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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和新贸易协定及其影响
引言

中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在经过紧张和曲折的22次谈判、历经二十个月之后,终于达成了协议、签署生效。这一协定不但避免了中美贸易战,同时也打开了中美贸易的僵局。随着它的签署,中美双方又在1992年中美贸易协定的基础上,很快地签署了新的贸易协定和农产品贸易协定。这些进展将一方面扩大中美贸易、使之更趋平衡,减少双边紧张关系;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中国大陆尽快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创始会员国。中美知识产权和新贸易协定等成果对中美两国均是有利的。此外,在这次交涉过程中,中美双方进一步加深了相互了解,这样,即使将来两国再发生贸易摩擦,解决问题的条件也会有所改善。进一步扩展来看,这次协定所涉及到的还不止是贸易方面,它对大陆的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也将会有比较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先就中美保护知识产权协定交涉中的争执要点、贸易战的威胁和协定的内容加以分析,再探讨新贸易协定的背景、内容和它对中美贸易进展及对中国大陆加入新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性,同时也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初步评估,最后讨论这些协定对中国大陆改革与开放可能发生的更广泛的影响。 

一. 中美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争执的焦点 

    中国大陆仿冒美国智识产品是中美双方经济关系中美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这些仿冒产品的大陆内销及出口外销,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和美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这些智识产品主要是指小型唱碟(CD)、激光唱碟(Laser disk)、电影片、电脑软件(包括数据碟CD─ROMS)和书籍等。此类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工业制造成本很低,约占售价的百分之十,其成本的主要部份是人的智慧、才能的价值,如音乐的编曲和演奏,电影的编剧、导演的创造、演员的演出,和电脑软件所包含的高级数学及电脑知识。仿冒的智识产品并不负担这些智识成本,只是用工业制造手段复制硬件形态的最终产品,因而能以很低的价格出售,使得这些产品的原生产厂家无力竞争,结果失掉市场和利润。美方企业不仅因这种非法仿冒行为减少了美商对中国的销售而非常不满;也担心这些仿冒品还会出口到其他国家,结果使美国在其他国家的智识产品市场、尤其是在亚洲各国的市场被中国大陆的仿冒品挤占。事实上,中国大陆确实已经向香港、台湾、泰国出口这些仿冒品,引起了美方的注意。 

    据美方调查,在中国南部有29家公司从事这类仿冒活动,每年约制造七千五百万个小唱碟和其他非法抄袭的智识产品,由此使美方每年损失这些产品的销售值约十亿多美元(其中,在中国大陆市场 8.66亿美元,在香港 1.31亿美元),因而减少了美国国内这些出口产业的就业机会与收入。美方的另一估计是,中国大陆所使用的电脑软件有98%是美国软件的盗版(中国只承认25─30%)。此外,美方也注意到,中国大陆对外国电影片的进口管制很严,1994年全年从美国只合法进口了十部电影片,但许多好莱坞热门影片却在大陆各地非法播映,对美国影片的盗版现象甚为普遍。例如,1994年,美国的新片“狮王”在美国尚未正式发行,中国大陆已经盗版上映了。如果把中国大陆对其他美国产品的假冒,如名牌刮胡刀片(Gillete)、肥皂(Lux)等,以及盗版书(如美国小说、百科全书)都计算在内,那美国因中国大陆的仿冒盗版,所受到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方面的损失就远不止十亿美元了。 

    从国际收支的宏观角度来看,美国政府还关切它的贸易逆差。按美国的计算,美国对中国大陆的贸易逆差在1994年已达二百九十五亿美元,是1990年的三倍。这个数字仅次于美国对日本的六百亿美元贸易逆差。在存在着巨额贸易逆差的情况下,中国大陆的仿冒盗版造成的美方的贸易损失就显得格外突出。 

    中方则认为,自从1992年中美关于知识产权的备忘录换文以来,中国已经制定了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包括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认为这方面的立法和执行是中国的内政,美方不应干涉。例如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方面,美方要求中国限期立法,限期改法,并要求北京按美国的要求组织执法检查,按季度向美国政府报告搜查次数、被查处机构、查获商品材料等执法检查结果。大陆法学专家则指出,中国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具备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外国政府及外国人士可以提出建议,但如何去做是中国自己的事,美方的要求是干涉中国的主权和内政。中方又认为,中国国家太大,尤其是南方经济改革步伐快、范围广,经济已经市场化,中央无法随时全面检查。同时,中方还提出,仿冒行为是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暗示政府没有办法迅速消除它。 

    中国大陆政府相信,中国的经济发展快,市场大,外商都愿意来投资,有相当的吸引力,因此估计美国可能会为了更大的商业利益而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让步。中国政府还强调,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应该受到发达国家的照顾。这样,在中美双方交涉过程中,中方比较坚持自己的意见。同时,中国方面按照中央集权的方式谈判,把各种有关的问题都与知识产权挂起钩来,由出面谈判知识产权的政府部门主导,其他各部门也都采取措施配合。而美方在整个谈判过程中,一直倾向于就事论事的方法,并未把知识产权的问题与其它问题扯在一起;而且美国商务部与中国谈判知识产权时,也不要求其他政府部门或企业配合起来施加压力。美国一方面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认真坚决地交涉,另一方面也继续就其他商业贸易问题与中国方面商谈,例如,美国能源部长访华签订了六十亿美元的合约,麦道公司正在安排与中国大陆合作生产新型的MD─90飞机。这些在其他商贸问题上的合作与进展,可能给中共带来了错觉,以为美国的态度是模棱两可,结果中共在知识产权谈判中更加坚持自己的立场,试图迫使美国最后作出让步。 

    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美方承认,中国大陆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做得相当完备; 但同时强调,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法律。美方认为中国大陆并未认真地执行这些法律,许多违法仿冒智识产品的工厂虽然已经是尽人皆知,但并未因此而受到处罚。美方又指出,中国南方虽然发展迅速,政策比较宽,行政管制难一些,但政府对它想干预的事并非无能为力;在别的经济及其他方面,可以看到,一旦中国政府决定了要认真地控制某一问题,是能够有力量有组织地去执行的,而且常常做得非常彻底。 

    在遵循国际贸易规范、缩小对中国大陆的贸易逆差这个问题上,美方虽然承认中国大陆经济增长迅速,潜在市场很大,但也坚持认为,中国大陆仍应与所有其他国家一样,遵循世界公认的国际贸易规范。美方强调,中国大陆现在是世界上的“出口大国”,一个已经拥有相当出口实力的国家不应该再要求享受例外的优惠。美方同时认为,中国大陆的外贸体制与国际贸易规范还相差甚远,这是中国大陆得以维持对美外贸顺差的原因之一。在美方看来,中国大陆的经济体系目前还不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体系,对外贸易仍然大部份掌握在国有企业手中,政府对外贸的种种管制也并未全部公开、透明度很低。这样,中国大陆一方面享有对美出口的最惠国待遇,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基本上没有限制;但另一方面,中国却在进口上设置了障碍,使美国商品不能顺利进入中国大陆潜在的广大市场。 

    美国在对华谈判上的坚决态度,也与美国吸取了美日之间第二次大战后贸易关系的教训有关。第二次大战后,因为日本是美国在冷战中的盟友,美国对日本的贸易攻势节节让步,向日本开放了美国市场;同时,对日本抄袭、“偷取”美国的技术以及日本市场的相对封闭等问题,也未严厉认真地追究。这样的双边经济关系沿袭多年,形成了痼疾;时至今日,造成了美国对日贸易的庞大无比的逆差。美方认为,今日的中国与六十年代的日本相似,经济增长势头很猛,出口坚挺,不久将可能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目前美中贸易逆差迅速扩大的势头如不早日制止,将来美国必会受到更大损失。因此,美国在这次保护知识产权的争执当中决心要坚持到底,否则将来受损害的就不只是唱碟和电影片,其支撑经济的支柱技术,如喷射飞机技术、汽车设计、电脑技术等,也可能被中国大陆仿冒,那样美国就损失惨重了。 

    由于中美两方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同看法,这次交涉的进展就十分复杂、曲折和困难,最后导致双方互相威胁要诉诸贸易战。 

二. 贸易战端 

    美国在与中国大陆谈判知识产权问题中一直未能获得进展,最后转而使用贸易制裁手段。美国1974年通过的贸易法中,有一项是众所周知的“特别301条款”,它所适用的范围包括保护知识产权。这一“条款”规定,美国一旦发现别国与美国的贸易中出现违反美国贸易法的事件,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调查,由总统的贸易代表决定,所牵涉到的对方国家的贸易措施是否“不合理”。就中国大陆盗版制造美国的电脑软件而言,代表美国商界主要电脑软件制造公司的“电脑软件联盟”估计,由于中国的盗版制造,它的会员公司每年的损失在三亿美元以上。1994年12月31日,美国总统的贸易代表坎特正式宣布他的决定,认为中国大陆仿冒制造知识产品是不合理的;他并且公布了一个从中国大陆进口货物的清单,以便将对这些货物的美国关税提高到百分之百,准备施行报复。坎特的决定公布后,美国公司可在30天内对这清单提出意见,并就坎特提出的制裁办法加以讨论,看这些办法是否会导致进口产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影响美国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清单最初所包括的货品共值28亿美元,经过讨论最后减至十亿八千万美元。 

    这项声明发表后,中方立即反击,声称将对这项制裁采取报复行动。中方提出的报复性措施包括:(1)中止与美国汽车企业洽谈其在中国大陆的投资;(2)暂不考虑美商在中国大陆设立控股公司的申请;(3)将对从美国进口的录音带、精细唱碟、香烟和其他一些消费品提高关税;(4)中止与“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和“商业电脑软件联盟”的贸易关系;(5)停止考虑美国化学与医药制造业者要求在中国大陆保护其专利权的申请;(6)停止考虑美国音像业在大陆的分公司进口音像设备的申请。同时,还声称将取消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波音飞机的采购合同。 

    中美双方在这种各自坚持己见、争执不下的紧张气氛中僵持了一段时间后,同意在北京再开一次高层的贸易代表会议,最后,在过了二月二十六日这个谈判截止期一小时之后,终于达成并草签了协议。就在协议签订之前,中国大陆政府搜查和停止了29个仿冒制造企业中的7个公司的激光唱碟的仿冒生产。协议达成的那天,又关闭了最大的一家仿冒公司──深圳的“深飞”公司,以及珠海的另一家公司,这对协议的草签很有帮助,因为中国大陆政府终于以行动证明了自己是在认真执法。 

三. 保护知识产权协议的要点 

    这一协议由美国总统贸易代表坎特与中国外贸部长吴仪于1995年3月11日在北京签字生效。文件中详列了中国大陆政府保证将采取的各种措施,中方并同意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内将每季就追查仿冒的进展情况向美方提出报告,随后几年则半年提出一次报告。 

    中国大陆政府在协议中所作的具体承诺是: 
1.在中国大陆全境将立即采取打击仿冒措施: 
(1)开始一个“特别执法期”,增拨人力、物力,清查大规模的仿冒品制造、分销据点。 
(2)查封仿冒品制造工厂,除已查封的七家CD制造厂外,今后三个月还将陆续调查其他违法的业者,拆除其制造仿冒品的机具,并防止其复案。 
(3)执行出口查验,禁止盗版CD、激光影碟及CD─ROM的出口。 
2.采取确保知识产权保护法令能有效执行的长期改革措施: 
(1)政府各部会严禁使用未经合法授权的电脑软体,并编列足够经费采购合法版本。 
(2)成立中央、省及地方政府的会报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协调知识产权法令的制定与执行工作,并在每一级工作组下设立执法专案小组,以督导和追踪查禁仿冒的工作。 
(3)比照美国海关建制成立海关查禁仿冒系统。 
(4)建立著作物登录查验制度,防止对美国音像著作物仿冒品的制造与进出口。并向美国业界团体开放前往中国设办事处的条件,允许美国业界团体参与著作物登录查验制度的运作。 
(5)确保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能向中国司法系统寻求有效的协助。在民事诉讼费用上给予外商以中国国民待遇。加速审理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6)每季向美方提供有关的执法统计,双方政府应经常会商检讨执法的进展。 
(7)确保相关法令的透明化,并加强司法、行政等有关人员的训练。 
3.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者开放市场: 
(1)不对美国音像著作设定进口配额。 
(2)在接受中国官方检查的原则下,允许美商在中国行销其产品的所有录音著作品。 
(3)允许美国以合资方式在中国从事其产品的制造、销售与贩卖。初期开放城市为广州、上海,并于五年内增至十一个城市。 

    在协议条款谈判过程中,美方曾要求允许美国的智识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自行销售其产品,但中方未同意。此外,中方还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中国自身的政策,中国并不是由于美国的要求才加以重视的,因为如果仿冒制造普遍化了,中国自己的电脑软件工业和音像工业亦无法正常发展。 

    实际上,中国有些城市已在打击假冒商品。例如,上海除了销毁“侵权”产品和假冒商标外,还采取了步骤保护消费者。就在中美知识产权协定签字后的第三天,浙江省对宁波华达磁电有限公司假冒美国“三M”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实行了制裁。另外,对生产侵权的“BOSS”运动服装等数家公司,有的罚了款,有的则送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还有,在上海市,经过民间的倡导,又设立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诉讼援助金,以鼓励和资助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广东省则早已开始大力“打假”,去年全省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一万余件,捣毁制造假货的据点717个。 

四. 新的中美贸易协定

    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签署,中美双方又立即讨论了如何落实1992年中美贸易协定的内容,因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争执加剧之前,中美之间原有的贸易协定就已陷入僵局。 

    在1992年签署的中美贸易备忘录中,中方曾经同意,在数年内,将对将近三千项的进口产品取消进口管制、不再对这些产品的进口采取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限额等限制措施;美方则曾同意,与中方制定一个可接受的多边贸易提案草稿,以便使中国大陆可以达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要求。可是,1994年底,中国大陆谈判未成,不能及时入“关”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于是,今年一月初,中国大陆政府通知美国,决定中止执行1992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协定。而美方则指出,中方也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履行1992年的协定,例如,根据此协定,中方曾允诺在1994年取消155项进口产品的进口限额及管制,但并未落实。随后,中美之间的摩擦进一步扩大,美国联合了二十余个会员国,以中国大陆并非发展中国家为理由,阻挠大陆的加入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并成为创始会员国的申请,结果使申请过了截止期。接著,中美双方便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发生了尖锐的争执。 

    1995年3月,中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交涉成功了,这打破了中美贸易关系中的僵局。因此,随着这一协议的签署,双方立即开始了更广泛的中美贸易问题谈判,并且,很快地在1992年中美贸易协定的基础上,达成了一个新的协定。美方同意支持中国大陆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新世界贸易组织,这样可以使中国大陆获得更宽裕的时间,以便它能逐步减少贸易障碍、充份开放其高度自我保护的国内市场。中方则同意于1995年3月底恢复履行1992年的贸易协定,开放市场,逐步减低或取消近三千项的美国进口产品的进口限额、许可证限制以及其他贸易障碍。中方还同意重新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入“关”问题,也同意与美方继续商谈进一步开放保险和电话电讯等服务业市场的问题。此外,中美双方又签订了一项农产品贸易意向书,规定中国大陆将允许进口更多的美国农产品,如烟草、小麦、桔类水果、生牛种等;中国大陆也同意不再以可能有病菌或病虫为理由而禁止美国农产品进口(美国有的农产品在局部地区,如南加州,曾受某些病虫(如地中海草蝇)的影响,但产于其他地区(如佛罗里达州)的同类产品却并无此种虫害)。根据新的谈判结果,美国可支持中国大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同意追认中国大陆为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但中国若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这个世贸组织,则必须与该组织商谈一个时间表,确定在未来的十年内如何分阶段地减少贸易障碍(其中每一阶段的具体措施都须分别地交涉)。 

    新的中美贸易协定以及农产品协定于1995年3月12日在北京签字,这两个协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结束了目前中美贸易的争端。如果今后双方能够切实执行,则彼此均能从中获益。 美方可望大量增加对中国的出口,从而减少其对中国的外贸逆差;中国大陆则可继续扩张对美国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的输出。这样,双方的贸易可以在更正常更规范的情况下进行,贸易不平衡的现象也可有所改善。中国大陆一旦进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就可享受到多边贸易、外国减低关税和减少贸易障碍等等一系列的好处,同时又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获得不少贸易优惠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大陆经过一个逐步减少贸易壁垒的过渡时期,将可以更充份地享受国际分工的益处,并纳入国际经济运行体系的轨道中。 

五. 前景展望 

    美国企业界对中美保护知识产权协定和新贸易协定是满意的,因为这样中美贸易就可继续正常进行,美国在中国大陆的投资也会继续增加。协议签订后,美国电子和汽车企业代表已经纷纷前往中国大陆,与有关部门谈判投资或签订合同。例如,在天津投资设厂、已经获利的摩托罗拉公司立即与天津、四川、南京签署了三项投资合约,在大陆增加了近四亿美元的投资,这反映出一个可喜的苗头。但不少企业也仍然担心中国大陆能否真正按已签订的协议条款来做,特别是在仿冒问题上,它们担心旧的仿冒公司关闭了,新的仿冒公司又开张,这样美商将防不胜防。 

    这几个协议有助于改善中国大陆在国际贸易界的形像,它们证明,中国大陆是讲道理的,会遵守国际贸易的规则,而不会一意孤行,因此是一个可以信赖的贸易夥伴。建立和维持这样的形像,有利于中国将来的国际合作和实现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愿望; 同时也有利于中美双方进一步发展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江泽民的讲话作过此表达)。 

    但是,中美贸易上还有很多问题尚未解决,如果双方处理不当,仍然会出现摩擦。1995年3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向国会提出了“1995年贸易政策施政计划及1994年度贸易协定计划报告”。该报告指出,美国将在1995年内与中国大陆解决一些双边贸易问题,即确保中国大陆落实与美国签署的现有的纺织品及成衣协定,促使中国大陆加快开放商品及服务业的市场、采取有意义的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下面就可能引起贸易争端的、大陆外贸体制中几个比较基本的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这些问题均与中国大陆能否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 

    (1)非关税的进口限制和外贸管制的透明度问题。这次保护知识产权的协定最受美方欢迎的一点,是取消了音像产品进口的限额管制。限额进口作为一种行政性手段,是一种武断的决定,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在实行进口限额的情况下,无论外国的产品如何价廉物美、有竞争性,管制国都不允许超过限额的进口。这种做法与价格机制、市场经济和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不相吻合的。中国大陆最近已取消了一些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限额,但是仍保留了很多非关税性质的进口限制,而且随时有增加修改的可能;同时,大陆有关部门采行这类限制措施时,往往不公开宣布其具体内容,这就使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大陆的进口管制随时可能引起贸易争端。美方总统外贸副代表巴谢芙斯基今年三月初在国会小组听证会上重申美方的立场,他说,中国大陆要加入世贸组织,在贸易政策上必须透明化,遵行国际上公认的规则,互惠地开放商品、服务业和农产品的市场。 

    (2)公营外贸公司的价格政策、倾销与补贴问题。在公营(包括国营及地方政府经营)贸易体制中,许多内销与出口商品的价格是按政府政策决定的,并不反映市场供求的变化,这就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如果国内价格受到管制、出口价格受国营外贸公司操纵,这样的价格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和真正的生产成本,可能含有补贴的成份,并有倾销的嫌疑,而且倾销或补贴的程度又难以确定。中国大陆的硅锰铁出口已遭到日本、瑞典、墨西哥等国的反倾销抵制。美国自1980年对大陆开始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110种大陆产品收到倾销的指控与调查。看来,这样的贸易争执将来还会继续发生。今年3月初,美国国务院主管亚太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汤森在国会众院亚太及贸易小组作证时说,虽然中国大陆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降低,但国营企业对中国政府仍然极为重要,还是政府保护的对象,而加入世贸组织则将不得不撤销对国营企业的保护,其后果令政府担忧,因此中共现在仍在辩论加入世贸组织的得失问题。 

    (3)政策的全国一致性。中国大陆一向用“倾斜”的地区政策发展经济,而不相信市场经济的运作和比较优势会自然地导致合理的资源配置和区域间的正常经济发展,因此改革以来出现了经济特区和各种区域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虽然产生了一些表面上的明显效果,可是扭曲了资源在地区间的合理配置,造成资源的不经济使用和加剧地区间的经济差异,形成了无形的或“隐蔽”的损失。而且这种地区间投资、税收上的差别待遇,也扭曲了出口的成本与价格,有可能造成补贴出口的结果,与关贸总协定的精神也是不相符的。其实,从宏观角度来看,如果政策倾斜的目的是要鼓励出口,则所用的优惠政策就应当是,不管出口产品产于国内何地,都可以获得同样的待遇。这样的“倾斜”是针对为国内市场生产者而言的,而不是旨在促成地区间的差别发展(让有的地区先富起来)。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各地区各产业的出口产品,都可以享受比内销优惠的待遇,至于哪些地区、哪些产业能出口多少、出口什么而又不亏本,则取决于它们的客观的比较优势,由市场机制、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这样,是有比较优势的地方先富起来,而不是有政策优惠的地方先富起来,更不是由政府官员的主观愿望来决定何地应得到优惠、谁可能先富起来。也只有这样,中央政府才可能使地方政府和企业致力于发展各自的优势,而不是竟相向中央争取优惠。当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地区的比较优势会有所变动,但变动发生后,应该仍然是让新的比较优势格局(也就是动态的比较优势)来决定出口的地区和产品结构。 

    (4)其他国家的疑虑。就人均收入来做国际比较,中国毫无疑问地是发展中国家。但从工业结构和出口贸易额来看,应当承认,中国是一个工业部门比较齐全的“出口大国”,与其他同等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有相当大的区别。中国大陆所形成的工业结构,是仿效苏联的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和多年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为了实现重工业化,改革前三十年曾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然而,这样的一个已经形成的工业结构却为目前扩大工业制成品出口奠定了基础。近几年中国大陆的出口猛增,也与政府实行的、以计划管理为手段的优惠政策有关,特别是出口产品的国内收购价格可能含有相当大的政府补贴。如果中国大陆的经济一直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话,那么,出口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就可能不象今天这样高(1994年估计为23%)。因为,中国是个大国,国内市场大,生产部门齐全,如果让国内需求得到充份满足,则在市场经济及自由价格条件下,内销额可能会比目前的数额大,而出口额则比今天的数额小。另一方面,如进口管制不够严苛,而基本上让国内外市场价格和成本之差来决定进口水平和结构,进口额也会比现行的大。与进口商品竞争的产业的生产效率也会比今天的高。 

    大陆最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出口的迅速扩大,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警觉。尽管签订了新的贸易协定,美国仍然十分关心中国大陆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进度。据传,美国与欧洲共同体有关国家打算随时、分别地对中国大陆的产品实行紧急限制进口措施,将此作为中国大陆重返关贸总协定的条件。不仅发达国家有这样的担心,发展中国家也并非全无警觉,东南亚国家自不待言,即令是拉美的墨西哥也已感到了中国的威胁。最近,墨西哥工商部长出席在瑞士召开的“世界经济论坛”会时,对记者谈到了墨西哥的贸易逆差和比索贬值问题,他认为令墨国真正感到不安的是中国大陆。他的看法是,墨西哥与欧洲或日本的贸易逆差对墨国来说并不可怕,因为墨西哥从欧洲和日本进口的多数是“中间产品”(少数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因比索贬值会自然地大幅度减少),墨西哥可以加工制造后再出口,比如去美国,这除了能够换得外汇外,还可增加墨国的就业和收入。但墨西哥与中国大陆的贸易逆差则不同了,墨国的进口开放程度比中国大陆高,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主要是普通消费品,如纺织品、鞋、玩具、钟表、运动器具等,这些劳动力密集型的产品正是墨西哥也在生产或能够生产的,中国货挤掉了墨西哥厂商的国内市场。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墨、中两国正在争夺美国的市场,美国从中国大陆大量进口这些普通消费品,也挤掉了墨西哥对美国的出口,因为中国大陆劳工工资比墨西哥低很多,墨西哥难以与中国大陆竞争。 

    廉价的劳动力无疑是中国大陆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有的最主要的比较优势,这优势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会继续维持下去。这个比较优势本身是无可厚非的,它是一个以中国大陆人口过多为前提的、久已存在的“先天”条件和客观事实。只要中国大陆的低工资不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故意、过份压低的,而是由市场决定的,低工资所形成的贸易上的比较优势就不是对其他国家的侵害型贸易条件,原则上是可以在国际贸易中被接受的。但是,中国大陆现存的其他贸易管制、补贴倾销等措施则很可能还会随时引起贸易摩擦。 

六. 新贸易协定与中国大陆的进一步改革开放 

    从表面上看,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论,似乎只涉及到外贸问题;可是若作进一步的探索,就可发现,实际上,这些争论与中国大陆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中的一些有待改善的根本问题密切相关。 

(1)要充份尊重知识 

    中共一向在意识形态和政治上不信任知识分子。马克思虽然承认科技进步是人类生活改善的主要动力,但他的劳动价值论却是以劳动力(工时)为基础的,没有把知识的价值考虑进去。师承于马克思,苏共和中共也一向认为工人阶级最重要。中共历来对知识分子歧视和压制,这充份地反映出它对知识和知识分子的价值并不重视。中国大陆开始改革以来,虽然承认了知识分子对社会主义建设也作出了贡献,但目前知识分子的待遇之低和各级教育机构的穷困落后,在在表示出这种不尊重知识和知识分子的残余观念仍然无处不在。大陆的整个社会目前仍然是“官本位”的,例如,大学校长的职级地位只相当于政府机构里的司局长,政府单位请学术机构代作调查研究也不考虑要给报酬。 

    可是,中国大陆已经对外开放了,一跟国际社会接触,便会发现,知识在现代社会里是有很高的价值的;而且,越来越多的产品中,最典型的如电影、电脑软件和唱碟等,都含有许多知识的结晶,要想从发达国家购买这些产品,就不能不为产品中的知识结晶付出代价。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中,科学家、艺术家的创造性活动都能经过自由竞争的选优过程转化成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而他们则从这些商品、服务的销售中得到相当大的报酬。这些科学家、艺术家是这些知识的所有者,他们的知识的产权受到了尊重和保护。而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基本上不是私有制,政府控制了研究、教育、艺术等职位,可以只给这些知识的所有者很低的待遇,抑或强迫他们无偿地“为人民服务”,把他们的知识产权公有化,甚至还对他们加以人格的污辱、人身的侵犯。对知识分子的不尊重显然会挫伤他们的自尊心和积极性,使他们不愿发挥才能、继续创造,他们甚至可以把知识留在脑子里,不论什么样的政治斗争也无法把留在知识分子脑子中的知识充公。 

    当然,也可能有人会提出,知识分子的知识产权一旦私有了,就会产生垄断和剥削。可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注入产品和在市场上销售的过程中,是能够也必然经过竞争的,这个过程很难被人为地垄断。在产品的专利权有效期间,可能确实会发生竞争性的垄断,可是这样的垄断对知识的创造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不实行专利权制度,一项新产品的制造者不能收回成本,知识分子(发明者)就无法因发明创造而受益。由于专利权制度在授予专利时同时也规定,专利期满后大家都可以使用这项新技术、新艺术,结果产品价格也将因此而大幅度地下降,普惠民众。例如,某种新药专利期满后,就成为普通药,任何药厂都可以制造,价格自然也就下降了。又如,亚当.斯密两百多年前所写的名著《原富》现在已无版权,于是出版商们争相出版,书的价格就降得很低。同时,发明者因失去专利,收入减低,也有积极性寻求其他的“创新”。因此,只有建立起专利制度,并且有了对知识的尊重和相应的报酬及保护,才可能鼓励积极的研究,才会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文化艺术的充份繁荣,为人类造福。这就是熊彼特对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的内在的推进机制的解释。 

    在这次中美知识产权交涉中,中国大陆政府声明,“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自己要做的,并不是因为美国提出了要求、才不得不采取措施,中国大陆自己的电脑软件工业在一个仿冒者的“天堂”里也无法正常发展。如果这是真心诚意的表达,而不仅仅是为了保持“面子”,那就是再好也没有了。因为这将意味着,大陆政府对知识的观念已有所改变,倘若能更进一步采取行动,象别的文明国家一样,给予知识分子以应有的合理的待遇、适当的设备和宽松的环境(不受意识形态限制,因为追求新知识是要大胆假设和实验的,不能紧守旧框),使他们有积极性发挥、创新,那他们自然会为经济建设作出可观的贡献。 

(2)实现经济管理的法治化 

    在大陆那些违法冒制唱碟等产品的29家公司中,据报导,大多数是地方公营或与官方有相当关系的企业,这与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形不一样。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是私有私营的,政府对它们可以依法检查惩办,并没有既得利益关系牵扯在内。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球员”,政府是“裁判员”。而在中国大陆,相当多数的企业是公有公营的,他们的经营及收入与政府和政府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政府既是“玩球者”,又是“裁判员”; 虽然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会比较容易,执法可就难了。即使中央政府有意坚决执法,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从公营企业违法经济活动中得到的利益,也会设法抵制。面临这种局面,中央政府只能用行政权威以上压下、迫使地方政府就范。然而,这样做需要兴师动众、相当麻烦,采取一次行动后也不能保证长久收效。所以,中央政府时常不得不对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听之任之,结果使大陆“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化。尽管“有法不依”在大陆已是见怪不怪了,可是一旦问题牵扯到国际交往,政府就很可能碰壁,而不得不动用专门力量去突击执法。 

    有了这次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大陆应当考虑从根本上、制度上去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彻底地改革公营企业,甚至扩大私有化,割断各级政府与公营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另一方面,要朝经济管理法治化的方向努力,例如,实现司法独立,并把日常经济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3)加快市场化的步伐 

    如前所述,在执行中美新贸易协定和申请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中国大陆都必需逐渐减少、消除对进口的直接管制,也就是说,要减少、消除对工业的贸易性保护(如关税壁垒等)。结果,在内销市场上,不仅那些非垄断行业的企业,而且那些长期垄断的企业,都会遇到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当然会有一些企业在竞争中失败,但竞争也会加快大陆的市场化,同时促使国内企业提高效率。在出口方面也是一样,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参加该组织的国家是不能任意采取外贸补贴或倾销措施的。因此出口企业也必须在没有保护的情形下,到国际市场上去竞争,在国际市场价格的制约下,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进服务。如果公营企业不能适应这样的竞争,那就必须按优胜劣败的市场规则,实行关、停、并、转,改造产业结构,甚至可考虑私有化。 

(4)做到决策及施政透明化 

    中共的决策和政策实施过程一向是很少公开的,政策的决定、内容及实施很少让一般老百姓知道,常常以“保密”为理由,而不让新闻媒体报导,这种做法和传统反映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在“专政”体制下,没有人敢于就此提出异议;四十几年来,人们逆来顺受,已经习以为常。决策施政不透明,为政府官员行事上我行我素创造了条件;而政府惯常地我行我素,就很难习惯旁人对其决策施政加以评论监督。但这样的“我行我素”一遇到国际商务上的交往,就引起了摩擦,因为在国际社会中谁也不能我行我素,而必须遵守共同的规则,并受到监督。要适应对外开放逐步扩大的形势,决策和施政就应当逐渐透明化,不但各项政策的决定要有明确的程序,而且要使从事业务者都清楚地知道政策的内容,这样政策才可能顺利全面地贯彻。在民主国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规则或政策,不但行政部门要向人民清楚地作出解释,还要经过人民的代表讨论、立法、通过才能付诸实施。现在,经过中美贸易交涉和“入关”谈判,中国大陆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应当会更趋透明化。既然对外能如此作,对内当然也可以这样办,决策和施政透明化将有助于沟通市场信息,发展市场经济,并有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 

(5)国际化及主权问题 

    今日之世界,国际经济联系密切,各国间相互依存,于是,在贸易交往中常常会遇到主权这一敏感问题。在美日贸易谈判过程中,美国曾要求日本设法打破他们传统的商业习惯(即日本商届保持销售网络与大工业企业间的密切关系这一做法),因为这种关系使得美国货物即使有竞争能力也无法打入日本市场,但日本则认为这是干涉日本的内政。同样,美国对维护自己的国家主权也十分注意。在签署乌拉圭回合的新关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时,美国最关注的问题就是怕失去主权。因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规章规定,该组织对贸易纠纷可以做最后的仲裁;对这一仲裁的决定,会员国有义务遵守。美国一部份国会议员因而认为,这样将会导致世贸组织的决定凌驾于美国法律之上,这种意见延缓了美国对协议的签署。后来,参议员杜尔的提案提出:如有此情况发生,美国国会可成立小组审查,如小组决定世贸组织的仲裁与美国法律不冲突,美国可接受世贸组织的仲裁;否则,则保留退出该组织的权利。有了这一法案后,美国国会才通过了新的关贸总协定和成立世贸组织的协定。 

    其实,任何官方国际组织都是由主权国参加组成的,都规定主权国如愿退出可以退出。然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只片面强调自己的主权、要求制定只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因为所有的会员国也都是主权国,大家在共同签署的会章中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大家均遵守各自权利义务相同这样的“球规”,“球赛”就可以公平地进行,不发生冲突。如果某国认为一种措施损及它的主权,它尽可退出,问题在于,它必须衡量退出是否会得不偿失,因为,若留在国际组织内,这个国家可能还可享受到很多它不想放弃的好处。 

    多边协定或组织是如此,双边协定也一样。在维持双边关系时,如果任何一方觉得双边协议损及它的某些主权、又秉持着国家利益不可让步的立场,因而不愿通过理性的谈判达成协议,那么,双边关系破裂后就很可能出现互相报复、两败俱伤的局面。应当考虑到的是,当双边关系中的某一方认为它的主权受损时,可能另一方也同样认为自己的主权受了侵害。在双边贸易上,尤其可能如此。以刚才提到的美日摩擦为例,当美国要求日本改变日本传统的销售网络时,日本认为是美国在侵犯日本的主权;而美国则认为,作为巨额贸易逆差的受害者,日本利用了美国开放的市场,却拒不让美国进入日本市场,美国的主权因此也受到了侵害。国际经济交往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也是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只有坚持互利的行为准则,双边关系才能长久维持下去,两方才能共享国际分工的益处。当然,在交往中每个国家也都会尽量去争取它的权利、减轻它的义务。在这样的理念下从事国际商务交往,中国大陆的开放才能进一步扩大,与国际经济的接轨自可顺利地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