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几种类型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注释】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注释】
1949年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演变成“强国家─弱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使这一模式在经济领域有了重大改变,但国家并未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现有的许多社会团体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今后中国社会的自主能力需要不断提高,应当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出版权利”,建设民主制度,构筑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几种类型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社会的基本职能则是为个人的生活、交往和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自由及机会。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单位,它由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构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中国的思想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关注的焦点。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来中国的模式是:国家政治权力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观念,也不存在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社会长期处于国家的笼罩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人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的存在。正如葛兰西指出的:“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乱的群众。[1]”自20世纪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的发展道路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一股研究“现代化”的思潮。现代化是一场特殊意义的变革,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现代化的意识形态提出了一种赞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学说,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根据西方比较政治学的归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约有这样几种类型[2]。
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类型。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科层式集权主义,其特点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且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组织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台湾等,大体可归入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弱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较低,科层官僚机器常常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专业知识不够,缺少财政资源,而社会的力量却与国家机器同样强或比国家更强,类似于种族、部落的传统力量占据着支配地位。独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国家大体可归为这种类型。由于国家的行政能力差,无法指导经济增长,执政者关心的是如何维持统治精英的权力。
第三种是“强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很强,但社会群体的自主力量也很强。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类:一种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国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群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另一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较强,社会力量的组织化程度也相当高,能以强有力的地位与国家在制度框架之内对话。
第四种是“弱国家─弱社会”类型,人们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缺少发达的官僚系统,甚至也缺少为现代民族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而且,由于阶级发育的程度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也难以形成。一些非洲国家大体可以归于这种模式。
一般来说,历史上率先启动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欧美国家),其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民间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计划和强制,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社会为中心。而后发展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是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下起步的,它们没有时间等待社会内部力量的自发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当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器,使得现代化进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国家为中心,社会力量处于国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会缺乏对国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约。
近年来,随着一些依靠国家力量发展社会经济而失败的事例的出现,理论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发展、基层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等,对发展动力的寻求方向从国家转向民众。亚洲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与缺少民众的参与,是造成社会活力下降和经济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随着民众的自我意识增强,人们对社会自主力量给予越来越多的注意[3]。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历史学家早就指出,中国的国家有一种“早熟”的倾向,它表现为政治机器先于社会而完善并强大起来,秦并吞六国标志着这种制度“早熟”的开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系列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的的制度,如郡县制、统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统一法律、设置常备军、以及始自“焚书坑儒”的意识形态控制。在这种“官僚制帝国”的制度框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平衡的:社会没有发展起自己的独立领域,缺乏自组织能力;乡村是自然经济,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国家消费的中心。这样,中国传统式发达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机器所面对的是单一化、整体化的农业社会和分裂、软弱的市场[4]。
1949年之后,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发生了不同于数千年历史的根本性变化,开始了“国家改造社会”的运动,致使国家权力比先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渗透性和覆盖性。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社区共同体,在实行国有化、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逐步把农村的经济组织政治化,政治权力扩充至以前从未被国家触及到的村庄之中,从而把广大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对于2千年来未有重大变化的中国农村来说,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无疑是一场彻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一种新型的超家族权威取代了传统的负责村社公共事务的自发组织,以动员村民从事集体行动。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国家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延伸到对农民家庭的严密控制。这样,农村在生产、生活上长期的自然状态被有计划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对粮食的“统购统销”进一步限制了市场和货币的使用范围,使国家可以通过价格“剪刀差”把资源从农村转移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中。
在城市的经济组织政治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单位制”的非常独特的组织系统[5]。“单位”本身具有国家的派出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含义。国家通过“单位”这一基本组织将城市社会的成员整合起来,“单位”的每个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与此同时,在战争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连上”的政党控制军队的组织原则,在“单位制”内演变为党对每个“单位”一切活动的“一元化领导”。
这样,整个社会的组织系统演变成了执行以党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的工具。经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规划”,国家变得无所不在,无往不胜,而社会则成为一个虚拟、抽象的符号,从此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呈现为极端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无限膨胀,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吞并了社会,实际上相对自主的社会已不再存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无论是农村对城市工业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还是将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压到最低限度以尽可能地提高积累率的“勒紧裤带”,都说明了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标时几乎不会遇到来自社会的强有力的抗拒和反弹。在这种国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系统高度重叠,以便国家直接垄断大部份社会资源。这里讲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换言之,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便于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扩大规模为基本内容的外延型工业化的需求。但在该模式下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的驱动,社会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用政治动员遏制社会分工,用计划替代市场,所以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专家决策与大众民主、生产效率与消费多样化等现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趋庞大复杂的现代经济时,如果没有社会和市场的支持,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无法保证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可持续良性互动;而且,一旦国家机器的驱动力度减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会和结构僵硬的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产生一种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共振引起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到“文革”结束时,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走到了尽头。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政治领域的力量在减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力量在逐渐成长。以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为起始,国家对农村无处不在的控制逐步减弱,以此交换农产量的稳步增长、低成本的社会控制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产出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权。在改变了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的背景下,无论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地权制度,还是工商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提案,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转变。
在经济领域,农村改革的推进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他们也可以进入城市去打工挣钱。农民从事经济活动不再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或指示,而是为了给自己赚更多的钱;支配他们的动机、决策、行动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城市的企业改革虽然没有让国有企业获得真正的独立,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开”,削弱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使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支配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造就了经济领域中新的参与者。市场的力量在绝对和相对的意义上都在持续地增强,从而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经济领域的权力格局。
在社会领域,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有所扩大,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地,可以迁往他乡甚至出国,可以自由择业。社会阶层的多元化改变了改革前的阶级结构。虽然社会的力量在不断壮大,但是国家并没有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担着许多原本应属于社会的功能,并且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群体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现存的许多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
公民是否能自由结社,公共传媒是否能自主活动,是判断社会领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标。民间社团旨在为成员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环境,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社会群体的利益,关注共同的或长期的社会问题,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设桥梁。目前,由于受到党政机构的严格控制,中国的社团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码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员的支持和拥护。由于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间社团也就没有资格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基本上不具备参政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冲突和矛盾缺乏应有的解决机制。比如,在城市里,由于没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工与国家或企业关系的组织手段。在传媒和言论环境方面,言论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口头的小道消息传播、饭桌上的政治笑话、互联网上某种程度的表达、学术性批评的相对发展等,然而总体上政府还是严格地控制着公共传媒,规定了必须“报道什么”和“不准报道什么”。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简约为国家如何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构筑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其公民的组织性较高,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发展较快,有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层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民间志愿组织以及自由的新闻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对某些人、机构或组织滥用权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维尔则认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社团是抵抗专制的唯一堡垒,“在民主国家,关于结社的科学才是一切科学之母”[7]。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社会领域属“公共领域”[8]。公共领域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领域,而社团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所以公共领域自主活动的权利是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指标。由于公共领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无法形成与政府讨价还价或是制约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应当从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出版权利”着手。这是一个事关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的问题,它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被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自主性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涉、讨价还价的结果。
自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停滞,国家面临着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在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后,经济领域成绩显著,“权力过大、权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机才得以缓解。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两大管道赢得合法性:一是宣称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愿”;二是宣称了解和掌握了所谓人类发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崩塌后,国家权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夸经济增长一途。但是,不管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经济的增长都有自己的极限,一旦经济增长放慢甚至出现经济危机,那么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国家,经济增长不良只会导致内阁变动或执政党更替,但一般不会影响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经济增长率来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国......由于经济改革严重动摇了......奠定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单纯市场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经济化了。[9]”
韦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10]”此言被德国日后的发展所证实:韦伯死后德国的“魏玛共和”今日几乎成为“政治不成熟”的同义词,其结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战败后两德分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面临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再调整,否则就难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改造传统国家的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制度。无疑,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获致权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径。虽然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尤其是物质匮乏阶段会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临时支柱,但当社会生活进入正常轨道,特别是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人们更关心的是诸如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过去一个世纪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证。
当前中国的制度与世界主流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还存在着“效率压倒民主”、“民主条件不具备”等浅薄认识和短视行为。如果听任其发展并扩散,将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巨大的破坏力。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伴随着国家在与社会、市场三者的博弈过程中仍然握着相当程度的主动权,整个国家成为一种新型的官僚化国家,社会活力被扼杀,制度创新成空谈,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种可能是,由于没有正常的政治表达和参与渠道,制度运行难以达成共识,社会内部矛盾冲突加剧,强势阶层垄断了政治权力,弱势阶层则寻求激进的手段,政治生活无法进入稳定有序状态,整个中国步入所谓的“高风险社会”。
在传统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国这个庞大帝国的基本手段,但民主无疑是更有效地建设现代国家的可能性选择,因为它是人类目前发现的最好的纠错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上世纪40年代夺取政权时,中共的领袖们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把民主视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出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1]”此后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支持民主的经济条件正在增加、强化。有利于民主的经济条件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从一个非常规化时期进入到一个常规化时期,改革开放中屡次被推迟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必然会浮出水面。被动应付不如主动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国迟早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注释】
[1] 葛兰西,《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5页。
[2] 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可能”,《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3] 柏特南,“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4] 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5] 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6] 转引自梁治平的“‘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的再探讨”,原载《当代中国研究》(美)2001年第1期,亦见《公法评论》2001年2月号。
[7] J·C·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8] 出处同上,第123页。
[9] 程晓农,“重新认识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与结果”,载《当代中国研究》(美),2003年第1期。
[10] 转引自甘阳的“走向‘政治民族’”,载《公法评论》2002年1月号。
[11] 黄炎培,《延安归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几种类型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共同体,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而社会的基本职能则是为个人的生活、交往和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空间、自由及机会。国家是人类迄今为止创造的最重要的政治组织单位,它由政府、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构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讨论是西方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话题,但在中国的思想史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关注的焦点。与西方的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甚至二元对立的模式不同,1950年代以来中国的模式是:国家政治权力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既没有明确的政治国家或公共权力观念,也不存在独立的私人活动领域和社会经济生活,社会长期处于国家的笼罩中。在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人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的存在。正如葛兰西指出的:“在东方,国家就是一切;市民社会是一批尚未成熟的混乱的群众。[1]”自20世纪50、60年代起,不同民族国家从农业社会转型为工业社会的发展道路引起了社会科学界一股研究“现代化”的思潮。现代化是一场特殊意义的变革,它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社会关系结构。现代化的意识形态提出了一种赞扬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学说,涉及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根据西方比较政治学的归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大约有这样几种类型[2]。
第一种是“强国家─弱社会”类型。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科层式集权主义,其特点是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且广泛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取消或大大降低了其他组织力量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主改革之前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台湾等,大体可归入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弱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较低,科层官僚机器常常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专业知识不够,缺少财政资源,而社会的力量却与国家机器同样强或比国家更强,类似于种族、部落的传统力量占据着支配地位。独立之初的一些拉丁美洲等国家大体可归为这种类型。由于国家的行政能力差,无法指导经济增长,执政者关心的是如何维持统治精英的权力。
第三种是“强国家─强社会”类型,国家的行政能力很强,但社会群体的自主力量也很强。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类:一种是墨西哥、印度、埃及等国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各群体具有一定的组织化程度;另一种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较强,社会力量的组织化程度也相当高,能以强有力的地位与国家在制度框架之内对话。
第四种是“弱国家─弱社会”类型,人们常用“一盘散沙”来形容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缺少发达的官僚系统,甚至也缺少为现代民族国家所必需的社会基础。而且,由于阶级发育的程度较低,以及部族政治的作用,强有力的社会力量也难以形成。一些非洲国家大体可以归于这种模式。
一般来说,历史上率先启动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欧美国家),其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是自下而上的,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来自民间而不是来自政府的计划和强制,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社会为中心。而后发展国家(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是在发达国家的示范效应下起步的,它们没有时间等待社会内部力量的自发成熟,只能依靠政府充当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器,使得现代化进程往往是自上而下地进行,因此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往往以国家为中心,社会力量处于国家行政力量的全面控制之下,社会缺乏对国家的有效的制度化制约。
近年来,随着一些依靠国家力量发展社会经济而失败的事例的出现,理论界有人提出了一些新提法,如自下而上的发展、基层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发展等,对发展动力的寻求方向从国家转向民众。亚洲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分配上的不平等与缺少民众的参与,是造成社会活力下降和经济效率低的重要原因。随着民众的自我意识增强,人们对社会自主力量给予越来越多的注意[3]。
二、国家吞并社会:改革开放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历史学家早就指出,中国的国家有一种“早熟”的倾向,它表现为政治机器先于社会而完善并强大起来,秦并吞六国标志着这种制度“早熟”的开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系列以维护中央集权为目的的制度,如郡县制、统一度量衡、修建官道、统一法律、设置常备军、以及始自“焚书坑儒”的意识形态控制。在这种“官僚制帝国”的制度框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不平衡的:社会没有发展起自己的独立领域,缺乏自组织能力;乡村是自然经济,而城市是主要依靠国家消费的中心。这样,中国传统式发达的中央集权的统治机器所面对的是单一化、整体化的农业社会和分裂、软弱的市场[4]。
1949年之后,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中国发生了不同于数千年历史的根本性变化,开始了“国家改造社会”的运动,致使国家权力比先前任何历史时期都更具渗透性和覆盖性。通过土地改革、“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人民公社化”等措施,打破了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社区共同体,在实行国有化、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逐步把农村的经济组织政治化,政治权力扩充至以前从未被国家触及到的村庄之中,从而把广大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管理的框架之中。
对于2千年来未有重大变化的中国农村来说,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无疑是一场彻底的政治重建工程。首先,合作化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一种新型的超家族权威取代了传统的负责村社公共事务的自发组织,以动员村民从事集体行动。其次,“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将国家的政治权力进一步延伸到对农民家庭的严密控制。这样,农村在生产、生活上长期的自然状态被有计划的管理控制所取代。对粮食的“统购统销”进一步限制了市场和货币的使用范围,使国家可以通过价格“剪刀差”把资源从农村转移到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中。
在城市的经济组织政治化过程中,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单位制”的非常独特的组织系统[5]。“单位”本身具有国家的派出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含义。国家通过“单位”这一基本组织将城市社会的成员整合起来,“单位”的每个成员对组织的依附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国家的依附。与此同时,在战争年代形成的“支部建在连上”的政党控制军队的组织原则,在“单位制”内演变为党对每个“单位”一切活动的“一元化领导”。
这样,整个社会的组织系统演变成了执行以党的意志体现出来的国家意志的工具。经过对社会的“拯救、领导、限制、改造、规划”,国家变得无所不在,无往不胜,而社会则成为一个虚拟、抽象的符号,从此中国的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呈现为极端的“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无限膨胀,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吞并了社会,实际上相对自主的社会已不再存在。从50年代到70年代,无论是农村对城市工业化提供支持的“剪刀差”,还是将城市日常生活需求压到最低限度以尽可能地提高积累率的“勒紧裤带”,都说明了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政策目标时几乎不会遇到来自社会的强有力的抗拒和反弹。在这种国家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系统高度重叠,以便国家直接垄断大部份社会资源。这里讲的资源不仅指生产资料,也包括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资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以及就业等机会资源。换言之,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而且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
“强国家─弱社会”模式便于树立中央政府的权威,保障了早期的以扩大规模为基本内容的外延型工业化的需求。但在该模式下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的驱动,社会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活力被窒息,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用政治动员遏制社会分工,用计划替代市场,所以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专家决策与大众民主、生产效率与消费多样化等现代性矛盾。在管理日趋庞大复杂的现代经济时,如果没有社会和市场的支持,国家虽然可以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无法保证国家与社会、市场的可持续良性互动;而且,一旦国家机器的驱动力度减弱,本身就缺乏自主性的社会和结构僵硬的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产生一种由政治、经济和社会共振引起的社会总体性危机。到“文革”结束时,这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走到了尽头。
三、改革开放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政治领域的力量在减弱,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力量在逐渐成长。以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为起始,国家对农村无处不在的控制逐步减弱,以此交换农产量的稳步增长、低成本的社会控制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产出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份或全部所有权。在改变了的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的背景下,无论是农民承包经营的地权制度,还是工商界要求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提案,都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转变。
在经济领域,农村改革的推进不但赋予了农民比较完整的农业经营权,还赋予了农民兴办企业的权利,他们也可以进入城市去打工挣钱。农民从事经济活动不再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命令或指示,而是为了给自己赚更多的钱;支配他们的动机、决策、行动和收益的不再是政府,而是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城市的企业改革虽然没有让国有企业获得真正的独立,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推行了“政企分开”,削弱了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力,使国有企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对国有企业的支配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造就了经济领域中新的参与者。市场的力量在绝对和相对的意义上都在持续地增强,从而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经济领域的权力格局。
在社会领域,改革开放使中国人的个人权利有所扩大,人们可以选择居住地,可以迁往他乡甚至出国,可以自由择业。社会阶层的多元化改变了改革前的阶级结构。虽然社会的力量在不断壮大,但是国家并没有积极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而是依然承担着许多原本应属于社会的功能,并且国家与社会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联结组织来表达社会群体的利益,减缓国家对个人的直接压力,现存的许多社会组织只不过是行政性组织的变种。
公民是否能自由结社,公共传媒是否能自主活动,是判断社会领域是否具有自主能力的最敏感的指标。民间社团旨在为成员自主的交流提供有力的支持和良好的环境,以代表、综合、表达、捍卫社会群体的利益,关注共同的或长期的社会问题,为公民提供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架设桥梁。目前,由于受到党政机构的严格控制,中国的社团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或自治性,缺乏起码的代表性,因而也得不到成员的支持和拥护。由于缺乏代表性和合法性,民间社团也就没有资格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基本上不具备参政能力,在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使得一些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新的冲突和矛盾缺乏应有的解决机制。比如,在城市里,由于没有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工与国家或企业关系的组织手段。在传媒和言论环境方面,言论自由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口头的小道消息传播、饭桌上的政治笑话、互联网上某种程度的表达、学术性批评的相对发展等,然而总体上政府还是严格地控制着公共传媒,规定了必须“报道什么”和“不准报道什么”。
四、提高社会自主能力,建设民主制度
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可以简约为国家如何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全面构筑国家─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一个具有高度自主性的社会,其公民的组织性较高,公民之间的互惠关系、自我管理发展较快,有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基层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利益集团、民间志愿组织以及自由的新闻界等,公民可以有效地反对某些人、机构或组织滥用权力。正如C·泰勒所言:“透过自由结社,整个社会能够自我建构和自我协调”,它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者影响国家政策的形成”[6]。托克维尔则认为,民主政治建立在介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独立组织和社会集团的存在的基础之上,社团是抵抗专制的唯一堡垒,“在民主国家,关于结社的科学才是一切科学之母”[7]。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社会领域属“公共领域”[8]。公共领域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领域,而社团是公民举行集体活动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所以公共领域自主活动的权利是反映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要指标。由于公共领域至今仍然被控制在政府手中,公民的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保障,因而公民无法形成与政府讨价还价或是制约政府的能力。因此,目前推动社会自主能力的提高,应当从落实公民的“结社权利”和“出版权利”着手。这是一个事关建设国家民主制度的问题,它将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被社会公众越来越多地关注。社会自主性与国家控制之间的平衡,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涉、讨价还价的结果。
自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民主制度建设的停滞,国家面临着权力合法性的危机,在提出“发展是硬道理”后,经济领域成绩显著,“权力过大、权威不足”的合法性危机才得以缓解。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通过两大管道赢得合法性:一是宣称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愿”;二是宣称了解和掌握了所谓人类发展的普遍真理。今天,在正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崩塌后,国家权力唯一的合法性只剩下矜夸经济增长一途。但是,不管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经济的增长都有自己的极限,一旦经济增长放慢甚至出现经济危机,那么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就靠不上了。“在民主国家,经济增长不良只会导致内阁变动或执政党更替,但一般不会影响到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因为民主制度不需要靠经济增长率来为其制度的合法性正名。而中国......由于经济改革严重动摇了......奠定在意识形态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因此,回避政治改革的单纯市场化策略不可避免地把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经济化了。[9]”
韦伯曾非常睿智地指出:“一个长期积弱的落后民族在经济上突然崛起,必然隐含一个致命的内在危险,即它将加速暴露落后民族特有的‘政治不成熟’。这种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难以成熟之间的强烈反差不但最终将使民族振兴的愿望付诸流水,甚至会造成灾难性的结局,即民族本身的解体。[10]”此言被德国日后的发展所证实:韦伯死后德国的“魏玛共和”今日几乎成为“政治不成熟”的同义词,其结果就是希特勒的上台以致战败后两德分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面临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之再调整,否则就难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而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改造传统国家的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制度。无疑,民主制度建设是国家获致权力合法性的根本途径。虽然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尤其是物质匮乏阶段会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临时支柱,但当社会生活进入正常轨道,特别是在物质生活得到基本满足之后,人们更关心的是诸如政治参与、政治公开化、政府的廉洁与效率、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等公共生活。过去一个世纪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即是明证。
当前中国的制度与世界主流文明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还存在着“效率压倒民主”、“民主条件不具备”等浅薄认识和短视行为。如果听任其发展并扩散,将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产生巨大的破坏力。一种可能的结果是,伴随着国家在与社会、市场三者的博弈过程中仍然握着相当程度的主动权,整个国家成为一种新型的官僚化国家,社会活力被扼杀,制度创新成空谈,民族精神萎靡不振。另一种可能是,由于没有正常的政治表达和参与渠道,制度运行难以达成共识,社会内部矛盾冲突加剧,强势阶层垄断了政治权力,弱势阶层则寻求激进的手段,政治生活无法进入稳定有序状态,整个中国步入所谓的“高风险社会”。
在传统上,集中控制一直是治理中国这个庞大帝国的基本手段,但民主无疑是更有效地建设现代国家的可能性选择,因为它是人类目前发现的最好的纠错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上世纪40年代夺取政权时,中共的领袖们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把民主视为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出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1]”此后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支持民主的经济条件正在增加、强化。有利于民主的经济条件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民主,民主需要造就。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从一个非常规化时期进入到一个常规化时期,改革开放中屡次被推迟的那些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必然会浮出水面。被动应付不如主动改革,政治民主化是中国迟早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注释】
[1] 葛兰西,《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15页。
[2] 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可能”,《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
[3] 柏特南,“公民社会与非政府组织”,载《国外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4] 艾森斯塔德,《帝国的政治体制》,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98页。
[5] 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6] 转引自梁治平的“‘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的再探讨”,原载《当代中国研究》(美)2001年第1期,亦见《公法评论》2001年2月号。
[7] J·C·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8] 出处同上,第123页。
[9] 程晓农,“重新认识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与结果”,载《当代中国研究》(美),2003年第1期。
[10] 转引自甘阳的“走向‘政治民族’”,载《公法评论》2002年1月号。
[11] 黄炎培,《延安归来》,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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