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9 Issue 4 Mass Incident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A Political Sociology Perspective
Mass Incident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China:
A Political Sociology Perspective
Abstract: Social protests by ethnic minorities are frequent and increasing in China, and thus it is imperative to better understand the reasons behind them, which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for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attempts to help ethnic minorities and ethnic areas with thei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 take the protests by minority ethnic in China as the subject to explore the role of state-society relationship in social movements and how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rmulate its policy about such protects. Two variables are examined: one is minorities’ perception of frustration in market competition, and the other is the capacity alteration of minorities’ political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the process of state-build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willingness and capabilities of the ethnic minorities affects the degree and intensity of social protests. Social protests by ethnic minorities are mainly provoked by the dislocation associated with the marketization and state-building. It seems that an effective course of action by the government is to focus on keeping ethnic tensions below a certain acceptable threshold.

 

一、引言

中国执政党在一份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国家,中国民族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涉及少数民族或者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社会冲突和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

本文通过深入、有针对性的田野调查,在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 的研究上作一些新的尝试,力争突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误区,使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探索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形态和成因,探求群体性事件的一般规律,为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提出政策建议。

 

二、问题的提出与理论回顾

中国正处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民族问题与社会的深层次问题交织在一起,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因此,要将涉及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纳入到转型中国的大背景考察。
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济、民事、刑事等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这些矛盾和纠纷主要是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如1996年10月,河南省夏邑县某回族群众马某去肉联厂卖牛肉,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事情发生后,马某认为吃了亏,就组织了200多名回族群众,开了10辆卡车,带着棍子去肉联厂讨公道。这件事情后来经过县委县政府的努力工作最后圆满解决(夏邑县委统战部,2002)。这个群体性事件起源就是一起民事纠纷,不能上升为民族矛盾。不过,即使是经济、民事或刑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恰当,也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宗教因素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有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引发的纠纷,教派之间或教派内部矛盾引发的纠纷,一些少数民族信教群众违反相关规定引发的纠纷,跨地区非法传教引发的纠纷,外来信教群众擅自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引发的纠纷,涉及宗教团体权益的纠纷等。如乌鲁木齐市某回民清真寺,因阿訇的人选问题产生争议,后又因为教产问题发生矛盾,引起教徒之间的冲突(曹修伟,2006)。

3、触犯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表现为报纸、杂志、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抗议。如1994年一本《脑筋急转弯》的书,由于伤害了信仰伊斯兰教民族的感情,引起一些地方上千人游行抗议。媒体具有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使得此类事件极易在较短时间内扩散,导致事态扩大和升级。

4、清真食品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这类事件有的是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了解不够而误用了清真标识,有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故意冒用清真标识,也有部分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制造事端。这类事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容易引起部分地区穆斯林群众的强烈不满,甚至引发为群体性事件。

5、历史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因历史问题引发的事件所占比重不大,但由于矛盾蓄积较久且多为深层次原因,如果不能得到充分重视、研究和有效化解,容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例如,云南省普洱市、玉溪市、红河州交界的黑树林地区,是哈尼族、彝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着山林、水利、土地等的权属纠纷。各个村寨对山林等资源的争夺,常常是以民族纠纷的形式出现,使普通的利益争夺与民族间的利益纠纷交织在一起,使问题和矛盾具有了更大的复杂性(云南大学课题组,2008)。

这些诱发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主要集中在民族关系、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社会流动等方面。可以看出,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与中国其它群体性事件发生在相同的社会背景下,却又往往有着更为复杂的诱发机制。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下岗、拆迁、征地、拖欠工资等问题逐渐影响到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可以预见类似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有可能会形成新的高发期。一旦这些问题与传统的诱发因素交织在一起,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将会更加复杂。

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的广泛存在,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给出理性的认识和有因果机制的解释。中国学术界对群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研究刚刚起步,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副秘书长靳江的著作《中国转型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策研究》,山西大学陈晋胜教授撰写的《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于建嵘教授的相关研究等。这些研究对群体性事件的现状、诱因以及相应的处置策略都有所阐述。认为:在利益表达方式上,主要是被动型表达多于主动型表达,群体性的表达多于个体性的表达,自发性的表达多于组织性的表达,制度外的表达多于制度内的表达;在诱因分析上,主要有体制缺位论、结构冲突论和制度封闭论三个观点;在处置策略上,主要包括预防保障法、应急处理法、政府控制法、社会调整法等。另外,国内研究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城市业主维权、下岗工人维权、村民集体上访等,针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目前还缺乏有深度、有针对性的理论分析。对民族问题的研究,更多是人类学视角的研究,关注民族文化,较少运用政治学、社会学的理论解释现实社会的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

在中国,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政治、社会生活中众人关注、非常敏感但又缺乏充分讨论的问题。之所以缺乏充分的讨论,又恰恰在于它的敏感,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往往被刻意回避。对于群体性事件,缺乏一套成熟的认识和正确的处理方法。于是,用一种相当僵硬甚至笨拙的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就成为现实中相当普遍的做法。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就要分析这类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但是,如果简单地把上述诱发因素归结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那么这种认识不仅是肤浅的,而且是有误区的。举例来说,如果说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是由于得到的选票超过麦肯恩,这句话没有错,但从这句话中得不出任何有效的信息和有用的结论,这句话就成了“正确的废话”,真正需要解释的是他为什么能得到超过麦肯恩的选票。也就是说,只看到群体性事件的表面现象和诱发因素是很不够的,需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找出了真正的因果关系和因果传导机制,才能对症下药。


三、意愿的形成:少数民族群众为什么诉诸群体性事件解决问题?

所谓意愿,就是要解释人们为什么想参加或组织群体性事件。如果一个人或一个群体对生活满意、感觉幸福、对未来充满希望,那么可以预见他们是很难有动力去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也就是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们,需要有参与的意愿。那么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1、经济上的贫困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动因,但往往不是关键原因。

改革开放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民族地区和其它地方进行了多层次的互动,大量少数民族群众进城务工,形成了经济利益驱动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人口流动只是社会变迁因素的一个方面,但它有可能启动其他社会机制并推动社会运动的发生(Goldstone, 1991)。进入市场经济的少数民族民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入,但收入上的相对差距并没有缩小,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弱势地位没有根本改观,还承担了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较多代价。正如现代化理论所认为的,冲突是经济变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最终会由于教育的发展和中间阶层的成长而趋于缓和,但在经济起飞阶段却有可能会阶段性增加。民族地区整体落后、少数民族群众的相对贫困,以及现代化的冲击等因素(及其背后的社会机制)汇合在一起,往往会导致群体性事件。事实也证明了这点,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冲突,在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可以认为,经济上的
贫困,是解释中国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变量。

这也是目前学术界常用的解释,然而经济学上的解释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是生活贫困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那么就应该是改革开放前经济不发达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多,而改革开放后经济有了高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少。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改革开放前发生的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很少,而改革开放后发生的却日趋增多。同样,如果遵照经济学的解释,就应该是越穷的人、越穷的地方更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越富的人、越富的地方更不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这与现实情况也有诸多不吻合的地方,而且经济条件好一定程度上却会增加了抗争的能力。引申开来,扶贫政策、专注于GDP的增长等经济手段不能作为解决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灵丹妙药,而是要辩证分析经济学的解释,深入研究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复杂机制。

2、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心理上的“相对剥夺感”才是引发群体抗争的真正意愿。

心理学研究发现,在决定人们的反应方面,主观感受可能比客观事实更为重要,外部原因只有进入主体的认知范围才具有现实意义。群体性事件一方面是个经济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心理和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人们不断升高的期望,也就是说,随着社会发展和社会比较的进行,人民向政府要求更多的东西。据此,有学者提出了“相对剥夺感”的概念(Gurr, 1970) ,强调人们的物质财富增加在横向社会对比下显得更少,人们所想要的东西(希望政府可以提供的东西)与人们实际能获得的东西之间存在差距。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大。当今中国,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部分民族政策执行不力,少数民族群众原有的一些优惠受到影响;一些企业在利税返还、招工、环保等方面,考虑民族地方利益不够,没有尽到合理的社会责任;一些政府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和心理特点考虑不周;在拆迁安置中,对少数民族群众经济补偿不到位,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考虑不足;等等。以上诸多情形的存在,往往会造成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失衡,产生相对剥夺感。这种剥夺感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更多是文化、政治、教育、宗教、情感等上面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某种情况下,人们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是因为西方势力所谓民主人权的宣扬所致,或者一些所谓民主人士灌输某种政治理念所致。有些虽是许多个体的孤立事件,但感同身受的人多了,有类似困难的人多了,就容易形成群体性的不满,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就容易引起上访、串联、聚集等情况的发生。

3、中国社会的快速变革与转型,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的抗争意愿。

关于社会变迁对群体抗争、社会运动的影响,其知识源泉可以追溯到涂尔干关于社会变迁对自杀率影响的分析(Durkheim, 1951)。欧洲现代化的过程打乱了人们原有的利益格局、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从而导致失范(anomie)的形成和自杀率的提高。虽然涂尔干本人并没有直接研究过社会运动,但不妨想像一下,人们既然会自杀,也就会反抗,因此,涂尔干的理论对我们分析社会运动的产生和发展是很有启发的(赵鼎新,2006)。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正是中国社会经历重要转型的反映,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前工业社会迈向工业社会。伴随着社会变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社会怨恨和更多的期待。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不再大包大揽,少数民族群众虽然大体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贫困问题依然存在,而且贫富差距越来越明显。同时,环境保护、资源补偿、移民安置、宗教信仰、民族文化传承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等各种新型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些问题,与市场经济、商业社会的价值形成冲突,往往就会增加群体抗争的意愿。如回族群众多聚居在城市的老城区,围清真寺而居,长期以来在生活上特别是在清真牛羊肉等供应上自发形成了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体系,群众生活比较方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老城区改造需要拆迁一些回民住宅或生活设施,有时处理不善就会引发矛盾冲突。另外,在急剧转型的现代社会,少数民族群众寻求通过自身努力,为子女创造更加稳定、富裕的未来生活。是否参与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他们参加这种行动会不会对他们孩子的前途产生影响。事实上,人们参与群体抗争,往往不是为了自己的生活有多大的改善,更多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好的条件,未来的生活能够更加美好。

4、只有参与抗争的意愿,并不必然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抗争的行为。

有了参与抗争的意愿,不一定会发生参与抗争的行为。他们还可以选择沉默、自暴自弃、注意力转移、合理化现状等(Scott, 1985)。事实也表明,群体性事件也只是集中出现在某些特定时间和场合,并且与发起者和参与者手中掌握的资源(特别是资金和可支配时间)紧密相关。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个体的挫折感如何导致群体的抗争,也就是说需要解释人们是怎样得以合作的。


四、能力的获得:群体性事件何以可能?

所谓能力,就是要解释人们为什么能参加或组织群体性事件。毕竟在个人层面去“走后门”、向政府申诉、上访相对而言可操作性是较强的,而要动员或者参与组织他人一起去向政府申诉、上访却需要更为复杂的条件,诸如枪打出头鸟的顾虑、搭个便车的心态等等都会有影响。也就是说,不仅要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意愿,还需要分析其参与能力。

1、少数民族群众居住格局的聚居特征,提高了群体抗争的组织能力。

研究群体性事件,就一定要分析群体抗争的参与者是怎样被组织起来的,要密切关注群体性事件背后的组织、网络以及参与者之间的联系等。来自于同一学校,或者属于同一民族的人,因为拥有某种共同经验或者特征就更容易形成一个群体。而少数民族群众不仅是属于同一个民族,而且有着多重的联系纽带,形成了重要的关系网络 。具有同样背景、同时彼此之间存在多重互动的人群,“同质化”程度高,内部意见容易统一,正是群体抗争的一个主要来源,也就是说人们因为与其他人的联系而组织起来。另外,宗教领袖、知识分子、社会活动者等非正式领导也会是重要的组织力量来源。

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他们在一些城市已形成一定的聚集地,构成了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新格局。 例如新疆维吾尔族形成的不同规模的聚集地,其中最著名的有广州近郊三元里、上海民族饭店一带和北京的甘家口、魏公村的“新疆村”。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利用族缘、亲缘、地缘和职业的联系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交往空间,有着相对固定的生活和交往圈,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凝聚为一个紧密的整体。它把大量思想和经历相似的人员聚集在同一社会空间下,从而为一个一哄而起的群体抗争创造了条件(Polletta, 2002)。另外,教堂、清真寺等宗教场所也容易形成一个组织空间,人们在这些宗教场可以形成相对固定的关系网络。在中国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组织和人际网络的形成虽然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限制,但国家政策决无可能打破同一居住和活动空间下的人际交往或动员。事实上,中国的许多政策往往会把相似的人群集中在同一空间之下,从而促进了主动的人际交往和被动的直接接触,因此,以生态环境为基础的动员方式往往对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起到关键作用(赵鼎新,2006)。

2、少数民族文化、认同感和宗教信仰等文化力量,增加了群体抗争的动员能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各国民众普遍把包括自身历史和艺术、文学、英雄人物等在内的文化成就,而不是把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成就,作为民族自豪感最重要的来源。可见,对语言和传统文化进行保护与尊重的需求是少数民族群众争取平等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被主流文化所包围,容易为主流文化所淹没,因而这些民族对自身文化的处境更为敏感,张扬自身文化的自觉性也更高。为了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少数民族群众将来源地、民族、语言和宗教等话语因素作为凝聚群体、感受亲情的最常用手段 。即使原来素不相识的人们,只要是同一民族就会倍感亲切,关系自然就会融洽,同一民族之间的认同感和民族意识得到加强。这种民族意识的加强,容易引起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少数民族群众的共鸣,他们往往将发生在本民族个体成员身上的矛盾和纠纷,简单等同于“本民族的事情”。如果引导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3、手机、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新兴媒介,扩大了群体抗争的联系能力。

当今世界,手机短信、互联网、3G技术等新兴媒介的兴起,带来了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促使各种信息迅速传播、广泛覆盖和产生深远影响。一些涉及民族方面的信息,通过上网或发短信被公开乃至被歪曲后,往往引起众多群众以跟帖或者互发短信的方式扩散,使信息的受众群和影响力加倍扩大,甚至成为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通过调研发现,一些进城经商、务工的少数民族人员,不仅与同一城市的同民族成员和本民族地区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与其它城市的本民族成员也有广泛的联系,他们之间互相传递的不仅仅限于经济信息,还互相传递着包括民族关系信息在内的各种信息。

另外,群体性事件是公共事件。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其方式都会对群体性事件的发展、公共的判断和大众支持度产生重要影响(Koopmans & Olzak, 2004)。群体性事件、新闻媒体和公共舆论之间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在中国,记者出于新闻责任感、报刊发行量、收视率等复杂原因的影响,往往以所谓探寻事件背后的真相为由,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冒着风险扩大报道面(赵鼎新,2006)。而广大民众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又往往宁愿听信谣言,这就往往会使得舆论和民众在发生群体抗争时往往倾向于激进。


五、替代选择的缺失:为什么没有选择其他方式?

所谓替代选择,就是指通过群体行为之外的其它方式来实现诉求。毕竟,相对于人民调解、行政复议、参加听证会等合法方式而言,参与群体行为的风险和成本是更高的,不应该成为少数民族群众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诉求的首要选择。也就是说,存在其它选择的情况下,少数民族群众参与群体行为并不是必然选择。

1、当前中国的社会体制导致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相对缺乏。

抽象地说,社会由体制内成员和体制外成员组成。体制内成员主要是指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行业协会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他们要么本身就是政府,要么能通过常规的、低成本的渠道对政府施加影响。体制外成员则是一般民众、民营企业等等,他们缺乏充裕的政治参与渠道。因此,体制外成员要么设法进入体制内,或者设法改变体制以便把自己包容进去,或者以群体抗争的方式挑战现有体制。在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深度地介入具体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过程中,并为此相应承揽了过多责任。少数民族群众遇到了困难,或者有什么不满,都把政府作为自己利益的保护者,利益实现的主要力量,与此同时,也就把利益诉求指向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数民族群众通过群体性事件进行利益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政府或者说上级机关的信任,而且人民群众对政治生活的评价也是肯定性的。另一方面,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在寻求解决问题时,存在利益诉求的迫切心理以及一蹴而就的观念,习惯沿用传统甚至违法的方式,如果没有取得预期成果,这种信任将会下降,从而增强采取极端行为的可能。

2、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政府总是告诫民众应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不能采取极端手段,更不能挑起群体性事件。然而问题是,这样的合法渠道在哪儿?中国的政治参与面临着两难困境:制度化的参与渠道是以满足国家政治体系的要求而设置的,无法充分体现不同利益群体具体的利益要求;而不同利益群体为实现自身利益要求而进行的参与,又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参与渠道的支持,缺乏合理合法表达自己诉求的手段。或者,虽有一些渠道,但相应的成本却很高,比如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经济成本高、基层司法公信力不高等。这种成本高昂的纠纷解决或权益诉求渠道对普通老百姓而言显得难以承受。在这种情况下,本来分散、个别的诉求无法有效地表达,逐渐地积累、汇聚、发酵,到一定时间就演进为一个群体的愤怒。这个时候,借助于某个偶然事件的导火索,只要有人登高一呼就会有人响应,许多被压抑的利益诉求被集中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制度外的参与。这样的参与,往往存在无序化的行为,伴随着非理性的冲动,甚至会引起暴力冲突,群体性事件就成了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

3、少数民族群众对政府的预期与政府的应对策略形成不健康的互动。

群体性事件发生与否,国家或者说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强,某个具体的群体抗议就会推迟、减弱甚至避免发生;而在化解能力弱的国家,发生某种社会变迁后,群体抗议很可能会接踵而至。在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中,就存在着群体行为参与者与政府部门之间不健康的互动。少数民族群众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动辄采取过激行为。某些地方政府解决问题的意愿不强,能力不够,倾向于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正好契合了群体行为参与者的预期。这种预期的实现,又对类似的情况产生示范和激励作用,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不仅要强调国家的管治能力,更需要关注政策的统一性、政策执行的有效性等,不能简单地强调“稳定压倒一切”。

 

六、结语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易经》),这是中国历史上“治国安邦”的重要经验总结。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始终是关系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就是如何增进和谐因素,控制和减少不和谐行为。能不能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科学治理群体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能不能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全面把握并正确妥善处理。

在面对一场群体抗争时,不同性质的国家会有不同的承受能力,进而采取不同的对策。这种能力,是由国家的性质、社会的性质以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决定的。在某些国家—社会关系中,强烈的不满可以被化解,反体制的意识形态也能够被边缘化。而在另一些国家—社会关系下,有时即使是微小的不满也会被强化,起初是改良性的运动也会被推向极端(赵鼎新,2006)。在西方国家,破坏性的骚乱和旨在颠覆政权的革命同样是永远为执政者所不容的,但像工会等以前处于体制外的政治组织,以及罢工、示威、静坐等以前为体制所不容的政治活动,几乎都已被合法化,被全面或部分地纳入了体制轨道。这样,西方虽然社会运动很多,被描述为社会运动社会,但革命的可能性则趋近于零。

结合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治理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构筑和谐的国家—社会关系。其一、如何实现群体性事件的规范化预防;其二、如何实现多数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化存在;其三、怎样形成极端事件的边缘化格局。对于第一方面的问题,主要思路是坚持和完善民族政策法规,尊重合理的利益诉求,拓宽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渠道,把各种合理的利益诉求整合进政策之中,维护有序的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降低少数民族群众进入体制内的成本并提高体制化的成效等;对于第二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要坚持法制原则,畅通政府和社会的信息交流、沟通和互动渠道,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组织和制度上保障群体性事件的合法规范;对于第三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要通过协调民族关系和利益分配格局,不要把一般性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当作民族矛盾,争取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支持,同时孤立、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并及时、全面地公开有关事件的处理情况,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和国际舆论。另外,要发挥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他们的参与将有利于促进相关各方达成妥协以化解纠纷。总之,在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增强国家对社会冲突体制化的能力,建立一个能在将大多数社会抗争体制化的同时将极端行为边缘化的国家—社会关系,科学构建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治理机制,才是实现长治久安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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