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要素
(三)计划经济的市场化
(四)公有企业制度的转换
(五)按劳分配如何实现
(六) 总结
(七)伸论──社会主义的真谛何在?
【注释】
(一) 引言
中国的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了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一直是走向市场经济。可是,直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才正式确定和明显的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人大将此纳入新宪法。最近(1994年9月)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又组织专家拟就直到2000年的市场经济发育战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准备在未来七年中分三个阶段达到三个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培育生产要素市场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市场体系;及(3)建立有效的宏观调控制度和政策。
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否如一些人(尤其是西方的新闻报导者)从表面上来看,说中国已走向资本主义?是否是如另一些人(尤其是经济学者)的看法,说中国是越来越遵循一般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发展形式,淡化意识形态的色彩,使所谓的社会主义意义日益变得模糊?还是象官方所说的:中国是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虽然这特色并不十分明确?所有这些问题都牵涉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它的实质问题。本文对此试作探讨。
(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要素
中国大陆走向市场经济体制方向的确可谓是“识时务”。(对中国实行苏联式计划经济的缺陷和经济改革的主导思想和路线演进,我已另文分析过。[1]) 然而,即使这样,断言中国是走资本主义道路或已经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尚为时过早。从理论上说,确实可以认为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可以实行市场经济。[2] 但在“市场经济”前冠以“社会主义”,明显的是要示以区别于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长期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出来的。它的机制和运行早已建立起来了,而且不断的在演进。它是历史的产物也是现实的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应该说它还是一个需要假以时日,以待实践来证明的东西。[3] 所以光说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不够,而必须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什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有无矛盾之处、如何协调结合、在协调过程中会把经济体制引向何方等问题。
我们首先要问的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其内涵究竟是什么?中共十四大的报告中将社会主义的特徵概括为“三要素”,即计划经济、公有制与按劳分配。这就有了一个“三要素”与市场经济协调不协调、改革要进行到什么程度才能减轻甚至消除不协调的成份的问题。现在分别讨论如下。
(三)计划经济的市场化
计划经济要看它的内容。微观的计划也由国家制定或者国家去干预个别产品或商品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量、交易量,是绝对与市场经济矛盾的。倘要继续实行这种计划,那就不要谈什么“市场经济”了。宏观计划──或叫宏观调控更为合适──以及部门(如电力发展)的计划当然还是需要的;但这已不是斯大林式的强制执行的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而是经济计划。这与作为体制的计划经济完全是两码事。经济计划不过是手段而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和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外的经济学家研究如何计划经济发展,也有很多国家制定了经济计划,但他们均与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前所奉行的“国有国营”,“统产统购统销”,“统收统支”,“按指标生产”等行政命令式的的计划经济不可相提并论。即使如印度五、六十年代的“混合经济”中计划经济成份较大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计划,法国的多层次协商式的经济计划[4]和日本的以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平衡为中心的经济计划[5], 也都基本上是指导性的;为私营企业提供政府已协调好的投资总量导向和各种财、经、贸及金融政策的信息,以减少私营企业的风险,以协调公私投资,亦非斯大林式的“无微不至”的国有计划经济。
历史的发展证明斯大林式的计划经济已经走头无路,必须改革,而向市场经济转变。[6]中国目前采取的转变或改革的策略是“渐进式”的。渐进的方法比较键稳。因为计划经济的一切机构都是这一体制的组成部份,彼此盘根错节的联系在一起,不可能一下子全打碎。例如可以一下子将价格、工资、利率、汇率等全开放,但不能一下子就有完备的商品服务和技术市场,更不可能一下子就有完备的资本和劳动力市场,对这些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发生迅速的供需调节作用。所以旧计划体制的消除和新市场体制的建立也不会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难以预测的、需要时间培育起来的过程。
中国减少计划经济成份的改革是渐进的,先在边际上试行的。其过程可简列如下:
(1)从1979年开始施行的“农村经济改革”[7]:取消人民公社制,建立家庭联产承包制。农民除了以低价卖给政府一定数量的粮食(变相的地租)和农业税外,其余可自由选择生产作物在市场上销售。这就基本上打破了斯大林式的农业集体化的计划经济模式。农业生产的作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格至少部份的(边际上的)不再由计划当局决定,而由生产者根据市场决定。近年来这一边际逐渐扩大,就是粮价也逐渐提高。1992年4月1日收购价又提高了15%,出售价提高了45%;到了1993年5月全国四分之一的县已全部开放粮价。农业生产基本上已市场化,只是市场组织尚待改进完善。
(2)从1984年开始的所谓“城市改革”[8],可说是由于第一阶段的农村经济改革而牵动的。因农民收入增加了,要扩大生产,原有计划经济下的以公有公营为主的农产供销社体制、信贷体制、税收体制和价格体制都不能适应,需要改革配合。要求工商企业有经营自主权。因此开始“企业改革”,企业开始改向财政当局上缴利润为上缴公司所得税。企业的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价格体系开始调整放开。卒至扩大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保证实现上缴利税的指标;但在产销方面则逐渐从照计划作而走到面向市场。同时在经济行政方面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给省及地方政府较宽大的税收分成、投资权和外贸权。因而增加了省与省之间的经济竞争,部份地打破了中央条条式的垄断。但后来也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和“诸侯经济割据”的局面。
(3)乡镇企业的兴起:为了满足农民对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计划部份不能满足的),乡镇企业应运而生。同时因农村施行承包制后,积累了资本,又向城市里征集退休的技术职工,便使组成企业添补市场成为可能,尤其是在江苏江南和浙江沿海地区。这都不是国营企业,也都不在计划之内。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到了1990年已是大陆的工业总产值的22.7%。[9] 这当然增加了整个经济中的非计划部份。
(4)价格改革的起伏:自1984年开始的放权(给地方)让利(给企业)的改革后,又放宽了银行信贷以鼓励地方和企业投资,同时施行了局部的价格改革,造成了双轨制。结果一方面导致了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舞弊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1988年又一定要继续价格改革(即所谓“物价闯关”),于是通货膨胀势不可挡。只好紧急刹车、减少投资、提高利率、紧缩信贷,这就是1988年底至1991年的治理整顿。在这时期的经济增长率降低(1989年,4.6%;1990年,5.7%);市场疲软;但物价相当平稳,这又为下一步的价格改革造成了良好的机会。于是,在1990、1991年间调整了许多商品的管制价格,使之更接近于市场价格。调整的范围很广,包括农业品(粮食)、工矿物资(钢铁、石油等)、工业消费品、运价、房租等,[10] 但都平稳的渡过了。这一价格机制的运用,反映出计划作用的缩小。此后,经过继续的逐渐的价格改革,与1978年比,1992年在零售方面,政府定价已从97%减至10%;在农副产品零售方面,从99.4%减至15%;在生产资料销售方面,从99.7%减至20%。1992年中又提高了食粮的收购和出售价格。现在全大陆有四分之一的县食粮的价格都已放开。煤和石油的价格也都逐渐调整。1992年零售物价指数的上涨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由于物价改革。[11] 但是,因为市场不发达,即使改革了物价,物价对供求的影响尚不能充份发挥。还需要进一步取消市场的障碍,抚育市场,鼓励竞争,减少管制与垄断,和增强销售设备、信息和全国性的流通。
(5)外贸体制的改革:从初期的扩大外贸的经营权,到中期(1988年起)扩大出口承包制,外贸方面的各别商品的数量性的进出口计划算大体上已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对外贸公司的出口金额创汇和上缴外汇金额以及补贴金额的指标。1989年和1990年两次的人民币贬值,使出口补贴大为减少。1991年起,就取消了出口补贴。外贸公司的出口计划指标等于是只剩了一个,即外汇收入和相联的上缴外汇额。在进口方面,由于代理制的推行和扩大,计划进口也大大地减少了。为了复返关贸总协,进口许可证限制已决定逐渐减少和最终废除;关税亦在逐渐减低,汇率也已于1994年初统一,取消外汇留成制;因此,现在汇率价格对进出口的影响较从前计划贸易体制下,已可发挥更大的作用了。也就是可以用为经济调控的杠杆使用了。[12]
(6)三资企业、经济特区和开发区的兴起:这都是新兴的、意在免受旧计划体制的约束。企业购买生产资料、用退工人、销售和使用外汇等都较自由;也没有历史性的包袱(如退休工人养老金、职工保健、托儿等社会福利)。同时他们又享受减免税和其他优惠待遇。这些三资企业(外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和在经济特区与开发区中的内资企业可说是更接近于在市场经济内运行。1992年6月公布开放城市在延长江区增至二十八个,在边疆地区增至十三个。同时,又对外贸开放了新的部门,如运输、零售和房地产。又批准了十一个旅游点给外资发展。结果1992年外贸的流入,增至八十亿美元的高峰,等于1979年到1991年的总流入的三分之一。至1992年底为止,批准的三资企业项目已达84,000多个,其中有34,200个已开始营业,雇用四百八十万职工。[13] 最近外资企业已扩充到内地。但有些外人投资据说是从大陆流向港澳,再流回大陆以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的。
(7)财税金融改革:过去的改革主要是以“企业改革”为中心,如政企分开,和调整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关系,价格的调整,企业经营自主,承包制以及最近的股份制的推行等。未顾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改革和协调使用这方面的政策,来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平衡。1988年到1989年的通货膨胀中,已充份表现出来中国缺乏宏观调控的机制。虽然有时利用了利率政策,但都是为时过晚或影响不够(如不能影响政策性的贷款)。财税政策更是受地方财政包干,和以收入为主(而不顾到经济影响)的落后税制的限制,无法用以发挥杠杆作用。1992年和1993年信贷扩张和通货膨胀又重演,痛定思痛,去年决定注重财政金融两方面的改革:建立中央银行体系,规划贷币供给和信贷,促进竞争性的商业银行,改革税制,中央与地方分税,等等。
从上所述,很明显的,十五年的改革已减少了许多原来的计划经济成份,而每次改革都发现需要在密切相连的其他方面进行改革。这种压力是渐进式改革的特点。它指向下一步须要改革的优先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可能走回头路。到现在为止,计划经济成份的转变仍然不可以说是已经大体完成;在1989─1991年的治理整顿期间,已遇到了体制复旧的危险;在最近的金融整顿、加强宏观调控的行动中,也明显地看到了行政力量的加强。这可以说是渐进改革方式的一个最大缺点,即不够彻底,易于反复,从而造成新旧体制不断摩擦的痛苦。
今天中国的改革在减少计划成份增加市场机制方面,可说已取得相当成果。主要是计划指标由数量性的改为价值性的:如投资规模、财政收支、信贷规模、进出口总额等。但经过地方政府分层下包到企业,这仍是含有一定程度的微观性的计划。不过在超过达到承包指标的部份,则可进入市场(边际市场经济),而这部份市场在日渐扩大。总的来说,尽管改革至今市场经济的成份是扩大了许多,但残存的承包指标仍有与市场经济相悖的地方。而且经济行为的管制仍是铺天盖地。行政条律繁多,凡事必须审批,虽有市场经济,却不能圆滑运行,甚至引起贪污。再有,如众所周知,斯大林式的计划经济是以公有企业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成份的转变的一个重要表现无疑的便是公有企业的转变。
(四)公有企业制度的转换
公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关键,因为根据马克思的理论私有企业是资本家用以产生剩余价值和剥削工人阶级的工具。有几个国营企业不能算作公有制,英国、法国等都有国营企业,但它们的经济都不是公有制。台湾铁路是公有的,其经济也不能叫公有制。只有公有经济占了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包括工业企业,才能算是公有制。如果公营企业不受政府的支配与直接干预而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它就与私营企业没有多大分别,可以与市场经济协调。但问题是公有企业真的能够完全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吗?实际上公有企业就是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厂长和经理的任命能够免于政府和政党的影响吗?董事长、总经理怎样产生,其用人和营业能够完全自主吗?他们对谁负责?他们能不考虑其他因素而完全地对市场信号作出反应吗?事实证明,这无论是在发达的英、法等国,或是在一些欠发达国家都没有实现过,因此效率很低。这些国家最近也都在进行私有化。
中国大陆的国营企业目前如众所周知,约有三分之一是账面上亏损,另外三分之一是潜在亏损。它们都靠政府的补贴生存(1992年国营企业的财政补贴为四百四十六亿元人民币,是当年GDP的1.86%,或财政总支出的9.8%)。[14] 这连年的亏损和补贴,等于是从人民所交纳的其他利税来弥补的。生产效率低,投资生产浪费大,可与设想中私有制下的资本家的剥削相比。
就国营企业来讲,“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显然并不很协调,因而也就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联结在一起,这就需要通过改革来实现某种转变。既然计划经济必须转变,公有制经济也必须转变。这就牵涉到公有制经济成份与性质变化的问题。
首先看一下公有制在整个经济中的成份的变化。一般认为改革以来,由于乡镇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企业的迅速发展,国营企业的成份必然下降。因此认为国营企业成份的减低只是时间问题而已。随着这个减低,社会主义的成份就会跟着减少,市场经济成份就会增加。这或许在表面上是对的,因为从工业生产总额来看确是如此:在1985年国营工业企业在全大陆工业生产总值当中占64.9%,到了1992年(以七年的时间)减至48.4%。可是我们要从就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来看,减低的速度就不甚明显了。每年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国营企业的份额从1981年的69.5%只减到1992年的67.3%(十一年期间)。而且长期徘徊在三分之二左右。从非农就业人数来看,其份额只从1980年的76.3%减至1991年的69.8%(十一年期间)。(见下页表)工业产值份额的大大减低,而投资和就业份额却轻微地减低,就意味着国营企业是更加资本密集化,但劳动生产率却下降。这种矛盾的现象只能用闲员太多或资本浪费,或两者都有来解释。单靠增加非国营部门的成份即需要很长的时间,同时也不能解决国营经济的亏损和浪费资源的问题。这是质的问题,也就是国营企业这个坚硬的核桃该如何打开的问题。
中国大陆:工业总产值、职工及固定资产投资按所有权的分配(%)
国 营 | 集 体 | 个 人 | 其 他 | |
工业总产值 | ||||
1985 | 64.9 | 32.1 | 1.8 | 1.2 |
1990 | 54.6 | 35.6 | 5.4 | 4.4 |
1992 | 48.4 | 38.2 | 6.7 | 6.6 |
非农职工 | ||||
1980 | 76.3 | 23.0 | 0.7 | 0 |
1985 | 70.0 | 26.0 | 3.5 | 0.5 |
1990 | 70.0 | 24.2 | 4.6 | 1.2 |
1991 | 69.8 | 23.7 | 5.0 | 1.5 |
固定资产投资 | ||||
1981 | 69.5 | 12.0 | 18.5 | |
1985 | 66.1 | 12.9 | 21.0 | |
1990 | 65.6 | 11.9 | 22.5 | |
1992 | 67.3 | 16.3 | 16.4 |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摘要》,1992版编算而成
当然,假以时日,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会下降到非主导地位。但照现在的速度来看,所需的时间还会很长。同时这也要政策上许可。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中央十四大已经认可,一些省市也开始制定规章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出口、技术工业和第三产业方面。有的市的新开发区也欢迎私营企业并给予开发区的优惠。至1992年底中国大陆已有十三万九千家私营企业,大多数从事建筑、商业及其他服务业。1993年初,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将继续放松对私人工商业的经商范围和审批登记的限制。不过私营企业能扩展到一个有份量的地位,还会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因为在1992年私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还只占全大陆工业总产值的6.7%。
集体企业介于国营与私营之间,多是地方企业;近年来增长较速(见上页表)。其经营较国有企业更有机动性。最近大陆学者似乎同意将集体企业也包括在公有企业中。[15] 这样便可以一方面满足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引进了更多的市场经济的成份。可是这样仍未解决国营企业的改革问题。
同时,在政策方面,最近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1993年11月14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似乎又重新强调“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言外之意,就是其他经济成份尽可发展,但不能发展到一个使公有制不成为主体的程度,也就是基本上不搞“私有化”(如前苏联及东欧现在的作法)。改革的重点,是在“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由于目前国有企业仍在经济总体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和地位,而政策上也不允许动摇公有制作为主体的原则,则积极的寻求国营企业自身内部变革的方式是理所当然地应得到重视。国营企业变革的方式出现了承(承包制)、租(租赁)、卖(出卖)、股(股份制),以及新近出现并被议论纷纷的一种所谓“国有民营、公有私营”等诸种形式。
“卖”的方式,也可以说是“私有化”。这是在1986年由沈阳市开始的。此后扩展到了其它地区。但政府对国营企业的出卖只限于亏损的小工商企业。中共十四大确认了出售和租赁小型国营企业给私营和集体企业是合法的。大中型、骨干的国营企业(生产主要生产资料和服务的,如化工、能源、交通、运输、电力等)仍注重在企业内部的改革。“卖”是所有权(产权)的转变,“租”等于是“公有私营”,不影响产权。但它证明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分开的。这两种形式的转变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实际上小卖店、餐馆、理发店、自行车修理店等小型的商业和服务业也实在没有国营的必要。他们的营业竞争性很强,不可能垄断市场,而产生剥削(exploitation)[16], 与社会主义的原则并不冲突。不过现在“卖”和“租”两种形式的转变范围尚不很大,也是边际性的,没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租赁制”有一缺点,即承租者会尽量使用资产(如机器),而不注意资产的保养,缩短资产有效使用的寿命。为了补救这一缺点,并作更彻底的解决,可采取“租赁可转换为出售”的办法,即承租者如发现这企业有利可图,且已积累了资金,而愿意购买下来自有自营(当然亦可以公司方式),可在租赁期间或期满后商谈和实现购买。这种选择可规定在原租赁合同中,有这样一个购买自有的选择,承租者就不会在租赁期中滥用资产,忽略保养。而最终改为私有,全部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大中型骨干的国营企业经营机制如何转变是个关键问题,它仍在演进中。自从1984年以来国营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原则是“政企分开”、“企业经营自主”、“自负盈亏”。起步的改革是承包制。承包制的用意是在转化指令性的“数量计划”为“价值计划”;同时超承包指标完成的部份,亦即边际增加的部份允许全部进入市场。它没有涉及产权问题,不是“私有化”,而只是“市场化”;没完全“市场化”,而只是“边际的市场化”。但由于类似计划的承包额的限制,和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承包指标和得到承包外的利税,不一定贯彻中央的原则;地方多仍沿用原有计划经济的办法来管制企业,“政企分开”和“企业自主”就难以实现。而承包制本身也有缺陷:如企业只追求短期的收益,忽略了资产(厂房、机器等)的维修,不注重长期新投资、新技术、新产品等。而实际上投资权、用人权等仍受上级主管部门(如地方的工业局、劳动局等)的管理。许多国营企业仍习于旧生产线,继续生产市场已饱和的商品(如自行车、电视机等),以致积压存货,无法偿债(产生“三角债”问题)。在紧缩期内只好让一部份工人放假,领取70%的工资。同时,政府财政继续地填补亏损的无底洞。
这些不能令人满意的情况,激起经济学家的热烈讨论:一般认为在公司制度下,所有权应该可以与经营权分开。如果这样,那么“公有制”就没有改变(“私有化”)的必要,可以“国有民营”或“公有私营”。这样既可得到私营高效益的好处(市场经济),又可以保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而构成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的体制”。诚如此就必须再进一步真正的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自主”。于是,1992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一个转换国营企业营运机制的规定,给予国营企业十四种自主权。中央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则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这是以行政命令来保护企业自主权。可是因为政府的职能并未改革,行政部门对企业管理的干预仍成问题,特别是在投资、进出口、人事和各种税捐摊派等方面。1993年3月的人大要求于1993年底完全实现这十四种企业自主权。但因涉及一些行政部门的既得利益,能否实现尚在不可知之数。又既使是全部实现了,可能也不会是完全“民营”或“私营”,更不是“私有”。
另一个改善企业的路子,就是谈了很久的“关、停、并、转”。把有亏损的企业关闭了,或停止生产,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或转变业务。这就需要有“破产法”。破产法于1988年生效,但直至1991年并没有一个案例,1992年也只有在少数地区有少数案例。政府并不鼓励国营企业破产,主要是失业工人无法再安排工作,担心这造成社会甚至政治问题。政府认为“并、转”是较好的办法。据初步统计,1992年有四千个企业合并,涉及八千个国营和集体企业,但均是政府主动。[17]
另一部份学者认为,单是以行政命令赋于国营企业自主权是不够的,它不能贯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行政干预还是不能完全避免。更彻底的办法,应该是使国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或“公司化”,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监督和指导企业的经营,取代政府的行政部门的官僚式的指挥。这就完全可以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自主”和“自负盈亏”。
这个建议在赵紫阳时期被接受了,且开始试行。可是它的实行也是在边际上,即国营企业的加资部份(流量资本)可以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行之,因此它变成了筹集资金的方式,并不影响国家对已有资产(存量资本)的所有权、控股权及对企业的控制。因此也就没有产生改善国营企业经营和提高效率的作用。其次,购买股票多是本企业的职工、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及政府行政单位等法人,个人股份购买并不多。同时,股票上市还是在一个试验阶段,真正上市的也不多。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才兴盛起来。到1992年底已有了三千七百家股份制公司。但其中有86%是只向职工发股的,只有20%(五十四家)在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上上市的。上市的股票都是个人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交易。[18]到现在为止,股份制的范围很小,而且基本上对国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并未起作用,对国营企业的经营效率和亏损并无影响。最近北京又在讨论将国营企业原有的资产(存量资产)股份化,并可将任一国营企业中的任一组成部份开放与外资合营。如果付诸实行,这将是另一进展。但不知为何只限于外资,而不对内资开放。
更基本的是亏损的国营企业既使实行股份制,它们的股票也无法上市,上市也无人购买。所以股份制对亏损企业并不起解救改善的作用。
最近,朱熔基表示在产权清晰化问题上,可以搞些股份制企业,但也不能完全靠这条路子把企业搞活,国外大量的企业也不是股份制,中国大部份是中小企业,不是把牌子一换就活了,只靠选个董事长,办个董事会就解决了。股份制要搞,但难于解决全部问题,技术改造和科学管理更重要。[19]
另一个改善国有企业管理的建议,是建立一个相当独立的掌管国有企业资产和投资的业务机构体系(中央、地方和按行业分的),将现有的行政计划管理机制(中央的如各工业局部、地方如工业厅局)的所有权和投资权转移到这一新体系。这一体系可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各级政府的),持股公司和投资公司等。他们注重在资产和投资等财务方面的管理,并可派代表参加持股的国营企业公司(如任董事);产销和短期融资等业务行为则由企业自主。但这一办法如能办成,必须首先实行行政改革,重新界定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既使如此,可能事实上也难免不受到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干预。如施行不好,也可能造成又一套庞大的官僚机构体系,在决策和实施上干预企业的业务行为。
总的来说,对于国营企业的改革,中国大陆似乎虽仍在“摸着石头过河”,但基本上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但如果河那边指的是市场经济,则如何使国营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协调,还需要在理论上寻求一个解答。
如果出发点是国营企业是用以取代私营垄断企业的,它会使剩余价值“公有化”;那么能完全竞争的企业就不一定要公有,因为依照微观经济理论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只能获得正常的利润(也负担一些风险)并无“剥削”。据此原则可以检查一下,哪些企业富有强大的竞争性,而开始无限制地把它们私有化(“卖”)或完全股份制化。比如小工、商、运输企业,直至大型商业企业。(实际上从前这类企业的国有化,造成了垄断情势,低质服务,反而使人民生活不方便。)事实上,商业部门的私有化在1982年即开始,到1985年已有75%的国营商业及服务公司“卖”给或“租赁”给私人;又任何新成立的单位都可很容易地得到许可。因此,这些部门得以迅速发展,使得市场活跃和增加就业。现在应该进一步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地仔细考查。特别是大型国营商业(如批发商)和服务业,以及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等,一定会发现有很多是竞争性很强的,可以私营化,获得市场经济下较优资源配置的效益,而不影响“社会主义”的“反剥削”。
至于基础设施及天然具有独占性的,如长途铁路和长途公路建造与营运、远洋海运、大型水力、大型发电、电讯、邮政,以及资源性的(石油、大煤田、大矿产开发等)企业;或涉及公共安全部门与行业(如国防工业),仍可实行公有公营制,私营部门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来办。
其次,需要大量研究和开发费用的高科技企业,在大陆今天的收入水平较低和个人资本积累不大的情况下,私人部门也不见得有能力做,更不愿负担风险。公营仍是必要的。再有,需要大量生产,经济规模较大,和外部经济影响大的,如钢铁、造船、石化等,也可以公有公营。但在任何情况下,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也能竞争生存的,也不应该阻止它们从事投资生产。它们的竞争对维持国营企业的效率是有好处的。
中国原是个农业国,十九世纪末叶,才被外来势力迫使开始工业化,最初现代工业的建立(如钢铁厂、纺织厂等)也是由政府出资,政府经营的;后来改为“官督民办”(有如今天所说的“国有民营”)。到了国民革命时期,孙中山先生也提倡过部份的国营企业;而在抗战前的一段经济建设时期,资源委员会属下的工矿企业都是国营的。那时,“国营事业的范围”是一个热烈讨论的课题。抗战末期,在重庆为了准备战后建设,成立了一个中央计划局,负责编制战后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该计划在何廉先先生主持下,由各方面高级主管及学者广泛参加,完成了一个《战后复兴期间经济事业总原则草案》,于1944年底经当时的最高国防会议批准,规定采用“混合经济体制”。内中规定企业国家独占的种类不应太多,包括邮政、电讯、军工、造币、主要铁路、大规模水力发电厂。[20] 虽然今天是时过境迁,似乎仍有参考的价值。
今天中国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意义,除了“反剥削”外,还有负担社会保障和福利的内涵。这有两方面:一是负担本企业职工的全部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费用,即所谓“企业办社会”。二是为国家承担就业的任务,即是虽非本企业所必需,也要接受政府人事部门派来的员工,为社会解决一部份失业问题。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使企业效率有多高,是否真正亏损,是否确实无力积累资本作再投资之用,无法判清。如果不是因为宏观经济的原因(如通货膨胀),或政策原因(如价格政策),而是因为上述两项的社会责任,企业有亏损需财政补贴;那倒不如直接了当的由财政(最后是全民)公开地来负担这类社会成本,让企业完全按照市场原则运行,那就真能帮助做到企业自主,自负盈亏了。同时也减轻了高级经理人员花在管理分房和各种福利的精力和时间,而可集中精神在业务方面。因此,国营企业改革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由全国统一或各省市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当然企业及职工个人也要负责其应负担的一部份。这样不仅减轻了国营企业的社会包袱,也使职工易于流动到最合适或生产力最优的位置。(下节将讨论)
最难解决的是就业问题。国营企业的人浮于事,已是众所周知,但如裁减人员,失业的职工如何安排,这问题基本上是因为中国一向就是人口(相对于可用土地与自然资源)过多。再加上五十年代错误的人口政策,更使得中国的人口与就业问题变得严重。人口随后迅速增加,劳动力的供过于求加大。这也就是为什么要维持高经济增加率的基本原因,但就业问题解决的前景仍是不乐观,这是国营企业改革的一个大障碍。
(五)按劳分配如何实现
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是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而且市场经济若能充份发挥它的作用的话,还能使劳动力的使用得到最佳配置。但条件是劳动者必须能自由流动,流动到个人能发挥其最佳劳动效率的岗位上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工资趋向于边际劳动生产率,这就是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各尽所能,各取所值”。各取所值也就是工人的报酬等于他的边际劳动生产值。可是,这在斯大林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却难以实现,因为是由计划给人们分配工作。中国大陆在过去一个很长的时期中,基本上人们并没有“各尽所能”,知识分子要下放到农村向农民学习,工人要管理大学教务等。人人既不能在他最适合的岗位上工作,当然谈不到最优劳动力的配置;他的劳动力的所值低过他真正能发挥生产潜力的贡献;即使是各取所值,也不能达到最大可能的社会生产。更和况劳动力照计划分配,分配错了,也不能流动,那怎能实现劳动力的最优配置。
下面先论述劳动力流动问题,再讨论劳动制度、工资与“按劳分配”问题。
(1)劳动力流动问题
劳动力缺乏流动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地区间人口流动的限制,另一方面是企业间劳动力流动的缺乏。不知是为了管制的方便,还是为了怕过份的城市化(城市无负担就业的能力),大陆一直限制人口在地区间的流动,用户口及粮票和旅行路条为主要的控制工具。但城市土地税和地价并未提高,以此间接手段不鼓励人口向城市流动。改革以来,粮食生产供应已大改进,粮票制也无存在的必要而取消了,粮食可在市场上自由购买,农民已可自由出售副产品,随着市场的形成进入城市。同时,自八十年代以来,农村的户口管制亦逐渐放松。许多农民在农闲时节涌入城市寻找临时工作,家庭联产承包制施行后,有的农户索性让出土地,经营副产品和商业运输等专业。农业的剩余劳动力更有涌向城市的趋势。近年来因为通货膨胀,农业的投入品(如化肥、农药、薄膜、灌溉水等)和制成消费品的涨价,物价交换比又有剪刀差出现,农民的实际收入有缓增甚至降低的现象。同时,城市的工作收入因市场扩充和生产多样化,就业机会增加,即或是最粗的工作收入也比一般农村为好。因此有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即所谓“盲流”。他们在大城市的边缘建立了“小村”,从事他们以往熟悉的手工业或服务(如保姆、家庭清洁工作等)。据估计,这盲流总数约有一亿,到本世纪末将接近二亿。[21] 这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有人认为这是一个社会不稳定的现象。中国历史上也有过这类现象,是改朝换代的预兆。这里有些相同之处,也有些不同。过去的所谓“流民图”,多半是因为苛捐杂税,农村凋敝或天然灾害而起。现在的人口大移动,也有农村苛捐杂税、摊派、发白条等一面,另一面也可说是工业化的必然现象。工业化过程中会自然出现因为工业的发展而吸收农村的过剩劳动力。农业过剩的劳动力的减少,也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收入。据估计,经过十五年的改革和工业化的演进,中国依靠土地生存的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已从80%减至65%。这是工业化的必然现象。此外,现在农村人口大幅度转移向城市的一部份原因,也是过去限制过严,移动太少,一旦放开则大量涌出。尤其是在乡镇企业不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对于“盲流”侵入城市所引起的一些问题,如基础设施、卫生、治安等问题,应以建设来解决,因势利导。可以考虑依照工业区位布局的原理和实际情况,多建新的中小城市或大都市的卫星镇,[22] 以便利劳动力移转到生产力较高的地区和行业,而不是硬性限制流动。
企业间劳动力的流动性,最近经济改革后,由于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有所好转。但在占非农职工70%的国营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性仍不高,子女填补(封建式的“继承”)退休的父母的工作岗位,仍然屡见不鲜。企业间劳动力缺乏流动性的主要原因是职工终身依附在他(或她)的工作单位,住房、医药、托儿、甚至小学教育及其他福利(如养老金)都靠这个单位供应和补贴,即所谓“企业办社会”。一旦离去,几乎无法生活。而这部份的福利支出是企业的一个大负担。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全国化和市场化(如保险),才能解除国营企业的过份负担,和方便劳动力的流通,而且保证平等待遇(到处都可以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
住房改革亦是一个相关的大问题。在住房改革之前,中国城市居民所付月租只相当于工资的百分之一。而市场国家(如美国)的房租约占收入的四分之一。在中国住房成本远超过房租,其差须津贴。大量房租贴补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补贴和低价政策,使收入者有相应多余的购买力,用以购买进口成份多的较奢侈的消费品(如电子产品),因此扭曲了消费格局,与人均收入水平不相称,影响生产结构,扩大了住房和生活必需品的短缺。在中国大陆城市很少有私有的住房,这些补贴的数字庞大,最后都归政府财政。这是无法长期承担的。而且多年来很少兴建新房,但人口却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住房短缺。工作人员就是有更好的机会能发挥更高的生产效率,也无法转移,因为新单位没有住房供应。有了这些问题,住房制度就必须改革不可。1991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住房改革方案,分期进行。在第一阶段(1990─1995年)集中精力解决住房短缺问题,以兴建新房为主。在房租方面只做初步的改革,提高租金只能支付管理、维修及折旧为止。第二阶段(1996─2000年)将房租提高至再能支付利息和税金的程度。第三阶段房租才能达到市场水平和实行住房服务商业化。大部份城市现正进行第一阶段的改革。[23] 近来到处可看到兴建高楼大厦的住房,租金的增加则由企业工资基金中拨出增加附加工资的方式由住户支付。可是兴建公寓需大量资金,于是这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并未因此而减少工作人员在住房方面对“单位”的依赖。一个更好的办法是成立住房管理公司,为各企业统一购买或租下公寓,并负责维修、管理和收租等事。各企业只须投资和付管理公司经营费即可,不需自己兴建经营和管理,住户转业只要企业过个住户户头而已。企业对住房的投资可由建立的新的金融公司来资助,该公司可发行以房产为抵押的债券动员资金。这样建立和管理的公寓亦可逐渐出售,由房产金融公司贷给租户低押借款。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促进劳动力流动和改革国营企业的又一个大问题。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由中央政府规划,但是由个别企业负担执行。这就产生一些缺点:一、增加了企业负担,有的必须靠政府补贴;二、工人依附于个别企业,减少了劳动力的流动,也使企业难调解劳动力以增加生产效率;三、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全民所有企业的福利最全面最好,集体企业其次,私有企业和一些其它类型的企业又其次,甚至有的没有福利保障。
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筹集资金和保险方式的改革方向,这就是“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在养老保险的改革,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着推行了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统筹。至1993年底,实行退休费由省级统筹的,已有十三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有企业已在全国市县实行统筹。此外,还有1927个市县城镇集体企业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24] 中国人口众多,由省县级统筹养劳保险,不由企业自办,可能是一个比较现实的过渡办法。但最后仍应走向全国统筹,以保证养老金可以在全国转移,以便充份发挥劳动力在企业间流动的作用。同时,养老保险应该独立受政府保护,与政府预算分开,其运行应遵循全国一致的指导方针,决策和执行机构也应简化。
中央对于医药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晚,1992年方成立一高级领导小组协调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要点是建立一个包括所有城市工人的健康保险制度,采取压低成本的措施和改革对医院付费的制度。但对九亿农村人口的医药保险则须进一步的改革。
失业保险自1986年来,其合格标准和覆盖率已有所增加。但因亏损国营企业很少辞退工人,而只将多余工人下派至附属公司,或只付部份工资,故要求失业保险的不多。失业保险金因此多移作训练和维持过剩工人之用。1993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效果如何当须时间证明。
由上可知,住房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实现。在这期间,企业的负担仍重,工人对单位的依附性仍高,劳动力的流动性仍弱。
(2)劳动制度、工资与“按权分配”
按劳分配除了需要增加劳动力的流动性之外,就是要改革现有的“终身制”劳动制度,给企业以用人权、解雇权和工资决定权。但直至1993年3月人大才将这方面的改革列入日程,主要是扩大劳动者合同制。起初这只限于新用的工人(又是“边际”主义),即所谓合同工。最近才开始延伸到了已有的“永久工”。到1992年底,城市中的工人中有16%是按合同工作的。劳动力市场化还正在起步。这个市场──交换就业信息、调济劳动力的供需等──的发展,还待努力。
至于工资,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制度,表面是平等的,但实际上则差别很大,也就是说货币工资平均化,实物工资(包括住房、交通、医疗以及高级副食品的供应)则差别很大。这个差距是按官阶来决定的。这种实物工资应该逐渐的货币化,这样就可使工资的差异透明化,减少政府一套管理实物供应的繁复机构和贪污机会,让工资收入者自由选择到市场上去购买(市场化)。
由上面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大陆并没有做到“按劳分配”,虽然这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三大要素之一,而且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不但如此,更令人担忧的是一般人所说的“按权分配”。在计划经济下,要完成计划,必须有管制;计划经济的成份随着改革而减少了,可是管制依然存在,同时,因为市场开放又需要新的管制。多一分行政管制,就多一分用权舞弊的机会,按劳分配就少一分。就是完全没有舞弊,管制也增加市场上的交易费用,增加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减低效率;如果减少管制,如取消进口许可证,而代以市场价格手段(如关税),则这项“租金”就不会进个人的腰包,而进入了国库。再如,不过份限制医生的收入,则不需红包,红包便成为医生正当的收入的一部份,而公开的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医生的高收入也会增加学医的人,增加医生的供给,解决医疗短缺的问题。
用权舞弊致富有许多方式,有的因职权与“关系”的方便,较早知道政府政策将有何改变,就较别人先下手,如在即将公布的开发区有外资投入的地方炒房地产。此外,如组织公司或开设旅游旅馆而暗中得到别人所得不到的优惠,如从双轨价格中获取额外收入,又如收受贿金而批准大宗银行贷款,如假出口真退税,如走私汽车,等。至于审批发放许可证,盖章及发条子等,更是普遍的创造了营私舞的环境。如果不是贪污舞弊的事太多、太大胆、太普遍,也不会现在雷厉风行地“反贪污”。从大陆报纸上报导的贪污案件之多之严重,可知这并不是有人故意作渲染。
“靠权增收”(“增加收入”之意)是一种“寻租”(rentseeking)行为。这与地主不劳而获是一样的,地主依靠其土地权的独占来收取租金,而特权者依靠其手中的特权来收取租金,特权就是寻租者手中的“土地”,两者并无本质不同。而权力越大的,收租越多,因此有“按权分配”之说。这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完全是背道而驰,造成了“社会的不公平”,这是当前中国大陆人民最不满意之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过程中,应该尽量减少行政管理,加强法制,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和规范市场的运行。这才能减少贪污的机会。同时严惩贪污,才能安定人心。
(六) 总结
从上面对中国大陆社会主义三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发展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它与市场经济的协调与矛盾之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现总括如下:
(1)数量型的指令性的微观经济计划与市场经济是冲突的,无法协调。宏观的指导性的经济计划,甚至于部门的指导性经济计划,主要地通过价格机制而发挥调控和协调经济各部门平衡发展的作用,是可以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虽然是“渐进式”的,边际性的,及试验性的(相对于由经济理论指导的),但已在逐渐实现市场化。可是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单各种繁复的经济管制仍存在,而新的管制也出现了。除非是为了保障和规范市场的正常运行,很多这些管制是妨碍市场运行的,也造成贪污的机会。这些管制必须认真检查,如现已无此必要,应尽早解除。
(2)现有的国营企业,经过价格和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已较前更接近市场经济;但他们当中的亏损不是一个简单的管理经营问题。经营权不可能与所有权完全脱离关系。“政企分开、企业自主”和“企业公司化”可能在边际上改善一些国营企业的经营,但不能解决亏损的基本问题。可能国有国营企业的范围需要重新认真的考虑,是否有许多有竞争性的企业可以“私有化”或“集体化”,开放竞争经营,这才不致与市场经济发生过大的磨擦和矛盾。国营企业即使“公司化”,也需要由政府来解决它们的社会保障和就业的负担问题。
(3)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协调的,只是因为计划性的就业分配制度,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铁饭碗”“铁交椅”制度造成的职工对企业的依附性,以及政治对任用人员的影响,及“按权分配”不能达到“各尽所能、各取所值”。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体制、政策和实施的问题。
上面所讨论的主要是社会主义三要素和市场经济协调与矛盾的问题,但到底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质是什么?很显然的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市场化会很容易给人(尤其是西方传媒者)一个印象,即中国是在走资本主义的道路;也很容易给一些学者一个印象,即中国所采取的发展战略(如外向型、汇率市场化等)与一般以私有制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并无二致,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不关重要。可是中国的坚持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就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基本上不同。但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面吗?社会主义的实质和真谛就完全在产业的公有吗?
(七)伸论──社会主义的真谛何在?
未来的改革中仍会有“社会主义”要素和市场经济矛盾和磨擦的地方。不过,有一个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答。计划经济也罢,市场经济也罢,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国营企业即使解决了资本主义的剥削问题,那么“亏损与浪费”又是什么呢?按劳分配是对的,但没有做到。那么实行社会主义,即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为了什么呢?是想造成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呢?
其实,社会主义的根本特点是公正──公平正义。它的核心的内容则是机会均等,至少包括企业机会均等,就业机会均等,教育机会均等,社会公正是一个“道德标准”(Moral Standard),这个标准才是最为根本的。现在大陆已不凡事问姓“资”,还是姓“社”,这很好。但却不可因此又走入另一个极端,陷于功利主义,道德虚无主义,什么行为标准也不讲了。
这观点并非是主观臆断,空穴来风。而是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以及马克思主义的前驱空想社会主义那里找到根据;也可以从中国民主主义革命中找到根据的。所有的社会主义者都是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公平现象进行批判开始的。不过马克思只注意到资本家和工人的阶级间的不公正的现象。法国的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运动的民主运动则注意人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则着重民权和“真平等”,也可以解释为“社会公正”。他说:“......起点的地位平等,后来各人根据天赋的聪明才智自己去造成......造就既是不同,自然不能有平等......才是真正平等的道理”,也就是他所说的平脚的平等,而不是平头的平等。平头的平等相当于大陆的实行多年的“平均主义”,干好干坏,多干少干,一样领工资和配给。也许因为平均主义的不得人心及其实际造成的危害,使得人们矫枉过正,以至连机会均等涵意的公平也不谈了。其实,平均主义与我们所说的公平社会是两回事。公平的社会是能创造和保证人民的机会均等,大家在起点上是一样的,然后保证公平竞争,成就高的就多得,成就低得就少得。所得不靠党政的权势,全靠本领,人民就无怨言。这才是“真平等”。否则社会就不能充份的发挥它的发展进步的潜力。诚如孙中山所说:“如果不管各人天赋的聪明才力,就是以后有造就高的地位,也要把他们压下去,一律要平等,世界就没有进步,人类便要退化。”[25]
有一个说法,即:“允许一部份人先富起来,让部份地区先富起来。”这个口号给人一种感觉,好像一些人的致富可由另外一些人的恩准和给予,并不是靠自己的才能。同时让一部份人或一个地区先富起来的客观标准是什么?这都成问题,而不会是公平的,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今天的事实是那些人先富起来了,已是有目共睹,不言而喻。合理的做法应是待遇一致,优惠相同,机会均等,哪些人、哪些地区有本领就先富起来,而且先富的要多交税,作全国发展之用。
也许有人会问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经济起飞后一段资本积累持续增长的时间中,可能出现收入分配更不均,而到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大众消费普遍,收入又会变得平均(即所谓Kuynets Curve)[26]。那么那段收入分配更不平均的阶段,是否违背了“社会公正”的原则。不然,这里所说的“公平”(equity)是指狭义的收入分配差距。我们所说的“公正”是指广义的社会机会均等,如果个人营业、就业、教育等机会都均等,努力结果是怎样就怎样。收入差距大与公平程度并不是一码事,也不一定象有人所说构成反比或互为消长的关系。关键是人们所获得的收入,在市场竞争、秩序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与其边际贡献相等就行了。
总之,正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是公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样的体制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注释】
[1] 参看杨叔进,“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探索”,《侨报》,纽约,1993年7月10日
[2] 见Oskar Lange & Fred M. Taylor,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ed. by B.E. Lippircott,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38
[3] 南斯拉夫曾经试过“市场社会主义”,其经验可资借鉴。它出现了许多与中国今天相似的问题,如通货膨胀、企业过份地分配个人收入、很少企业内部资金积累作为投资扩大生产之用,等等。
[4] 见Hans Schollhammer,“National Economic Planning and Business Decision Making”,in Morris Bornstein,Comparative Economic Systems,Richard D. Lavin,Inc.(Third edition,1974)
[5] Saburo Okita,The Developing Economices and Japan Lessons in Growth,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1980
[6] 见注[1]杨文
[7] 详见陈一谘,《中国十年改革与八九民运》,联经出版社,台北,1990
[8] 同上
[9] World Bank,China:Reform and the Role of the Plan in the 1990s,Washington,DC,1992,p.55
[10] 见注[9]《世界银行1992年报告》,第15-19页。
[11] 见World Bank,China:Updating Economic Memorandum:Marrying Rapid Growth and Transition,June 10,1993,pp.49─50
[12] 参见杨叔进、吴孝田、朱彤,《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探讨(初稿)》;See also Shu-chin Yang,ed.,Manufactured Exports of East Asian Industrializing Economices and Possible Regional Cooperation,Parts of Chapter 1,4 and 13,on China. (M.E. Sharpe,Armonk,NY,1993)
[13] World Bank,与注[11]同,pp.13-14
[14] 同上,从附录中的统计表算出。
[15] 刘国光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思考与政策选择”,经济研究,1993年8月号
[16] See Edward H. Chamberlin,The Theory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1946,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 182-190,208,215-218
[17] 见注[11]
[18] 见刘照男,“中共股份制试点与企业改革”,(初稿,1993年)
[19] 《侨报》(纽约),1994年9月8日特稿
[20] 朱佑慈等译,《何廉回忆录》,第245-247页,中国文史出版社(北京,1988)
[21] Lena H. Sun,“The Dragon Within”,The Washington Post,October 9,1994
[22] 参考杨叔进,《经济发展的理论与策略》(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再版本),第六章,“地区发展与多级计划”
[23] 见注[11],第47页
[24] 侨报,1994年9月8日载新华社长春电
[25]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三讲
[26] W.W. Rostow,The Stage of Economic Growth,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0;Also Simon Kuznets,“Quantitiative Aspects of Economic Growth of Nations:III,Distribution of Income by Size”,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January,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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