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的政治前景》国际研讨会纪要
一、社会公正:当前中国改革中的重要议题
二、社会不公正的现状、原因和后果
三、研究社会公正问题的有关理论和方法
四、国际和台湾经验
五、如何改善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现象
二、社会不公正的现状、原因和后果
三、研究社会公正问题的有关理论和方法
四、国际和台湾经验
五、如何改善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现象
1998年12月18日至20日,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与北美华人社会科学家协会、中华发展基金会在纽约召开了《中国改革的政治前景》国际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改革过程中的社会公正与改革进程的相互关系。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等国以及台湾的近五十名社会科学学者参加了会议并发表了论文。本刊今后将陆续发表与会学者提交的部份论文,以便关心这一讨论的读者深入了解他们的观点。在这篇纪要中,先将与会学者的主要观点分五个部份综述如下。
一、社会公正:当前中国改革中的重要议题
社会公正一向是人类从追求社会和制度的正义性出发而高度关注的问题,对社会公正的诉求体现了人类的良知和对社会中相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自工业革命以来出现的全球性现代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逐步公正化的过程,正是由于建立了对人权和个人财产的制度保障,社会不公的现象才得以逐步改善。
过去五十年来,中国事实上从未实现过真正的社会公正。近年来,社会不公的问题日趋严重,“共同致富”未能实现,两极分化却逐步扩大。拥有权势的人以权敛财、公费挥霍,而越来越多的普通职工却因下岗或强制提前退休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广泛的腐败正引起社会不满并激起民愤。社会不公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平等和平均主义的物质利益分配原则,这种意识形态长期地改造着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使得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敏感远远超过自由社会的民众,前者比后者更难容忍社会不公正现象。如果社会不公现象长期存在下去,社会成员的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失常,对社会准则的认同将会越来越低,社会摩擦或冲突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改革中忽视了社会公正,社会不公的现象削弱了改革的合法性和社会基础。目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深化经济改革,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相当多的老百姓牺牲既得利益、甚至付出代价。为此政府必须要有广泛的社会支持及有效的社会动员能力才能成功地推动改革。但是,正是在这样的关键时期,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却使得民众参与改革的热情逐渐消失,对改革的社会支持明显减弱。随着社会动员能力的下降,政府也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紧迫的改革措施。
目前在中国虽也有学者清醒地就社会不公问题提出了警告,但领导层和理论界的多数人却保持着沉默,在主要的纲领性或政策文件中,也基本上看不到社会公正这个词。倒是“左”派理论家们抢先利用了“社会公正”这个口号来攻击改革,这类的攻击可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因为社会公正问题确实是邓小平的“经济发展中心论”的薄弱环节。社会不公问题是很难在改革和发展的渐进过程中自然缓解的,如果不及时通过全面改革来缓解这一问题,它就会在转型期的制度形成过程中被内化成中国未来体制的一部份,从而使得今后的社会不公问题愈演愈烈,造成对下一世纪初中国局势的冲击。
二、社会不公正的现状、原因和后果
四十几年前,中国推行的是灭私充公;现在日益蔓延的则是化公为私。这两类行动看起来是完全相反的,但其共同特点是,掌握权势者始终居于优势地位。经济改革不但没有丝毫改变权力分布上的社会不公,而且社会不公还变得更加严重了。在“改革”的名义下,权力的滥用日益公开化、“合法”化,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两极化。在短短的二十年内,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强调平均主义到社会不公“合法”化的大转折。如果说,八十年代中国民众主要是从物质利益分配角度看待社会不公现象,那么,今天对社会不公广泛的不满,已经超出了物质利益分配的范围,而延伸到了权力分布和社会参与层面。
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不公现象,表现在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方面,通过城乡对比和官民对比便可看出。改革前,农民事实上处于“贱民”的地位,受到了全方位的歧视和限制。改革后虽有所改善,但城乡收入差距仍然保持在改革前的状态。不仅在资金分配等方面对农民和乡镇企业仍有政策性歧视,而且基层政府对农民的非法摊派和敲诈勒索远甚于对城市居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工资、福利、保险、医疗等等多方面仍处于被歧视的“贱民”地位。在官民之间,官员及其亲属近友在改革中收益最大、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最小,而普通老百姓收益有限、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若改革的收益分配与获益者对旧体制的历史责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与承担者的历史责任的轻重成反比,就是明显的不公正。其他的社会不公现象还有,国有企业的厂长与工人之间改革前的“同志式的关系”变成了目前的“劳资关系”,使得工人有深深的失落感;“蓝领”阶层的妇女因下岗和强迫提前退休而失去经济社会地位;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方面,农村居民、妇女、少数民族以及残障弱智者处于不利地位,在边远落后省区尤为明显。
目前出现的社会不公现象中,有一些是市场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例如,经济活动的商业化程度差别造成了个体户与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异。但是,有些利益分配上的悬殊差距是源于制度性的机会不均,例如,有的行业(如银行、民航、烟草、邮电、石油及石化业)就是靠行业垄断维持其员工的高收入的。在诸多的社会不公现象中,最容易引起社会不满的问题是,改革时期个人获取财富过程中的社会不公和承担改革代价上的社会不公,这属于制度性的社会不公。改革中通过国家权力杠杆建立市场经济的结果,使得国家权力持有者及其关系人“近水楼台先得月”,很多这样的人把权力资本转化成了财富,却把旧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成本转嫁到普通职工以及整个社会的身上,他们甚至还在企业破产处理过程中暴发起来。
由于公民往往无法运用宪法中赋予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和权利,因而在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面前无法追求和维护社会公正。如果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不受制衡,他们就必然会利用权势追求私利,从而损害社会利益。政府及其各级官员的功能本来是制定公平的“游戏”规则并在“游戏”中扮演公正的“裁判”角色,如果“裁判”本人也加入“游戏”中为己谋利,这时“游戏”哪还有公正可言?官员不良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腐败蔓延,间接后果则是引导着社会成员的行为朝着机会主义的方向演变,使得社会中以权谋私、投机钻营、横征暴敛、弱肉强食的风气日盛,既扭曲了社会的道德规范,也进而助长了社会不公的现象。
邓小平的“经济发展中心论”忽视了社会公正,九十年代中社会公正问题在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低。而政治改革滞后,则使政府及现行体制无法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社会摩擦及冲突。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不公正现象可能带来执政党更替,却不至于酿成政局的突变。而今天在中国,社会的不公正不仅阻碍了进一步的经济改革,而且会导致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
三、研究社会公正问题的有关理论和方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虽然追求社会公正比推动经济发展要复杂得多,然而要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就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在学术上,社会公正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公正”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是对“自然的过程”的一种超越,属于“伦理的过程”和“应然”的规范性范畴。对“公正”的标准或内涵,或许各阶层和社会集团会有不同的想法,但很少会有谁公开反对这一准则。“公正”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因而在任何时代或社会都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就是通过规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它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者。在讨论社会公正问题时,可以从狭义的角度分析物质利益分配上的公正,也可以从广义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权力分布、社会参与层面的社会公正。要使法律和政府真正成为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政府也必须依法治国。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其关键在于,任何阶层或社会群体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地位。然而,法律赋予人们的平等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能保证这种“形式的平等”就成为“实质的或事实上的平等”。
自近代以来,有两种极端对立的主张,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两者之间各执一端,一种主张是激进自由主义,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它们在公正观上的对立集中地表现在产权制度的问题上。尊重私有产权、着眼于形式平等的自由主义,认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实现的方式。激进自由主义甚至认为,在自由经济下,根本不存在社会公正问题,他们实际上是对社会不公现象持“默认”或“容忍”的态度。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才能实现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会公正。历史证明,在马克思曾预言因为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必然发生共产主义革命的国家,社会不公的现象确实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并不是通过共产主义暴力革命、而是通过社会民主主义的政策实现的,在欧洲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一点。而在通过革命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全面公有制的国家,并没有出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单一公有制把各级官员对社会财富的实际支配力合法化了,由于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政策,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社会不公主要表现为干部生活待遇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最后都不得不走上改革的道路,逐步恢复私有经济的地位,降低公有经济的比重,重建市场经济。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公现象甚至比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还要严重。然而,当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后,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精英却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诉求,反而仿效激进自由主义的做法,闭口不谈社会公正。这种角色错位值得深入分析。
四、国际和台湾经验
工业革命之后,现代生产方式向全世界的扩张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全球化,它以商品的普遍自由交换为主要诉求。由于当时中国的清王朝排斥它,使中国丧失了历史机会。目前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全球化,其主要诉求是信息的自由交换和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欢迎自由交换信息和认同人类普遍价值的民族将通过知识的吸收和创造,而成为最大受益者。在顺应这一趋势的国家中,信息不再具有颠覆性,而新知识的加速传播和发现又激发了新的生产力,也为形成更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创造了条件。一个社会越是排拒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人类的普遍价值,外部信息就越具有颠覆性,这样的社会就日益不稳定和脆弱,其发展也必然落后。
与会学者介绍了两例国际经验。一个是十九世纪末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当时的美国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面临着政治特权化、社会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和道德沦丧。面对知识份子领导的、工农参与的进步主义运动,美国政府让了步,出现了社会上层和下层双嬴的局面。另一案例是荷兰的社会协商模式。过去二十年来,西欧国家普遍面临一个社会难题,即政府应如何处理雇主降低劳力成本的要求与雇员保障就业、提高工资福利的要求之间的矛盾?荷兰成功的“泡勒德尔模式”是,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协商,节制工资增长,达成旨在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中长期政策性协议,并每年磋商调整。这一模式弥补了法律和市场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不足。
台湾在通过制度建设改善社会公正方面也有经验可借鉴。过去五十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私营企业逐渐取代公营事业而主导总体经济;同时,中产阶级相应兴起,社会阶层剧烈变迁,他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参与公共事务;经济的自由化和社会的多元化,必然会促进资讯公开化和言论自由化,然后出现政治反对派以及自治的基层民间组织,最终推动执政的国民党走上了改革和民主化的道路。台湾的民主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宁馨的革命,其成功与许多良性因素有关,如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知识分子的直接与间接参与、统治精英的知所取舍、富裕而有良好教育的民众、多元而开放的社会等。在民主化过程中,不同的政治力量不再彼此怀疑和敌视,反对党的合法化及其与执政党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台湾实现了多党良性竞争基础上的政治稳定。民主政治是代表民众利益的政治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的反映。由于公开、竞争的选举逐渐取代了为政者对政治权力的任意支配,执政者若疏于亲民、不尊重民众的意愿,必然会在选举中失败下台。目前台湾的选举是相当公正的,这样的政治制度有利于遏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使得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能更公正地得到表达和维护。台湾的民主化之路也证明,中国人完全可以成功地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五、如何改善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现象
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是决不可能维持繁荣稳定的,只有不断改善社会不公正的状况,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摩擦、增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所以,不应以维持眼前的稳定为借口,对社会不公问题长期视而不见、拖而不决。去年印尼的政局动荡就是警训。持续地压制日益严重的社会不满,不仅难以奏效,反而可能造成潜在的社会冲突的温床。社会公正这一诉求可以成为中国大陆世纪之交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的旗帜和突破口。这面旗帜具有凝聚社会多元力量、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社会冲突、推动体制内改革、重建文化道德以及激发媒体监督等功能。
要有效地缓解社会不公的状况,既不能来一次“等贵贱、均贫富”运动,也不能期待劝喻官员自律、民众忍耐的政治说教发生奇迹般的效果,更不能指望某“英明”领导人用“铁腕”安排出公正的利益配置格局;而是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宪政制度的框架内,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下,通过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对话来达成目的。这首先需要承认社会上已存在的不同利益群体,并允许代表其利益的社团能合法地维护他们的权益;其次,必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不再依赖政府;再次,政府将自己的功能定位为“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建立协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对政府及各利益群体均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些改革自然具有政治改革的意涵。为了保障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还要通过剥离政府的营利活动、限制行政权力、缩小公共职能等改革措施,使国家权力中立化,并规范和约束权力资本。
多数与会学者赞成通过民主化来改善社会不公现象。民主政治、尤其是利益集团的合法存在,甚至多党制竞争的出现、大众参与渠道的建立,都会为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工人、农民两大社会集团提供自我保护的合法机制。有的学者指出,人类往往缺乏对权力和金钱欲望的自我约束,如果没有社会监控机制,这种欲望就可能无限扩张,对人性和政治机体产生腐蚀作用。大多数民主国家建立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制度,但未建立或完善对金权的社会监控。为了确保公平正义,中国的民主化应当包含政治和经济民主。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老百姓目前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同时,中国还没有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出现多党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应该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进行适当的政治改革,至于政治民主和多党制则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
(本刊编辑部整理)
一、社会公正:当前中国改革中的重要议题
社会公正一向是人类从追求社会和制度的正义性出发而高度关注的问题,对社会公正的诉求体现了人类的良知和对社会中相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自工业革命以来出现的全球性现代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逐步公正化的过程,正是由于建立了对人权和个人财产的制度保障,社会不公的现象才得以逐步改善。
过去五十年来,中国事实上从未实现过真正的社会公正。近年来,社会不公的问题日趋严重,“共同致富”未能实现,两极分化却逐步扩大。拥有权势的人以权敛财、公费挥霍,而越来越多的普通职工却因下岗或强制提前退休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广泛的腐败正引起社会不满并激起民愤。社会不公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强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平等和平均主义的物质利益分配原则,这种意识形态长期地改造着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使得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众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敏感远远超过自由社会的民众,前者比后者更难容忍社会不公正现象。如果社会不公现象长期存在下去,社会成员的行为可能会越来越失常,对社会准则的认同将会越来越低,社会摩擦或冲突的可能性也会越来越大。
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改革中忽视了社会公正,社会不公的现象削弱了改革的合法性和社会基础。目前中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要深化经济改革,就不可避免地会使相当多的老百姓牺牲既得利益、甚至付出代价。为此政府必须要有广泛的社会支持及有效的社会动员能力才能成功地推动改革。但是,正是在这样的关键时期,日益严重的社会不公却使得民众参与改革的热情逐渐消失,对改革的社会支持明显减弱。随着社会动员能力的下降,政府也难以有效地实施必要紧迫的改革措施。
目前在中国虽也有学者清醒地就社会不公问题提出了警告,但领导层和理论界的多数人却保持着沉默,在主要的纲领性或政策文件中,也基本上看不到社会公正这个词。倒是“左”派理论家们抢先利用了“社会公正”这个口号来攻击改革,这类的攻击可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因为社会公正问题确实是邓小平的“经济发展中心论”的薄弱环节。社会不公问题是很难在改革和发展的渐进过程中自然缓解的,如果不及时通过全面改革来缓解这一问题,它就会在转型期的制度形成过程中被内化成中国未来体制的一部份,从而使得今后的社会不公问题愈演愈烈,造成对下一世纪初中国局势的冲击。
二、社会不公正的现状、原因和后果
四十几年前,中国推行的是灭私充公;现在日益蔓延的则是化公为私。这两类行动看起来是完全相反的,但其共同特点是,掌握权势者始终居于优势地位。经济改革不但没有丝毫改变权力分布上的社会不公,而且社会不公还变得更加严重了。在“改革”的名义下,权力的滥用日益公开化、“合法”化,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则两极化。在短短的二十年内,中国经历了一个从强调平均主义到社会不公“合法”化的大转折。如果说,八十年代中国民众主要是从物质利益分配角度看待社会不公现象,那么,今天对社会不公广泛的不满,已经超出了物质利益分配的范围,而延伸到了权力分布和社会参与层面。
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不公现象,表现在改革的收益分配和代价分担方面,通过城乡对比和官民对比便可看出。改革前,农民事实上处于“贱民”的地位,受到了全方位的歧视和限制。改革后虽有所改善,但城乡收入差距仍然保持在改革前的状态。不仅在资金分配等方面对农民和乡镇企业仍有政策性歧视,而且基层政府对农民的非法摊派和敲诈勒索远甚于对城市居民,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工资、福利、保险、医疗等等多方面仍处于被歧视的“贱民”地位。在官民之间,官员及其亲属近友在改革中收益最大、付出的代价和承担的风险最小,而普通老百姓收益有限、却不得不付出最大的代价、承担最大的风险。若改革的收益分配与获益者对旧体制的历史责任的大小成正比,而改革的代价和风险分担却与承担者的历史责任的轻重成反比,就是明显的不公正。其他的社会不公现象还有,国有企业的厂长与工人之间改革前的“同志式的关系”变成了目前的“劳资关系”,使得工人有深深的失落感;“蓝领”阶层的妇女因下岗和强迫提前退休而失去经济社会地位;在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方面,农村居民、妇女、少数民族以及残障弱智者处于不利地位,在边远落后省区尤为明显。
目前出现的社会不公现象中,有一些是市场化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例如,经济活动的商业化程度差别造成了个体户与国有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也存在着收入差异。但是,有些利益分配上的悬殊差距是源于制度性的机会不均,例如,有的行业(如银行、民航、烟草、邮电、石油及石化业)就是靠行业垄断维持其员工的高收入的。在诸多的社会不公现象中,最容易引起社会不满的问题是,改革时期个人获取财富过程中的社会不公和承担改革代价上的社会不公,这属于制度性的社会不公。改革中通过国家权力杠杆建立市场经济的结果,使得国家权力持有者及其关系人“近水楼台先得月”,很多这样的人把权力资本转化成了财富,却把旧体制以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成本转嫁到普通职工以及整个社会的身上,他们甚至还在企业破产处理过程中暴发起来。
由于公民往往无法运用宪法中赋予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和权利,因而在明显的社会不公现象面前无法追求和维护社会公正。如果政府和官员的权力不受制衡,他们就必然会利用权势追求私利,从而损害社会利益。政府及其各级官员的功能本来是制定公平的“游戏”规则并在“游戏”中扮演公正的“裁判”角色,如果“裁判”本人也加入“游戏”中为己谋利,这时“游戏”哪还有公正可言?官员不良行为的直接后果是腐败蔓延,间接后果则是引导着社会成员的行为朝着机会主义的方向演变,使得社会中以权谋私、投机钻营、横征暴敛、弱肉强食的风气日盛,既扭曲了社会的道德规范,也进而助长了社会不公的现象。
邓小平的“经济发展中心论”忽视了社会公正,九十年代中社会公正问题在政策中的地位越来越低。而政治改革滞后,则使政府及现行体制无法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社会摩擦及冲突。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不公正现象可能带来执政党更替,却不至于酿成政局的突变。而今天在中国,社会的不公正不仅阻碍了进一步的经济改革,而且会导致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
三、研究社会公正问题的有关理论和方法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虽然追求社会公正比推动经济发展要复杂得多,然而要实现社会政治稳定就无法回避这一问题。在学术上,社会公正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公正”并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而是对“自然的过程”的一种超越,属于“伦理的过程”和“应然”的规范性范畴。对“公正”的标准或内涵,或许各阶层和社会集团会有不同的想法,但很少会有谁公开反对这一准则。“公正”深深地植根于普遍的人性之中,因而在任何时代或社会都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就是通过规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它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上,均得其所应得和承担其所应承担者。在讨论社会公正问题时,可以从狭义的角度分析物质利益分配上的公正,也可以从广义的角度进一步探讨权力分布、社会参与层面的社会公正。要使法律和政府真正成为实现和保证社会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政府也必须依法治国。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其关键在于,任何阶层或社会群体在法律面前都有平等的地位。然而,法律赋予人们的平等权利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能保证这种“形式的平等”就成为“实质的或事实上的平等”。
自近代以来,有两种极端对立的主张,在“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两者之间各执一端,一种主张是激进自由主义,另一种是马克思主义。它们在公正观上的对立集中地表现在产权制度的问题上。尊重私有产权、着眼于形式平等的自由主义,认为只有“自由”才是公正得以实现的方式。激进自由主义甚至认为,在自由经济下,根本不存在社会公正问题,他们实际上是对社会不公现象持“默认”或“容忍”的态度。而马克思主义则认为,只有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才能实现真正普遍的平等和社会公正。历史证明,在马克思曾预言因为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必然发生共产主义革命的国家,社会不公的现象确实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并不是通过共产主义暴力革命、而是通过社会民主主义的政策实现的,在欧洲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一点。而在通过革命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全面公有制的国家,并没有出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单一公有制把各级官员对社会财富的实际支配力合法化了,由于实行平均主义的收入政策,经济利益分配上的社会不公主要表现为干部生活待遇上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最后都不得不走上改革的道路,逐步恢复私有经济的地位,降低公有经济的比重,重建市场经济。而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不公现象甚至比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还要严重。然而,当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后,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精英却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诉求,反而仿效激进自由主义的做法,闭口不谈社会公正。这种角色错位值得深入分析。
四、国际和台湾经验
工业革命之后,现代生产方式向全世界的扩张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全球化,它以商品的普遍自由交换为主要诉求。由于当时中国的清王朝排斥它,使中国丧失了历史机会。目前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二次全球化,其主要诉求是信息的自由交换和人类普遍价值的认同。欢迎自由交换信息和认同人类普遍价值的民族将通过知识的吸收和创造,而成为最大受益者。在顺应这一趋势的国家中,信息不再具有颠覆性,而新知识的加速传播和发现又激发了新的生产力,也为形成更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创造了条件。一个社会越是排拒信息的自由流通和人类的普遍价值,外部信息就越具有颠覆性,这样的社会就日益不稳定和脆弱,其发展也必然落后。
与会学者介绍了两例国际经验。一个是十九世纪末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当时的美国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面临着政治特权化、社会两极分化、社会动荡和道德沦丧。面对知识份子领导的、工农参与的进步主义运动,美国政府让了步,出现了社会上层和下层双嬴的局面。另一案例是荷兰的社会协商模式。过去二十年来,西欧国家普遍面临一个社会难题,即政府应如何处理雇主降低劳力成本的要求与雇员保障就业、提高工资福利的要求之间的矛盾?荷兰成功的“泡勒德尔模式”是,通过政府、雇主和工会三方协商,节制工资增长,达成旨在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中长期政策性协议,并每年磋商调整。这一模式弥补了法律和市场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不足。
台湾在通过制度建设改善社会公正方面也有经验可借鉴。过去五十年来,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私营企业逐渐取代公营事业而主导总体经济;同时,中产阶级相应兴起,社会阶层剧烈变迁,他们越来越强烈地要求参与公共事务;经济的自由化和社会的多元化,必然会促进资讯公开化和言论自由化,然后出现政治反对派以及自治的基层民间组织,最终推动执政的国民党走上了改革和民主化的道路。台湾的民主发展可以说是一种宁馨的革命,其成功与许多良性因素有关,如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知识分子的直接与间接参与、统治精英的知所取舍、富裕而有良好教育的民众、多元而开放的社会等。在民主化过程中,不同的政治力量不再彼此怀疑和敌视,反对党的合法化及其与执政党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台湾实现了多党良性竞争基础上的政治稳定。民主政治是代表民众利益的政治体系,也是一种社会公正的反映。由于公开、竞争的选举逐渐取代了为政者对政治权力的任意支配,执政者若疏于亲民、不尊重民众的意愿,必然会在选举中失败下台。目前台湾的选举是相当公正的,这样的政治制度有利于遏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使得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能更公正地得到表达和维护。台湾的民主化之路也证明,中国人完全可以成功地建立民主政治制度。
五、如何改善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现象
没有社会公正的社会是决不可能维持繁荣稳定的,只有不断改善社会不公正的状况,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摩擦、增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进步。所以,不应以维持眼前的稳定为借口,对社会不公问题长期视而不见、拖而不决。去年印尼的政局动荡就是警训。持续地压制日益严重的社会不满,不仅难以奏效,反而可能造成潜在的社会冲突的温床。社会公正这一诉求可以成为中国大陆世纪之交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有效的旗帜和突破口。这面旗帜具有凝聚社会多元力量、建立制度性公正、弱化社会冲突、推动体制内改革、重建文化道德以及激发媒体监督等功能。
要有效地缓解社会不公的状况,既不能来一次“等贵贱、均贫富”运动,也不能期待劝喻官员自律、民众忍耐的政治说教发生奇迹般的效果,更不能指望某“英明”领导人用“铁腕”安排出公正的利益配置格局;而是应在法治的轨道上、宪政制度的框架内,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下,通过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对话来达成目的。这首先需要承认社会上已存在的不同利益群体,并允许代表其利益的社团能合法地维护他们的权益;其次,必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不再依赖政府;再次,政府将自己的功能定位为“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建立协调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对政府及各利益群体均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些改革自然具有政治改革的意涵。为了保障自由竞争与公平分配,还要通过剥离政府的营利活动、限制行政权力、缩小公共职能等改革措施,使国家权力中立化,并规范和约束权力资本。
多数与会学者赞成通过民主化来改善社会不公现象。民主政治、尤其是利益集团的合法存在,甚至多党制竞争的出现、大众参与渠道的建立,都会为社会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工人、农民两大社会集团提供自我保护的合法机制。有的学者指出,人类往往缺乏对权力和金钱欲望的自我约束,如果没有社会监控机制,这种欲望就可能无限扩张,对人性和政治机体产生腐蚀作用。大多数民主国家建立了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制度,但未建立或完善对金权的社会监控。为了确保公平正义,中国的民主化应当包含政治和经济民主。有的学者则认为,中国老百姓目前更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同时,中国还没有形成庞大的中产阶级,出现多党制的条件尚不具备,所以,应该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进行适当的政治改革,至于政治民主和多党制则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
(本刊编辑部整理)
Next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