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的黔西南麻山事件
1956年4月,在贵州西南部的望谟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群体骚乱事件,这就是震动中共上层的麻山事件。麻山事件长达7个多月,波及广西、云南和贵州4个区28个乡,参与者选举了总统,成立了“农民共和国”,还建立了首都。据资料记载,在麻山事件中共发生大小战斗110次,伤亡194人,其中参与者死伤140多人(含紫云、罗甸及广西死亡的22人),军政人员和民兵牺牲21人,伤23人;骚乱中宰杀牛、猪2,046头;20多个乡基本上停止生产,粮食减产6,460吨;伏开、纳夜等地的供销社和粮库被抢,损失物质约合当时的人民币1.27万元,损失公粮3.45万公斤。[1] 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因此而造受巨大损失。
一、麻山事件的起因与结果
麻山事件的起因是,一些地方精英利用大众对中共统购统销和合作化政策的不满,运用巫术煽动民众参与迷信活动,进而发展成具政治形式的骚乱。
1956年2月下旬,家住纳夜乡海孟寨的村干部杨绍斌等人到罗甸县柑棚寨探视一个年过六旬、自称“皇母娘娘”的疯婆熊狗奶。他们回到麻山海孟寨后对民众说:“王母娘娘下凡降旨了,现在中国出了皇帝,6月6日登位……皇帝登位后,不要公余粮,不要人民币,不办合作社,不生产,不种地,吃不完,穿不尽;住的是大瓦房,还有学校进,石头变大米,野草变衣被,青菜变肉片,猪、鸡不用喂”。不久,杨绍斌又在海孟寨和乐旺乡新寨装神。他手敲铜锣,身披红布,走前退后,左转右转,指天踏地,念念有词。他说道:“合作化,合作化,双季小米双季包谷全是假”;“合作化,天要塌,地要垮,只有皇帝来,万年米,大楼房,绫罗绸缎身上挂”……
杨的言论引起了民众的强烈共鸣。麻山一带成百上千农民丢下农活,到海孟寨去观看、朝拜。在这种情况下,杨绍斌、黄卜芝汇集70多名骨干分子,在白邑乡交袍寨开会,杨自封为“大将”,黄被封为“指事”,以下为“飞虎”、“帅爷”和大小代理、片长、“神仙”(宣传员),划分片区,密谋策划“用皇母娘娘名义号召麻山农民大闹一场”[2]。他们还张贴布告,立国号为“农民共和国”,定国都于“海孟”寨。当地的兴义专署认为杨等人的行为乃群众迷信性质,因此只简单地作了一些一般的宣传解释,就把被捕的首要人员释放了。
“由于没有从本质上去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事件于5月份又二次重起,以黄卜芝为首的10多人与前次释放的杨绍斌又活动起来。这次活动与前次不同了,行动上采取武装,抓住我们工作上的缺点和错误,四处活动煽动群众,他们提出口号:第一枪打合作化,第二枪打公债,第三枪打统购统销。但活动范围仍限于苗族圈子里,如说:‘6月6日皇帝登位,布依族杀一半,汉族杀光,苗族不穿麻布了要穿龙袍’。还说:‘皇帝登了位有万年米,一颗谷子吃一年,猪儿不杀变老虎’等等。由此宰杀猪儿和耕牛,种上的青麻砍掉了,生产也不搞了。骚乱的面很快蔓延了五个乡。他们还编成了歌谣进行宣传说:‘苗家受苦360天,3600年的苦难到今天还不能出头露面,那朝那代都是滥客家(汉族)当官,盼望出个皇帝解除苗家苦难’”。[3] 与此同时,石牛乡乡干狄光举、王光前和王新华等人从麻山访观回来后,“到处造谣,进行欺骗,为了争取群众夺取政权,他们的口号是:(1)不上公粮;(2)不卖余粮;(3)不办农业生产合作社:(4)不纳税;(5)不修公路。因此,很多农民都希望皇帝赶快坐位,有的全家男女老少脱了衣服裤子在楼上跪着求皇帝。陆老毛说:‘有一天晚上皇帝叫我一声,因我没有答应,病了三天。’陈德说:‘打倒魔王(指人民政府),皇帝才能登基,我们吃粮用钱才能得到自由。’由于反革命份子的阴谋毒辣,对无智的农民进行欺骗的说:‘解放军没有了’,‘解放军的枪打不响了’,‘解开胸堂子弹就打不进’等谬论。因此有的农民就拿起土枪、斧头为皇帝卖命。对政治觉悟表现较好的积极分子加以威胁,不准靠近政府,强迫写悔过书。石牛乡谢干事(女)因不参加,家里东西被逐出。因此,该乡乡长、乡干、社主任、党员、团员、民兵等几乎全部参加。”[4]
6月底,水秧乡参与“闹皇帝”的群众也日益增多,办社辅导员张老华(汉族)怕影响生产,未经区、乡领导同意,擅自将民兵队长狄顺国的步枪收走。7月9日,邮亭乡支书王友德率11个民兵携7枝步枪去接犯人,准备也劝狄顺国安心生产。狄认为是又来缴他们苗家的枪,故带着40余人将王等围起来,王等被迫交出武器。狄等人又想谋害他们,将他们捆起送往麻山。王友德、张老华等见事不好先后逃出,到二区新屯及县政府报告。当晚,县里由财贸部副部长任长庆带领20余人赴水秧乡,准备叫狄退还政府的枪。次日,狄顺国带200余人埋伏在桥地坪伏击任长庆等人,双方均有伤亡。[5]……
骚乱迅速扩大到麻山的大部分地区,甚至蔓延到与紫云、罗甸的交界处。兴义地委认为,“这主要是镇反不彻底而造成的反革命暴动”,把参加骚乱的民众一律视为土匪和反革命,采取了偏重于军事打击而忽视政治工作的方针。1956年6月底,中共贵州省委、省军区决定增调部队进入麻山地区。7月1日,内卫公安师59团团长孟贯一率第8连和第1连一个排,与兴义专署副专员王刚正带领的地委工作组一起,到达望谟县城,随即进入麻山;安顺军分区1个分队配合紫云县公安中队进驻白花;省公安厅武工队同时进入麻山。望谟县公安干警和政府机关干部职工大部配发武器,少数驻守县城,多数进入骚乱地区。为了便于统一指挥,成立了由孟贯一任指挥长,熊亮臣、辛培田任副指挥长,王刚正任政委的“望谟前方指挥部”。7月20日又成立了以安顺军分区司令员王彦才为指挥长、熊亮臣为副指挥长的“望谟、紫云、罗甸三县清剿暴动指挥部”。22日起开始军事清剿。[6]
参加镇压的干部后来检讨:“骚乱群众反映:‘只听到你们的枪响,听不到你们的嘴讲’,然而我们并没听到这些呼声。对方与我军作战成员,除了有一部分拿枪的以外,其中还有妇女,有个别上了年纪的老人拿着柴刀,11、12岁的娃娃拿着木棒而随着呐喊助威。他(她)之所以敢于上战场,不过是因为迷信‘皇帝’封了枪口,解放军的枪打不响。我们的错误就在于把群众性的骚乱事件,误为反革命暴动。把受骗参加骚乱的群众扩大为反革命,扣上‘土匪’帽子,对骚乱者的家属扣上‘土匪’家属,对被俘的人员采取侮辱和关押,以为据此作法可以服众,平息骚乱。相反更加疏远了群众与政府的关系,加深了民族隔阂,助长了群众的反抗性。”[7]
中共贵州省委随后发出紧急指示:骚乱事件是民族性质的,必须贯彻和平解决的方针。[8] 因此兴义地委下令:不准再放枪。据此,望谟县委派出武工队分头深入骚乱地区,宣传省委紧急指示,停止军事行动。当地干部事后表示:“由于在具体执行省委和平解决的方针指示时,发生了片面性,从而在军事上陷于完全被动,纵容骚乱分子杀人,抢劫供销社,到处浩浩荡荡的行动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硬啃地委‘不准再放枪’的指示,因此,束缚了自己的手脚,放任了骚乱事件的泛滥。”[9]
8月上旬,又连续发生阻击、伏击武工队事件。8月中旬以后,又有4名干部职工被杀害,部队指战员、民兵十余人遭伏击牺牲,供销社和粮库被抢劫。9月8日,狄顺国等纠合350多人进犯大观被击退后,窜至伏开与杨绍斌汇合,扬言“打进县城杀人”。骚乱地域不仅覆盖望谟县的4个区29个乡,而且波及周边的紫云、罗甸和广西的乐业、天峨诸县总共近50个乡。[10] 指挥部经请示省委、省军区批准,决定实行军事打击。9月11日,在伏开战役中武装骚乱分子死伤近百人,被俘百余人,缴获各种兵器144件。与此同时,为使省委和平解决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9月13日成立了以中共黔南地委副书记姚英为书记的(望谟、紫云、罗甸)三县工委,并派中共黔南地委书记金风到望谟,向在望谟的军政干部传达省委“关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骚乱事件的紧急指示”。10月下旬,副省长吴实到望谟明确指出:这次事件的参与者绝大部分是老百姓,事件本身不是反革命骚乱,既不是政治土匪,也不是经济土匪;争取所有参与者回来,捉到的进行教育释放,即使是首要分子只要回来,同样宽大处理;回来的干部仍保持原职务,伤亡的群众由政府进行医治、救济、抚恤。并当众宣布将所抓获的83名参与骚乱人员释放。[11] 在军事和政治压力下,10月下旬,黄卜芝等于白邑一山洞内被追剿部队击成重伤,在送往县城途中气绝身亡。至12月初,已有3,250余人回家生产,交回各种枪支833支,手榴弹11枚,子弹5,231发,土炮4门,刀327把。[12] 除杨绍斌等20人隐匿在深山密林外(1957年1月12日杨在牛场被抓),骨干分子基本被抓获,至此骚乱平息。
二、外来精英与本地精英的相互关系
当地政府认为:这次骚乱事件是“有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的。在反动统治时代,实行大汉族主义的统治手段,压迫与剥削少数民族,造成民族间的隔阂,曾经引起少数民族武装反抗。”“我们工作上的缺点和执行政策上的错误是造成骚乱事件的根本原因。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现状认识不足,过高的估计了工作基础,在进行各项工作中没有认真贯彻‘稳慎’的方针,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觉悟水平,一般化的硬赶中心地区。特别是若干重大的社会主义改造措施上搞得过急过猛,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13]
实际上,这次骚乱事件是本土精英与外来精英之间的矛盾长期激化的结果。建国初,随着中共在少数民族地区建政工作的开展,传统的精英逐渐淡出乡村的政治舞台,代之而起的是在清匪反霸、土改等运动中涌现出的新的少数民族本土精英。到1953年底,贵州省已有脱离生产的少数民族干部5,076人(正在各级干部学校学习、尚未分配工作的,以及调往外区工作的约500人除外),其中在党群系统工作的1,285人,在政法系统工作的1,569人,在财政系统工作的1,628人,在文教系统工作的239人,其余的为355人。[14]
培养这些少数民族精英,固然满足了中共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需要,但随着他们大量介入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他们与中共南下的汉族精英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这种冲突不只是组织上的,而且还是心理上的。
就部分汉族精英来说,旧的统治秩序是被他们领导推翻的,理应由他们来主导资源的利用。但现实并非如此,所以一些汉族干部发牢骚说:“行军两三千,不如王占先(苗族,县长)”;“跑路跑的腿痛,赶不上吴通明(苗族,副专员)”。有的汉族干部对少数民族区长说:“我参加革命戴过28顶帽子,你戴过啥?”甚至还讽刺说:“呲,不是占少数民族4个字的光,凭什么?”[15]
不少汉族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也经常表现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公开歧视。例如,贵定县苗族副县长杨正科的汉话说得不通顺,他向人事科借支毛笔,“支”字说成“是”字。事后汉族干部与杨碰头就说:“杨同志,拿你那‘是’笔借我”。郎岱县汉族干部喊民族干部为“苗子”、“三百斤(笨的意思)”、“赶兔场(不开明)”。长顺县二区副区长杨明振(布依族)向县工作人员方见凡(汉族,旧职员)汇报工作,因汉话说不通顺,方即问:“你是吃饭的吗?”;施秉县电厂负责人(党员)和二区区长都骂民族干部为“死苗子,真废头,什么事都办不了。”[16]
就少数民族精英来说,由于所处的历史和社会语境不同,他们在性格上和思想方法上具有与汉族不同的特质。一般而言,他们作风朴实、能忍受艰苦,工作热情虚心,但工作不大胆,怕出差子。他们的富有民族情感,民族自尊性当然也很强。由于居住地域偏僻、经济条件落后、文化水平低下,他们可能在思想上有些狭隘、保守,接受新的东西较慢。此外,旧的民族关系难以改变,对政治地位的要求十分突出。[17]
因此,一些少数民族精英在言行上尽量向汉族精英靠拢。“不少民族干部(甚至是比较负责的领导干部),为了追逐汉族的所谓‘先进生活方式’,曾不顾脱离本民族广大群众,提出向自己的爱人离婚,嫌自己的爱人‘落后’、‘无文化’,引起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反对。还有的剪发、改装,不讲本民族的话。如某县某人(布依族)提拔为副县长后,即不愿说本民族话,与本民族谈话时滥用南腔北调,回家与爱人离婚,群众很不满。又如独山鸡场区委书记谢朝记(水族)提拔到区后,就不愿讲本民族语言了,以致该县选举出席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时,本民族代表认为谢已不能代表水族群众了。因此,在选举中不同意再选为出席自治州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州期间还有这种现象:许多民族干部穿了自己本民族服装后反而说:‘自己再来当几天放牛童吧’,流露出对民族服装不感兴趣的情绪。此外,还有的民族干部不尊重本民族风俗习惯,背地吃猪肉(某些回族干部),带头砍伐和开垦本民族的后龙山和马郎坡等等。以上所说这些都引起了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说他们是‘吃了木耳菌,忘了树中根’,甚至骂他们是本民族的‘叛徒’”。[18]
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对汉族干部一味妥协退让。如威宁县苗族干部朱显辉,就少数民族的麻园地、耕牛,尤其是特殊用牛和羊问题,向区委提了意见。区委反而认为,他光为本民族着想,是一种“富裕农民”思想。从此,朱显辉对工作畏首畏尾,有意见也不敢大胆提出。[19] 当时少数民族干部普遍反映说,“作县长的只是盖章,像傀儡一样”;自己“不过是汉族手中的棒棒,拿来耍就是了”。他们或者工作上不主动,或者干脆辞职回家。据安顺专区统计,数年内该区退职回家的民族干部有24人。[20]
显然,少数民族精英不仅在社会地位上居于不利地位,而且在职位的配置上也基本上处于最基层,汉族精英则相对而言处于较高位置。尽管后来在精英的培养、提拔和任用上,中共对少数民族实行了倾斜政策,但建国初当时的政治格局就是如此。以建国初务川仡佬族自治县县委成员的构成来看,从1950年到1956年,连续四任县委书记、各任县委副书记以及所有的县委委员都是汉族。[21] 该县县志记载:“解放初期,华北和江西来的干部,多数担任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直各部、办、科、局、各区、乡主要领导职务,本省及本县干部,少数担任县科局和区、乡副职。1953年,开始拓宽干部地方化的路子,这一年提拔了212名农村贫雇农积极分子到乡级政权担任领导职务。”[22]
那些从北方南下的担任县级以上职务的汉族干部只有在山东、河北推行上级政策的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条件知之甚少,但他们在干部体系中处于比较重要的位置,又有着汉族干部的优越感,还接受过中共一系列的组织和思想规训,倾向于当政策的不折不扣的执行者。结果,他们按照“组织纪律性”去执行工作任务,往往会造成负面结果。建国伊始,中共的政策运行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场运动接着一场运动,“这不是气候的变化,而是一场风暴”。[23] 在这样的政治环境里,政策执行者本来就难以把握分寸,更何况这些政策当中不少措施后来被证明都是错误的或不妥当的。再加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特质与汉族地区有很大不同,汉族的外来精英无法了解当地民情,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中央政策时出现一系列问题就难以避免了。
在麻山地区,农业合作化的进度明显过快。1955年全县参加初级社的农户仅占28%;而到了1956年春,却“跃进”到高级合作社,被动员入社的农户达到了92%。尤其是在麻山的偏僻地区,居民居住分散,连互助组尚未办好,就被迫限期完成合作化。由于时间短,运动猛,工作粗糙,强迫命令很严重。有的乡5天就建立了6个合作社。同时,在入社问题上不照顾民族特点,自留地过少或未留,布依族姑娘的棉花地、苗族的麻园地、养老田、养老牛、祭祀牛等,都不加区别地强制入社。岂油乡有一农民要求留一棵黄果树给娃娃吃,愿以8元抵交黄果树的价款,但干部批判他“自私自利”,结果只好将果树交公。于是,有苗族老人说:早死两年还好,死了有人宰。布依族妇女则说:“入了合作社衣服都穿不上了。我们不是猴子,可以光着屁股爬”。有些地区的耕牛计价过低,股份基金按经济情况分摊,这些错误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农的利益。有中农说:“土改斗地主,互助组限制富农,合作化化中农。”“田土入社,牛马归庄(指集体农庄),条条卡死,叫我们无路可走。”在合作社的规模方面,也完全不考虑山区的特点,规模过大,有的生产队相距30、40里,群众感到很大的不便。
那时,在各项经济工作中强迫命令、违犯政策的情况也很突出。商业部门收购农村土特产品时压级压价、贱买贵卖,群众反映“比奸商还恼火”,“买东西贵如金、卖东西贱如泥”。税收方面对少数民族节日杀猪宰牛没有适当照顾,课税方法上机械地执行“先税后售”,交不起税便不准在市场上出售;甚至把农民出售的东西扣留,有时一件产品要纳几次税;还不适当地提高税率,规定不合理的税收项目,如猪税1954年的税率为8%,1955年变成了12%,1956年又提高到13%至21%。群众反映:“政府的税一年重一年,比国民党还恼火”。银行干部则在收贷上持单纯任务观点,不顾群众的实际困,硬逼、硬追,有的农民被迫卖衣服还贷款;或者是在农民出售产品时不择手段地硬扣。昂武乡一农民杀了一只猪,售价19元,扣除税收和贷款后仅剩7分钱,群众反映是“辛苦一年帮政府喂猪”。
此外,地方政府也不重视改善边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教卫生。麻山地区6个乡没有分销店和仓库,8个乡没有小学。群众说:“国民党统治我们是瞎子,现在还是瞎子,你们布告贴了不少,我们一点也不懂”。乐旺、桑郎等地有些群众因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情愿自己的孩子病死也不去治疗。[24]
所有这些自上而下由汉族干部强行推行的政策,在汉族精英与少数民族大众之间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利益冲突。而本土的少数民族精英则不可能完全认同汉族外来精英的立场。少数民族精英既具“政治人”的角色,又具有“社会人”的角色。作为“政治人”,他们不得不严格遵守中共的纪律,认真执行中共的政策。例如,在合作化过程中,麻山地区一些乡镇“为了强迫群众入社,对单干农民规定了许多限制:(1)谁不入社,不卖盐巴给他;(2)合作社社员遭盗窃,单干户赔偿;(3)社员退社,单干户负责;(4)谁不入社就是不拥护毛主席;(5)不入社就得去修公路,不给评分等。”[25] 而作为“社会人”,他们来自本乡本土。“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26] 因此他们又往往必须充当本乡本土保护人的角色。麻山事件的主要发起者杨绍斌曾在一次群众大会上说过:“一年苦到头,一天忙到晚,吃点酒还说是浪费,吃酒象是强盗偷人样悄悄吃;粮食每人只准480,派兵、修公路,还买什么公债,名字好听吧了,其实就是派款。”[27]结果上级认定他对中共不满,而将他开除。其实许多少数民族干部都有类似的不满。在麻山事件的骚乱参与者3,347人中,有党支书5人、乡干部12人、党员127人、合作社干部300人、乡级组织中的骨干64人。[28]
一些少数民族干部的角色也就是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一书所说的保护型经纪人。他们不满意中共对少数民族民众利益的剥夺,也指责“统购”得过多:“供应上定时、定点、定量卡得过死,不照顾群众的实际困难;仓库干部片面强调苞谷不好保管,有时只供应群众苞谷不卖大米。”[29] 一旦这种不满爆发开来,有少数民族干部出面充当群众性抗议的领导者,其结果就像古斯塔夫·勒庞在《革命心理学》中所描述的,“群众在领袖的鼓动下,借助人多势众蜂拥而起,他们的行动就好比一颗炮弹,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够产生一种它本身所不具备的足以穿透钢板的冲击力。在群众的襄助下,革命如火如荼,然而群众对于革命的要义,却是一无所知;他们忠实地追随其领袖,而从不问一问自己到底需要什么。”[30]
三、从麻山事件反思民族政策
麻山事件的发生正处于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由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转型的时期。美国政治学家李普塞特认为:“在向新的社会结构过渡期间,合法性危机可以分别出现在以下两种条件下:(1)主要的保守组织机构的处境在结构变革时期受到威胁;(2)社会上的主要团体在过渡时期或至少在它们一旦提出政治要求时,不能进入政治系统。在新的社会结构建立以后,如果新的系统不能在时间长得足以在新的基础上确立合法性的时期内,满足主要团体(基于有效性)的期望,则会出现新的危机。”[31] 这一时期正是政治认同最容易出现危机的时候。因此,中共在麻山事件后对少数民族精英和大众都进行了安抚。
在对待少数民族精英方面,主要是“恢复与健全各种组织,调动所有基层干部的积极性”。贵州省组织了民族访问团到麻山所在的望谟县访问,据该访问团事后报告:由于“目前回来的乡社干部、党团员大部分情绪消极不敢工作,感到自己做错了事,无脸见人,怕受处分,顾虑‘领导不再相信,群众不拥护’;未参加骚乱的基层干部中也有不少的因过去工作上的某些缺点,或农业减了产,受到群众的埋怨、讽刺,而产生了消极思想要求换班。纳曹乡社主任韦启华甩掉私章钢笔坚决不当干部,并说‘今后政府给我一块钱说一句话也不干了’。因此,发动基层干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开展善后工作的首要一环。政权、党团、武装、生产等各种组织应该迅速恢复正常活动,切实发挥应有的组织作用。对于回来的乡社干部和党团员应坚决执行‘既往不咎,原职原薪、不予处分’的指示,使他们回到各种组织里来,并应大胆依靠和使用;同时,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教育,诱导他们认识这次骚乱的教训,提高觉悟,消除顾虑,发挥其积极性。个别确实表现不好,群众又不拥护,自己坚决要求辞职的,可通过教育采取妥当做法换换,并指出其今后努力方向。”[32]
当时对少数民族民众则主要采取了下列安抚措施:(1)当年粮食征购指标由4,330吨调减为3,310吨,统销指标由2,610吨调增为3,825吨;(2)省下拨10万元救济款,购买了750吨救济粮、150头耕牛、800头仔猪、220匹布,发放给受灾群众,另支出8千元用于牺牲人员的抚恤和骚乱死亡人员的家庭救济;(3)宣布对参加骚乱的农民一律不咎既往,已回家的干部不给处分并恢复原职、补发工资,党团员保留其党籍、团籍;(4)抽调干部下农村,恢复受到破坏的各种组织;(5)明确宣布,根据山区特点重新确定合作社规模,条件不够的允许退到互助组或单干,麻园地、花地按需要留足,允许汉族农民留适当蓝靛土,养老牛退回农户,养老田和姑娘私房地可由合作社租种分租,也可退回农户自己经营;(6)取消税收部门独出心裁的所有错误规定,对民族节日的屠宰税、土酒税实行照顾。[33]
这些措施暂时重塑了少数民族地区对中共政治合法性的认同。但政府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外来精英与本土少数民族精英的关系,只是强调,“克服大汉族主义,才能真正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并有效地帮助少数民族克服各种狭隘民族主义。……克服大汉族主义,也有利于克服汉族干部在民族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因为汉族干部在民族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和大汉族主义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非常容易跌到大汉族主义的泥坑里去;而汉族干部在民族工作中的恶劣的违法乱纪行为,从民族关系上说,实质上也就是大汉族主义的反动作风的产物。”[34] 与此同时,对少数民族精英在任命和待遇上给以特别优惠,提出了如下政策:少数民族地方的区级和乡干部基本上应由当地少数民族成员担任;少数民族聚居的县、自治县和自治州,政府各部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优秀分子担任领导职务,中共各级委员会也要逐步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担任书记等负责工作;要帮助他们提高思想、做好工作,不要轻易撤换和精简。[35] 但这种矫往过正的做法又引起了汉族外来精英的强烈不满。据资料记载,汉族干部(包括老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不安心,认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没有前途。在干部培养方面,当地的汉族干部较少有机会得到培养与提拔。有些汉族干部甚至说:“一年辛苦为谁忙,这下吃不开了。”“现在是苗家天下,我们能到哪里去呢。”[36]。
事实上,这种不满一直延续到现在。过去30年来,由于在干部提拔方面强调“无(无党派)知(知识分子)少(少数民族)女(女性)”,这类干部往往能迅速得到重用或窜升,使少数民族地区汉族干部中的不满继续累积。
显然,在少数民族地区,只有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用人机制,才能真正解决外来汉族精英与少数民族精英之间紧张的关系,才能真正促使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
【注释】:
[1] 望谟县史志组编,《中国共产党望谟县历史》(内刊),第134页。
[2] 出处同上,第134—135页。
[3] 贵州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目录号1,卷1386,“望谟县委对骚乱事件的检查报告”。
[4] 贵州省档案馆藏,全宗号47,目录号2,卷712,“贵州省民族访问团在望谟县的访问工作情况报告”。
[5] 出处同上。
[6] 出处同注1,第136页。
[7] 出处同注3。
[8] 出处同注3。
[9] 出处同注3。
[10] 出处同注1,第133页。
[11] 出处同注1,第138页。
[12] 出处同注1,第137页。
[13] 出处同注4。
[14] 贵州省档案馆藏,全宗号47,目录号1,卷322,“关于少数民族干部几个问题的报告”。
[15] 出处同上。
[16] 出处同注14。
[17] 出处同注14。
[18] 贵州省档案馆藏,全宗号47,目录号2,卷771,“民族干部培养情况的检查”。
[19] 出处同上。
[20] 出处同注18。
[21] 该县首任书记赵力中系山东郓城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其继任者孙克乃山西曲沃人(汉族、高小文化程度),再下一任戚宪章是山东曹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其继任者杨效义是山东荷泽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县委副书记孔瑾斋是山东定陶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另两位县委副书记也同样是汉族,宋立信系山东齐河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李金升乃山东鄄城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先后13位县委委员全都是汉族,包括胡俊卿(山东长清人,高小文化程度)、丁润斋(山东文登人,小学文化程度)、孔瑾斋(山东定陶人,初中文化程度)、焦星耀(河北饶阳人,初中文化程度)、戚宪章(山东曹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张赤峰(山东鄄城人,初中文化程度)、李星五(山东东明人,初中文化程度)、刘天泽(山东荷泽人,小学文化程度)、银光(山东鄄城人,初中文化程度)、李金升(山东鄄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辛百如(山东荷泽人,初小文化程度)、胡同德(山东鄄城人,小学文化程度)、李洪学(山东鄄城人,初中文化程度)。见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编,《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53页。
[22] 出处同上,第675页。
[23] ([美]R·特里尔著,刘路新、高庆国等译,《毛泽东传》。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
[24] 出处同注4。
[25] 出处同注3。
[26]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7] 出处同注3。
[28] 出处同注3。
[29] 出处同注4。
[30] 古斯塔夫·勒庞,《革命心理学》,佟德志、刘训练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31] [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56页。
[32] 出处同注4。
[33] 出处同注1,第139—140页。
[34] 《民族政策文件汇编》(第一编),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0页。
[35] 贵州民族事务委员会编,《贵州民族工作五十年》,贵州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125页。
[36] 出处同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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