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2010 Issue 1 关系网对贪污与效率的影响
关系网对贪污与效率的影响

近年来中国民间兴起评选「中国最差城市」(有报道说官方也参加,见新华网城市论坛,见新华网城市论坛,2009;田惠,2010),其中一项指标是「党政、公安、司法腐败」。结果与政治经济学的理论预期的相反:最腐败的城市榜首,如深圳、东莞、厦门、惠州等,大都是经济发展水平最高的(新华网城市论坛,2009;田惠,2010)。为何会如此呢?

政治经济学家公认贪污贿赂不仅扭曲资源配置,而且受贿的官员把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侵吞为其个人财产。因此,若一個地区的政府貪汙腐敗严重,该地区经济发展将会受到有害的影响。但从中国的情形看,似乎并非这么简单。

无论是中国官方自己研究,中国民間调查,還是國際組織的資料都顯示,中国貪汙的情形非常普遍,數額巨大,在各级政府中根深蒂固。尽管如此,中国的经济自1970年代末开始改革以来,一直飛速增長,貪汙似乎對其沒有太大的负面影响。这一现象给政治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个难题:贪污行贿是否真的不利于经济发展?更具体来说,为何在某些国家中,贪污行贿严重阻碍经济发展,而在另一些国家中,贪污行贿似乎对经济发展没有什么影响?

我们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貪汙對经济效率的影響,與一個社會的關係網的發達與否有關係。在關係網發達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信任程度由於關係網的存在而提高,而這種高度的信任程度,使得貪汙行賄能夠相對地促進經商的效率,或者說它對於經商的效率的的傷害較少;但若社會上的關係網淡薄,人與人之間難於建立信任,那麼贪汙行為則更接近一種純粹的掠奪的行為,是經營商業的負擔,對於經濟發展只有負面影響(Li & Wu, 2010)。

在任何社會,貪汙行賄都是非法的。影響官員收賄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當事人存在被抓的風險。另一個困難就是行賄過程很少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小規模的行賄通常如此,例如對交通警察行賄以取消罰單的情形。而大規模大貪汙行賄,如牟取政府合約或數以千億計项目,行賄者的支付行為與受賄官員交付服務之間通常有時間差和地理间隔的。

在這種買賣分離的情況之下,究竟應該是行賄者先付錢?抑或是由官員先行提供服務?當行賄者與官員之間有很強的信任關係時,時空分离的重要性相對降低。如雙方沒有高度的信任基礎,在行賄-收賄關係毫無法律保障的情形下,行賄交易將無法被落實。更有甚者,若沒有信任基礎,收賄官員將會面臨行賄者揭发或藉機勒索的高風險。

中国與菲律賓的例子可以說明这一观点。如下表所示,這兩個國家在貪汙指數上的分數相似,但是在關係網與經濟發展上则相差甚远。中国經濟成長的速度高於菲律賓;中国民眾所表現出來的信任程度也高於菲律賓。

表一、菲律賓與中国貪汙、信任與經濟發展指標比較

菲律宾

中国

经济平均率成長%(1990-2000)

3.3

10.3

人均收入(美元)(2001)

1050

890

贪污指數(1=最壞,10=最好)(2000)

2.8

3.1

信任指數%(0=最低,100=最高)(1999-2004)

8.6

54.5

資料來源:World Bank,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World Values survey

為什麼貪汙受賄與經濟發展的關係在這兩個國家如此不同?
中国最為人熟知的文化特色就是關係。關係是一種建構在私人之間非正式社會網路,它的作用在於提供一套以人際關係為基礎的統治系統,透過私人之間的互動過程與方法,調和並保護經濟交易行為(Li, Park, & Li, 2004)。中国大陸的行賄貪汙也是通过以这一關係网为基础所维系的信任进行的。在中国因為大部分的經濟資源都是政府壟斷,因此貪汙的行為相當盛行。利用關係獲利的觀念在中国被普遍接受。此外,強大且厚實的社會关系網使得貪汙收賄的範圍不限於家族成員與密友之間。

在中国,生意人認為從政府部門取得特殊的協助是很正常的事情。例如,他們通常会向其他朋友打听是否認識在某个政府部門工作、对他们的生意有特别帮助的人。他的朋友們可能会說﹕「我不認識這樣的人,但我的朋友的亲戚認識一個人,這個人的朋友有個學生是這个部门一位官員的兒子」。若在一個信任度低的社會環境中,這樣的間接關係對於行賄來講太冒險了些。但是在中国这一由许多互相关联(重叠)的「圈子」组成的社会,行賄與收賄關係就可以相对安全地建立在這樣的方式上面。

作者噶特蔓(Gutmann,2004)在對中国官商勾結有深刻分析的著作「失去的新中国」(Losing the New China)所引述一位跨國企業執行長的話,使我們得以窺視跨國公司是如何透過顧問公司用「潤滑基金」行賄中国官員的。這位跨國企業執行長說道:「交易的內容是……一千萬美元使用目的無限制的基金,公司方面不干涉,也不去質問顧問基金的流向……我們知道他在這方面的能力,並且深信他可以為我們在這方面處理好相關的事務」。这一行贿方式,没有高度信任,是无法实行的。

根據中国官方新聞媒體「大公報」表示,中国的貪汙行賄手法已經到達爐火純青的程度,其中一個特徵是行賄全球化的現象。行賄者已經不在中国支付賄賂,改以通過境外的豪宅、銀行帳戶或是賭博旅遊等方式,支付賄賂所需的款項。很明顯地,這些活動或是資產都是在中国境外執行,以避免行賄事件曝光的風險。地理上的區隔以及付款與服務提供之間的時間差同時也表明行賄者與受賄官員之間需要有高度的信任關係才得以使賄賂行為發生。

中国貪汙行為的另一個創新點,即行賄受賄採取期權的方式。行賄者與官員逐漸發展出成熟的共識:現任官員提供行賄者必要的協助,但並不立即獲得報酬,而是當官員多年後從公務機構退休之後,行賄者再以其他形式支付。很明顯的,這樣的安排降低了行賄事件曝光的風險。当然,若沒有足夠的信任,涉及貪汙的行政官員將不會選擇以此方式收取報酬。

菲律賓的情形則完全不同於中国。在马科斯(Marcos)当政时期(1965-1986),貪汙的主要模式是由统治者控制產業進入許可、透過強制法規讓某一廠商以獨佔方式經營產業、對於產品收取規費或產業進入費用等政府管制行為。政府高層指派自己的密友經營特定產業並且竊取國家的公共資源。對於私人企业的支付者而言,這些額外稅賦、收費無異於搶劫。官員對於企業的強徵稅賦但並沒有幫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更甚者,受害企業沒有足夠的證據舉發官員的貪汙行為,因為官員通常辯稱是執行國家法律。

在菲律賓主要產業的贪污案例中可以讓我們瞭解該國的貪汙行為如何進行的(Wedeman,1997)。以1970年代的椰子產業而言,前總統马科斯對於全國椰子以及椰子乾開徵新的稅賦,負責此一計畫的是總統的親密好友克楊克(Manuel Cojuangco)。克楊克利用強徵而來的稅賦買下銀行,作為購併其他椰子油工廠的基金。之後,他將這些新增加的稅賦轉入一個基金,並且透過該基金補貼他與马科斯共同控制的椰子油廠。

同樣的貪汙情形也發生在煙草產業。马科斯總統在1975年對於進口煙草開徵100%的進口稅,但是對於菲律賓煙草公司(Philippines Tobacco Filters Corporation)給予90%的進口免稅優惠,該公司是由總統的友人帝思尼(Herminio Disini)所控制。帝思尼轉以低於市場價格的煙草供應給幸運(Fortune)煙草公司,這是另外一家由马科斯盟友鲁休.譚(Lucio Tan)控制的公司。他們聯手將競爭者趕出市場,並且成為當地香菸產業寡佔經營的公司。

马科斯在1974年命令製糖產業的出口僅能由菲律賓交易公司(Philippine Exchange Company)負責,這是一家由马科斯大學同學班尼帝托(Robert Benidicto)所控制的公司。受到马科斯的保護以及來自國家基金的補貼,班尼帝托為了他和马科斯的個人利益操縱糖價,並且犧牲蔗農與製糖者的利益。

以上述的所有的貪汙個案而言,行賄者與貪汙官員並沒有直接合作關係存在。行賄者被迫支付相關的費用,而貪汙官員沒有增加行賄者在企業經營方面的效益。根據估計,透過這種勒索方式,马科斯與他的亲朋好友累積了30億至60億美元的資產。

除了以上中国和菲律賓的案例,我们也用了更多國家的資料進行了統計分析。我们對42個國家的多元回歸統計研究亦證實我们的論點:一個國家的高度社會信任關係可以減輕貪汙行為對於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總體而言,信任程度每增加1%,可以把由於貪汙所帶來的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降低0.23%。

讀者可以從我们這一研究獲得和何種啟發?首先,我们並不認為貪汙行為是有益的,貪汙對於所有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有負面的影響。然而,當貪汙行贿是在由关系网维系的信任伴随,它的負面影響會被減低。其次,若行賄者與貪汙者一起獲得好處,行賄者將會缺乏舉报腐敗官員的動機,這使得貪汙行為更難被察覺。

總體來說,社會若具有广泛密集的关系网,同時其貪汙行贿顯著地起著「經濟效率潤滑劑」的作用時,要有效的清除貪汙將是非常困難的。因為緊密的社會網路關係難以鼓勵其網路成員揭發貪汙行賄的行為。假若此一邏輯推論是正確的,期盼貪汙腐敗在中国這樣的以關係為本的社會儘快消失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 新华网城市论坛,2009,《中国十大最差城市评选》,March 18. http://blog1.poco.cn/myBlogDetail-htx-id-3360686-userid-148368-pri--n-0.xhtml,检索:2010年6月15日
● 田惠,2010,《民间评选最黑最腐败城市》,《争鸣》,4: 15-16。
Gutmann, E.,2004, Losing the New China: A Story of American commerce, desire and betrayal, Encounter Books: San Francisco.
● Li, S., & Wu, J., 2010, “Why some countries thrive despite corruption? The role of trust in corruption-efficiency relationship,”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 17 (1): 129-154.
● Li, S., Park, S. H., & Li, S., 2004, “The great leap forward: the transition from relation-based governance to rule-based governanc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33(1): 63-78.
● Wedeman, A., 1997, “Looters, rent-scrapers, and dividend-collectors: Corrup-tion and growth in Zaire, South Korea, and the Philippines,” Journal of Developing Areas 31(4):45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