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2012 Issue 2 新世紀以來兩岸政治、經濟、社會的現象與制度專題
新世紀以來兩岸政治、經濟、社會的現象與制度專題

本專題的主題在探討西元2000年以來,海峽兩岸的重大現象變化與制度變革,以及兩岸間的互動交流。因此由政治、經濟、社會三個面向邀稿。最後通過學術審查的論文共五篇,由於投稿者以台灣學者居多,因而呈現出與以往較為不同的「台灣觀點」。

第一篇論文〈「台灣經驗」與「中國模式」〉的作者龐建國是中國文化大學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也是台灣經驗研究的翹楚,針對二十一世紀的第一個十年,「台灣經驗」中受到普遍肯定的民主鞏固現象,以及「中國模式」的崛起和受到世界矚目狀況。嘗試從國家發展研究的相關理論,來解析其中的內涵,並找尋其中共通的脈絡和不同之處,發掘這些經驗現象對於理論建構的意義。

本文比較了1949年之後的台灣,以及1979年之後的中國大陸,兩邊政經情勢的發展狀況。相對於「中國模式」近年來引起全球性的廣泛討論,「台灣經驗」不免相形失色。不過,本文作者認為,在經濟成長力道減弱的同時,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在民主鞏固上的表現,仍然有其不可掩蓋的光輝,並對於中國大陸的後續發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龐建國認為,在經濟面向上,台灣發展經驗對於中國大陸後續發展的參考價值已經不大。台灣由於經濟規模的限制,無法逃脫外向型經濟的牢籠,中國大陸則有機會從「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換句話說,「中國模式」將可以往開拓內需市場的方向邁進,而「台灣經驗」還是必須走在外向經濟的軌道上。

但是,「台灣經驗」也告訴我們,就終局模式或長時期的發展來說,當經濟成長帶動社會條件成熟之餘,民間力量的茁壯和擴大民主參與的籲求,是擋不住的潮流。威權體制可以作為階段性過程,但恐難成為邁向終局的安排,如何拿揑階段性任務完成的時機,掌握邁向民主轉型的進程和節奏,是大陸的執政當局和知識界無可迴避的考驗。

台灣的民主化經驗對中國大陸的啟示是:第一,一旦經濟發展帶動社會條件成熟,民主化的壓力將是不可抵擋的趨勢;第二,政治體制的民主化可以像經濟體制的市場化一樣,透過逐漸的鬆綁,構建相應的制度安排(如逐步提高選舉層次,擴大選舉範圍),比較平順的推進;第三,只要能夠建立起制度,培育出相應的民主文化,不管政權是延續還是輪替,可以維持社會的穩定而不必支付太大的社會成本;第四,在民主制度確立的情況下,一時失去了政權,不代表永遠失去了政權,下次選舉,會有機會再拿回來。

龐建國文末指出,中國大陸目前在集體領導、屆齡退休和任期限制的設計下,中國共產黨已經透過制度化的途徑,部份解決了權力移轉的問題,再加上執政績效獲得了頗高的民意支持度,一個具有高度韌性的威權政體(resilient authoritarianism)再執政相當一段時期,似乎是可見的未來。不過,再下一步呢?「中國模式」是會像台灣一樣,由於中產階級茁壯、公民社會興起,而促成政治的民主化?還是因為制度不健全,領導階層抗拒,而落入無法轉型的陷阱?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第二篇是元智大學社會暨政策科學系教授王佳煌所撰寫的〈香港居民身份認同之研究:一個初探性論述〉則勾勒了九七至今香港居民身份認同的特質及其演變。觀察點來自於當前各種電話民調與學者的研究均發現:儘管中共與香港特區政府推動公民教育,企圖重塑香港居民的國家認同,香港居民卻並未直接、迅速地向中國認同傾向,而是展現出二元、混雜與流動的特質。他嘗試引用兩種理論來討論這個現象,一是Benedict Anderson(1983)「想像的共同體」,二是Castells(1997)的認同類型建構論(identity building)。

中共重建香港居民國家認同的各種政策與策略,的確與安德森論述的官方民族主義若合符節。中共採取文化霸權的策略,透過課程大綱的制定與歷史、公民教科書的編寫、各種儀式(唱國歌、升國旗)與活動(研討會、參訪、交換學生、營隊等),以及親中派團體與媒體喉舌對特區政府的施壓與宣傳。也就是說,中共重建香港居民身份認同的政策、策略、手法,均是西方民族國家形成過程在當代的再現。

然而,Anderson的想像共同體理論只能解釋中共官方與特區政府如何以其策略、資源與手段建構中共想要塑造的國家認同與官方民族主義,卻難以解釋香港被殖民後居民身份認同的特質、內涵、形成與演變,尤其是近三十年來的演化軌跡。

Castells主張身份認同或認同都是依據文化特質而建構意義的過程。認同的類型有三:合法化認同(legitimizing identity)、抵抗性認同(resistance  identity)、投射性認同(project identity)。合法化認同產生的是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抵抗性認同產生的是社群(communes or communities),投射性認同產生的是主體(subjects),是集體行動者中的個人達致整體的意義理解。至於認同如何建構、建構者是誰,以及建構的方法,就要看社會脈絡(social context)而定。

王佳煌研究指出,香港居民的身份認同議題比較像是三種認同之間的辯證互動。從表面上看,香港交回給中國,象徵中國主權在香港的恢復行使與鞏固,香港居民的國家認同卻未從此迅速直接地轉變為單純的大中國認同,而是基於殖民地歷史文化的傳承與自由民主、資本主義的政經制度,市場化的認同與實用主義,因應中國的一國兩制,揉合中國文化意象與香港的地域生活,形成一種新的後殖民、多元與混雜的文化認同。這種文化認同是彈性的、動態的,不完全是中國國家認同的一部分。未來是否有可能如中共的規劃與推動,三種認同逐漸匯流變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核心的合法化認同,並在合法化認同的建構過程中,促成香港市民社會的進一步發展與民主化,仍有待觀察,也要看未來的社會脈絡與重大事件而定。

至於中共與香港特區政府的公民教育與國家認同政策並未直接、快速、大幅地將香港居民的身份認同轉換為對中國的認同。王佳煌認為,這種政策及其結果並不是官方不夠積極,資源投注不夠,反而是中國的威權體制,以及中共與自由民主國家之間的巨大落差造成的。關鍵問題在於體制與結構,而非政策與策略的執行方式,這才是中共應當認真思考的問題。

第三篇對中國新世紀以來的分析,聚焦在貪腐,是由台灣師範大學政治研究所教授曲兆祥與文化大學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生田昭容所共同撰寫的〈中國大陸腐敗成因分析-從內生變數與外生變數角度析論之〉。

腐敗現象在中國大陸國家治理和國家發展的過程中,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研究中國發展議題的國內外學者對此均予以高度的重視。作者認為,造成中國大陸腐敗的因素固然有相當的複雜性與多樣性,但可歸納為兩大類。亦即屬於內生變數的「尋租空間的存在」、「監管制約機制的薄弱」、「腐敗行為較小的機會成本」、「政府俘獲的激勵」、「官員正向激勵機制的欠缺」、「腐敗行為負向激勵機制的干擾」等,以及屬於外生變數的「行政壟斷」。如果這些變數確實是造成中國大陸腐敗的成因的話,那麼針對這些因素思索解決方案,應是一種尋求解決腐敗問題的可行途徑。

作者鉅細靡遺分析了中國大陸政治腐敗產生的一系列內生變數,並說明都是由一個外生變數所誘發,這一決定性要素就是「行政壟斷」。而行政壟斷的關鍵即在於「管一切」的行政意識,好像不管天下就會丟掉一樣。這種不符合現代管理科學的觀念造成了許多的陷阱,誘使官員們積極尋租,終至幾乎是「無官不貪」的現狀。行政壟斷既然產生政治腐敗,反腐敗的前提便集中在如何通過制度設計阻止行政壟斷的產生及蔓延。中國大陸若想要徹底根絕腐敗現象,勢必要增加民主監督的機制,改善行政壟斷現象。

一方面,作者認為民主制度將會為大眾與精英的互動式溝通提供一個穩定的平臺,在此民眾可以有效的監控政治菁英,從而可以從制度上遏制政治腐敗的發生。當然,政治腐敗是任何一種政治制度都將面臨的嚴重挑戰,民主國家也不例外。亦即,民主制度一樣會發生政治腐敗現象。然而,民主制度完善的國家可以減低腐敗的發生機率,而且可以透過政治、社會的監督和司法來制裁腐敗行為。相對的,威權體制之下因為除了體制內的監督機制外,缺乏外在的監督。一旦體制內監督機制失靈,腐敗現象就難已被察覺,及時予以遏止。而中國大陸目前的腐敗現象已經出現這種難以遏止的勢頭。中共當局除了抓一些重大案例來殺雞儆猴外,似乎也拿不出更具體的辦法來。因此,如何制訂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與程式,將其與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相結合,更加有效的從社會-政治-文化領域入手,以遏制政治腐敗的惡化。

另一方面,作者提出民主制度將會為政治系統提供一種糾錯機制。政治腐敗在本質上是政治系統運作過程中的障礙,這種障礙必須遏止,民主制度中的糾錯機制就是為了應對這種系統性障礙而設計的。所以,當面臨政治腐敗現象時,尤其是在所謂的後發現代化國家,民眾與政治精英需要做的不是去抱怨與指責,而應該是在政治系統中建構起一種民主糾錯機制,使政治腐敗的發生頻率以及其對政治體系所造成的危害能夠被降低到最小的限度。

在實行層面上,作者建議中共政府至少應從一個局部來實驗「反腐鬥爭」,從局部來累積反腐經驗,因為畢竟要進行民主化以減低行政壟斷,進行廉潔建設是要經歷一個漸進式的,從局部到整體的過程。

第四篇是台灣中正大學戰略研究所教授趙文志所撰寫的〈兩岸政治和解與合作機制的結與解:從現實主義到建構主義「康德文化」的思考出發〉。

文中指出兩岸關係的發展一直是緊張、衝突、對抗大於和緩、和平的態勢。兩岸在馬英九總統上任後,雙邊關係快速獲得進展,尤其在馬總統承認九二共識後,台灣與中國大陸在經貿上展開更密切的整合。尤其ECFA的簽署,更是標誌著兩岸關係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面對兩岸關係新進展,中國大陸開始拋出兩岸政治協商的議題,和平協議簽署的議題。作者認為,兩岸關係發展,從經貿、文化、社會的交流,要進一步在軍事、政治互信乃至合作,最大問題仍是「主權」。他透過國際關係理論指出若兩岸都在「現實主義」的典範下處理與對方的關係,則要進行政治和解乃至合作的可能性並不高。然如能在「建構主義」典範下,以「康德文化」的態度面對兩岸關係並以此做為出發點與基本立場和態度,則兩岸關係才有可能在未來高階政治場域進行合作與和解。

趙文志認為兩岸關係發展是極為錯綜複雜與糾結。在過去一直以來,無論兩岸領導人的更迭為何,雙方都極為堅持各自主權的立場。在現實主義對立性的思維下,兩岸在政治和解與合作機制充滿著挑戰與困難。這使得雙邊在面對高階政治的敏感議題時,堅持這種零合的態度,讓雙方在政治和解與合作上難以進行。中國大陸在政治和解與合作的立場上是以統一為前提,而這將消滅台灣政府所亦堅持的中華民國主權,使得雙方的矛盾點與衝突隨之浮上台面。雖然台灣方面已經放棄對於中國大陸主權的宣稱,但在中國大陸尚未放棄對於台灣主權的宣稱下,使得雙方交往的過程在進一步要處理中政治和解與合作時很容易陷入困境。

面對這樣的情境,趙文志主張建構主義的「康德文化」可以提供雙方一個新的思維。台灣已經開始希望透過雙方互動建立善意,同時放棄或是擱置在主權上的爭議。而目前中國大陸仍未放棄,然而只要雙方願意擱置主權的障礙,在兩岸政治和解與合作機制可行性上,雙方不預設立場,透過交流互動,建立善意與互信,然後讓兩岸關係發展自然順著局勢變遷而找尋自己的方向,則兩岸在政治和解與合作是有很大的可能。

第五篇是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系教授謝棋楠的〈臺灣團體協約法之團體協約與大陸勞動合同法之集體合同比較研究〉研究的是近年兩岸政府積極處理,對目前經濟社會影響甚鉅的勞動法規,尤其聚焦於團體協約的比較。

作者認為新世紀以來台灣團體協約與大陸集體合同制度之實施遭遇到問題不少,不論台灣的新團體協約法,以及大陸之新制定勞動合同法與《集體合同規定》之修正後,仍將有許多問題有待台灣與大陸在未來實施過程中,繼續尋求改進方案,而讓團體協約制度能更切合所需。

謝棋楠指出,台灣與大陸都有許多工會與企業沒有認識到團體協約的重要性及內涵,締結團體協約常不符於自治的原則,因而,兩岸即使都有企業與工會雙方集體協商法律機制的建立,然卻未能充分體現平等或誠信協商。集體協商制度本是當事人自治協議共決之制度,但對企業而言最希望仍然維持片面決定勞動條件而使管理權極大化,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性難以獲得企業認同與肯定。尤其在大陸常有「以個人協商代替集體協商」,遇問題由工會主席個人與行政有關部門負責人憑關係交涉解決,而沒有依照正規的集體協商程序來處理問題。此實為大陸行政權較大,方可能發生之問題特色。台灣則因企業與勞工在整體之全球化市場經濟不利環境下,雙方關係極其不對等,以中小企業為主的臺灣企業顯然無法適應團體協商制度,即使新團體協約法已賦加強制協商義務於雇主,其未來發展之情形仍不樂觀。

台灣團體協約法固為勞動法規,然其屬性仍屬於民事契約法,當事人所建立之私法契約關係及其因而發生之債法上之權利義務之履行與違反之法律責任,協約當事人與關係人對其法律權益之自治實現之預期可能性較高。然而,大陸之集體合同屬於勞動法體系,大陸勞動法屬於社會法體系,其契約性質似是屬於私法契約性質,然而勞動法與民法通則之間之關係尚不明,是否為勞動行政法下之私法契約關係,而非民事法體系下之私法契約關係,尚待釐清。

謝棋楠認為因大陸的歷史經驗與整體體制,其集體協商制度有顯著受計劃經濟影響之性質,而使其行政部門較不問集體合同的私法權益關係,而採取積極介入之態度,以對於弱勢個別勞工提供必要之助力,從防止社會公益受到過度侵害的角度而言,亦有其理論基礎。然而,法理上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並不是國家對勞動條件直接介入調整之保障制度,團體協約係為修正契約自由原則在個別勞動契約之適用上所衍生之流弊,所發展產生之集體勞工法上團體協約自治制度。基於團體協約自治,工會和雇主或雇主團體乃擁有締結團體協約之自由,且經團體自治協商而對勞資雙方之勞動條件有所規範。因此,對於勞資間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所生集體之爭議,國家果如過度地介入,當會斲傷團體協約自治之功能,勞資雙方過於依賴國家,而不知自我自治規範雙方之勞動關係,並非勞工之福。基此,國家有必要在一定之限度內,遵守國家中立原則。

在台灣,遵守國家中立原則的概念與見解,為理論界與實務界之共識。然而在大陸,勞資雙方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查結果,只能無條件的接受,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內容有異議,勞資雙方就必須對有異議部分重新協商便更,並重行報送勞動部門重新審查至滿意為止。換言之,勞資雙方無法就行政部門有異議部分進行任何救濟途徑。若當事人相互間與審查機關,就某一事項是否為禁止約定之事項,有所爭議時,當事人完全不得向行政部門進行爭訟,其可能使得因集體合同之審查,而影響變更當事人自治契約自由所締結之實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