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模拟亚洲
三、事实本身
四、制造恐惧
【作者说明】
【注释】
中国于2006年公布有关知识产权的计划,呼吁促进法治、创立相关机构、增加用于执法以及其他若干法律救济措施的经费。这听起来不错,但不能对此当真。只要中国政府无视最明目张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该计划就仅仅是纸上谈兵。百度是中国最成功的企业之一,它提供的最受欢迎的服务内容之一就是MP3的搜索功能;然而,百度提供的MP3服务是非法的,因为这项服务违反了版权法。如果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IPR)是认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允许百度提供这项服务。
为何北京当局打击盗版如此困难?通常的解释是,盗版者都是些没有办公地址、营业执照和资产的小企业,如果政府试图取缔之,这些企业就会转移到外地,在督查薄弱的地方开店设厂。但这种思路无法解释百度的情况。百度拥有办公地址、营业执照和资产。事实上,百度还是一家上市公司!没有理由认定政府没有能力迫使百度遵纪守法。因此,百度不守法经营的事实只能说明政府在执法上态度不认真。
本文将提供一个分析模型,以说明中国在近期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严密机制的可能性很低,同时探讨在知识产权缺失的情况下适合于中国创新者的其他路径。接着,我将就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趋势对本模型推论的分析结果加以评估,并对这些趋势做一些规范性的评论。
建立模型前,先介绍一下模型的相关方,并确定它们的目标和偏好。模型的相关方有中国政府(中国共产党)、美国消费者、中国消费者、以及中国未来的创新者。任何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标都是为了鼓励发明创新,中共政府也不例外。创新者的目标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因此,创新者将会选择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在中美两国,消费者需求均表现为价格函数 [1] :
Q (P) = α – β * P
此处,α是常数,代表消费者的平均收入;β是系数,代表消费者偏好。为简单起见,我们假设美国消费者和中国消费者的偏好相同。同时,我们还假设本模型是在完善的自由贸易条件下运行。 美国人均收入是43,866美元,中国人均收入为1,904美元[2]。因而,美国人均收入比中国人均收入高出23倍。就本模型而言,这意味着美国的α比中国的α大23倍。 因为我们假定两国消费者具有相同的消费偏好,所以这两条需求曲线的坡度也相同。美国需求曲线的y轴截距比中国需求曲线的y 轴截距高23倍,因为:
αA = 23 * αC
假如中国政府建立起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国企业开始技术创新,那么,该企业将被赋予出售其创新的合法的垄断权。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该企业将会选择最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价格(Π)。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不过,因为我们研究的是信息产品,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旦企业投入了固定成本将发明转化为成果,卖出更多一个单位的成本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利润就等于收入。
Π = P * Q 基于原先的需求等式,可以将Q替代为:
Π = P * (α – β * P)
Π = P * α – β * P2 要实现变量Π的最大化,我们对P求导,使其等于零。
Δ Π / Δ P = α – 2 * β * P
α – 2 * β * P = 0
α = 2 * β * P
Pmax = α / (2 * β) 垄断者利润最大化的价格是α除以两倍的β。如前所述,美国的α 比中国的α大23倍,而β是相同的,因而美国市场的利润最大化价格将比中国市场的利润最大化价格高出23倍。
如前所述,企业利润等于价格乘以数量,因我们的模型假定是在完善的自由贸易条件下运行,就长期而言,不可能存在“美国价格”和“中国价格”并存的局面。相反,两个价格将因机会主义的出口商争抢套利机会而最终趋于一致。了解了这一点,企业就必须选择一个统一的价格,以实现全球利润的最大化。
因Pa * Qa = 23 * Pc * Qc
于是,ΠA = 23 * ΠC 鉴于企业的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该企业将会选择美国价格。在图1-1,我们把两个需求曲线绘制在一张表上。
图 1-1
图1-2(表示的是相应于这两条需求曲线的全球利润最大化价格(Pa)
我们现在就以价格作为一种配给机制来解释这张图表。全世界所有愿意支付Pa或比Pa更高价格的消费者,将能够买到这种商品。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没有中国消费者愿意支付Pa价格,这意味着该产品不会在中国消费。如果企业意识到这一现实,就不会浪费钱用于在中国市场的营销,而会把广告费用省下来花在其他能够产生更高回报的市场。因此,该产品不但不会在中国销售,甚至不会在中国市场营销。实际上,该产品根本不会存在于中国市场。对于每一个中国的消费者而言,这项发明创新从来就没发生过。
换言之,在中国建立严密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后果,就是使外国的发明创新远离中国。中共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初目标是鼓励创新,但知识产权制度会为中国企业提供创新的动力吗?当然会:激励就来自在美国市场销售创新产品中获利的机会。在这一意义上,知识产权制度将会通过增加中国的贸易盈余而令中国获益。不过,鉴于技术创新在中国国内实际上无法获取,知识产权制度不会促进中国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此外,由于创新的缺乏,技术人才几乎不可能从事累积性创新。累积性创新的价值不能过分夸大:Paypals的发明并不早于Ebay,Ebay的发明不早于互联网,而互联网的发明不早于视窗系统,视窗系统的发明则不早于硅片,不一而足。如果丧失了初始创新的机遇,则全盘皆输,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
如果决心采用知识产权制度,则必须考虑须要支付的成本。在此问题上,中共政府似乎不可能采取一项既令中国不发达,同时又削弱中国累积性创新能力的政策。
既然中共政府不大可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那么中国潜在的创新者出路何在呢?对此问题,我们先给“潜在的中国创新者”定义。我们把科学家和工程师(S & E)看作是一个国家发明创新的承担者。每个承担者都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分布具有强烈正向倾斜特征,因而全部创新所产生的价值中大部分是由若干承担者创造出来的。进一步而言,我们将假设每个承担者对自身能力的评估不存在大的瑕疵,这一假设与现实生活大体相符。麻省理工学院的毕业生清楚他们是MIT的毕业生,同样,成功的创新者倾向于对其自身的创造性能力有高度的信心。基于这一假设,以及对承担者的清晰定义,我们再来看中国的案例。
图2-1
可供中国承担者选择的方案见于图2-1。承担者可以被雇用于公有部门,如863计划。如果他不接受公有部门的雇佣,也可以受聘于私营企业。或者,假如他有创业倾向,他可以创立自己的私人公司。在私营部门,一些企业针对国内市场进行发明创新,其他则针对国际市场实行创新。科研承担者在考虑如何运用他的才干以取得最大报酬的时候,一定会考虑获取报酬的每一条路径。在为863计划工作时,只要承担者创新能力的价值少于或等于他将被支付的工资,这一工作就是有吸引力的。当然,这里会出现一些误差。我们假定每个承担者大体上清楚自身的创新能力,如果他略微高估了自己的能力,他就可能拒绝863计划这份最理想的工作;相反,如果他略微低估了自己的能力,他则可能接受这份不太理想的工作。不过,对那些创新能力相对高的科研承担者来说,为863计划工作并非理想的选择。这些承担者将更愿意选择私营部门,在那里,他们的薪酬可能是与其创新能力的价值相联系的。私营企业可以为他们提供业绩激励以及股权分享方案,863计划则做不到这些。
在考虑去何处的私营企业发挥才干的时候,科研承担者将会注意到国内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承担者推出了一项适用于本国市场的创新,任何人都将能(免费)复制他的创新,并与他竞争。在一个竞争性市场,均衡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因为边际成本等于零,价格实际上也就等于零。因此,私营企业面向国内市场的长期赢利机会是不存在的。这对于天分很高的创新者来说,不是一条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路径。
私营企业剩下的路径选择就是开发出面向国外市场的创新技术。如果国外市场有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那么中国和外国的科技承担者就有获利的机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中国公民在向欧洲、日本和美国政府 申请专利时,将被作为欧洲、日本和美国公民对待。这就为中国的科技承 担者在本国完成创新后将之卖到国外创造了机会,在国外,他们的发明将会得到保护,并搭乘外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便车。这对于创新能力很高的承担者来说是非常有吸引力的选择路径。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实质性的障碍。发明创新只有在它们转化为产品,以及消费者愿意购买它们的时候才有价值。科研承担者怎么会知道消费者想购买什么呢?美国西北大学工程学院的爱德华·J·科尔盖特教授极其强调创新者与未来使用者之间互动的重要性,“设计开始之前,要了解用户的需要。设计概念建立以后,要了解用户如何反应。”[3]发明者与用户之间的互动是如此重要,科尔盖特教授在描述研究未来用户的过程时,甚至使用了“人种论”这个词。中国公司在进入这一地区时,就已经处于不利的境地。仅仅因为地理上的原因,大多数中国公司很难与外国潜在的用户进行互动。即便中国公司能够与外国用户互动,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相比也处于相对的劣势。例如,在对瑞典消费者进行人种研究时,瑞典公司具有内在的比较优势,中国公司则只有比较劣势。这一劣势将令中国企业难以充分发挥中国科研承担者的创新能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科研承担者一筹莫展。
如果中国的科研承担者能够找到一家了解外国消费者愿望的公司,那么,他们的创新能力就能够被发挥出来。这对于具有很高创新能力的科研承担者来说是最有吸引力的选择路径。
我们的模型预测:科研承担者将优先选择任职于私营而非公共部门,并优先选择针对国外而非国内市场的创新。在下一部分,我们将会看到这一预测如何与现实相吻合。
以下数据来自中国科技部,这些数据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本预测的准确性。
图3-1显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中,私营部分占全部专利授予数量的2/3以上,而大学和政府机构所占比重不足1/3。[4]此外。私营部门的专利授予数量正在以高于大学/政府机构专利授予数量的速度增长。这似乎证实了我们的预测。
下面两个图表涉及我们预测的第二部分:应熟知国际市场的公司的要求,中国的科研承担者将从事面向国外市场的发明创新。
图3-2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大部分专利授予了非中国公民。相比之下,日本经济产业省特许厅(JPO)则把几乎全部的专利授予了日本公民,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外国人的专利数量与授予本国公民的数量几乎相当。
如果考虑到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经产省特许厅和欧洲专利局把93%的专利授予了美欧日三大区的公民这一事实,这些统计数据就更加富有意义。[5]换句话说,当大多数在中国申请的专利被授予了非中国公民的同时,几乎所有在世界最大的三个市场申请的专利被授予了本区域的公民。此外,图3-3指出,中国的出口产品越来越依赖这些专利技术。
2000年,中国高技术出口不到全部出口的15%。2005年,这一比重达到30.6%。在2000年至2005年间,高技术出口增长了489%。这一增幅超过同期GDP增幅约405%。[6]显然,已经出现了相当重要的发展趋势。对这些数据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是,中国的科研承担者受雇于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从事发明创新。外资企业链接国外的消费者,中国的科研承担者则贡献自己的创新能力,由此产生的创新所有权自然归属所在的外资企业。公司把商业化的创新产品出口到向相关的国际市场。出口被中国的海关记录为中国出口,而创新则被外国人所拥有。简而言之,这类数据切实支持了我们模型的结论。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能看到,中国有才干的创新者被吸引到外资企业发明创造,这使得美国企业得以用较少的钱研制出更多的创新产品。但有没有不利的一面?这种情况如何影响到美国的科研承担者?这是否危害到美国的经济安全?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来研究一下有关美国科研承担者的就业资料。当然,美国不存在科技部,因而也就没有科研人员的统计资料。要分析现实世界的真实状况,需要从抽象的概念形而下至实际层面。
我们以美国的工程师作为分析对象。如图4-1所示,在过去的6年里,美国教育机构授予工科学位的数量一直是上升的。[7]
这一增长超过了每年人口的增长幅度。相比之下,2001年以来,外国公司从美国教育机构录用的人数逐年下降。[8]这表明,在受外国公司雇佣者的学历构成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拥有工科学位的美国人的绝对数量必定是上升的。换言之,美国培养的工科学生的数量在这一时期是在增加中。
从图4-2中,我们看到新工科毕业生的起薪(减去当年通货膨胀)的比例变化。[9]非常明显的统计极值出现在2002年,这是由于2001年网络泡沫的破裂所引发的。2002届毕业生是泡沫明显破灭后开始找工作的首届学生。由于投机者对泡沫的推波助澜,就业市场的形势雪上加霜。因此,应当把这一点从数据组中拿掉。去掉了这一点之后,很显然,毕业生的起薪与通胀的变化大体同步:在某些年份,薪资增长超过了通胀;某些年份则落后于之,但平均起来(计入通胀因素),雇佣初出茅庐的美国工程师的价格保持不变。
让我们再次重申有关事实:美国工程师的供给大幅度增长,而雇佣价格则保持不变。协调这一对事实的唯一办法就是推导出如下结论:市场对美国工程师的需求也在上升。这一供求关系被绘制在图4-3中。
如果S向S1的位移没有伴随着D向D1的位移,那么,均衡价格将会下降。因为均衡价格没有下降,我们可以推论存在着对美国工程师需求的增长。美国公司在开始雇佣中国科研承担者的同时,也在增加对美国工程师的需求。换句话说,雇佣中国科技承担者是对雇佣美国工程师的一种补充而非替代。
根据这一重要推论,很显然,作为第三部分分析重点的发展趋势不会引起美国工程师数量的萎缩。因此,本文的结论是,目前的趋势不会削弱美国在国内进行创新的能力。虽然目前趋势看起来不会危及美国在国内进行创新的能力,但对这一趋势的夸大其辞和报道失实反而可能产生这样的效果。中共官方统计声称,中国每年有60万工科学生毕业。[10]这一数字已经引发了一场认知风暴。许多观察家没有把教育质量、经费、创造性文化或法治等因素加以考虑,他们简单地认为,中国有如此庞大的工程师队伍,一定会取代美国成为世界技术投资的领先地区。有关中国崛起成为世界创新中心的天花乱坠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令投资者对中国经济成功的预期增强的效果。预期的增强会扰乱在中国和美国技术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全球投资配置的决策,由此造成次优的资本配置。这可能会抑制美国在国内进行创新的能力。富兰克林·罗斯福曾经说过,唯一的恐惧就是恐惧本身。本文提出的告诫则是唯一的恐惧就是对工程师的恐惧。
本文仅为个人研究结果,不代表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国会或美国政府的立场。
【注释】
[1]苏珊娜·斯科奇梅尔,《创新与激励》,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04年。
[2]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数据库》(2007年4月),上次数据访问时间为2007年7月25日。
[3]爱德华·J·科尔盖特,“设计创新产品”,西北大学特别讲座,2006年10月20日。
[4]中国科技部2006年科技人员统计。2007年3月9日,上次访问时间:2007年7月25日。
[5]苏珊娜·斯科奇美尔:“创新与激励”,麻省理工学院出版社,2004年。
[6]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数数据库》(2007年4月),上次数据访问时间为2007年7月25日。
[7]迈克尔·吉本:《数量年份》美国工科教育协会2006年。
[8]国际教育协会:《国际教育交流报告》,2006年。
[9]伊力诺依大学工科就业服务处,2006年。
[10]西方则估计实际数字仅为中国官方公布数字的一半。进一步说,中国实际工科毕业生人数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要小于美国。
(岳健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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