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
──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
──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四、简要的总结
【注释】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四、简要的总结
【注释】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阶层变迁和社会资本发展及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学者的关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张其仔, 1997)。分析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必须重视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大陆新兴私营企业研究中,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的影响,不仅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的建立和使用,而且还体现为一种资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对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是对笔者先前的一篇研究报告的检讨[1]。为便于下面的讨论,先简要回顾此文的观点。笔者在该文中提出,随着私营企业主市场主体意识的增强,他们在经济实力扩大后正努力寻求保护其各项利益的政治后盾,积极寻求反映其政治愿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参与公众事务的社会舞台。由于转型期的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均存在着明显缺陷,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各项利益,必然要营造和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项研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以企业主的经济实力为横坐标,以其政治需求和表达为纵坐标,则可发现,私营企业主政治愿望的表达和参政议政的热情并不是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而增长;相反,当他们的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政治上也获某些安排的情况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现则趋于平缓,甚至有下降的趋势[2]。笔者曾将这一现象称为“倒U型曲线”特徵,在解释这一现象时遇到了困惑,同时也意识到这是个极具研究意义的问题。为此曾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访谈提出了三点解释:第一,在现有的政治渠道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经济实力较强的私营业主既已获得一些政治安排,其进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经达到,这种名誉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进而其表达政治愿望要求的热情和迫切性也会有所下降。第二,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目的之一是获得政治保护伞,但这种政治保护的投资成本似有不断加大之势,许多具有较强实力的业主宁肯把资产向海外转移,以求得更平稳长远的发展,而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现。第三,私营业主的知名度和资产实力越强,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响力,这些官员要与之有某些特殊关系的业主对言行保持审慎态度。
然而,以上的经验性解释中未能说明这种现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参与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质和形态是什么,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愿望和诉求是否真实可靠,所谓的“倒U型特徵”的发生背景和演变趋势究竟为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关领域的经验研究显示,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等级中折合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参与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过美国的富人和穷人谁更积极地参与政治,其结果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还根据人的经济地位高低与政治参与度提出了相关的模型。[4] 我们在以往的经验研究中还发现,中国虽然有许多企业家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成功地经营,在体制转型和社会利益分化的过程中成为最先获益者,并且也被党和政府吸纳到某些政治性活动当中,但他们的内心深处却有着极强的压抑感和不平衡,对自己的经济、社会、政治处境和地位并不满意。尽管他们可能有各种共同的经济或政治诉求,但他们彼此之间往往只在个体上相互认同,而没有集体性认知,更谈不上组织化,所以他们所表达和追求的通常都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要求,很难通过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去代表和反映其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此外,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政协、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的成员,但他们认为加入这些组织只是一种对自己的安排或是个人的无奈,因此对这些组织的认同度并不高,甚至时常议论和抨击这些政治渠道和社会组织。从这些观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既然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是富有的,为什么他们的政治参与会如此地松散和无力?
上面提到的问题既涉及到政治参与的一般理论,也涉及到社会结构转型和政治形态的发展,同时更与私营企业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关系。本文所关心的是,为什么会出现政治参与中的“倒U型”现象,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样的,他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这些特徵是一种结构性作用的结果,还是在权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实合理的解释,同时发现并提出切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框架。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变化,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不少相关的社会转型理论(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国内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原来是“总体性社会”,随着社会资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转移,这种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并朝着与国家相分离的、主要依靠市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市民社会发展(孙立平等, 1998)。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是一个由“全能政治社会”向“后全能体制”过渡的社会(萧功秦, 1998),这种“后全能体制”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并逐步形成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意识形态领域仍是党的组织整合和凝聚的基础、还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量、仍具有强制性的巨大资源。
这些观点在分析社会转型时显然注重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所谓政府与民众是如何各自划定一个政治或经济空间,以保持和维护各自利益的发展。然而,就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并不是社会变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来是如此。因为,中国的社会变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党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发动并在上下结合的基础上渐进地推行,这样的改革维护了政权的统治、扩大了满足各方经济利益的渠道、保证了改革的平稳进行;相应地,社会转型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中不存在问题和矛盾),这种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减弱了因转型期中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可能产生的激烈对抗和社会结构的剧烈重组。社会经济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虽然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私营经济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它总体上还是政策的产物,是政府和市场两种行为的综合结果(李宝梁,1999)。政府在给私营经济让渡出一定的活动空间和部份自由流动资源的同时,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虽然赋予私营企业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方面仍设有不少有形或无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垄断和管制无疑会逐步减少或解除,这显然有助于政府消除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各种旧体制因素、得以巩固其统治[5],但同时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权力也将受到约束,而其面临的社会压力也可能增大。在这些压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样只是一味地打击或压制,而是运用各种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这正是过去二十年来对私营业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点。
政治社会学的结构秩序假定认为,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无论是现有制度安排的继续维持和运行还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和植入,实际上都含有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它是一种多边力量相互影响、参与和交易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社会力量将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种分散的利益将被组织化并传递到社会政治体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体制外的集结(张静,1998)。这样,占有不同资本优势的人们都试图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资本[6]。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统治阶级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得特权,从而为维护统治而确立合法性;其他阶层则通过不同资本之间的转换,以获得物质的或象征的利益。
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和出现,是中国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笔者的研究假设是: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活跃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他们的政治和利益诉求则可能会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权威,甚至会造成某些现实或潜在的威胁,所以主政者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这种新的社会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私营业主阶层的政治代表人物迫于压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加入到现存政治系统中的象征性建构(symbolic construction)里,与主政集团达成某种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过于强制,反而促成私营企业主阶层更加团结,并提出某种组织化目标、表现出更强的参与意识和行动。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按照政治社会学的理论,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是“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7]。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现存的政治体制构成了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环境。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研究先分析这一过程中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和参与途径,然后作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便于读者深入了解这一过程,以下的讨论中将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个案调查材料。
1.私营企业主中参与政治者的特徵和动机
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比较关心政治、有机会参与政治系统活动的人只是少数,他们基本上属于企业规模较大、社会资源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主。(李路路, 1995)这些参与者中包括各类不同经历、不同素质和追求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性。第一,私营企业主是体制转型中出现的一个新群体,来自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不同的传统社会群体。虽然他们游离出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但仍与其保持着亲缘、地缘和业缘联系,部份地保留着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这种与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的连带性影响着他们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达。第二,私营企业主之间往往建立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私人朋友关系,若彼此之间经济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随之淡泊。这个群体内部没有形成阶层意识、共同的利益表达方式或“内部人规则”[8],而是各自单独地以各人特有的表达方式实现着他们追逐的目标(李宝梁, 1994)。第三,私营企业主的绝大多数不是受企业家精神激发而创业,他们进入私营经济活动时往往是为某种被动的、或临时性的目的所驱使。他们大多数都有下乡、下海、下岗的体验[9],这些特殊生活经历塑造了他们性格中独特的政治敏感性。他们政治上处于边缘状态,既为自己能把握时机、闯出一条生路而庆幸,也为保住来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他们不会正视某些政治的游戏,也没有必要得罪官府;见什么人应该说什么话是一个成功老板起码的本事,否则在现实中就很难混下去。他们往往凭借以往的生活经验和现实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参与,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号或民主的诉求未必能令他们激动。第四,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这些成功人士的目标实际上是依托着双轨制和某些体制化关系和资源,不断获得经济、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们在现行体制中善于发挥和利用各种资源,善于根据需要决定交往的对象和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交往的频次和程度。所以,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私营业者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家,却肯定是最善于处世和懂得运用政治关系的人。
那么,具有以上特性的私营业者为什么要参与政治呢?下面摘录对几位业主的访谈,从中可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A君:(曾是下乡知青,回城后在一个集体企业工作数年,后创办自己的企业。现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市政协常委、市商会副会长、区政协副主席、区商会会长等职。)我开始干企业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会有今天。当时只是一个心思要把企业干好,结果在朋友的帮助下企业一步步兴盛起来。那时我作为区里的私企大户(93年前后),常被区工商联和私企协会找去参加一些活动,这样自然也就认识了一些大人物,并先后被推荐当上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委员。我不是为了政治而参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说明看的起我,起码是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虽然为了应付许多活动,占去我的很多时间,但是当别人带着羡慕的眼光,请我帮他们也介绍一些这样的机会时,我也感到挺自豪。况且这些头衔有时还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一点作用。例如,一次我开车超速被警察拦住,我当时灵机一动拿出了政协委员的证件,并说是为了执行公务,结果逃避了一次处罚......。
B君:(原银行职员,留学回国后下海经商办企业。现为全国青联委员、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常委、区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个人形像,做私企老板其实很不容易。以前许多人并不正眼看我们,虽然我们有钱,也只是到了饭店才有面子,才能潇洒起来。所以,为了表明我能行,证明我有实力,我不仅希望能在事业方面有所成就,同时也希望能在社会上被人们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视,而不要一提到有什么不好就拿我们作例证。当然我现在参加一些政府组织的活动,也是考虑到目前在我们国家政治还是全能的,举个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许我们干私企,谁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选择与他们多配合,多参加活动,这样与己、与他人都会好过,都有个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后合伙干企业。现为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市委会委员、市青联常委、企业家协会理事。)如今是竞争的时代,本来我们都是自己闯出来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没有必要与他们作对。现时就是一个等级性的社会,党票、官位、关系网是重要的三件宝。我所在的党派是民建,如果共产党要我,我也会加入共产党。虽然这些看起来是虚的,但说实话这些头衔并不是谁都有,我不去挣,别人也会去挣的,那我的机会就没了。现在我的企业发展这么大,没有这些东西不行,当然还有许多朋友帮助,但是人家之所以与你套近乎,也是为了在你这求得好处。所以他们需要我的时候也是一样,这是我的优势......。
从以上几位私营企业主的表达中不难看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现实政治环境、建立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社会空间、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这相当接近政治参与的功利选择说的解释:人们的政治生活样式以及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为,其实都是一种对利益比较和选择的结果;人们并不是本能地要参与政治,也不是生下来就具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仅仅是参与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们能够避免一种更大的祸害时,人们才去参与政治[10]。
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主们尚未形成从利益群体需要出发的自觉、完整的政治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关心政治仅仅是一种自我保护性反应。例如,他们非常关心涉及私营经济发展命运的政策,要求保护私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政策能保持稳定并落实到位;他们也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拓宽政治联系渠道,建立自我保护与协调组织等。在这些要求的背后,其实潜藏着他们透视台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现实的复杂心态。例如,一位坦直的私营企业主曾这样谈到他对近期轰动私营企业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说(指官方报导)牟其中作为中国首富实际上是中国首骗,这点我有不同看法。中国的市场其实并没有什么规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设法赚钱,政府也一样......。虽然我们现在是企业的老板,有时还被称为企业家,但要看用在哪。与政府打交道太张狂了不行,否则早晚会下马。我们都明白那些大户能超常规的增长,其实他们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东西,都有所谓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些东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坏事,这里关键是要看你会不会处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脉”,过了不行,否则上面想找你的麻烦,那你就自认倒霉了,这就是政治。说到参加政治活动,有时我们也提一些意见,但那只是为了迎合他们的要求,作个样子,如果我们的想法能实现,那么我们也就真的成为主人了。
2.政治空间和政治参与管道
政治参与者要参与政治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需要组织渠道、机制和程序,这些构成了政治参与的结构。在中国政治参与结构通常被称为政治参与体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社会监督体制(如党纪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民意表达体制(如信访制度、调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办公热线等)。但这些政治参与体制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存在着严重缺陷(亨廷顿, 1989;徐勇, 1992;陶东明等, 1998)。
首先,许多政治参与形式仍然只是执政党政策的一部份,并未法制化,这些形式的存在依据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党内文件。于是,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完全取决于执政党的态度和兴趣,一旦执政党内部出现斗争或政策变化,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实亡。例如,全国政协会议自建国初成立以来虽已开过9次全国代表大会,但至今国家对政协的地位、职能和活动规则仍无正式、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活动虽然在全国似乎已经制度化多年了,但实际上这类活动所依据的仅仅是“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虽然“文件”这个词在中国大陆的话语系统中具有“官方权威”的含义,但这些由社会团体(包括政党)自订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毕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体制方面,虽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关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权威,其制度设计也十分简陋粗糙。许多这类的体制往往只是执政党策略性运用的手段或工具,围绕着党和政府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阶段十分兴盛,但一旦执政党暂时不再需要它们的配合时,这些参与活动又悄然无声了。这种带随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参与体制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无规则性,最终导致民众对整个政治参与体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参与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外壳,而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每一种政治参与体制同时也都是党和政府的政治控制体系的一环,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协虽然具有某些表达民意和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的功能,但同时也担负着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方针和决策向下传达、贯彻、落实的功能。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既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民意和实行舆论监督的阵地,但它们的主要功能还是党和政府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舆论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现行体制设立的政治参与管道,其参与活动自始至终都处在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控制之下,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主性,他们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获得党和政府的某种政治安排(李宝梁, 1994, 1998, 1999)。私营企业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现行政治结构下的特权。获得政治安排的私营企业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本地有较大的影响力、要表现出对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和拥护等。目前,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党和政府赐予的,如党的统战部系统会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士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或帮助私营企业家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等。一旦获得此类安排,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就往往成了体制内的逢场做戏了。
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活动基本上没有组织化行为,处于散乱和单独行动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他们所扮演的政治参与角色只能是以个人身份与官员接触,其行为也只是个体型参与行为。这种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很小,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来说,个体型政治参与所能产生的压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难真正地影响政府行为。同时,个体型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往往是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应,一般缺乏一贯、明确的目标,参与者的诉求和姿态常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而摇摆不定。个体型参与行为涉及的政治参与层次必然比较低。因为,参与者往往只是围绕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表达意见,所试图影响的也多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意向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很少触及方向性、战略性的大政方针。
私营企业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政治参与途径,前者是进入正式的组织参政议政,后者是通过权钱交易达到官商结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参与通常有两个管道,其一是参加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的行业协会,从而得以与政府部门接触,藉此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联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为主的党派)等组织,建立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前一管道是群众性团体,并不能直接进入政治参与;而后一管道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联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参政议政,因此对私营企业主更有吸引力,为他们所看重。然而,工商联或民建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们从中共领取全部的活动经费,已基本上为中共所同化,所以并不具有真实的独立的政治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加入这些“党派”组织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取得一种政治身份,进而为谋求个人的社会资本和更高层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种行为和加入中共十分类似。例如,加入工商联或民建等组织后,可以建立起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联系通道,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进而与高层领导人接触,甚至可能获选成为业界代表而进入现时政治结构之中。一旦私营企业主们“荣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现时政治结构中获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资本,往往就不再积极关注当初赖以起步的“党派”组织的事务,因为这些组织作为“晋身”台阶的重要性已随着业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后,他们会以这些政治身份为资格,转而扩展与官员交往的私人关系网,更加注重通过与某些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寻求自己参与目的的实现。
既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寻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护利益的场所,因此,他们在现行的政治参与体制内的行为通常非常谨慎、务实,会主动地配合政府、充当政府助手的角色,不会提出任何不利于个人利益的主张。虽然他们作为私营企业的领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营企业主上传下情,但他们实际上做的却主要是为政府下传政令,例如要求私营企业主响应政府的号召打井抗旱或出资支持大型活动等。笔者在私营企业主政协委员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体事务层的问题,如拖欠债务、申领经营许可证麻烦等,不涉及私营企业主的组织性活动和集体性政治诉求。私营企业主们称这样的做法是“少找麻烦、多办实事”,而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后所发挥的功能。
私营企业主的非正式政治参与是其正式政治参与的一种补充。由于他们在政治参与中普遍缺乏政治义务感,主要只关心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政治议题,同时对政治系统的活动缺乏足够的信任,所以他们把参与正式的政治活动视为迫于现势而不得不为之事,或敷衍应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时他们还会积极寻求非正式的参与活动,如通过拉拢收买公务人员获取某些经济利益和政治安排、通过社会关系网建立保护伞、通过贿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响政策(如税收、商检)的执行等、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话以转达某种政治情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许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经济形式的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金钱和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逐渐升值并日益成为影响决策的力量,由于权力转换的延迟效应和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宋时歌, 1998),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了生长的土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和争取赞助,常常会给一些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参与机会,如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提供优厚的土地使用权、聘请担任某项政治职务等,这从客观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参与活动。事实上,在目前的体制下,凭借财力和社会资本影响决策并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
由于私营企业主尚未成为独立的政治势力,所以他们的政治参与目的往往是为了一种名份,为了获得政治中心的认可,为了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与主政者之间并不存在尖锐的利益对抗或政治分野,因此愿意被现时政治系统吸纳并获得各种政治参与的机会,而这实际上又是政府加强其社会控制力的一种手段。因此,这样的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主政者和参与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以支持其政策并增强现行体制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者可以通过有限度的参与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了理解私营企业主和为政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了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的概念。“超经济强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托政治系统形成的一种超出经济形态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现为特别的组织和结构性安排。如建立各级政治组织和官方、半官方的组织联系渠道,通过行政网络机构实施各种分级登记管理,通过对传媒和出版、宣传等部门的具体要求直接控制意识形态领域。它是执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强权政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公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
历史上中国历代帝王的统治基础就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和人身依附关系[14],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剥夺和限制农民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承担皇朝派给的任务。[15]在财产权利和法律关系上,历史上的法律往往是为了维护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特权而设,大多是民刑合一,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个人权利。自然法和习惯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束缚着民众的个人权利,国家对私人财产拥有最终的调整权。[16] 这就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历史条件。而从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在“全能主义政治”的结构下,仍然维持着政治强制和公民对国家的依附这样的特点。[17]
改革开放后,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断下降,对社会实行政治控制的范围逐渐缩小,控制的强度也有所减弱,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了,不再完全依赖国家机器。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其他有产阶层(如自由职业者、职业经济人等)的出现,都表明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但是,经济的多元化并没有改变政治的一元化特徵。当政者虽然不再坚持以往那种高度的政治集权,但为了维护其统治和既得利益,并没有真正放松其对社会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种相对灵活的、非经济的和外松内紧的管理方式来奉行超经济强制。而且,即使是在私营经济的活动空间里,政府也用政策导向、行政运作等手段来制约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往往难以避免对政府系统的依附性,使私营经济的活动仍然具有政策经济的特点(李宝梁, 1999)。政府对私营企业主的超经济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严格限定政治参与的空间、方式和内容,不允许任何超出官定架构之外的活动。例如,通过一整套呈文、审阅、批复的程式将政治参与活动纳入官方的行政作业和文档系统;通过官僚科层体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下,把政治参与者的诉求人为地放大或缩小到官方预定的口径当中;按照参与者的行为和言论随时调整对他们的政治性安排;把私营企业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干吸收到现时政治系统内,以便用这个系统的内部规则来约束他们的言行。其二是在私营企业内发展党的基层组织、培养党员骨干,建立各种党的外围政治组织(如官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私企协会等),实现对私营企业的控制和领导。此外,还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统战工作研讨会、调研分析会,从各个角度监督私营企业的动向。
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中的利益诉求自然会反映出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影响。首先,他们学会了运用党的语言应付各种政治场合的要求,而将其真实的愿望和要求隐藏起来。其次,参与者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会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动,此类活动具有易操作、高回报的特点。一方面,这使他们的参与活动更加个人化,很难形成具有阶层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标;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兴官商勾结的腐败之风。再次,由于受到各种来自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约束,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会呈现出非一贯性和非持续性的特点。如果长期浸淫在腐败的官场文化当中,这些私营企业主会失去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热情和信心。
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超经济强制并不总是象为政者所期望的那样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会成员不再自觉地认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会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规范的范围内表达或实现自己的意图。他们会采取一种变通的行为方式,既在官方许可的边界内、不违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实现个人的意愿,即中国社会中通常所说的“打擦边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18]。其次,为政者为了取得政绩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时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换取私营企业主的支持,不少官员同时还谋取个人私利。这样,私营企业主与官员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让私营企业主在正式的规则之外获得某种补偿。所以,虽然私营企业主表面上在权力体系中居于劣势和下属群体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但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财力通过非正式场合部份地达到目的。这样,官员和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就公开说:“我现在虽然是老板,但是干到这个份儿上,我想不干都不行。不用说几百号人要就业吃饭,就是政府财政少了我这一大块,那些当官的也会坐不住的。人家都说是给我打工的,而我同样不也是在给他们打工吗!”不少私营企业主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只要能配合为政者的施政,通常会得到一定的承认和照顾,并被视为地方经济的台柱,得到经济政治上的种种回报。
笔者认为,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可以发现,在超经济强制下的政治参与实际上不过是私营企业主的一种有限度的利益表达和追求方式,这个参与过程的实质是一种关系性合意的建立,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双边或多边力量调和交易的结果。所谓的“关系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在现实政治经济环境下所建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关系人规则,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权力、资本的组织与个人为了追求及满足各自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切实的行动安排。这里的所谓关系人规则实际上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各方在行为利益方面所达成的某种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进、连接规范等。
美国当代著名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会契约论”的研究[19]将社会学中的社会网和关系法学的原理导入了契约法领域,给现代契约关系作了全新的诠释。他还深入浅出地提出了“关系性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换言之,即对未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统筹安排。这一定义中的关键词语是“交换”和“过程”,它包含着时间维的扩张、当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诺和期待基础上所进行的规划以及非一次性结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关系性合意”受到这一研究的重要启发。但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由法制来规范的市场经济,人们不仅传统上缺乏契约观念,而且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义务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实际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还远非严格的契约要求,而只是具有关于未来合意性质的非正式规定。这种非正式性决定了,当下合意的存续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协议的结果,而是由等级结构中的某种权威要求形成的,会受到行政──官僚行为的强大影响。
关系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为对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回应,其产生既源于参与者的利益追求和对现实制度安排的选择,也源于人们对预期收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当人们为自己寻求提升个人社会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发展空间时,中国的现时制度规则所提供的最佳选择就是建立一种关系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体间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去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关系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几个特徵。
第一,关系性,即有关系的双方才可能达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合意双方必定要有关系,一方的存在和表现对另一方具有某种必要和意义,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也可以是实际利益的需要。其二,以这种关系为背景,双方具有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处理彼此关系的愿望和可能,即将某些组织性目标转变为具有个别发展意义、并可以某种要约形式操作。其三,这种关系能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不仅可满足现实的利益要求,而且还能为可预知的将来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价值共识中的相互依赖和报偿。虽然关系人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其影响力也不对称,但形成合意的双方都懂得,关系性合意不是简单的个别交换,它是一种互惠交流。尽管合意双方都会把角色保全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但保持对各自利益的相互促进亦是这种关系存续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营造未来的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护性,即以相互性为基础维持共存依赖关系的手段。近年来在社会学界不少学者用庇护性这一概念来解释当代中国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及组织间关系。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营企业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描述了中国经济改革以来所发生的由“单项依赖”向“共存依赖”的关系变化。他认为,这种变化至少对于私营企业和政府官员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权力关系可以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和资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无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绩的同时,可以增加对个人利益的支持。[20]庇护性对中国组织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不仅具一般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是关系性合意的一种价值体现。
第四,重复性,即预期需要依托这种关系来保持多次交易和连锁使用。关系性合意是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有阶段的连锁。因为关系的维持具有价值,从而双方就有了形成持久关系的需要。由于关系性合意的发生是合意双方有意识的选择和追求的结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关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双方都会尽量避免任何可能产生不快而导致关系的密切程度下降、并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为。事实上,在确立合意之前,双方即已预计将有多次交易,所以,这个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会随着关系的演进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连续。
四、简要的总结
通过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实证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维持超经济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变革约束在主政者的愿望和利益许可的范围内,它对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构成了严格的制约。在超经济强制下衍生的政治参与必定只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它不仅要求参与者不得危害统治者所建立的各种秩序,而且还必须顺从主政者所赐予的各种政治安排。这种安排在强调主政者利益的同时,对参与者设立了政治规则和要求,并最终会影响到参与主体的参与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后,超经济强制不仅使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导致许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动的空间和隐患。
第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实际上是在超经济强制下不断寻求关系性合意的过程。在现实条件下,参政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接受当政者赐予的安排、表现出对立的态度,要么学会扮演这个角色。显然,前者并非高明之举。要能既与现时政治系统保持合作、又为个人利益寻求最大化的支持,采取一种与这种结构和制约相变通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从一味地攀附依赖为政者以求得保护,到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不断扩充资本优势,再到与政治保持表面的距离,通过关系性合意和与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实现个人目的,这既是参与主体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这种政治参与方式是私营企业主基于自身社会地位、环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选择,它反映了一种价值判断和人生观。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虽然并未形成文字化的规则,但对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来讲却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们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各人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本文提出了解释上述现象的一种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这一尝试能为研究和探索中国私营企业的成长发展之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注】本文是笔者参加“第二届华人社会阶层研究研讨会”(香港1999年10月)后将“关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思想形态与行为方式分析”这一主题演讲的内容重新整理及分析而成。与会期间萧新煌教授、边燕杰博士及阮丹青博士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1] 此论文的题目是“从社会网的角度看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观念和行为”。该文章曾提交“1998年亚太地区华人社会青少年及其相关问题研讨会”(1998年5月台湾辅仁大学)并在会上宣读,后被收录在此会的论文集中,并刊载于《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8年第4期,页67-82。
[2] 有关这个问题的经验性研究,可参阅1994年由本人主持参加的“天津市百名私营企业主思想政治状况调查”和1995年“天津市私营企业经济实力排名前200户企业主的政治要求调查”。这两项研究均由中共天津市委统战部及市工商联组织,本人负责具体设计、调查、分析并最终完成研究报告。该研究通过对私营企业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企业资产100万元以上)、有一定政治愿望和要求的代表人士之政治要求内容、形式、愿望表达及其实现渠道的调查分析,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目标取向和发展趋势。调查共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93份,有效率91.9%。同时还走访了私营企业主中有政治安排的政协委员、各党派成员及工商联的主委、副主委并与他们座谈。
[3] SES为反映人的经济地位的一种综合测度,它通常包括职业地位、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数量等。参见
[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331页。
[4] 这个模型主要显示,当参与主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由低向高发展时,其政治参与比率也会有相当的增长。参见Sidney Verba and Norman H. Nie,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 Social Equalit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2, chapter 8.
[5]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改革的肇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短缺经济与国家垄断的资源配置已使原有体制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于是改革由此而发,使政府获得了新的生机。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故不多述。参见孙立平、李强、沈原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北京),1998,第5期,页3。
[6] 社会学家对资本的定义和解释十分丰富多样。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在《社会理论的结构》一书中曾提出,资本有三种形态,即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他认为,所谓的社会资本就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不同的行动者通过相互交换自己控制的资源以获取新的利益,从而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和复杂的社会系统。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考察了不同资本的形成和作用,提出了资本的三种基本形态,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在每个社会中,它的成员都可按占有资本的数量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或等级,而每个占有资本的个人或团体又总是在竭力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资本。参见
[美] L.华康德,“解读布尔迪厄的‘资本’概念”,《国外社会学》(北京),1995年第4期;赵延东,“社会资本理论评述”,《国外社会科学》(北京),1998年第3期。
[7] 《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卷》(台湾)。
[8] 这是市场形成过程中市场内部建立的一种自发型规则。通常,市场先行者出于保护个体或小团体利益的目的,会提出并形成一个内部人遵循的交易规则;随后,在与外界的互动交往中这种规则就成为市场秩序和规则的基础。参见《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1996,上海人民出版社,页186至204。
[9] “三下”指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发生的、对人们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三大事件。民众中流行的顺口溜是如此表达的:“伟大领袖挥挥手,三下生活个个有;毛主席挥挥手,上山下乡一齐走;邓小平挥挥手,放开搞活下海游;江泽民挥挥手,转轨下岗自解忧。”人们因此也将“三下”戏称为“三挥手”。
[10]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对于公民为什么参与政治曾出现过许多学说,如本性说、理性选择说、功利选择说等。参见陶东明、陈明明着《当代中国政治参与》,1998,浙江人民出版社,页107至123。
[11] 牟其中曾是中国私营企业界的巨富,同时也是政治上最有锋芒的人。1995年曾被中国的《财富》杂志称为“中国第一大民营企业家”和“大陆超级富豪”。他曾有过三次狱中经历,早在1974年就因组织秘密团体并撰写“中国向何处去?”被判死刑;1983年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有期徒刑;1999年则因金融诈骗再次锒铛入狱。详见“牟其中落入法网写实”,载中国《法制日报》1999年11月2日;“武汉公审牟其中”,载《检察日报》1999年11月7日;“牟其中该当何罪”,载《华西都市报》1999年11月2日。
[12] 为了让各级政协的地位得到尊重,中共中央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参照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但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钱伟长则认为,由于该规定未对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出法律界定,所以它只是一种党的政策而已。参见《人民日报》1989年3月24日。
[13]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某些强制性政治参与中,即如果不参加某种政治活动就会被编入“另册”或被另眼相看,甚至使自己沦为政治斗争的对象。参见陶东明、陈明明着《当代中国政治参与》,页214。
[14] 毛泽东早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1.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2.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3.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页31。
[15] 参见周建明着《个人在经济中的权利──关于理论、历史和体制改革的思考》,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页106至107。
[16] 出处同上,页109。
[17] 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2期;
[美]罗伯特.达尔,1987,《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页42至46。
[18] 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个人地位:一个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9] Macneil, Ian R. 1980.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 参见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载《社会学研究》,北京,1999年第4期。
[21] 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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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中国社会阶层变迁和社会资本发展及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学者的关注(金耀基, 1993;李培林, 1995;张其仔, 1997)。分析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必须重视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大陆新兴私营企业研究中,社会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的影响,不仅表现为经济利益关系的建立和使用,而且还体现为一种资源配置和政治利益的追求方式。
本文对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过程的分析,是对笔者先前的一篇研究报告的检讨[1]。为便于下面的讨论,先简要回顾此文的观点。笔者在该文中提出,随着私营企业主市场主体意识的增强,他们在经济实力扩大后正努力寻求保护其各项利益的政治后盾,积极寻求反映其政治愿望和利益要求的民主渠道及参与公众事务的社会舞台。由于转型期的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均存在着明显缺陷,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取和维护自身各项利益,必然要营造和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卓有成效。此项研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以企业主的经济实力为横坐标,以其政治需求和表达为纵坐标,则可发现,私营企业主政治愿望的表达和参政议政的热情并不是随着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而增长;相反,当他们的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政治上也获某些安排的情况下,其政治要求和表现则趋于平缓,甚至有下降的趋势[2]。笔者曾将这一现象称为“倒U型曲线”特徵,在解释这一现象时遇到了困惑,同时也意识到这是个极具研究意义的问题。为此曾通过一些有针对性的访谈提出了三点解释:第一,在现有的政治渠道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经济实力较强的私营业主既已获得一些政治安排,其进入政治渠道的目的已经达到,这种名誉性的政治安排的重要性也就下降了,进而其表达政治愿望要求的热情和迫切性也会有所下降。第二,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目的之一是获得政治保护伞,但这种政治保护的投资成本似有不断加大之势,许多具有较强实力的业主宁肯把资产向海外转移,以求得更平稳长远的发展,而较少在政治方面作更多的表现。第三,私营业主的知名度和资产实力越强,其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成员可能也越具身份和地位、越有影响力,这些官员要与之有某些特殊关系的业主对言行保持审慎态度。
然而,以上的经验性解释中未能说明这种现象的基本前提,例如,参与渠道和政治安排本身的性质和形态是什么,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愿望和诉求是否真实可靠,所谓的“倒U型特徵”的发生背景和演变趋势究竟为何,这些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相关领域的经验研究显示,人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参与之间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联,一个人在社会分层等级中折合为SES的地位越高,他的政治参与度也越高[3]。Sidney Verba和Norman H. Nie(1972)研究过美国的富人和穷人谁更积极地参与政治,其结果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还根据人的经济地位高低与政治参与度提出了相关的模型。[4] 我们在以往的经验研究中还发现,中国虽然有许多企业家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成功地经营,在体制转型和社会利益分化的过程中成为最先获益者,并且也被党和政府吸纳到某些政治性活动当中,但他们的内心深处却有着极强的压抑感和不平衡,对自己的经济、社会、政治处境和地位并不满意。尽管他们可能有各种共同的经济或政治诉求,但他们彼此之间往往只在个体上相互认同,而没有集体性认知,更谈不上组织化,所以他们所表达和追求的通常都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要求,很难通过更广泛的政治参与去代表和反映其群体的意愿和利益。此外,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政协、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的成员,但他们认为加入这些组织只是一种对自己的安排或是个人的无奈,因此对这些组织的认同度并不高,甚至时常议论和抨击这些政治渠道和社会组织。从这些观察中,研究者可以提出一个更为尖锐的问题:既然私营企业主在经济上是富有的,为什么他们的政治参与会如此地松散和无力?
上面提到的问题既涉及到政治参与的一般理论,也涉及到社会结构转型和政治形态的发展,同时更与私营企业主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利益有密切关系。本文所关心的是,为什么会出现政治参与中的“倒U型”现象,私营企业主的政治生活原型是怎样的,他们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这些特徵是一种结构性作用的结果,还是在权力和利益要求下被刻意安排的?这一研究的目的是找到一些真实合理的解释,同时发现并提出切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框架。
二、 理论背景及假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一系列变化,国内外的学者提出了不少相关的社会转型理论(Victor Nee, 1991、1996; Andrew Walder 1995; Ivan Szelenyi 1996)。国内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原来是“总体性社会”,随着社会资源的分化和政治中心的转移,这种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并朝着与国家相分离的、主要依靠市场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市民社会发展(孙立平等, 1998)。也有学者认为,当前中国是一个由“全能政治社会”向“后全能体制”过渡的社会(萧功秦, 1998),这种“后全能体制”社会有三个基本特徵,即有限的多元化并逐步形成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意识形态领域仍是党的组织整合和凝聚的基础、还保留着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量、仍具有强制性的巨大资源。
这些观点在分析社会转型时显然注重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即所谓政府与民众是如何各自划定一个政治或经济空间,以保持和维护各自利益的发展。然而,就中国二十年的改革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并不是社会变革的主流,至少目前看来是如此。因为,中国的社会变革的背景是,改革基本上由党和政府控制、自上而下地发动并在上下结合的基础上渐进地推行,这样的改革维护了政权的统治、扩大了满足各方经济利益的渠道、保证了改革的平稳进行;相应地,社会转型中最显著的特点是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改革中不存在问题和矛盾),这种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减弱了因转型期中尖锐的社会矛盾而可能产生的激烈对抗和社会结构的剧烈重组。社会经济多元化的特徵之一就是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虽然过去二十年来中国的私营经济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它总体上还是政策的产物,是政府和市场两种行为的综合结果(李宝梁,1999)。政府在给私营经济让渡出一定的活动空间和部份自由流动资源的同时,仍在一些重要方面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虽然赋予私营企业以一定的合法地位,但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方面仍设有不少有形或无形的限制(李路路,1995)。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垄断和管制无疑会逐步减少或解除,这显然有助于政府消除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各种旧体制因素、得以巩固其统治[5],但同时主政者的既得利益或权力也将受到约束,而其面临的社会压力也可能增大。在这些压力面前,主政者不再象以前那样只是一味地打击或压制,而是运用各种方式分化或疏解,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这正是过去二十年来对私营业主的基本政治策略的特点。
政治社会学的结构秩序假定认为,任何社会的制度变迁,无论是现有制度安排的继续维持和运行还是新制度安排的出现和植入,实际上都含有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分配,它是一种多边力量相互影响、参与和交易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社会力量将被引到合法政治秩序的舞台上,各种分散的利益将被组织化并传递到社会政治体制中去,以避免非制度化的力量在体制外的集结(张静,1998)。这样,占有不同资本优势的人们都试图通过“体制化关系网络”来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资本[6]。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认为,统治阶级通过对资本的占有而获得特权,从而为维护统治而确立合法性;其他阶层则通过不同资本之间的转换,以获得物质的或象征的利益。
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和出现,是中国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笔者的研究假设是: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活跃有助于经济的发展,但他们的政治和利益诉求则可能会消弱主政者的某些利益或权威,甚至会造成某些现实或潜在的威胁,所以主政者会采用一切可能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吸收、分化这种新的社会势力;在这种情况下,或者是私营业主阶层的政治代表人物迫于压力或自身利益的需要,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加入到现存政治系统中的象征性建构(symbolic construction)里,与主政集团达成某种合意,或者是主政者的手法过于强制,反而促成私营企业主阶层更加团结,并提出某种组织化目标、表现出更强的参与意识和行动。
三、实证分析和讨论
按照政治社会学的理论,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性事件,是“人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之决定的行为”[7]。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地位,而且也必然要在一定的政治地位中生活,现存的政治体制构成了公民政治参与活动的环境。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研究先分析这一过程中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和参与途径,然后作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便于读者深入了解这一过程,以下的讨论中将引用一些以往所作的个案调查材料。
1.私营企业主中参与政治者的特徵和动机
在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比较关心政治、有机会参与政治系统活动的人只是少数,他们基本上属于企业规模较大、社会资源较多、具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主。(李路路, 1995)这些参与者中包括各类不同经历、不同素质和追求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性。第一,私营企业主是体制转型中出现的一个新群体,来自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等不同的传统社会群体。虽然他们游离出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但仍与其保持着亲缘、地缘和业缘联系,部份地保留着以往的生活方式和情感交流管道,这种与原来所属的社会群体的连带性影响着他们的政治利益的形成和表达。第二,私营企业主之间往往建立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私人朋友关系,若彼此之间经济上互利的需求下降了,其作为朋友的交往和情感交流也随之淡泊。这个群体内部没有形成阶层意识、共同的利益表达方式或“内部人规则”[8],而是各自单独地以各人特有的表达方式实现着他们追逐的目标(李宝梁, 1994)。第三,私营企业主的绝大多数不是受企业家精神激发而创业,他们进入私营经济活动时往往是为某种被动的、或临时性的目的所驱使。他们大多数都有下乡、下海、下岗的体验[9],这些特殊生活经历塑造了他们性格中独特的政治敏感性。他们政治上处于边缘状态,既为自己能把握时机、闯出一条生路而庆幸,也为保住来之不易的一切而小心翼翼。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他们不会正视某些政治的游戏,也没有必要得罪官府;见什么人应该说什么话是一个成功老板起码的本事,否则在现实中就很难混下去。他们往往凭借以往的生活经验和现实的利益要求而思考政治参与,而某些政治民主化的口号或民主的诉求未必能令他们激动。第四,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这些成功人士的目标实际上是依托着双轨制和某些体制化关系和资源,不断获得经济、政治上的有利地位(Szelenyi and Kostello, 1996;Bourdieu, 1994;李路路, 1992, 1995)。他们在现行体制中善于发挥和利用各种资源,善于根据需要决定交往的对象和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交往的频次和程度。所以,积极参与政治活动的私营业者并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家,却肯定是最善于处世和懂得运用政治关系的人。
那么,具有以上特性的私营业者为什么要参与政治呢?下面摘录对几位业主的访谈,从中可以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A君:(曾是下乡知青,回城后在一个集体企业工作数年,后创办自己的企业。现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市政协常委、市商会副会长、区政协副主席、区商会会长等职。)我开始干企业的时候,并没有想到会有今天。当时只是一个心思要把企业干好,结果在朋友的帮助下企业一步步兴盛起来。那时我作为区里的私企大户(93年前后),常被区工商联和私企协会找去参加一些活动,这样自然也就认识了一些大人物,并先后被推荐当上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委员。我不是为了政治而参加政治,但是既然人家找到了我,就说明看的起我,起码是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虽然为了应付许多活动,占去我的很多时间,但是当别人带着羡慕的眼光,请我帮他们也介绍一些这样的机会时,我也感到挺自豪。况且这些头衔有时还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一点作用。例如,一次我开车超速被警察拦住,我当时灵机一动拿出了政协委员的证件,并说是为了执行公务,结果逃避了一次处罚......。
B君:(原银行职员,留学回国后下海经商办企业。现为全国青联委员、市政协委员、市工商联常委、区人大代表。)我一直都很注意我的个人形像,做私企老板其实很不容易。以前许多人并不正眼看我们,虽然我们有钱,也只是到了饭店才有面子,才能潇洒起来。所以,为了表明我能行,证明我有实力,我不仅希望能在事业方面有所成就,同时也希望能在社会上被人们尊重,尤其是希望受到政府的重视,而不要一提到有什么不好就拿我们作例证。当然我现在参加一些政府组织的活动,也是考虑到目前在我们国家政治还是全能的,举个例子,如果不是政策上允许我们干私企,谁又能有今天。所以,我只能选择与他们多配合,多参加活动,这样与己、与他人都会好过,都有个方便......。
C君:(原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后合伙干企业。现为某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市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市委会委员、市青联常委、企业家协会理事。)如今是竞争的时代,本来我们都是自己闯出来的。我不相信政治,但也没有必要与他们作对。现时就是一个等级性的社会,党票、官位、关系网是重要的三件宝。我所在的党派是民建,如果共产党要我,我也会加入共产党。虽然这些看起来是虚的,但说实话这些头衔并不是谁都有,我不去挣,别人也会去挣的,那我的机会就没了。现在我的企业发展这么大,没有这些东西不行,当然还有许多朋友帮助,但是人家之所以与你套近乎,也是为了在你这求得好处。所以他们需要我的时候也是一样,这是我的优势......。
从以上几位私营企业主的表达中不难看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和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现实政治环境、建立有利于个人发展的社会空间、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这相当接近政治参与的功利选择说的解释:人们的政治生活样式以及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作为,其实都是一种对利益比较和选择的结果;人们并不是本能地要参与政治,也不是生下来就具有了参与政治的权利,而仅仅是参与政治能给人们带来一定的利益,或是使人们能够避免一种更大的祸害时,人们才去参与政治[10]。
从总体上看,私营企业主们尚未形成从利益群体需要出发的自觉、完整的政治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关心政治仅仅是一种自我保护性反应。例如,他们非常关心涉及私营经济发展命运的政策,要求保护私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政策能保持稳定并落实到位;他们也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拓宽政治联系渠道,建立自我保护与协调组织等。在这些要求的背后,其实潜藏着他们透视台面上的政策和台面下的现实的复杂心态。例如,一位坦直的私营企业主曾这样谈到他对近期轰动私营企业界的牟其中事件的看法[11]:有人说(指官方报导)牟其中作为中国首富实际上是中国首骗,这点我有不同看法。中国的市场其实并没有什么规矩可言,人人都在想方设法赚钱,政府也一样......。虽然我们现在是企业的老板,有时还被称为企业家,但要看用在哪。与政府打交道太张狂了不行,否则早晚会下马。我们都明白那些大户能超常规的增长,其实他们各自都有一些不被人知的东西,都有所谓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些东西弄好了行,弄不好就可能坏事,这里关键是要看你会不会处事,能否把握好政府的“脉”,过了不行,否则上面想找你的麻烦,那你就自认倒霉了,这就是政治。说到参加政治活动,有时我们也提一些意见,但那只是为了迎合他们的要求,作个样子,如果我们的想法能实现,那么我们也就真的成为主人了。
2.政治空间和政治参与管道
政治参与者要参与政治生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就需要组织渠道、机制和程序,这些构成了政治参与的结构。在中国政治参与结构通常被称为政治参与体制,其主要形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社会监督体制(如党纪政纪监督、行政监督和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民意表达体制(如信访制度、调研制度、人民公仆接待日制度、政府办公热线等)。但这些政治参与体制并不完善,甚至可以说存在着严重缺陷(亨廷顿, 1989;徐勇, 1992;陶东明等, 1998)。
首先,许多政治参与形式仍然只是执政党政策的一部份,并未法制化,这些形式的存在依据不一定是法律,而只是党内文件。于是,这些形式能否有效地存在和发挥作用就完全取决于执政党的态度和兴趣,一旦执政党内部出现斗争或政策变化,这些形式很容易就名存实亡。例如,全国政协会议自建国初成立以来虽已开过9次全国代表大会,但至今国家对政协的地位、职能和活动规则仍无正式、专门的法律规定。政协活动虽然在全国似乎已经制度化多年了,但实际上这类活动所依据的仅仅是“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虽然“文件”这个词在中国大陆的话语系统中具有“官方权威”的含义,但这些由社会团体(包括政党)自订的章程和政策性文件毕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12] 在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体制方面,虽然表面上管道很多,但相关的制度常常徒具形式,因未能法制化而缺乏必要的权威,其制度设计也十分简陋粗糙。许多这类的体制往往只是执政党策略性运用的手段或工具,围绕着党和政府某一时期的中心工作起配合作用,可能在某一阶段十分兴盛,但一旦执政党暂时不再需要它们的配合时,这些参与活动又悄然无声了。这种带随意性和偶然性的政治参与体制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民政治参与行为的无规则性,最终导致民众对整个政治参与体制的信任程度下降,使政治参与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外壳,而缺乏实际意义。
其次,从结构功能角度来看,每一种政治参与体制同时也都是党和政府的政治控制体系的一环,并不是单纯为了满足公民的政治参与需求而建立的。例如,人大和政协虽然具有某些表达民意和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的功能,但同时也担负着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方针和决策向下传达、贯彻、落实的功能。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既是公众发表意见、表达民意和实行舆论监督的阵地,但它们的主要功能还是党和政府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舆论控制的工具。所以,中国的公民如果要利用现行体制设立的政治参与管道,其参与活动自始至终都处在党政机构强有力的控制之下,参与者在参与过程中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主性,他们所表达的政治意愿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态度很可能是失真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所期待的往往只是获得党和政府的某种政治安排(李宝梁, 1994, 1998, 1999)。私营企业主能否得到政治安排,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现行政治结构下的特权。获得政治安排的私营企业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本地有较大的影响力、要表现出对党和政府的热情支持和拥护等。目前,私营企业主获得的政治安排主要是党和政府赐予的,如党的统战部系统会安排一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代表人士进入人大、政协和工商联,或帮助私营企业家开展“光彩事业”活动等。一旦获得此类安排,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就往往成了体制内的逢场做戏了。
3.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正式和非正式方式
目前,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活动基本上没有组织化行为,处于散乱和单独行动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他们所扮演的政治参与角色只能是以个人身份与官员接触,其行为也只是个体型参与行为。这种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力很小,相对于强大的政府来说,个体型政治参与所能产生的压力是微不足道的,因而很难真正地影响政府行为。同时,个体型政治参与具有明显的随意性,往往是对一些偶然性事件的反应,一般缺乏一贯、明确的目标,参与者的诉求和姿态常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而摇摆不定。个体型参与行为涉及的政治参与层次必然比较低。因为,参与者往往只是围绕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表达意见,所试图影响的也多限于某一政府官员的意向或政府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处理,一般很少触及方向性、战略性的大政方针。
私营企业主通常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政治参与途径,前者是进入正式的组织参政议政,后者是通过权钱交易达到官商结合的目的。正式的政治参与通常有两个管道,其一是参加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或有关的行业协会,从而得以与政府部门接触,藉此了解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其二是加入工商联或民建(以工商界代表为主的党派)等组织,建立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前一管道是群众性团体,并不能直接进入政治参与;而后一管道是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联盟的一部份,可以更直接地参政议政,因此对私营企业主更有吸引力,为他们所看重。然而,工商联或民建虽有一定的政治地位,但它们从中共领取全部的活动经费,已基本上为中共所同化,所以并不具有真实的独立的政治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加入这些“党派”组织的目的,多是为了获得一种政治上的荣誉、取得一种政治身份,进而为谋求个人的社会资本和更高层次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种行为和加入中共十分类似。例如,加入工商联或民建等组织后,可以建立起与中共及政府部门的联系通道,获得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身份,进而与高层领导人接触,甚至可能获选成为业界代表而进入现时政治结构之中。一旦私营企业主们“荣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现时政治结构中获得一席之地,有了某些足以炫耀的政治资本,往往就不再积极关注当初赖以起步的“党派”组织的事务,因为这些组织作为“晋身”台阶的重要性已随着业主政治地位的升高而下降了。有了政治地位后,他们会以这些政治身份为资格,转而扩展与官员交往的私人关系网,更加注重通过与某些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寻求自己参与目的的实现。
既然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寻求反映其利益的渠道和保护利益的场所,因此,他们在现行的政治参与体制内的行为通常非常谨慎、务实,会主动地配合政府、充当政府助手的角色,不会提出任何不利于个人利益的主张。虽然他们作为私营企业的领袖本可以代表其他私营企业主上传下情,但他们实际上做的却主要是为政府下传政令,例如要求私营企业主响应政府的号召打井抗旱或出资支持大型活动等。笔者在私营企业主政协委员的提案中看到,提案所提出的要求多是具体事务层的问题,如拖欠债务、申领经营许可证麻烦等,不涉及私营企业主的组织性活动和集体性政治诉求。私营企业主们称这样的做法是“少找麻烦、多办实事”,而这恰恰就是主政者希望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后所发挥的功能。
私营企业主的非正式政治参与是其正式政治参与的一种补充。由于他们在政治参与中普遍缺乏政治义务感,主要只关心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政治议题,同时对政治系统的活动缺乏足够的信任,所以他们把参与正式的政治活动视为迫于现势而不得不为之事,或敷衍应付[13]或功利性地利用。同时他们还会积极寻求非正式的参与活动,如通过拉拢收买公务人员获取某些经济利益和政治安排、通过社会关系网建立保护伞、通过贿赂及提供生活便利影响政策(如税收、商检)的执行等、甚至传播小道消息或政治笑话以转达某种政治情绪。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许多不受政府直接控制的经济形式的出现、收入差距的扩大、金钱和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逐渐升值并日益成为影响决策的力量,由于权力转换的延迟效应和制度发展的不平衡性(宋时歌, 1998),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了生长的土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吸引投资和争取赞助,常常会给一些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特殊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参与机会,如降低市场准入标准、提供优厚的土地使用权、聘请担任某项政治职务等,这从客观上促成了非正式的政治参与活动。事实上,在目前的体制下,凭借财力和社会资本影响决策并不全是非法的。 四、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
由于私营企业主尚未成为独立的政治势力,所以他们的政治参与目的往往是为了一种名份,为了获得政治中心的认可,为了捞取一定的政治资本以巩固和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与主政者之间并不存在尖锐的利益对抗或政治分野,因此愿意被现时政治系统吸纳并获得各种政治参与的机会,而这实际上又是政府加强其社会控制力的一种手段。因此,这样的政治参与所体现的是主政者和参与者共同的利益需要,即一方面主政者需要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以支持其政策并增强现行体制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政治参与者可以通过有限度的参与达到自己的目的。
为了理解私营企业主和为政者之间的关系,本文提出了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的概念。“超经济强制”(Extraeconomic Coercion)是指主政者依托政治系统形成的一种超出经济形态之外的控制力(force),它通常表现为特别的组织和结构性安排。如建立各级政治组织和官方、半官方的组织联系渠道,通过行政网络机构实施各种分级登记管理,通过对传媒和出版、宣传等部门的具体要求直接控制意识形态领域。它是执政者推行自己的意志的方式和控制社会的手段,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强权政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公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
历史上中国历代帝王的统治基础就是专制的中央集权和人身依附关系[14],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剥夺和限制农民的权利及其人身自由、强迫其承担皇朝派给的任务。[15]在财产权利和法律关系上,历史上的法律往往是为了维护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特权而设,大多是民刑合一,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很少涉及个人权利。自然法和习惯法以及宗法思想在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同时,也束缚着民众的个人权利,国家对私人财产拥有最终的调整权。[16] 这就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历史条件。而从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实际上仍然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社会,在“全能主义政治”的结构下,仍然维持着政治强制和公民对国家的依附这样的特点。[17]
改革开放后,政府在社会资源分配中的作用不断下降,对社会实行政治控制的范围逐渐缩小,控制的强度也有所减弱,人们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了,不再完全依赖国家机器。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其他有产阶层(如自由职业者、职业经济人等)的出现,都表明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系列重大的变化。但是,经济的多元化并没有改变政治的一元化特徵。当政者虽然不再坚持以往那种高度的政治集权,但为了维护其统治和既得利益,并没有真正放松其对社会的控制,而是改用一种相对灵活的、非经济的和外松内紧的管理方式来奉行超经济强制。而且,即使是在私营经济的活动空间里,政府也用政策导向、行政运作等手段来制约私营经济及私营企业主,使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往往难以避免对政府系统的依附性,使私营经济的活动仍然具有政策经济的特点(李宝梁, 1999)。政府对私营企业主的超经济强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严格限定政治参与的空间、方式和内容,不允许任何超出官定架构之外的活动。例如,通过一整套呈文、审阅、批复的程式将政治参与活动纳入官方的行政作业和文档系统;通过官僚科层体系的操作,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下,把政治参与者的诉求人为地放大或缩小到官方预定的口径当中;按照参与者的行为和言论随时调整对他们的政治性安排;把私营企业界的代表人物和骨干吸收到现时政治系统内,以便用这个系统的内部规则来约束他们的言行。其二是在私营企业内发展党的基层组织、培养党员骨干,建立各种党的外围政治组织(如官办工会、共青团、妇联、私企协会等),实现对私营企业的控制和领导。此外,还通过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会、统战工作研讨会、调研分析会,从各个角度监督私营企业的动向。
私营企业主在政治参与中的利益诉求自然会反映出这种超经济强制的影响。首先,他们学会了运用党的语言应付各种政治场合的要求,而将其真实的愿望和要求隐藏起来。其次,参与者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会更注重非正式的交往活动,此类活动具有易操作、高回报的特点。一方面,这使他们的参与活动更加个人化,很难形成具有阶层利益要求的整合型目标;另一方面,也促成某些人大兴官商勾结的腐败之风。再次,由于受到各种来自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约束,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会呈现出非一贯性和非持续性的特点。如果长期浸淫在腐败的官场文化当中,这些私营企业主会失去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热情和信心。
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超经济强制并不总是象为政者所期望的那样行之有效,其原因有二。首先,社会成员不再自觉地认同官方指定的那些社会角色,而是希望能在官定规范的范围内表达或实现自己的意图。他们会采取一种变通的行为方式,既在官方许可的边界内、不违反形式上的要求,又能策略性地实现个人的意愿,即中国社会中通常所说的“打擦边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18]。其次,为政者为了取得政绩以保全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有时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换取私营企业主的支持,不少官员同时还谋取个人私利。这样,私营企业主与官员的非正式交往和交易,可以让私营企业主在正式的规则之外获得某种补偿。所以,虽然私营企业主表面上在权力体系中居于劣势和下属群体的地位,不能正式地充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但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财力通过非正式场合部份地达到目的。这样,官员和私营企业主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互利的特徵了。比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就公开说:“我现在虽然是老板,但是干到这个份儿上,我想不干都不行。不用说几百号人要就业吃饭,就是政府财政少了我这一大块,那些当官的也会坐不住的。人家都说是给我打工的,而我同样不也是在给他们打工吗!”不少私营企业主在与现时政治系统联姻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寻求官方的支持,以提高自己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只要能配合为政者的施政,通常会得到一定的承认和照顾,并被视为地方经济的台柱,得到经济政治上的种种回报。
笔者认为,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可以发现,在超经济强制下的政治参与实际上不过是私营企业主的一种有限度的利益表达和追求方式,这个参与过程的实质是一种关系性合意的建立,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都是双边或多边力量调和交易的结果。所谓的“关系性合意”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在现实政治经济环境下所建立的一种非正式的关系人规则,它是具有不同地位和权力、资本的组织与个人为了追求及满足各自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切实的行动安排。这里的所谓关系人规则实际上就是指政治参与中的各方在行为利益方面所达成的某种取向要求,如角色保全、相互性促进、连接规范等。
美国当代著名契约法学家麦克尼尔(Macneil, Ian R.)1980年完成的“新社会契约论”的研究[19]将社会学中的社会网和关系法学的原理导入了契约法领域,给现代契约关系作了全新的诠释。他还深入浅出地提出了“关系性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的概念。他认为,“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的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换言之,即对未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一种统筹安排。这一定义中的关键词语是“交换”和“过程”,它包含着时间维的扩张、当事人的相互依存性、在承诺和期待基础上所进行的规划以及非一次性结算等因素。本文所提出的“关系性合意”受到这一研究的重要启发。但中国目前尚不具备由法制来规范的市场经济,人们不仅传统上缺乏契约观念,而且在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义务方面也存在着许多实际上的不平等,所以,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还远非严格的契约要求,而只是具有关于未来合意性质的非正式规定。这种非正式性决定了,当下合意的存续和履行通常不是共同协议的结果,而是由等级结构中的某种权威要求形成的,会受到行政──官僚行为的强大影响。
关系性合意(Relational Convenience)作为对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回应,其产生既源于参与者的利益追求和对现实制度安排的选择,也源于人们对预期收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当人们为自己寻求提升个人社会地位和利益的最有利、最有效的发展空间时,中国的现时制度规则所提供的最佳选择就是建立一种关系性合意,它可以使主客体间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去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关系性合意往往有以下几个特徵。
第一,关系性,即有关系的双方才可能达成合意。其中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合意双方必定要有关系,一方的存在和表现对另一方具有某种必要和意义,它可以是制度性安排的结果,也可以是实际利益的需要。其二,以这种关系为背景,双方具有以最简洁、最小化成本和风险处理彼此关系的愿望和可能,即将某些组织性目标转变为具有个别发展意义、并可以某种要约形式操作。其三,这种关系能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不仅可满足现实的利益要求,而且还能为可预知的将来提供最大的利益。
第二,相互性,即价值共识中的相互依赖和报偿。虽然关系人双方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其影响力也不对称,但形成合意的双方都懂得,关系性合意不是简单的个别交换,它是一种互惠交流。尽管合意双方都会把角色保全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但保持对各自利益的相互促进亦是这种关系存续的重要基础,只有在营造未来的共同体中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追求的利益。
第三,庇护性,即以相互性为基础维持共存依赖关系的手段。近年来在社会学界不少学者用庇护性这一概念来解释当代中国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及组织间关系。文克(Wank, David L. 1995)曾研究了私营企业和政治权力的关系,描述了中国经济改革以来所发生的由“单项依赖”向“共存依赖”的关系变化。他认为,这种变化至少对于私营企业和政府官员具有以下作用。其一,利用权力关系可以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和资源。其二,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恣意化和无力化。其三,在取得政绩的同时,可以增加对个人利益的支持。[20]庇护性对中国组织和人际关系的影响,不仅具一般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是关系性合意的一种价值体现。
第四,重复性,即预期需要依托这种关系来保持多次交易和连锁使用。关系性合意是从个别性交易到关系性交易的有阶段的连锁。因为关系的维持具有价值,从而双方就有了形成持久关系的需要。由于关系性合意的发生是合意双方有意识的选择和追求的结果,它有一定的交易成本。因此,关系的存在是十分重要的,双方都会尽量避免任何可能产生不快而导致关系的密切程度下降、并由此要付出更多成本的行为。事实上,在确立合意之前,双方即已预计将有多次交易,所以,这个合意通常不是一次性的,它会随着关系的演进形成一条环环相扣的连续。
四、简要的总结
通过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实证分析,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在中国的改革过程中,维持超经济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将变革约束在主政者的愿望和利益许可的范围内,它对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构成了严格的制约。在超经济强制下衍生的政治参与必定只是一种有限度的参与,它不仅要求参与者不得危害统治者所建立的各种秩序,而且还必须顺从主政者所赐予的各种政治安排。这种安排在强调主政者利益的同时,对参与者设立了政治规则和要求,并最终会影响到参与主体的参与方式。在高度一致化和程序化的表象背后,超经济强制不仅使社会的自组织能力很弱,而且必然导致许多非程序、非法、非正式活动的空间和隐患。
第二,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过程实际上是在超经济强制下不断寻求关系性合意的过程。在现实条件下,参政者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接受当政者赐予的安排、表现出对立的态度,要么学会扮演这个角色。显然,前者并非高明之举。要能既与现时政治系统保持合作、又为个人利益寻求最大化的支持,采取一种与这种结构和制约相变通的行为是十分重要的。从一味地攀附依赖为政者以求得保护,到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不断扩充资本优势,再到与政治保持表面的距离,通过关系性合意和与官员的个别接触来实现个人目的,这既是参与主体所追求和期待的,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第三,这种政治参与方式是私营企业主基于自身社会地位、环境及制度安排所作的理性选择,它反映了一种价值判断和人生观。超经济强制和关系性合意虽然并未形成文字化的规则,但对政治参与中的主客体来讲却是彼此心知肚明的事,它们所体现的实际上是“各人不断地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21]
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本文提出了解释上述现象的一种分析思路和框架,希望这一尝试能为研究和探索中国私营企业的成长发展之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注】本文是笔者参加“第二届华人社会阶层研究研讨会”(香港1999年10月)后将“关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思想形态与行为方式分析”这一主题演讲的内容重新整理及分析而成。与会期间萧新煌教授、边燕杰博士及阮丹青博士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特此致谢。
【注释】
[1] 此论文的题目是“从社会网的角度看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观念和行为”。该文章曾提交“1998年亚太地区华人社会青少年及其相关问题研讨会”(1998年5月台湾辅仁大学)并在会上宣读,后被收录在此会的论文集中,并刊载于《当代中国研究》(美国)1998年第4期,页67-82。
[2] 有关这个问题的经验性研究,可参阅1994年由本人主持参加的“天津市百名私营企业主思想政治状况调查”和1995年“天津市私营企业经济实力排名前200户企业主的政治要求调查”。这两项研究均由中共天津市委统战部及市工商联组织,本人负责具体设计、调查、分析并最终完成研究报告。该研究通过对私营企业中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企业资产100万元以上)、有一定政治愿望和要求的代表人士之政治要求内容、形式、愿望表达及其实现渠道的调查分析,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目标取向和发展趋势。调查共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93份,有效率91.9%。同时还走访了私营企业主中有政治安排的政协委员、各党派成员及工商联的主委、副主委并与他们座谈。
[3] SES为反映人的经济地位的一种综合测度,它通常包括职业地位、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数量等。参见
[美]安东尼.M.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对政治实体的社会剖析》,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331页。
[4] 这个模型主要显示,当参与主体的社会经济地位由低向高发展时,其政治参与比率也会有相当的增长。参见Sidney Verba and Norman H. Nie,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 Social Equality and Political Democrac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2, chapter 8.
[5] 这里实际上涉及到改革的肇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短缺经济与国家垄断的资源配置已使原有体制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于是改革由此而发,使政府获得了新的生机。这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故不多述。参见孙立平、李强、沈原等,“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北京),1998,第5期,页3。
[6] 社会学家对资本的定义和解释十分丰富多样。詹姆斯.科尔曼(James Coleman)在《社会理论的结构》一书中曾提出,资本有三种形态,即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和社会资本。他认为,所谓的社会资本就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不同的行动者通过相互交换自己控制的资源以获取新的利益,从而形成了持续存在的社会关系和复杂的社会系统。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考察了不同资本的形成和作用,提出了资本的三种基本形态,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社会资本是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在每个社会中,它的成员都可按占有资本的数量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或等级,而每个占有资本的个人或团体又总是在竭力保持和扩大自己的资本。参见
[美] L.华康德,“解读布尔迪厄的‘资本’概念”,《国外社会学》(北京),1995年第4期;赵延东,“社会资本理论评述”,《国外社会科学》(北京),1998年第3期。
[7] 《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政治学卷》(台湾)。
[8] 这是市场形成过程中市场内部建立的一种自发型规则。通常,市场先行者出于保护个体或小团体利益的目的,会提出并形成一个内部人遵循的交易规则;随后,在与外界的互动交往中这种规则就成为市场秩序和规则的基础。参见《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1996,上海人民出版社,页186至204。
[9] “三下”指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所发生的、对人们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三大事件。民众中流行的顺口溜是如此表达的:“伟大领袖挥挥手,三下生活个个有;毛主席挥挥手,上山下乡一齐走;邓小平挥挥手,放开搞活下海游;江泽民挥挥手,转轨下岗自解忧。”人们因此也将“三下”戏称为“三挥手”。
[10]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对于公民为什么参与政治曾出现过许多学说,如本性说、理性选择说、功利选择说等。参见陶东明、陈明明着《当代中国政治参与》,1998,浙江人民出版社,页107至123。
[11] 牟其中曾是中国私营企业界的巨富,同时也是政治上最有锋芒的人。1995年曾被中国的《财富》杂志称为“中国第一大民营企业家”和“大陆超级富豪”。他曾有过三次狱中经历,早在1974年就因组织秘密团体并撰写“中国向何处去?”被判死刑;1983年因投机倒把罪被判有期徒刑;1999年则因金融诈骗再次锒铛入狱。详见“牟其中落入法网写实”,载中国《法制日报》1999年11月2日;“武汉公审牟其中”,载《检察日报》1999年11月7日;“牟其中该当何罪”,载《华西都市报》1999年11月2日。
[12] 为了让各级政协的地位得到尊重,中共中央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参照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众监督的暂行规定》,但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钱伟长则认为,由于该规定未对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作出法律界定,所以它只是一种党的政策而已。参见《人民日报》1989年3月24日。
[13]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某些强制性政治参与中,即如果不参加某种政治活动就会被编入“另册”或被另眼相看,甚至使自己沦为政治斗争的对象。参见陶东明、陈明明着《当代中国政治参与》,页214。
[14] 毛泽东早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通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力的支配,即:1.由一国、一省、一县以至一乡的国家系统(政权);2.由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族权);3.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大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力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见《毛泽东选集》第1卷,页31。
[15] 参见周建明着《个人在经济中的权利──关于理论、历史和体制改革的思考》,1989,北京,人民出版社,页106至107。
[16] 出处同上,页109。
[17] 孙立平,“总体性社会研究──对改革前中国社会结构的概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2期;
[美]罗伯特.达尔,1987,《现代政治分析》,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页42至46。
[18] 翟学伟,“‘土政策’的功能分析──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个人地位:一个概念及其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19] Macneil, Ian R. 1980. The New Social Contra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 参见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载《社会学研究》,北京,1999年第4期。
[21] 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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