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0 Issue 1 中国政党制度之过去、现状与前瞻
中国政党制度之过去、现状与前瞻
    一般说来,政党是近、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物。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虽然统治者内部有派系和集团(即“朋党”),如晚唐有牛党和李党、清末戊戌变法时有帝党和后党等,但因各派系都必须依附君王,不能提出自己独立的政治纲领,因此,这种“朋党”与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完全不同;后者指的是“在某种政治制度内通过民主选举或革命手段以取得和行使政权为目的而建立的组织”[1]。 

    直到辛亥革命前夕,中国始有政党,但却无政党政治。1905年,孙中山的兴中会与章炳麟的光复会、黄兴的华兴会等革命党合并组成了同盟会。1911年上半年又出现了政学会、宪政实进会、辛亥俱乐部、宪友会等一批合法政党。辛亥革命后,注册的政党达86个、政治团体22个,在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成立的国会中,有国民党(由同盟会与统一共和党合并而成)、进步党(支持袁世凯)这两大党及政友会等小党。但民国初期的政权一直掌握在袁世凯及其他派系军阀的手中,始终未能建立起多党制的民主政治。 

    国民党“北伐”成功、统一全国后,于三十年代初颁行了《训政约法》,虽然允许一些小党合法存在,但却规定,“训政时期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当时的政治表面上是一党独大的多党制,实际上却是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1949年以来,中共在大陆把它推行的政党制度定名为“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它似乎暗示着,被领导者之所以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完全是出于自觉自愿、心悦诚服,这样就使被领导者不致感到过份的屈辱和难堪。其实,中共允许存在的八个“民主党派”[2]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甚至都不能算是独立的政治团体,而只是名义上的“参政”团体。因为,所有这八个“民主党派”的经费都是每年由中共中央机关事务管理局列入中共的机关预算、再分配划拨给这八个中共“下属”的团体。其次,这八个团体“参政”的方式和程度完全由中共决定。再次,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若有机会担任政治、行政职务,也非其所属之“党派”委派,而是被中共“选拔”、以其个人身份参政。例如,近年来,中共除了安排将这些“党派”的成员“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聘为政协委员外,还任命了一些副部长、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但极少有任正职的,且所任副职也通常是不管常务、并无实权的。所以,这些所谓的“民主党派”只不过是中共一党专政的装饰品而已;当然,这种“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比列宁、斯大林取缔联共(布)之外的一切政党的做法,还是棋高一着的。 

    中共内部负责管理“民主党派”的主管部门是统一战线部(简称统战部),从中央到县级党委中都设有此部门,这些向中共领取经费、维持表面存在的“党派”,实际上是中共统战部的下属单位。中共的统战部门负责决定、审批“民主党派”各级的领导人选、经费支出、开会时间和议程、发展党员的数量等等。当然,为了维持“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门面,“民主党派”向中共的统战部门汇报工作时,会把“请示”一词改为“协商”。为了达到确实控制“民主党派”的目的,中共还派党员打入这些“民主党派”、或吸收这些“民主党派”的成员加入中共,这样的“跨党分子”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据中共中央的内部规定,加入“民主党派”的中共党员应占“民主党派”全体成员的35至40%,而在“民主党派”中央和省一级核心层中则应达到45至50%。[3] “民主党派”的著名人士中,许多人都有中共的“地下党员”身份,往往直到他们死后,其中共党员的身份才在讣告中曝光。 

    中共公开宣布的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但这冠冕堂皇的说法却与实情不符。只有地位平等的人们之间才能互相监督,仆人岂能监督主子?无论从政党活动、经费来源看,还是从其成员的政治身份来看,大陆的“民主党派”都只不过是中共的政治“仆从”团体,他们之所以能够与中共“长期共存”,是因为中共已彻底堵绝了这些“民主党派”自主独立地“监督”中共的所有可能性。一个其成员中有三至四成为中共党员的“政治团体”,绝不可能保持任何中共不了解的内部秘密,更不可能形成任何背离中共的独立倾向,所有令中共不放心、不满意的苗头都已被消灭于萌芽状态。在五十年代前半期,这些“民主党派”可能还不甘心充当这种“仆从”地位,但在反右派运动中,它们的众多头面人物“昨为座上客、今为阶下囚”,此后就再也不敢“披逆鳞、犯龙颜”了。 

    国民党政府1949年退到台湾后宣布了戒严令,禁止成立任何新的民间社团。那时有关民间社团的法规也不允许新政党注册登记,原有的青年党和民社党两个小党亦未能正常活动和发展。1960年,雷震等人成立过“中国民主党”,遭到镇压;雷震被捕后,该党就解体了。1986年蒋经国根据国内外形势决定实行政治改革。在该年3月举行的国民党十二届三中全会上,他提醒代表们,国民党的长期目标是实行民主宪政,朝着这一目标作出更多努力的时刻已经到来。会后,他任命了一个12人的委员会草拟改革方案。同年9月28日,民主进步党宣布成立。10月15日,国民党终于废除了戒严令、代之以新的国家安全法。该法允许拥有党章和党纲、支持宪法和国家统一的、通过选举合法地竞争权力的新政党登记注册。新成立的民进党相应地发表了一个措辞含糊的声明,声称支持宪法并不与任何提倡暴力的政党合作。11月10日,民主进步党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公布了党章党纲草案,选举了江鹏基为主席[4]。此后,经过许信良三次返台事件引发的斗争和妥协,当年12月6日立法院和国民大会的选举得以和平举行。选举结果是,在国民大会选举中民进党赢得了18.9%的选票、25位候选人中当选11位;在立法院选举中该党赢得了22.2%的选票、19位候选人中当选12位。以后又经过逐步改革,台湾的民主化才取了成功,实现了多党制的民主政治。台湾的经验对大陆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所谓的“中国国情特殊、西方式的民主不适合于中国”的神话被打破了,“政治上学台湾”的口号已在大陆喊出来了。 

    大陆对政治改革的呼吁可能来自多个方面。虽然“民主党派”那些长期与中共默契合作的老一代满足于养尊处优的现状,但他们年事已高、行将就木,而这些团体广大的中青年成员不满中共严格控制“民主党派”的做法、不甘心目前的附庸地位,他们要求独立自主、真正参政的呼声日益高涨。1996年12月下旬,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对民主党派团体政治领导的若干意见”中透露,“民主党派除要求以独立政党团体名义参选人大外,还要求中共党员退出民主党派,以保持民主党派组织的独立性;一些民主党派更要求政治改革,搞多党制、两院制的试点,而且想在自己党内制定有别于中共基本路线的政治纲领”。1996年冬天,一些政协委员曾上书要求将全国政协定位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上议院,以利于政协开展外交活动。政协主席李瑞环将此信转交中共中央政治局传阅时,江泽民批示“不可行”、并对此颇有微言。这些变化都表明,“民主党派”已不甘心仅仅充当随班唱谱的角色,对有“参政”之名而无其实的现状日益不满,并一再提出“假戏真做”的要求。 

    另一方面,中共内部主张宪政民主的改革派也认真考虑过中国的政治多元化、实行真正的多党制的可能性。事实上,中共以往多次谈过政治多元化。例如,毛泽东在批评国民党时就认为,“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1956年,毛泽东为了与赫鲁晓夫争夺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领导权,曾摆出一副开明姿态,针对苏联斯大林时代的个人专断和教条主义统治,在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时,还提出过“两个万岁”的口号,即“共产党万岁、民主党派万岁”。[5] 1962年1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七千人大会)上,长期担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的陆定一曾发言赞同毛泽东在大会讲话中提出的党内反对派合法化的主张,陆说:“彭德怀在庐山会议提出对中央的不同意见,不管正确与否都应当允许。党内不但允许有反对意见的个人,还应当允许有反对意见的派别,即党内反对派的合法存在。只要不是搞阴谋,搞地下活动的,公开的桌面上的反对派要合法化,这对防止党内思想僵化有利”。 

    八十年代以来,民主宪政的理念重又传入大陆,特别是在蒋经国晚年在台湾开放党禁报禁、实行多党政治的实践、以及苏联东欧国家政治改革的试验的冲击下,大陆要求政治多元化的呼声日益高涨。愈来愈多的人认识到,一党专政已成为贪污腐败、决策失误的总根源,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走向腐化。中共多年来依靠整风的办法肃贪,这种努力一再的失败就充份证明了这一点。反对党的存在将使共产党的权力得到真正的监督和制约;共产党通过与反对党的和平、合法的竞争,或可恢复活力、重新振作,这对共产党本身也是有利的。1988年,中共中央统战部曾一连几天召开了有党内外政界、学界人士出席的座谈会,讨论了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问题。可惜这被1989年的“六四”事件所打断。但近年来又有旧话重提之势。陆定一1996年5月9日去世前,对前去探望他的中共高层官员再次表示,中国应该实行多党制。 

    要在中国大陆实行真正的多党制,既应开放党禁、允许成立新的政党,也应允许“民主党派”争取独立自主的地位。各国的经验表明,解除报禁、党禁,保障人民的言论和结社组党自由、新闻自由、选举罢免领导人的自由和权利,实行自由选举,是推行宪政改革、建立民主政治的先决条件。世界上多数国家均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的条文,对成立社团(包括政治团体即政党在内)一般都实行事后备案制、而非事前报批核准制。在西方社会中,一般所奉行的是“凡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们均有权去做”的原则;但在中国大陆,由于法律文化的传统一向偏于国家本位和义务本位,而非个人本位和权力本位,所以人们往往遵奉“凡法律明文禁止的固然决不能做,法律没有明文许可的也不能任意做”的习惯。在这种情形下,为了解除党禁,实现组党自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呼吁制定《结社法》。如果一些官员强词夺理地认定,社团这一概念不含政党,则还应呼吁制定《政党法》。 

【注释】 
[1] 见《大英百科全书》第15版。 
[2] 即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民主同盟(民盟)、民主建国会(民建)、农工民主党、民主促进会(民促)、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3] 据中央社香港1997年1月7日电。 
[4] 江鹏坚当时为立法委员,是曾为高雄事件一案辩护的律师。 
[5] 次年春,当储安平在鸣放中提出了对“党天下”的批评、章伯钧和罗隆基提出了成立政治设计院、轮流坐庄的主张时,毛泽东又觉得中共的一党专政受到了威胁,于是马上来了个180度大转弯、立即发动了反右斗争,几乎将“民主党派”头面人物一网打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