有关,许多干部为了表现“政绩”或中饱私囊,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而大兴公共工程,其费用均由农民承担,农民不堪其苦。一个最恶劣的例子是,广东某村竟兴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着的公共厕所。第二是农民收入偏低,在落后的耕作方式下农产量已基本上达到了极限,人多地少,农民的收入将长期无法提高。第三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与农民的利益间存在着尖锐矛盾,每年收粮派款、推行计划生育都要诱发不少摩擦事件。农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保证,村民选举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13]
4. 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上述的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4.8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们基本上还算是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且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这些社会群体来说,能在剧烈的结构性磨擦时期暂时性地保住“饭碗”,已算是较好的处境了,他们甚至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已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之中。据估计,中国现有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有1亿左右[15],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换言之,把工人和农民阶层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合并计算,现有人口的80%以上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从1988年以来,每年的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显然不是暂时性现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变,设备落后、死气沉沉的国营企业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投入的外资将带来1,000万个就业机会,可缓解目前的这种痛苦的失业压力。这一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即使那1,000万个就业机会能够兑现,所需要的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却无助于缓解目前的结构性失业现象。这种结构性失业与低素质劳动力的过度供给密切相关。目前,农村里有数亿没有机会得到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新兴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就业。同时,城市里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的就业前景也不乐观,他们的中学时代适逢文革,文化知识学得很少,如今年届中年,转行困难,却被他们一向依靠的国有企业遗弃。如果不是长期地拖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企业就不至于大批濒临倒闭,同时把数千万职工甩到社会上。
不少传媒谈到下岗工人的处境时,往往认为,下岗工人再就业难,与他们太娇气、对职业挑肥拣瘦有关。这种情况显然存在,但并非所有的下岗工人都是如此。还有一些专家则站在一旁,冷峻地论证说,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却有明显的片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其实是几十年来经济体制内所积蓄的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而这些下岗职工实际上是充当了历史的牺牲品。当那些充当“智囊”的专家们号召下岗工人们为国家“牺牲”时,他们却故意回避了企业(亦即国家)对职工的历史负债。造成制度性失败和国有企业破产的并不是这些下岗工人,难道负有直接责任的精英阶层不应当为此承担部份实际责任吗?
要想稳定社会,减少结构性失业造成的社会摩擦,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分担责任,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缓解失业的痛苦,而不能让下岗工人这个庞大群体无助地承担所有的后果。从中国的人口和劳动力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的现状来看,结构性失业的痛苦阶段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当人口进入了零增长或负增长的阶段,而成长于文革时期、目前处于中年阶段的这一代职工又退出了历史,也许才可能有所缓解。目前,这一代下岗职工的困难还不仅仅是失业、无收入,他们在艰难地维持家庭生计的同时,还普遍地面临着子女升学就业的压力。现在,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社会中下阶层都感到难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学杂费。那么,已被边缘化了下岗职工就更无法应付,而这两个社会群体又恰恰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
通过来自一些地区的调查报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岗职工群体与社会秩序不安定之间的关系。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1991年以来发生的197起待岗[17]职工犯罪的调查表明,待岗职工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来源,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第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恶意谋财型犯罪,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盗窃60起、抢劫24起、诈骗12起、敲诈勒索9起、贩毒5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26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9起,占70.2%);第二,下岗后1至2年内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项调查中,35岁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数为162人,占80.7%,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第四,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参与团伙作案的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8] 四川省劳教局1997年的一份报告则说明,随着城市失业现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该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间,来自农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间来自农村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下降了20.7%,而来自城镇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三年来却上升了23%左右。[19]
现在,大量游荡在城市及其郊区的农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中,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75%至90%。广东省劳改部门的一份报告说明,该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来自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数以上,其中来自农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财产犯罪占88%以上(盗窃罪48%、抢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层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学。[20] 四川是中国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邻广东,贵州、广西是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调查者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例如,江苏省句容监狱的一位管教干部调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犯行和心理特点。他指出,犯罪人员的构成有“三多”现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术的犯人多(59%),“二进宫”[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点是,由伪装隐蔽转向公开化,由窃盗向匪帮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其中以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的人数为众,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了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由特长便利转向智能化(这已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22]
该干部还专门分析了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认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中,许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在犯罪活动往往有心理发泄的特点,但一般尚能自我约束,避免过份地触犯刑律;但1996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中,许多人犯罪时的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且往往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我却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这位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干部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23] 河南省监狱局的一位研究人员也在其调查报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现象。[24]
现在,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已经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其中主要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此外,也出现了血缘型(按成员间的血统关系而组成)与业缘型(在成员间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的基础上形成)黑社会组织。[25] 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依原籍的省、市、县、乡组成,比较有名而已被取缔的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一般均为朋友关系,但也有部份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目前,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有相互勾结、利用。[26]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1. 中介组织的初步发育与畸形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徵就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在社会的决策过程中,各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由于社会中间层处于便于协调社会上、下层之间关系的地位,因此,社会中间层能否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的多元化参与的关键,而中间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主要依赖于各种社会中介组织。除了体制上对社会中介组织的限制以外,目前社会中间层的弱小也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薄弱。现有的社团组织当中,大多数并不是应社会群体的自发要求而组建的,而是属于由政府供养的政府代理人型社会团体。
“文革”前中国有100多个全国性社团和6,000多个地方性社团,均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间这些社团全都陷入瘫痪状态。改革开放后各类社团组织又复活了。到1996年6月,登记在册的全国性社团已有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则接近20万个。这些社团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党政机关为加强对某些领域或行业的管理而设立的,如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另一类是各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如服装行业协会、装饰行业协会等;还有一类是校友会之类的联谊性社团。在这些社团组织中,比较活跃的是各种名目的研究会、校友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除了校友会的民间联谊色彩较强、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种协会(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内)均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它们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动,其主要领导人由政府委派并享受公务员待遇。这些社团组织往往有两张面孔,在政府面前它们代表企业,而在民间他们却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从1976年到1988年,政府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混乱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专责的社团登记和管理机构。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社团管理归口到民政部门。1989年春天以后,政府认识到了社团管理的重要性,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要求所有的社团组织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1998年又颁布新的条例(名字相同),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团体的管理。[27]
中国的社会团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谓的“三师”协会,即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从这几个协会的状态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组织的一些特点。律师的职业伦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从业者不应该与政府的司法部门串通合流。但是,中国的许多律师却偏偏与法官相互勾结。结果,涉讼双方的官司输赢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转”。所以,中国的律师行内有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律师承揽业务时夸口展现的“实力”,竟然是自己与某法官很熟。由于律师与法官勾结办案之情屡屡发生,甚至还有的律师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师这一行业在社会声誉极差。
会计师协会和审计师协会因职能重叠而于1997年合并。会计师协会本应代表专业从业者的公信力,但中国的会计师行业的活跃,并非出自企业改进内部管理的自发需要,而是因为许多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配合、提供假财务报告。由于政府规定,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所以企业不得不在形式上通过审计这一关,以应付政府的主管单位。当这些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时,他们需要的恰好不是会计师的敬业精神,而是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灵活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就会失去业务。这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竞争压力下,就只能出具虚假不实的财务报告,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仅1998年全国就有478家会计师协会分别受到撤销、警告、整顿、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其中103家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5,300多名兼职、挂名人员被清理。[28] 由于会计师行业违法被查出的机率高于律师业,而会计师出具假证明和假财务报告之情又屡被披露,会计中介机构面临着信誉危机,以至于当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企业到境外上市时,国际上拒绝接受由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及审计报告。在这种强烈的信誉危机的压力下,这一行业已开始自省。但是,如果会计师面临的那种“逼良为娼”的制度环境不能改变,这样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进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
尽管社团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也不能捍卫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利益,基本上无法参与社会的公共决策过程,更不具备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但是,这些社团还是在“铁板一块”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从未有过的、社会与政府都认可的“交叉地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领域。只要这些地带继续存在,并且不受到人为的抑制,它在未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影响就会越来越大。
2. 两极分化的高风险社会
不少知识精英的期望是,通过改革,中国将会进入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流的社会,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中产阶级是社会上层和社会下层之间的缓冲层,当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时,可缓和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同时,中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理念一般是比较温和的,当这样的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极端的和激进的思想就很难在社会上产生足以动摇社会稳定的影响力;此外,当中产阶级占社会的多数时,其生活和消费方式可以形成一个庞大稳定的国内市场。或许是出于这种信念,许多知识精英对私有经济的发展、瓜分国有资产以及近年来的股份制改造等过程,都满怀着这样的期望。有些知识精英认为,中国的腐败有利于消除旧体制,大约也与这种认识有关。
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大学教育是造就中产阶级的重要途径,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让人们通过教育接受居于主导地位的中产阶级的价值规范。但中国现在能够接受大学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现存的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也无法保障中产阶级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以权力的市场化为起点的,结果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分化,现在不但没有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的菱形结构社会,反而形成了与南美、泰国、菲律宾等国十分相似的贫富悬殊极大的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目前的中国社会象一个金字塔结构,社会上层的人数极少(约1%),中产阶级(即中间偏上阶层和中间偏下阶层)的人数十分有限(约15.4%),而社会的下等阶层(约69%左右)和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约14%左右)却过于庞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社会却已严重分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比较一下中国的大中城市里戒备森严的、可与发达国家比美的高级住宅区和城郊低矮破烂的棚屋(且不说农村的数千万食不果腹的贫困户),比较一下大城市里专供富人购物的各种高档精品店和专供穷人消费的地摊等消费分层现象,谁都难以否认这一点。
这种两极化的社会之所以面临高风险,是因为少数社会精英的地位和财富无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承认。由于政治和经济精英们赢得财富的主要手段是权力的市场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的代际替换,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中下层社会成员有明显的被掠夺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后,数千万无辜的工人被迫下岗、生活无着,但那些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经营责任的厂长经理或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政府主管官员们,却无一人因此而沦落到工人的那种贫穷程度。最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将企业破产、转卖掉的经理,居然还被破产企业的购买者请去继续担任经理职务。这些购买者绝不是看中了这些已破产企业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而是因为这些经理厂长们与破产企业的购买者相互勾结,帮助后者侵吞国有资产,所以后者要给这些原经营者报答。许多中下层社会成员在这种相对剥夺感的驱使下,反社会秩序的倾向已越来越明显,城市中不断出现的恐怖活动、一些专门针对富人的人身伤害、还有国有企业内出现的破坏生产的活动,都是这种阶层冲突的表现。从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的经常发生中,就能管窥蠡测社会的紧张程度。可以断言,一种制度如果纵容5%的人利用权力抢钱,其他95%的被掠夺者中,总会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将钱抢回来。
3. 倾斜的社会基础
中国的腐败的根源是体制问题,甚至可以说,腐败是对落后陈腐的干部选拔制度的一种负面的“回馈”。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选拔干部机制,既没有全面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监督,干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闭状态,很大程度上是上级对下级作政治酬报的结果。因此,选拔干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领导“发现”人才或组织部门“培养”人才,甚至是“一把手”个人选“接班人”。这种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亲、跑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因为传媒不能自由报导,所以已经披露出来的层出不穷的贪污案件和各种鱼肉百姓的基层干部,仅仅只是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国家的权力精英除应具备较强的社会管理能力外,还应有既为本阶层的利益着想、又关心其他阶层利益的基本素质,这样来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但从目前中国的权力精英的作为来看,其整体素质非常差,许多人不但不考虑其他阶层的利益,甚至都毫不关心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他们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这些人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哪怕其官位只有一点使用价值或“含金量”,也要通过贪污腐败把这点使用价值变成个人财富。他们明知如此下去中国必无前途,但他们并不在乎,因为其心态是“我走之后,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许多官员一面高喊着“社会主义中国好”,一面却通过各种途径将子女亲属和掠夺来的财产送往国外。
目前,中国的经济决策中还出现了一个以往二十年中所没有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政策不再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明显地赐惠于特定利益集团。许多关系到国民经济兴衰的重大政策,如调整重复建设造成的畸形产业结构、解决银行的坏帐等,因与部份政治经济精英的利益密切相关,始终难以真正解决。而一些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直接冲突的政策,却不断出笼。例如,轿车生产明明已经严重过剩,城市的道路、停车等基础设施也难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励轿车生产的政策却始终未加改变。又如,全国的房地产已严重过剩,造成银行的大量贷款成为呆帐,但对房地产的投资却年复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价远远超出老百姓的购买力,导致住宅楼滞销,但因降价会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价之说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再如,一些有助于缓解社会不满的政策,如堵绝公车私开、减少公费吃喝、防止对农民的乱摊派等,或者不愿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门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运用公众资源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利的政策却出台迅速、实施果断。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舆论在证券市场上“造市”,这一举措的实际结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团先用公款或银行贷款将低迷的证券市场拉高,再伺机抛出,让普通股民去承担股市回落的损失。同样地,近两年来一系列的裁员、削减社会福利的政策,在经济萧条时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会冲突的举措,但因其具有减轻政府负担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断。那些饮鸩止渴、不利于国家发展和稳定的政策能行之于世,反映出参与决策的政治及知识精英相当短视,甚至有时都缺乏为国家的未来真正负起责任的信心。
近几年来经济上发迹了的部份政治和经济管理精英,对经济政策的方向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所主张的政策往往不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其着眼点大多是能否有利于自己这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所关心的是如何保住权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纵的资源和机会,以及如何甩掉或减轻政府所背负的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识精英则正在论证这样做的“合理性”。这些事实表明,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早已倾斜,在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和多数民众的利益之间,它其实已作出了选择,那就是倾向于主要依靠、照顾前者,而置后者于不顾。不少掌权的“精英”们今日之所为,实际上是共同努力将中国这条“船”掏空挖坏,他们并不担心后果,因为他们早已为自己和家庭成员们准备好了后路──做不成共产党的官,就到国外舒舒服服地当寓公。
4. 新闻媒体的功能和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新闻媒体一向受党的严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传媒经营制度有所松动,扩大了报纸的自主经营权,出现了媒体政经分离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至今所有的传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营机构还不能涉足传媒业。现在政府让部份报纸自筹资金办报、“到市场经济中闯荡”的做法,被报刊业称为“又要捆住手脚、又要一脚将你踢下海”。不过,这也逼得不少媒体必须在不触怒政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面向大众,增大自己在读者市场中的份额。这些报纸过去“吃皇粮”的时候,在编辑方针、报导内容上都不敢创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现在,报纸主要靠市场而存活,就必须成为以通俗化与娱乐化为主的大众化报纸。在大众化报纸中,虽然也有少数敢刊发一些比较大胆的批评时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严格的监控,经常被“黄牌警告”。
媒体是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工具,也是对政府及各种公共权威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国民党在台湾转向民主化的过程中,就是先开放报禁,这必然导致开放党禁,将国民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大陆的新闻出版界曾经历了短暂的有限宽松期,敏感的外国传媒称之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疲软、失业下岗人员增多、贪污腐败急剧蔓延,新闻主管部门又加紧了对传媒的控制。今年1月广东《南方周末》总编江艺平被迫“辞职”,就是政府对传媒偏离“主旋律”严重不满的又一例证。中共中央宣传部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推行报刊业整顿,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体的力量。但结果却与预期的目的有差距,极有可能带来报刊业的新一轮资源重组。科技进步是对政府控制传媒的一个挑战。随着英特网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监控传媒的手段正受到严重挑战。近几年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少经济实体暗地里收购一些报刊杂志。这种收购行动不被政府部门认可,有相当的风险,收购后只能按照报刊杂志的原主管部门与收购者私下在合同中约定的办。
5.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赞成加入WTO,因为这确实能给中国带来新的机会,当然比没有“机会”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下,部份利益集团反对加入WTO,因为外国同行的进入会瓜分并动摇他们的垄断利益,这些垄断性部门正是专制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一部份与利益集团无关的知识精英对此也持反对态度,则可能是因为他们对中国的经济现状缺乏细致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会象某些知识精英所期待的,给中国带来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的机会呢?中国的一些有影响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极为乐观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进入中国的外国大公司将会迫使中国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这会有助于消除中国的腐败。这一说法显然忽视了重要的经验事实,南美和东南亚国家都是WTO的成员国,但也都是贪污腐败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国家还形成了政治寡头、经济寡头与外国资本三者对弱势群体的联合统治。其实,外国企业到一个国家投资时都会入乡随俗,如果中国的土壤盛行“寻租”,外商也会设法跟进。例如,中国的有些行业一直不让民营资本进入,但外国资本却通过其代理人在中国的上层特殊关系开展“寻租”活动,结果取得了经营特许权,以致于有人愤怒地说,这是“宁赠友邦,不与家奴”。今后,中国很有可能成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个“后来者”。要达到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这两个目标,不能因为自己无力而指望外资的协助,唯有通过国内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实现中国内生的变化,才能取得进展。
可以预期的是,中国加入WTO后,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机会。那些既拥有知识这种人力资本、又拥有社会关系这种社会资本的人如鱼得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位势。不过,已经形成的三个精英集团的应对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团会很快地找到一条与外国资本相结合的“最优化”道路。知识精英中则会进一步出现更剧烈的分化,一部份人会更新自己的服务对象。经济精英们的前途则取决于他们所工作的行业。对外商来说没有合作价值的行业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落败,有的行业(如电讯业)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尚有一定市场份额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誉的厂家大多会与外资合作,而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和服务较差、只是靠高额回扣维持一定市场份额的乡镇企业,则极可能成为中国加入WTO以后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业。出于同样的道理,加入WTO将会扩大中国现在的地区差距,因为发达地区拥有更好的把握机会所必须的条件,而贫困地区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无疑会使社会分化更加定型。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是一种把“老权贵带入新结构”的渐变方式,在演变中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结合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形成了一种与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阶层通过权力市场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顶端;中产阶层弱小且多靠“吃皇粮”,因而其人数和地位并不稳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强过得去的社会下层或生活十分艰难、已被社会边缘化了的群体,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的地位恐怕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社会中下层所面临的是政治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与外国资本三者的联合统治。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并不具备“自稳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动摇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前途。要改变这种充满风险的状况,就必须有一场从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变革的新社会运动,通过对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调控中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方面,尤其需要中国的“大脑”──有社会良知的知识精英们担当思维的重任。
【注释】
[1] 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2] 孙立平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3] 如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河南省安阳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杨善修,周口地区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曾锦城,鹤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朱振江等,均在任上大规模卖官鬻爵。见《南方周末》,1998年4月24日。
[4] 杨海鹏,“权倾一市的乡村巫师”,《深圳法制报》,1999年12月16日。
[5] 杨继绳,“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6] 胡岳岷、朱雅,“私营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长白论丛》(长春),1996年第6期,第38至40页。
[7] 程晓农(笔名方国良),“当今社会四派‘精英’之分疏”,见《读者网络-万维论坛-精华版 www.creaders.org》,2000年1月。
[8] 出处同注[5]。
[9] 《工人日报》,1997年2月24日。
[10] 李路路,“社会资本与私营企业家”,《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
[11] 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全国劳动模范现状调查”,《中国工人》,1997年5月9-12日。
[12] 本段依据下列资料写成:长平、余刘文,“周立太代民工泣血上诉,近百起工伤案陆续开庭”,《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6日第一版;赵云胜、刘如民,“我国职业灾害的概况和对策”,《劳动安全与健康》,1996年第1期;肖希康,“来自煤城染血的劳动安全法制报告”,《江西劳动》,1995年第2期;河南郏县劳动人事局姬文生、李俊闯,“浅谈私营企业雇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对策”,《劳动内参》,1997年第4期;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关于维护‘三资’、乡镇、集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提案”,《劳动保护》1997年第5期;“199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劳动保护》,1997年第6期;唐灿,“城市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刘渊源,“展翊厂黑幕重重,打工仔危机重重”,《羊城晚报(新闻周刊)》,1998年10月22-28日;“强令七女工脱裤验身,一台资企业侵害职工人身权益”,《上海法制报》,1998年7月22日;“王法何在,公理何在”,《报刊文摘》,1998年7月27日。
[13] 笔者在拙作《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对这种情况已有详细分析。近两年来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了。
[14] 出处同注[5]。
[15] 此数据不包括无业可就的人员,因为从未就业者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16] 曹风,《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
[17] 中国不肯承认失业,于是创造出了待岗、下岗这一类颇有“中国特色”的名词。
[18] 刘中伏、张清鸿,“对197起待岗职工犯罪案件浅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5期。
[19] 四川省劳教局,“四川省近三年来劳教人员的调查与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
[20] 尹华飞,“广东省对外省籍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与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8期。
[21] 指刑满释放后再次犯案入狱者。
[22] 此类犯罪的案例包括,借开中巴熟悉沿线情况的便利多次施盗、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藉走村串户修配钥匙之机开锁入室行窃等。参见史修贵的“关于‘严打’新收押犯中农村青年罪犯情况的调查”,《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3期。
[23] 出处同上。
[24] 张南燕,“农民罪犯的构成思想特点及改造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7期。
[25] 出处同注[4]。
[26] 雷冬文,“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态”,《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27] 吴忠泽、陈金罗,《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出版。
[28] “全国百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整顿‘经济警察’”,《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1998年8月14日。
要分析社会结构,就需要先了解决定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基本因素。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身份制社会,社会分层、精英选择的重要准则是血统(出身)。而目前中国社会的阶层结构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按大类来划分,可以说,中国社会现在分成了精英层、中下层、边缘化集团,而构成这些集团分野的条件各不相同。在精英选择的过程中,虽然“血统原则”仍然存在,但“财产原则”和“成就原则”也开始发挥作用。这样的精英选择机制导致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首先,社会中出现了不同于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团的新利益集团,某些新利益集团甚至拥有成熟的组织形式和利益诉求管道;其次,依宪法规定居于领导阶级地位的工人阶级和位于“次领导阶级”的农民阶级,事实上已处于社会的边缘状态;第三,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处于“暴发式增长”的过程当中。社会结构的这些变化使得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与过去大不相同。中国一旦加入了世贸组织,随着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经济结构的迅速演变,利益集团将会更加多元化,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
一、精英集团的利益形成机制
1. 资源分配不公平──利益集团形成的基本成因
改革以前,中国是个大一统的一元化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这三个权力中心高度重叠,党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且置于整个社会之上。那时,整个社会的绝大部份资源──包括土地、有形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权力、声望等关系性资源,教育、信息等文化性资源等,全部由执政党及其政府所垄断,民间基本上不能独立地掌握可利用的资源。整个社会没有中介组织,形成了“国家─民众”这样的二层结构。除了简陋的家具、衣物、炊具、被子等少量生活资料外,民众没有其他财产;城市居民的就业完全仰赖政府的人事或劳动部门,收入来源完全依靠政府的分配系统按规定的级别工资发放;而农民则在人民公社体系的严格控制下,按照大体平均计算的工分获得生活必需品。在政治高度一元化和资源的大一统占有的体制里,社会上的价值判断也呈一元化状态。显然,在这样的社会中,无法形成任何有独立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
改革开放的实质其实就是通过利益调整而逐渐改变社会资源的占有状态。但正如笔者在已发表的书着中一再强调的,中国改革中资源占有状态的改变走的是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的权贵私有化道路,其最显著的特徵就是国家资源分配及占有的不公平,这种起点上的不公平是改革以来社会阶层形成的基本条件。从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形成的源头来看,正如中国大陆社会学家孙立平先生所说的那样:“中国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三者之间可转换性有重要影响,……在对中国社会资本转换类型研究中,我们发现一种和撒列尼的转换类型相当不同的资本转换类型。对于这种资本转换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圈内转换’。如前所述,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与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典型的就是‘不落空’现象:在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代际交换,强化了不同资本的可转换性,换言之,在社会的每一次资本转换和资源占有的风潮中,都没有落下他们。‘不落空’的几次高潮(七十年代末的高考、八十年代的出国、八十年代中期的官倒、八十年代末的第三梯队、九十年代初的下海、九十年代中期的买文凭)成为他们总体性资本积累的重要环节。由于总体性资本过多地垄断了社会资源,因而它侵犯了众多社会阶层的利益。我国的中产阶级之所以难以形成,部份原因在于,原本应被社会中产阶级占有的资源,现在被总体性资本垄断去了。”[2] 掌握“总体性资本”的精英人数虽不是很多,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对社会的支配能力极强。从他们致富的实际过程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是依靠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过程,而是通过权力市场化、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大权、借助垄断条件的再生产来聚敛财富。
笔者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曾详细描述了权力资本化成为改革中私人财富积累起点的这一过程。但现在时隔成书已有几年,腐败的形式已有新的变化。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初的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人腐败,贵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阎健宏、深圳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计划局计划处处长王建业等人的贪污腐败即为典型。而到了1995年前后,腐败已由个人行为向组织化行为发展。所谓的组织化腐败的特徵可概括如下:一、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即一把手)带头腐败;二、组织机构拥有的公共权力成为该组织成员“权钱交换”的“主要资本”;三、较低一级的社会组织运用组织拥有的公共资源对上级进行贿赂,从而争取更大的财政支持、更优惠的政策倾斜以及更多的机会。无锡的邓斌案即体现了这种“组织化腐败”的特点。在湛江市的走私案中,市委书记、市长及其它相关部门主要官员全军“覆灭”,以及军队走私中所暴露的问题,都是最好的例证。
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腐败已开始从组织化腐败向制度化腐败过渡。其具体表现为:第一,腐败已渗透到政治系统的大部份机构中。第二,腐败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政治资源、经济资源与文化资源已成为利益再分配的主要对象,减少了现存政治经济系统内部的磨擦。各地出现的卖官鬻爵就是制度化腐败的典型现象[3]。第三,反腐败已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要挟他人以获取利益或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浙江温州地区瑞安市一个乡村流氓就利用抓当地官员贪污腐败的把柄,最后控制了瑞安市的部份政治经济活动及官员人事安排。[4]
“中国特色”的腐败其实与南美及南亚国家极其相似,尽管表面上中国与那些国家的制度不同。在中国,因腐败致富的人手中握有的权力与财富都处于社会的顶端,但他们的财富来源不明,因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对这些人财富的正当性都持怀疑的态度,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指责。1997年及1998年上半年,国内报纸上曾出现过所谓的“中国新民主主义理论”,部份理论家对此颇为青睐,试图藉此把中国现存的社会秩序合理化。但这些人只看到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那种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表面状态,却忽视了今天似乎相近的社会结构有其不同的社会成因:五十年代社会财富占有的不平等状态是在以往多年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目前的财富占有的不平等则是通过权力巧取豪夺形成的,因此经不起社会伦理的检验。所谓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后来之所以未成为一种理论“时髦”,除了政治因素之外,社会结构形成基点的不同也许是原因之一。
2. 社会精英集团的两大支柱──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
目前中国社会的精英层大致由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三者占有的资源各不相同。本节先分析前两类精英的状况。政治精英集团特指执政集团,其形成有延续性特点,不少人原来在集权体制下的政治阶梯中就占有一定的位置,另外一些人则是改革后在官员的技术官僚化过程中进入政治精英集团的。中央的党政高中级官员、地方上的高中级官员、国有大型事业单位的负责人,都可算是政治精英队伍的成员。若观察中国转型期的政治精英更替模式,可以发现,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党政干部里只有极少数人因退休或在政治斗争中失利失去了权力,因而其社会地位有所下降,而大多数干部都通过原来拥有的权力和其他的社会资源,相当便利地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获取了机会和利益。
经济精英集团由国家银行及其它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国有大公司经理、大中型企业主管、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等组成。这个集团中的前四类人与政治精英有密切的血缘关系,是从原来的政治精英转化而来的。由于中国的市场化以权力市场化为起点,所以,在向市场机制转型的过程中,一些拥有权力的干部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成功地将自己改变成有产阶级的成员。换言之,他们原来的政治职务成了私人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改革前相比,目前政治和经济精英主体的成员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他们只不过是由一种类型的精英转变为另一种类型的精英而已,即由计划体制下再分配经济中的政治精英转变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精英。许多实例表明,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相当多的干部就开始学会怎样利用权力为自己牟取私利,也因此而愈发“热爱市场”了。
大中型私有企业主这类经济精英的背景往往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是家庭有官方背景的人,他们通过“一家两制”(父母做官,自己经商)的形式,更方便地获取财富,因为这种亲属关系更便于寻租活动。其二是通过各种途径生长出来的民间人士,在中国的大环境下,他们不得不依赖体制内权力资源与体制外物质资源交换这种方式。这两种情况的发展都与寻租活动有直接关系。可以说,这两类经济精英与权力层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通过制度通道,而是通过个人关系建立的。他们与官员之间建立这种个人关系以谋求利益,往往以制度的破坏为代价。大中型私有企业主的第三种背景是,一些人主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了成功,这在高技术行业中比较突出。改革前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垄断不仅包括垄断物质资源,也包括垄断社会活动空间,即人们从事社会性活动的场所和领域。20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出现了一个资源自由流动和自由活动的空间,在此基础上一批民间人士凭借自己对市场的敏感和对机会的把握而脱颖而出。七十年代末,个体经济开始出现,但此后私营经济的发展过程极大地依赖于政治环境的改变。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党和政府对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基本上表现为四个阶段。最早提出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然后发展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接下来变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令这种关于经济体制的定位不断变化的最根本原因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企业日益衰败,随着国营企业亏损面的扩大,国营企业难以维持其主要纳税者的地位,反而成了国家财政的严重负担。在此背景下,私营企业才得以不断发展,其法律地位也逐渐提升。而伴随着这一过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素质也逐步提高,早期是以被国家的就业体制排斥在外、文化素质不高的社会底层人士为主体;后来,却渐渐形成了一个平均文化素质高于全国水平的阶层,到1998年,这一群体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者所占的比重已提高到20%左右。
现在,经济精英约有700万人左右,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5] 这个阶层的突起反映出目前中国社会最根本的转型,即私有财产、货币、资本、劳动契约、利润等重要资源不再由政府垄断,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史的一般规律是,资本积累发生于市民社会之中,并受到劳动力市场和商品市场的价格、利润、投资机制的推动。中国现在虽然也出现了资本积累过程,但同时却并未具备一般市民社会的特徵,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对社团组织的严格控制使得社会中间组织(包括中介组织)无法正常地发育成长,因此也就没有代表这些中间阶层的利益诉求团体在社会活动中发生作用,唯一的例外是代表私营企业利益的全国工商联。
随着私营经济的壮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利益诉求也日益强烈,其政治参与热情不断上升。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全国工商联开始越来越多地代表他们的利益之外,也出现了表达这个阶层利益主张的媒体──《中华工商时报》,这个阶层在非权力中心的官方政治组织──人大和政协中的席位也越来越多。据1996年的一项报导,被选为或推荐为县以上人民代表的私营企业主已达5,400多人(其中八届全国人大代表8人),同级的政协委员达8,500多人,还有许多人进入了各级工商联的领导班子。[6] 最让经济精英欢欣鼓舞的是,自1998年开始,在中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修宪”话题终于浮出水面。在这一讨论中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观念,在思想和政治理论上将私人财富纳入了社会总财富的范畴。这场讨论厘清了许多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问题,使政府的决策层与社会各界对私有经济的认识向前迈出了重大的一步,从而为1999年的修宪做了充份的理论准备。
尽管中国的政治和经济两大精英集团的生活方式表面上不同,但实际上在一些方面却十分相似。例如,生活节奏较快,闲暇时间较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较高,娱乐消费及性消费方式极其相似等。这两个集团的娱乐消费与性消费方式的相似有一个主要原因,即政治精英集团主要通过权钱交换,从经济精英们手里获得了这种“消费文化覆盖”的机会。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里,正在形成这类人的集中居住地。随着精英集团阶层意识的逐渐觉醒与形成,以及适应该阶层生活需要的城市微型社区的发展,城市的空间结构将发生很大的变化。
3. 知识精英集团的演变及利益集团化
改革以来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化非常明显,知识精英阶层的产生与循环和政治及经济精英的路径完全不同,在八、九十年代也呈现出不同的特徵。本节侧重分析在社会资源(政治、经济、舆论)占有状态中居于较高层次、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识精英,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是中国目前的“新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因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分析其他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小的专业技术人员。
改革前,受到毛泽东“知识越多越反动”说法的影响,知识分子一般被贬斥为“臭老九”。但是,由于某些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可以为毛泽东的大批判效力,所以他们仍得到“重视”。改革之初,一篇“科学的春天”的文章使知识分子们看到了改革的美好前景,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支持经济改革,同时也比较容易认同政治改革。所以,那时党内改革派的社会支持主要来自知识分子,而党内保守派势力则集中于官僚体系内部。在社会上,人文领域的知识分子(如历史学家、诗人、作家等)则较受尊重。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这一情形已逐渐改变。知识分子本身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们在市场化过程中的价值,他们中的一部份人能与新兴的利益集团结合,而另一部份人却无法将自己的知识市场化,因而知识分子阶层中发生了严重的分化。进入九十年代以来,知识分子群体因各自在市场化过程中得到的利益不同,对改革的态度出现了明显的分化。除了与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知识精英之外,还有相当大的一部份知识分子不但未从经济改革中得到多少经济利益,其社会经济地位还相对下降了。因此,知识分子不再无条件地支持变革,他们对改革的态度变得越来越由利益导向所支配。
改革以来,随着市场化过程的推进,科技知识及一些与改革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等)知识成了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本,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罢黜百家,独尊经济学”。有能力的技术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工程师很快地垄断了社会机构中的高位,成为改革中的受益者,少数人还进入了权力核心。这部份知识精英非常成功地把自己的文化资本转化为社会资本,他们运用社会关系网在中国这种寻租社会中活动,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还有一部份知识精英受经济利益和单纯功利型意识形态的支配,以其拥有的优厚文化资本为经济精英们服务,并凭借这种服务关系在积累财富的第一轮竞赛中大获全胜,但同时也逐渐偏离其支持政治变革的原有理念和价值观。这些知识精英是经济精英的重要同盟者,因为经济精英们需要经济学家、法学家及可与之合作的其他社会科学家、艺术家、尤其是媒体的合作,以巩固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上述知识精英恰恰具备影响社会舆论的能力。从前几年关于发展轿车生产和开发房地产的政策讨论中,就可明显地看出,部份知识精英们与经济利益集团相结合,积极进行“事前寻租”活动,从舆论与决策这两个层面影响政府政策。不久前国内有人在网上撰文,披露某著名经济学家的家族成员的经商问题。笔者以为,其实这一现象的严重性并不在于经济学家的亲属能否经商,而在于当学者与金钱结盟后,前者常常把为某一利益集团服务的“理论”或“学术观点”包裹在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外衣里,对社会的价值观与政府的经济政策起了误导作用。
这部份知识精英与政治精英的关系也与改革前有很大的不同。今年初,留美学者程晓农在一篇文章中专门剖析了目前中国知识精英的分化[7],该文根据知识精英与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相结合的状态,将知识精英分成“商务派”、“清流派”、“平民派”与“保守派”,基本上符合中国社会当前的实际情况。该文作者还认为,政治精英中技术官僚们因其相似的教育和社会背景,不象上一代政治精英那样与知识分子之间有那么大的理念隔阂,他们的政治理念除了受个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影响外,也会受部份知识精英看法的影响;在知识精英的观念明显分化的情况下,政治精英们很可能分别倾向或认同于某一知识精英群体的观念。作者认为,这正是部份知识精英们“智囊情结”越来越深的原因之一。
其实,知识分子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整体,在当前社会利益急剧分化之时出现上述情况也是在所必然的。问题在于,有“智囊情结”的知识精英们混淆了政治与学术这两者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政治的游戏规则是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达成某种平衡,而社会良心往往不会成为政治家们考虑问题时的主要出发点;而学术研究则以求真为目标,在追求真的过程中,社会良知是学者研究问题的内生需要。目前与决策圈接近的知识精英将两套游戏规则混在一起,把一些面向某些利益团体或部门的利益诉求主张包装为“新理论”,确实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误导作用。而“清流派”知识分子中最大的问题则在于,他们中有不少人对社会问题往往处于隔膜状态,这就使他们对社会的批评经常激进有余而问题意识不足。“平民派”知识分子与前两类知识精英相比,在理论修养方面相对较弱,他们中的不少人受过去几十年来的意识形态文化的影响很深,许多人在社会结构方面的看法还无法超出马克思阶级斗争学说的影响。从“平民派”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之理论来源来看,比较接近中国的“左派”(亦即程文中所说的“保守派”),与近年崛起的“新左派”并不相同。
随着中国社会越来越迅速的变化,知识分子之间的分化与重新组合会越来越明显,一些昔日的同道很可能在今后几年中会成为政治社会理念上的论敌。在发展中国家里,知识分子与政府的关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命题。从拉美与东南亚国家的经验来看,一旦知识分子放弃了对社会的责任,将会出现社会的全面腐败与彻底堕落。这种情况将严重伤害国家与民族的尊严,那种向发达国家说几句“你们也有腐败问题,比我们好不了多少”的辩解,实际上只不过是自欺欺人,根本不可能改变国际社会的观感和评价。
二、其它社会各阶层的地位与现状
1. 中间阶层的不发达状态
这里所讲的中间阶层主要是用两个指标衡量,一是职业的社会声望,二是收入水平。这与西方国家所谓的中产阶级范畴相似,在八十年代,美国这一阶层占从业人口的比重是33%,日本是28.7%。目前,中国的中间阶层在从业人口中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中产阶级的比例。同时,由于中国的中介组织极不发达,这一阶层无法通过制度化的管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中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还看不到他们对社会的明显影响。
从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期,社会转型期的种种政策缝隙给许多社会下层成员提供了机遇,知识阶层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相对下降,而机关干部、服务业员工的声望和地位却相对上升。但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进入中国,一些科技型知识分子的知识迅速市场化,其经济地位及社会声望迅速提高。目前,处于中国的中间阶层上半部份的,包括高级知识分子、中小型国有企业经理、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外资的白领雇员、国家垄断行业的职工等,共2,930万人左右,占从业人口的4%。处于中间阶层下半部份的是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律师、大中学教师、普通的文艺工作者、新闻从业者、机关干部、国有及集体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中的上层等,共约8,200万人,占从业人口的11.8%。[8] 在中间阶层里,除了部份中小型私有企业主、国有中小型企业经理、个体工商业者及国家垄断行业的部份职工外,大都有较好的文化素养,也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
2. 工人阶层经济地位的边缘化
本文所讲的工人阶层不是中国宪法中所说的政治意义上的所谓的“工人阶级”,而是按职业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地位来定义的社会阶层。中国传统的对工人阶级的定义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职工。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中国的工人阶层其实已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国营与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另一类是在“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这两类职工与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与经营者或资方及其代理人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因而形成了几个不同的群体。
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里,统治精英的合法性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民主制度的基础之上,执政党从不声称自己是某个特殊社会群体的代表。而中国的工人阶层与国家的关系却十分特殊。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坚称自己是工人阶级的代表,政府官员自称为人民的“公仆”,知识分子则被称为脑力劳动者、归入“工人阶级”这一范畴。这种划分混淆了最起码的利益关系。事实上,在社会现实中知识分子与工人的不同阶层利益从未一致过。尤其需要说明的是,自建国伊始,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政党化国家的利益与知识分子及工人的利益就明显地不一致。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工业劳动力可以被区分为核心与边缘两大部份,前者是国营企业的正式职工,后者是城乡集体企业的正式工和临时工,仅占工业劳动力中很小的一部份。在这一时期,工人与国家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方与工人在车间发生的工作关系,即生产关系、劳动过程、工人控制生产过程的问题等;二是在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中,工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涉及到工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等。尽管共产党的理论不承认工人与国家之间有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工人与国家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双方的利益冲突主要不是针对劳动制度,而是源于严苛的政治专制下的全面控制。在党支部与党员的严密监督下,普通职工没有个人生活空间,甚至私下里说的话也可成为被打成反革命的依据。1976年在北京发生的“四五运动”中,就有大量工人参加,这是当时工人中的觉悟者反对政治控制的表现。此外,在提职、提薪、分配住房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工人与管理层之间也有摩擦。但在生产过程中,工厂管理层对工人的控制相当松散,工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工作,所谓的“国有企业无效率”指的就是这种状态。改革以前虽然没有中产阶级,但国营企业工人却实际上处于“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主体是国营企业的职工和党政事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当时建立的严格的具社会排他性的户籍制度,将农民排斥于城市居民之外,维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设置了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障碍,由此产生了中产阶级的替代──“类中产阶级”。
改革开放以来,工人阶层这个“领导阶级”正经历着被逐渐边缘化的过程。目前,除了西方国家外资企业的白领员工之外,其余的几类工人群体均因利益减少或受损害而处在不安之中,全国到处发生小规模的抗议甚至骚动。虽然改革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开放了,国家对个人空间的控制逐步弱化,职工现在可以私下批评政府,不必再担心为此坐牢(在公开场合的批评除外),但国营企业工人的地位大大下降,日益丧失了其原有的“类中产阶级”的地位,其结果是社会中间层的大大萎缩和社会下层的迅速膨胀,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
在改革过程中,过去那种国家与工人之间的直接依存关系已经改变。现在,在国家和职工之间楔入了一系列中介因素,即官僚机构、地方权力层与资本。随着产业关系模式的多元化,工人与厂方的关系也出现了以下几种类型,不同类型企业中工人的境遇也大相径庭。
第一是集体协约型,这种关系多出现于国营与集体企业内,涉及到70%左右的职工,约1.2亿人。这些企业虽设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但并不能形成企业内部关系的互相制衡。企业的经理时常兼任党的书记,工会主席却没有必要的权力。由于意识形态上认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和工人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管理人员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而厂长本人也成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这种内部机制赋予厂长经理极大的专断之权。从近几年集体劳动合同履约的情况来看,在不少企业里集体合同有如纸上谈兵,有的完全是形式化的东西,有的甚至有虚假成份。更有一些企业经营者将劳动合同视为一纸虚文,根本不按合同条文办事,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事,在实践中却可以反其道行之。例如,长春某企业的集体合同中规定,对职工实行行政处份时,要请工会参与核实、签署意见,工会的意见是最后裁决。但当该企业领导人处份一位职工时,工会主席提出了不同意见,该领导不但不听,反而免除了工会主席的职务。这种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因此,大多数工会主席对行政违约行为不得不“谨慎”对待,用他们的话来说:“集体合同的确是带有法律性的契约,但涉及行政责任问题谁敢去对质?还要不要饭碗?”[9]
另一方面,在八十年代里,国营企业主管的主要精力都用来对付工人要求维持或增加物质分配的压力,并未把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任务。进入九十年代后,在市场的压力下,国有企业设备陈旧、资金短缺的弊病日益严重,产品缺乏销路、因贪污腐败而使资金流向非国有企业或经营者小集团的个人腰包。再加上中央政府财力萎缩,无力补助国有企业,于是出现了一种企业发展上的恶性循环,失业(中国称之为“下岗”)工人逐渐增多。到1999年,下岗的阴影已笼罩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头上。虽然政府公布的失业数据始终徘徊在1,200多万,但实际上失业工人的总数远远超出这一数目。不少学者的研究成果都指出,失业的规模远高于官方数据,例如,李路路认为,国有企业的失业人数达到3,000万,占其职工总数的30%[10]。随着国有企业的亏损面的进一步扩大,失业总数可能还在不断上升。甚至连工人中的“贵族”──全国劳动模范的处境也十分困难。部份劳模已经下岗,一些离退休的劳模收入偏低,甚至拿不到退休工资;部份劳模看病难、得不到诊治;他们的住房等基本生活条件也很差,全国劳模总数中2.7%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11]
第二是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在中国建立的合资或独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这类合资或独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企业总数并不大,全部欧美资本仅占中国外资总额的10%左右,其雇用人数也有限。这类企业的重要性在于,它们被看成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中介,能为中方管理人员提供出国培训的资金,或在大城市建立的外国管理学校里向中方管理者传授新的管理知识。这些努力无疑将产生一定的效果。在这类企业中,无论是外资方还是中方都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双方协商式的、可以成功地凝聚工人向心力的最好的管理方法。这类企业因拥有充足的资金,因此能支付较高的工资、提供更清洁、先进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给工人提供优厚的住房条件与其他待遇。所以,这类企业的工人常常是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羡慕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结成了统一战线,将外资合伙人视为提供福利之源,这种看法与国营企业经理对国家的看法差不多,而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往往是非对抗性的。实际上,工人的不满情绪常常不是针对外国雇主,而是针对中方经理,埋怨他们低能、腐化、任人唯亲。
第三是亚洲国家(或地区)“三资”企业与中国本地的私营企业内劳资关系的“返祖”现象[12],所谓“返祖”是指劳资关系退回到19世纪工业革命时期的状态,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此有淋漓尽致的经典性批判。在这些企业里,工人们报酬微薄,往往被迫每天连续工作10至12小时乃至更长时间,周末不能休息,上厕所限定为3至4分钟、且有次数限制;工人的工作条件既差又不安全,许多生产有毒产品的企业根本没有任何防毒设备,工伤事故频繁;甚至因没有消防系统或消防系统太差而导致失火,使数十人死亡。此类事件已曝光多起,在台资和韩国的三资企业里此种情形尤其突出。在东南沿海地区如深圳、东莞、南海等地的三资企业里,劳资冲突的发生率相当高。广东省劳动厅虽然发布过劳动保护法,但外商却从不认真落实这些法规。
如何处理这类劳资关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一个非常尴尬的问题。中国号称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应当享有人的基本权利。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大多迁就外商;还有不少地方的基层干部为了自身的利益,与外商保持友好的私人关系。在诸种利益的牵引下,他们尽管非常了解三资企业中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状态,从不干预。即使有大胆的媒体闻讯采访报导,他们也多半采取不合作态度,甚至干扰记者追踪真相。当严重的事态(如大火烧死了工人)发生后,事后的追查往往发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干部根本未按规定督促外商装置消防设施。可是,在“不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保护地方经济增长”的借口下,地方政府往往对这类问题置若罔闻。
在工人阶层中,这类企业的工人是最无助的阶层。他们远离家乡与亲人,一般都求告无门。1999年8月,笔者就职的报纸曾登载记者采写的一件久而未决的劳资纠纷,该报导事实准确,但报社还是接到了该厂一位白领受命打来的电话。他在电话中不谈事实准确与否,只一味威胁说,“你们这样打击投资者的热情,立场到哪里去了?”在长达半小时的电话中,这位白领雇员对同为雇员的“打工仔”根本没有任何同情心,令笔者十分寒心。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劳资关系中新问题的出现,政府应当通过立法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不当行径。其实,中国现在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法规,问题是如何才能将法规落到实处。这就需要让企业内的弱势群体有自己的利益诉求组织,这绝不是目前流行的“加强工会权力”之类的空洞口号所能做到的。1999年11月1日,《工人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对中国工会组织代表的长篇发言。该文中有“工会与党完全一致的话,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的说法,但这被视为“严重政治错误”。第二天,该报不得不公开承认报导“严重失实”,再次发行了修正版,将尉健行的上述说法删掉。嗣后,《工人日报》社长翟祖庚和主编张弘遵还被指为失职而遭到撤职处份。从这一事件中不难看出工会在社会中究竟居于什么样的地位、能有什么作用。
3. 处于困境中的农民阶层
中国的农民在改革之初是受益者,获得了经济自由,也提高了收入。但改革的重心转移到城市后,一些研究“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学者就一再指出,中国的农业已变成一个没有盈余的产业,同时农民面临着三大问题:第一是负担过重,这首先与基层政府设置的“七所八办”等一系列臃肿的机构有关,征收的农业税根本无法养活这些机构的人员,这些机构就对农民横征暴敛;其次与农村基层干部的工程摊派有关,许多干部为了表现“政绩”或中饱私囊,不顾农民的承受能力而大兴公共工程,其费用均由农民承担,农民不堪其苦。一个最恶劣的例子是,广东某村竟兴建了一百多座完全用不着的公共厕所。第二是农民收入偏低,在落后的耕作方式下农产量已基本上达到了极限,人多地少,农民的收入将长期无法提高。第三是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与农民的利益间存在着尖锐矛盾,每年收粮派款、推行计划生育都要诱发不少摩擦事件。农民的民主权力得不到保证,村民选举多流于形式,村务公开的只是少数,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有贪污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不少农村基层政权已落入地方恶势力之手,农民饱受乡村流氓的欺压。[13]
4. 庞大的社会边缘化群体
上述的工人阶层、城乡两栖阶层、农民阶层共有4.8亿人,约占从业人口的69%左右。[14] 但他们基本上还算是处于就业状态,对于文化素质不高且难以适应社会变化的这些社会群体来说,能在剧烈的结构性磨擦时期暂时性地保住“饭碗”,已算是较好的处境了,他们甚至随时可能掉落到一个更为低下的已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之中。据估计,中国现有的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有1亿左右[15],占从业人数的14%左右。换言之,把工人和农民阶层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的困难户合并计算,现有人口的80%以上处于社会下层与边缘状态,这种社会结构将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从1988年以来,每年的刑事发案率逐年上升,自1996年开始进入了犯罪的第五次高峰。[16]
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显然不是暂时性现象。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变,设备落后、死气沉沉的国营企业必然被逐步淘汰。有人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投入的外资将带来1,000万个就业机会,可缓解目前的这种痛苦的失业压力。这一预测只说对了一半,因为,即使那1,000万个就业机会能够兑现,所需要的也是受过专业训练的高素质劳动力,却无助于缓解目前的结构性失业现象。这种结构性失业与低素质劳动力的过度供给密切相关。目前,农村里有数亿没有机会得到任何职业训练的劳动力,无法进入新兴的技术密集型行业就业。同时,城市里国营企业的下岗工人的就业前景也不乐观,他们的中学时代适逢文革,文化知识学得很少,如今年届中年,转行困难,却被他们一向依靠的国有企业遗弃。如果不是长期地拖延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这些企业就不至于大批濒临倒闭,同时把数千万职工甩到社会上。
不少传媒谈到下岗工人的处境时,往往认为,下岗工人再就业难,与他们太娇气、对职业挑肥拣瘦有关。这种情况显然存在,但并非所有的下岗工人都是如此。还有一些专家则站在一旁,冷峻地论证说,社会转型期需要一些群体付出代价,下岗工人应该为国家的改革作出牺牲。这些话并非全无道理,但是却有明显的片面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国营企业工人的下岗问题其实是几十年来经济体制内所积蓄的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而这些下岗职工实际上是充当了历史的牺牲品。当那些充当“智囊”的专家们号召下岗工人们为国家“牺牲”时,他们却故意回避了企业(亦即国家)对职工的历史负债。造成制度性失败和国有企业破产的并不是这些下岗工人,难道负有直接责任的精英阶层不应当为此承担部份实际责任吗?
要想稳定社会,减少结构性失业造成的社会摩擦,就需要全社会共同分担责任,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缓解失业的痛苦,而不能让下岗工人这个庞大群体无助地承担所有的后果。从中国的人口和劳动力结构以及产业结构的现状来看,结构性失业的痛苦阶段将延续相当长的时间,只有当人口进入了零增长或负增长的阶段,而成长于文革时期、目前处于中年阶段的这一代职工又退出了历史,也许才可能有所缓解。目前,这一代下岗职工的困难还不仅仅是失业、无收入,他们在艰难地维持家庭生计的同时,还普遍地面临着子女升学就业的压力。现在,随着教育收费的门坎逐步提高,社会中下阶层都感到难以支付日益提高的学杂费。那么,已被边缘化了下岗职工就更无法应付,而这两个社会群体又恰恰是多胎率较高的生育群体。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为了避免贫困的代际传递,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这些人的后代在教育机会上的不平等。
通过来自一些地区的调查报告,可以了解到目前下岗职工群体与社会秩序不安定之间的关系。一份对江苏苏北地区1991年以来发生的197起待岗[17]职工犯罪的调查表明,待岗职工可能成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来源,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注意。该文作者总结出待岗职工犯罪的五大特点:第一,犯罪类型主要侧重于恶意谋财型犯罪,与下岗后失去经济来源有直接关系(在197起犯罪案件中,盗窃60起、抢劫24起、诈骗12起、敲诈勒索9起、贩毒5起、强买强卖的流氓犯罪26起、强迫、容留、组织、协助他人卖淫9起,占70.2%);第二,下岗后1至2年内是犯罪高峰期,在收入微薄的特困企业职工中尤其突出;第三,犯罪主体以男性青工为主(在此项调查中,35岁以下的青工的犯罪人数为162人,占80.7%,其中绝大多数是男性);第四,下岗前无一技之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第五,参与团伙作案的比重高,由于以往工作上的协作性与业务上的关联性,下岗工人比农民更容易形成作案团伙(在这197起案件中,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人介入了团伙犯罪,并有十多名为首犯)。[18] 四川省劳教局1997年的一份报告则说明,随着城市失业现象的增多,城市犯罪人口增加了。该省收押的犯人中,1994至1995年间,来自农村的占75%左右,文盲、半文盲比例较大;但是,1996年1至10月间来自农村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下降了20.7%,而来自城镇的劳教人员的比例三年来却上升了23%左右。[19]
现在,大量游荡在城市及其郊区的农民中也有大量的犯罪活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犯罪人员中,外来的“三无”人员高达75%至90%。广东省劳改部门的一份报告说明,该省收押的外省犯人中,来自四川、湖南、广西、贵州四省的罪犯占半数以上,其中来自农村的犯人占90%以上;犯案中财产犯罪占88%以上(盗窃罪48%、抢劫罪占40%);案犯的文化层次偏低,60%的人只上了一二年学。[20] 四川是中国的人口大省,湖南毗邻广东,贵州、广西是贫困地区,这些地方的外流人口多,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调查者对这个犯罪群体做过深入的局部调查,提供了难得一见的详细资料。例如,江苏省句容监狱的一位管教干部调查了其管下的202名犯人,分析了当前农民犯罪的人员构成、犯行和心理特点。他指出,犯罪人员的构成有“三多”现象,即未婚犯人多(64.5%),有技术的犯人多(59%),“二进宫”[21]的犯人多(16.5%)。其犯罪特点是,由伪装隐蔽转向公开化,由窃盗向匪帮转化,由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转化(其中以盗窃、抢劫、流氓团伙的人数为众,这些团伙大多形成了组织,有活动计划、人员分工、任务指标、销赃地点、分赃标准等),由特长便利转向智能化(这已成为农民犯罪的一大新特点)。[22]
该干部还专门分析了农民犯罪的心理特点,认为犯罪者已由心理失衡转向代偿化。前些年中,许多心理失衡的农村犯人在犯罪活动往往有心理发泄的特点,但一般尚能自我约束,避免过份地触犯刑律;但1996年以后入狱的农村犯人中,许多人犯罪时的种种代偿行为已冲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且往往是故意为之。有的犯人说,别人活得潇洒有意思,我却潦倒寂寞,所以要找一些有刺激的东西玩玩,即使犯罪了,也好换一种形式体验人生。这位有长期管教工作经验的干部认为:“众多深受贫穷之苦、渴望发财的农村青年,对市场经济的理解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非理性色彩,把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追求曲解并定位于金钱和享受方面。一旦价值观错位,就极易形成颠倒的是非观,贪婪占有的‘幸福’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低级下流的寻乐观。这些价值观念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并以一定的结构形式支配着犯罪行为。”[23] 河南省监狱局的一位研究人员也在其调查报告中指出了相似的现象。[24]
现在,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已经形成了为数不少的黑社会组织,日益增多的无业人员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了庞大的后备队伍。其中主要是地缘型黑社会组织,此外,也出现了血缘型(按成员间的血统关系而组成)与业缘型(在成员间某种犯罪职业的联系的基础上形成)黑社会组织。[25] 地缘型黑社会组织一般依原籍的省、市、县、乡组成,比较有名而已被取缔的有上海的“新疆帮”、广东的“北京帮”与“白鲨帮”、江西的“赣州帮”、山西的“狼帮”等。这些地缘型黑社会组织的基本成员是企业职工、待业青年或农民,一般均为朋友关系,但也有部份黑社会组织已形成了较严密的仿直线制组织结构,并制订了严格的组织纪律,成员之间等级较明显,常以虚拟的血缘关系作为维系组织的纽带。目前,黑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已在一些地区与社会底层成员中成为一种“公共权威”,并与当地政府的一些官员有相互勾结、利用。[26]
三、当前社会结构演变中的若干特徵
1. 中介组织的初步发育与畸形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徵就是社会管理具有多元参与性,在社会的决策过程中,各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由于社会中间层处于便于协调社会上、下层之间关系的地位,因此,社会中间层能否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的多元化参与的关键,而中间层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决策主要依赖于各种社会中介组织。除了体制上对社会中介组织的限制以外,目前社会中间层的弱小也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薄弱。现有的社团组织当中,大多数并不是应社会群体的自发要求而组建的,而是属于由政府供养的政府代理人型社会团体。
“文革”前中国有100多个全国性社团和6,000多个地方性社团,均处于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文革”期间这些社团全都陷入瘫痪状态。改革开放后各类社团组织又复活了。到1996年6月,登记在册的全国性社团已有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则接近20万个。这些社团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党政机关为加强对某些领域或行业的管理而设立的,如私营企业协会、工商联等;另一类是各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如服装行业协会、装饰行业协会等;还有一类是校友会之类的联谊性社团。在这些社团组织中,比较活跃的是各种名目的研究会、校友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除了校友会的民间联谊色彩较强、基本上不受政府控制外,其它的各种协会(包括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内)均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它们以“半官半民”的身份活动,其主要领导人由政府委派并享受公务员待遇。这些社团组织往往有两张面孔,在政府面前它们代表企业,而在民间他们却代表政府,恰似“一身而二任焉”。
从1976年到1988年,政府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混乱的多头管理,没有统一、专责的社团登记和管理机构。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将社团管理归口到民政部门。1989年春天以后,政府认识到了社团管理的重要性,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建立了社团的双重分层管理体制,要求所有的社团组织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1998年又颁布新的条例(名字相同),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团体的管理。[27]
中国的社会团体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所谓的“三师”协会,即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从这几个协会的状态可以了解到目前中介组织的一些特点。律师的职业伦理本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从业者不应该与政府的司法部门串通合流。但是,中国的许多律师却偏偏与法官相互勾结。结果,涉讼双方的官司输赢并不完全取决于事实和法律,而是看哪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深、手腕高明、在法院“玩得转”。所以,中国的律师行内有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律师承揽业务时夸口展现的“实力”,竟然是自己与某法官很熟。由于律师与法官勾结办案之情屡屡发生,甚至还有的律师居然身兼一案的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因此,目前律师这一行业在社会声誉极差。
会计师协会和审计师协会因职能重叠而于1997年合并。会计师协会本应代表专业从业者的公信力,但中国的会计师行业的活跃,并非出自企业改进内部管理的自发需要,而是因为许多企业需要注册会计师配合、提供假财务报告。由于政府规定,企业的年度审计、经理厂长的离任审计、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及股票上市均需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所以企业不得不在形式上通过审计这一关,以应付政府的主管单位。当这些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时,他们需要的恰好不是会计师的敬业精神,而是会计师违背职业道德的灵活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满足企业的“特殊”要求,就会失去业务。这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竞争压力下,就只能出具虚假不实的财务报告,以满足客户的需要。仅1998年全国就有478家会计师协会分别受到撤销、警告、整顿、暂停执业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其中103家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5,300多名兼职、挂名人员被清理。[28] 由于会计师行业违法被查出的机率高于律师业,而会计师出具假证明和假财务报告之情又屡被披露,会计中介机构面临着信誉危机,以至于当中国大陆的公司或企业到境外上市时,国际上拒绝接受由中国大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及审计报告。在这种强烈的信誉危机的压力下,这一行业已开始自省。但是,如果会计师面临的那种“逼良为娼”的制度环境不能改变,这样的自省未必能有效地改进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
尽管社团组织的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也不能捍卫其所代表的利益团体的利益,基本上无法参与社会的公共决策过程,更不具备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但是,这些社团还是在“铁板一块”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从未有过的、社会与政府都认可的“交叉地带”,为公民提供了一个非强制性的、自愿参与的公共活动领域。只要这些地带继续存在,并且不受到人为的抑制,它在未来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与影响就会越来越大。
2. 两极分化的高风险社会
不少知识精英的期望是,通过改革,中国将会进入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流的社会,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中产阶级是社会上层和社会下层之间的缓冲层,当中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体时,可缓和社会上层与下层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同时,中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理念一般是比较温和的,当这样的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极端的和激进的思想就很难在社会上产生足以动摇社会稳定的影响力;此外,当中产阶级占社会的多数时,其生活和消费方式可以形成一个庞大稳定的国内市场。或许是出于这种信念,许多知识精英对私有经济的发展、瓜分国有资产以及近年来的股份制改造等过程,都满怀着这样的期望。有些知识精英认为,中国的腐败有利于消除旧体制,大约也与这种认识有关。
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大学教育是造就中产阶级的重要途径,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让人们通过教育接受居于主导地位的中产阶级的价值规范。但中国现在能够接受大学教育的人只占人口的一小部份,现存的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也无法保障中产阶级的迅速形成。恐怕最令人失望的是,由于中国的改革是以权力的市场化为起点的,结果在市场化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利益分化,现在不但没有形成以中产阶级为主的菱形结构社会,反而形成了与南美、泰国、菲律宾等国十分相似的贫富悬殊极大的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目前的中国社会象一个金字塔结构,社会上层的人数极少(约1%),中产阶级(即中间偏上阶层和中间偏下阶层)的人数十分有限(约15.4%),而社会的下等阶层(约69%左右)和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约14%左右)却过于庞大,占人口的80%以上。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社会却已严重分化,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要比较一下中国的大中城市里戒备森严的、可与发达国家比美的高级住宅区和城郊低矮破烂的棚屋(且不说农村的数千万食不果腹的贫困户),比较一下大城市里专供富人购物的各种高档精品店和专供穷人消费的地摊等消费分层现象,谁都难以否认这一点。
这种两极化的社会之所以面临高风险,是因为少数社会精英的地位和财富无法得到占人口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承认。由于政治和经济精英们赢得财富的主要手段是权力的市场化,精英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权层面上总体性血缘资本的代际替换,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中下层社会成员有明显的被掠夺感。最典型的情形是,国有企业大批破产后,数千万无辜的工人被迫下岗、生活无着,但那些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经营责任的厂长经理或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政府主管官员们,却无一人因此而沦落到工人的那种贫穷程度。最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将企业破产、转卖掉的经理,居然还被破产企业的购买者请去继续担任经理职务。这些购买者绝不是看中了这些已破产企业原经营者的“经营能力”,而是因为这些经理厂长们与破产企业的购买者相互勾结,帮助后者侵吞国有资产,所以后者要给这些原经营者报答。许多中下层社会成员在这种相对剥夺感的驱使下,反社会秩序的倾向已越来越明显,城市中不断出现的恐怖活动、一些专门针对富人的人身伤害、还有国有企业内出现的破坏生产的活动,都是这种阶层冲突的表现。从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杀人碎尸等恶性案件的经常发生中,就能管窥蠡测社会的紧张程度。可以断言,一种制度如果纵容5%的人利用权力抢钱,其他95%的被掠夺者中,总会有部份人要使用暴力将钱抢回来。
3. 倾斜的社会基础
中国的腐败的根源是体制问题,甚至可以说,腐败是对落后陈腐的干部选拔制度的一种负面的“回馈”。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未建立公正合理的选拔干部机制,既没有全面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也缺乏民主和监督,干部的任命仍停留在神秘化的封闭状态,很大程度上是上级对下级作政治酬报的结果。因此,选拔干部的基本模式至今仍是由领导“发现”人才或组织部门“培养”人才,甚至是“一把手”个人选“接班人”。这种模式必然滋生任人唯亲、跑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因为传媒不能自由报导,所以已经披露出来的层出不穷的贪污案件和各种鱼肉百姓的基层干部,仅仅只是现实中已经发生了的案例的很小一部份。
任何国家的权力精英除应具备较强的社会管理能力外,还应有既为本阶层的利益着想、又关心其他阶层利益的基本素质,这样来把握利益分配格局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但从目前中国的权力精英的作为来看,其整体素质非常差,许多人不但不考虑其他阶层的利益,甚至都毫不关心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他们唯一在意的就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这些人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哪怕其官位只有一点使用价值或“含金量”,也要通过贪污腐败把这点使用价值变成个人财富。他们明知如此下去中国必无前途,但他们并不在乎,因为其心态是“我走之后,哪怕洪水滔天”。所以,许多官员一面高喊着“社会主义中国好”,一面却通过各种途径将子女亲属和掠夺来的财产送往国外。
目前,中国的经济决策中还出现了一个以往二十年中所没有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政策不再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明显地赐惠于特定利益集团。许多关系到国民经济兴衰的重大政策,如调整重复建设造成的畸形产业结构、解决银行的坏帐等,因与部份政治经济精英的利益密切相关,始终难以真正解决。而一些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直接冲突的政策,却不断出笼。例如,轿车生产明明已经严重过剩,城市的道路、停车等基础设施也难以根本改善,但是鼓励轿车生产的政策却始终未加改变。又如,全国的房地产已严重过剩,造成银行的大量贷款成为呆帐,但对房地产的投资却年复一年地追加下去。明知商品房的售价远远超出老百姓的购买力,导致住宅楼滞销,但因降价会触及到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就一直拖延下去,降价之说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再如,一些有助于缓解社会不满的政策,如堵绝公车私开、减少公费吃喝、防止对农民的乱摊派等,或者不愿真正出台,即使出台了也多半在各衙门的公文旅行中消失了;而一些运用公众资源为特定利益集团谋利的政策却出台迅速、实施果断。最典型的例子是1999年上半年利用政策和官方舆论在证券市场上“造市”,这一举措的实际结果是便利一些利益集团先用公款或银行贷款将低迷的证券市场拉高,再伺机抛出,让普通股民去承担股市回落的损失。同样地,近两年来一系列的裁员、削减社会福利的政策,在经济萧条时期明明是加快衰退、增加社会冲突的举措,但因其具有减轻政府负担的功用,故而出台十分迅速果断。那些饮鸩止渴、不利于国家发展和稳定的政策能行之于世,反映出参与决策的政治及知识精英相当短视,甚至有时都缺乏为国家的未来真正负起责任的信心。
近几年来经济上发迹了的部份政治和经济管理精英,对经济政策的方向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他们所主张的政策往往不是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其着眼点大多是能否有利于自己这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所关心的是如何保住权力地位,保住自己能插手操纵的资源和机会,以及如何甩掉或减轻政府所背负的维护社会大众利益的包袱,一小部份知识精英则正在论证这样做的“合理性”。这些事实表明,执政党的社会基础早已倾斜,在少数精英阶层的利益和多数民众的利益之间,它其实已作出了选择,那就是倾向于主要依靠、照顾前者,而置后者于不顾。不少掌权的“精英”们今日之所为,实际上是共同努力将中国这条“船”掏空挖坏,他们并不担心后果,因为他们早已为自己和家庭成员们准备好了后路──做不成共产党的官,就到国外舒舒服服地当寓公。
4. 新闻媒体的功能和面临的挑战
中国的新闻媒体一向受党的严格控制,一直有泛政治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传媒经营制度有所松动,扩大了报纸的自主经营权,出现了媒体政经分离化的发展趋势。但是,至今所有的传媒仍然基本上受政府的控制,私人或私营机构还不能涉足传媒业。现在政府让部份报纸自筹资金办报、“到市场经济中闯荡”的做法,被报刊业称为“又要捆住手脚、又要一脚将你踢下海”。不过,这也逼得不少媒体必须在不触怒政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面向大众,增大自己在读者市场中的份额。这些报纸过去“吃皇粮”的时候,在编辑方针、报导内容上都不敢创新,甚至不敢越雷池一步。现在,报纸主要靠市场而存活,就必须成为以通俗化与娱乐化为主的大众化报纸。在大众化报纸中,虽然也有少数敢刊发一些比较大胆的批评时政的文章,但基本上仍受到严格的监控,经常被“黄牌警告”。
媒体是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工具,也是对政府及各种公共权威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国民党在台湾转向民主化的过程中,就是先开放报禁,这必然导致开放党禁,将国民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1998年,中国大陆的新闻出版界曾经历了短暂的有限宽松期,敏感的外国传媒称之为“北京的春天”。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疲软、失业下岗人员增多、贪污腐败急剧蔓延,新闻主管部门又加紧了对传媒的控制。今年1月广东《南方周末》总编江艺平被迫“辞职”,就是政府对传媒偏离“主旋律”严重不满的又一例证。中共中央宣传部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推行报刊业整顿,目的是削弱非官方媒体的力量。但结果却与预期的目的有差距,极有可能带来报刊业的新一轮资源重组。科技进步是对政府控制传媒的一个挑战。随着英特网在中青年中的普及,政府监控传媒的手段正受到严重挑战。近几年来,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不少经济实体暗地里收购一些报刊杂志。这种收购行动不被政府部门认可,有相当的风险,收购后只能按照报刊杂志的原主管部门与收购者私下在合同中约定的办。
5. 加入WTO对中国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一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笔者赞成加入WTO,因为这确实能给中国带来新的机会,当然比没有“机会”的僵局要好。目前,在“保护民族工业”的口号下,部份利益集团反对加入WTO,因为外国同行的进入会瓜分并动摇他们的垄断利益,这些垄断性部门正是专制政治体制的经济基础。一部份与利益集团无关的知识精英对此也持反对态度,则可能是因为他们对中国的经济现状缺乏细致深入的了解。加入WTO是否会象某些知识精英所期待的,给中国带来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的机会呢?中国的一些有影响的学者提出了一种极为乐观的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后,进入中国的外国大公司将会迫使中国接受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这会有助于消除中国的腐败。这一说法显然忽视了重要的经验事实,南美和东南亚国家都是WTO的成员国,但也都是贪污腐败盛行之地,在一些南美国家还形成了政治寡头、经济寡头与外国资本三者对弱势群体的联合统治。其实,外国企业到一个国家投资时都会入乡随俗,如果中国的土壤盛行“寻租”,外商也会设法跟进。例如,中国的有些行业一直不让民营资本进入,但外国资本却通过其代理人在中国的上层特殊关系开展“寻租”活动,结果取得了经营特许权,以致于有人愤怒地说,这是“宁赠友邦,不与家奴”。今后,中国很有可能成为上述的“南美模式”的一个“后来者”。要达到促进政治改革、消除腐败这两个目标,不能因为自己无力而指望外资的协助,唯有通过国内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实现中国内生的变化,才能取得进展。
可以预期的是,中国加入WTO后,可能出现一些新的机会。那些既拥有知识这种人力资本、又拥有社会关系这种社会资本的人如鱼得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位势。不过,已经形成的三个精英集团的应对方式是各不相同的。政治精英集团会很快地找到一条与外国资本相结合的“最优化”道路。知识精英中则会进一步出现更剧烈的分化,一部份人会更新自己的服务对象。经济精英们的前途则取决于他们所工作的行业。对外商来说没有合作价值的行业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落败,有的行业(如电讯业)已意识到了这一点。尚有一定市场份额且建立了自己的品牌信誉的厂家大多会与外资合作,而相当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技术和服务较差、只是靠高额回扣维持一定市场份额的乡镇企业,则极可能成为中国加入WTO以后首先被淘汰出局的企业。出于同样的道理,加入WTO将会扩大中国现在的地区差距,因为发达地区拥有更好的把握机会所必须的条件,而贫困地区则不具备这些条件,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无疑会使社会分化更加定型。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是一种把“老权贵带入新结构”的渐变方式,在演变中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结合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形成了一种与改革前截然不同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仅占人口百分之一的新富阶层通过权力市场化而高踞“金字塔”的顶端;中产阶层弱小且多靠“吃皇粮”,因而其人数和地位并不稳定;而占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是生活勉强过得去的社会下层或生活十分艰难、已被社会边缘化了的群体,在可预见的将来,他们的地位恐怕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社会中下层所面临的是政治利益集团、经济利益集团与外国资本三者的联合统治。显然,这样的社会结构并不具备“自稳定”特性,相反,它可能动摇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前途。要改变这种充满风险的状况,就必须有一场从思想到制度的全方位变革的新社会运动,通过对过去二十多年的改革道路的深度反思,在自我调控中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方面,尤其需要中国的“大脑”──有社会良知的知识精英们担当思维的重任。
【注释】
[1] 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2] 孙立平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
[3] 如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河南省安阳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杨善修,周口地区行署专员、地委副书记曾锦城,鹤壁市市长、市委副书记朱振江等,均在任上大规模卖官鬻爵。见《南方周末》,1998年4月24日。
[4] 杨海鹏,“权倾一市的乡村巫师”,《深圳法制报》,1999年12月16日。
[5] 杨继绳,“中国当代阶层结构的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6] 胡岳岷、朱雅,“私营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长白论丛》(长春),1996年第6期,第38至40页。
[7] 程晓农(笔名方国良),“当今社会四派‘精英’之分疏”,见《读者网络-万维论坛-精华版 www.creaders.org》,2000年1月。
[8] 出处同注[5]。
[9] 《工人日报》,1997年2月24日。
[10] 李路路,“社会资本与私营企业家”,《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
[11] 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全国劳动模范现状调查”,《中国工人》,1997年5月9-12日。
[12] 本段依据下列资料写成:长平、余刘文,“周立太代民工泣血上诉,近百起工伤案陆续开庭”,《南方周末》1999年11月26日第一版;赵云胜、刘如民,“我国职业灾害的概况和对策”,《劳动安全与健康》,1996年第1期;肖希康,“来自煤城染血的劳动安全法制报告”,《江西劳动》,1995年第2期;河南郏县劳动人事局姬文生、李俊闯,“浅谈私营企业雇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对策”,《劳动内参》,1997年第4期;全国政协八届五次会议“关于维护‘三资’、乡镇、集体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提案”,《劳动保护》1997年第5期;“1996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劳动保护》,1997年第6期;唐灿,“城市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刘渊源,“展翊厂黑幕重重,打工仔危机重重”,《羊城晚报(新闻周刊)》,1998年10月22-28日;“强令七女工脱裤验身,一台资企业侵害职工人身权益”,《上海法制报》,1998年7月22日;“王法何在,公理何在”,《报刊文摘》,1998年7月27日。
[13] 笔者在拙作《现代化的陷阱》一书里对这种情况已有详细分析。近两年来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了。
[14] 出处同注[5]。
[15] 此数据不包括无业可就的人员,因为从未就业者不在此统计口径之内。
[16] 曹风,《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
[17] 中国不肯承认失业,于是创造出了待岗、下岗这一类颇有“中国特色”的名词。
[18] 刘中伏、张清鸿,“对197起待岗职工犯罪案件浅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5期。
[19] 四川省劳教局,“四川省近三年来劳教人员的调查与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9期。
[20] 尹华飞,“广东省对外省籍罪犯改造工作实践与思考”,《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8期。
[21] 指刑满释放后再次犯案入狱者。
[22] 此类犯罪的案例包括,借开中巴熟悉沿线情况的便利多次施盗、用修理摩托车的技术特长偷窃、倒换他人摩托车的要件、藉走村串户修配钥匙之机开锁入室行窃等。参见史修贵的“关于‘严打’新收押犯中农村青年罪犯情况的调查”,《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3期。
[23] 出处同上。
[24] 张南燕,“农民罪犯的构成思想特点及改造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1997年第7期。
[25] 出处同注[4]。
[26] 雷冬文,“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态”,《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4期。
[27] 吴忠泽、陈金罗,《社团管理工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出版。
[28] “全国百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近千家分支机构被撤销──整顿‘经济警察’”,《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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