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在人权上的矛盾
1991年12月5日在《人民日报》刊载了一篇“人权卫士为何怕谈生存权?”的文章,作者的目的是批评美国。该文认为,美国政府并不能完善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因而美国就没有权力指责他国怎么处理公民的权利。这种激烈的辩论是经常听到的,由于这篇文章刊登在《人民日报》上,我们可以说是宣传,但是美国及其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有相当的偏见也是事实。我写这篇文章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东西方对于人权的不同看法。
有人说,中国人根本没有人权的观念。我反而觉得,从中国人重视生存权的态度来看,他们并不是不看重人权。但是,中国和西方的政治文化有重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人治和法治哪个重要、以及对犯罪行为偏重预防教育还是偏重事后补救惩罚等这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东西方区别很大。自马基雅维利时代以来,西方人已渐渐把政治和道德分开,因此现代政府不可能利用天命来证明其行政权力是正当的。在西方政治文化中,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不仅是合作,并且也包括对抗的关系。例如,美国就把人权看做是对政府的限制,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等,这样,人民对政府就有一定的控制权,政府对人民的服务也是有限的。
而在中国,政府仍然以宣传及意识形态的手段把它的政权解释为具有道德基础的,因而他们就有理由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政府甚至认为,它比公民本身更能处理好民众的生活。这样,就象Simon Leys在分析极权社会特徵时谈到的那样,“在这个政治制度下,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种种往来联系完全被国家强加的各类组织取而代之,结果所有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去行动。”[1] 中国的宪法在人权方面只提出对个人住房、健康、生活等的保障,把人权看做是生存权,而且这个生存权是由政府提供的,因此,中国政府就可以利用人民对政府的依赖来维持它的无限权威。
第二,在政府、政党与法治的地位方面,东西方又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西方国家不都象美国那样有非常具体的宪法,但是他们长久以来都以法制为中心,在权力转移过程中,制度比有权有势的人更有约束力。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还没有形成以法制为中心的稳定的制度。在共产党统治之下,真正的政治实力是建立在势力网之中,而不是来自于法制。在共产党的内部竞争中,官员们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常常作出违反制度之举。例如,“从1989年的四月到六月,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一群没有正式党政职务的老人们决定的,而不是由中国党和国家的正式领导人所决定。......在那关键的几个星期中,这些老人们轻而易举地把中国的制度架构搁置一旁,而显露出改革开始后的十多年里高层政治权力的真实所在---在那些半退休的八十岁老人手中。”[2]
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侵犯民众自由、干涉民众生活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政府都象普通人一样可能犯错误,尤其是当政府的各个行政单位在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很可能会过度使用政府的权力。因此,要保护人权,就必须先有一个基本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那民众就可能连生存权也没法维持;大跃进和文革所带来的灾难就充份证明了,不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会威胁到人民的生活和生存。换句话说,中国人不是没有人权,而是没有一个制度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
第三,中共在司法和社会控制中常常采用预防性做法,对个人和社会团体皆如此。而在西方国家,则一般偏重用补救性做法,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便是制裁违法活动,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可以通过政府伸张公义,但必须是有人先受到侵害,他才能去寻求公义。上述的那篇《人民日报》的文章认为,美国虽然很爱讲人权,但在美国罪案很多,人民生活在危险的环境中,缺乏生存权的保障。不错,美国确实有很多犯罪活动。但该文作者不了解,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政府只有事后惩罚不法活动的权力,而由政府预防坏事的发生并不属于所谓的人权或生存权的范畴。
Victor Li 教授认为,与美国政府对非法活动采用事后补救的做法不同,中共经常广泛地采用预防性做法来对付可能的不法活动,他说,“中国通过社会基层组织的监视活动,能在社会不满和可能的反常行为露头之即就及时发现,这种做法是为了在问题完全失控之前就加以解决,有点象预防疾病。”[3]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政府说,为了人民的未来和生存权,它必须采取计划生育措施。
但是问题在于,当政府赋予自己预防、改正或约束民众行为的权利时,人民却因此失去了生活中的选择权利;在中国这种强调集体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个人的价值是不受重视的,因为民众被告知,政府的预防性做法是为了对全社会提供最好的结果。这样,政府就用社会的目标代替了个人的目标,而共产党又坚持说,它的利益就是全社会的利益。因此,在中国,民众个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充份表达。不仅如此,当人权和执政党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会忽略人权,而不是想办法把两者结合起来,这可以从中国的宪法中看出来,这个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运用其自由和行使其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利益。”[4] 所以,问题不是中国人没有人权,而是政府利益优先于人权。
看了我的这篇文章,那位《人民日报》文章的作者可能会说,“看看美国现在的情况,这个美国学生哪有权利批评中国的政府和人民?”但是我想,不管美国的制度是否陷入困境,中国人都应该有理由追求人权和自由;也并不因为美国的制度有问题,中国的制度就不可以批评、不需要改进。现在中国的政治文化是阻止人民拥有自由,如果中国能对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人治还是法治等问题重新加以评估,并逐步改进,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往民主的方向发展,那么中国就可以给“人权”下一个新的定义。
【注 释】
[1] Leys,Simon.“Human Rights in China”,Quardrant,November 1978,p.70.
[2] Lieberthal,Kenneth. 1995. Governing China: From Revolution through Reform. W.W.Norton & Co., Inc.,p.225.
[3] Li,Victor. “Law and Penology: Systems of Reform and Correction,” in Michael Oksenberg,ed.,China's Development Experience,p.15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51条。转引自Kenneth Lieberthal,1995,Governing China,p.365.
(编者注: 作者是美国人,以中文投稿。经作者委托,本刊在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上略加润色。)
有人说,中国人根本没有人权的观念。我反而觉得,从中国人重视生存权的态度来看,他们并不是不看重人权。但是,中国和西方的政治文化有重大的区别,尤其是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人治和法治哪个重要、以及对犯罪行为偏重预防教育还是偏重事后补救惩罚等这几个方面。
第一,在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东西方区别很大。自马基雅维利时代以来,西方人已渐渐把政治和道德分开,因此现代政府不可能利用天命来证明其行政权力是正当的。在西方政治文化中,人民和政府的关系不仅是合作,并且也包括对抗的关系。例如,美国就把人权看做是对政府的限制,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等,这样,人民对政府就有一定的控制权,政府对人民的服务也是有限的。
而在中国,政府仍然以宣传及意识形态的手段把它的政权解释为具有道德基础的,因而他们就有理由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政府甚至认为,它比公民本身更能处理好民众的生活。这样,就象Simon Leys在分析极权社会特徵时谈到的那样,“在这个政治制度下,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种种往来联系完全被国家强加的各类组织取而代之,结果所有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去行动。”[1] 中国的宪法在人权方面只提出对个人住房、健康、生活等的保障,把人权看做是生存权,而且这个生存权是由政府提供的,因此,中国政府就可以利用人民对政府的依赖来维持它的无限权威。
第二,在政府、政党与法治的地位方面,东西方又有不同的看法。虽然西方国家不都象美国那样有非常具体的宪法,但是他们长久以来都以法制为中心,在权力转移过程中,制度比有权有势的人更有约束力。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还没有形成以法制为中心的稳定的制度。在共产党统治之下,真正的政治实力是建立在势力网之中,而不是来自于法制。在共产党的内部竞争中,官员们为了维持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常常作出违反制度之举。例如,“从1989年的四月到六月,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一群没有正式党政职务的老人们决定的,而不是由中国党和国家的正式领导人所决定。......在那关键的几个星期中,这些老人们轻而易举地把中国的制度架构搁置一旁,而显露出改革开始后的十多年里高层政治权力的真实所在---在那些半退休的八十岁老人手中。”[2]
不论是在民主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侵犯民众自由、干涉民众生活都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政府都象普通人一样可能犯错误,尤其是当政府的各个行政单位在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时,很可能会过度使用政府的权力。因此,要保护人权,就必须先有一个基本制度来保障人民的权利。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那民众就可能连生存权也没法维持;大跃进和文革所带来的灾难就充份证明了,不稳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环境会威胁到人民的生活和生存。换句话说,中国人不是没有人权,而是没有一个制度能够保护他们的权利。
第三,中共在司法和社会控制中常常采用预防性做法,对个人和社会团体皆如此。而在西方国家,则一般偏重用补救性做法,政府最重要的责任之一便是制裁违法活动,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可以通过政府伸张公义,但必须是有人先受到侵害,他才能去寻求公义。上述的那篇《人民日报》的文章认为,美国虽然很爱讲人权,但在美国罪案很多,人民生活在危险的环境中,缺乏生存权的保障。不错,美国确实有很多犯罪活动。但该文作者不了解,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政府只有事后惩罚不法活动的权力,而由政府预防坏事的发生并不属于所谓的人权或生存权的范畴。
Victor Li 教授认为,与美国政府对非法活动采用事后补救的做法不同,中共经常广泛地采用预防性做法来对付可能的不法活动,他说,“中国通过社会基层组织的监视活动,能在社会不满和可能的反常行为露头之即就及时发现,这种做法是为了在问题完全失控之前就加以解决,有点象预防疾病。”[3]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政府说,为了人民的未来和生存权,它必须采取计划生育措施。
但是问题在于,当政府赋予自己预防、改正或约束民众行为的权利时,人民却因此失去了生活中的选择权利;在中国这种强调集体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个人的价值是不受重视的,因为民众被告知,政府的预防性做法是为了对全社会提供最好的结果。这样,政府就用社会的目标代替了个人的目标,而共产党又坚持说,它的利益就是全社会的利益。因此,在中国,民众个人的意愿和要求得不到充份表达。不仅如此,当人权和执政党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就会忽略人权,而不是想办法把两者结合起来,这可以从中国的宪法中看出来,这个宪法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运用其自由和行使其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利益。”[4] 所以,问题不是中国人没有人权,而是政府利益优先于人权。
看了我的这篇文章,那位《人民日报》文章的作者可能会说,“看看美国现在的情况,这个美国学生哪有权利批评中国的政府和人民?”但是我想,不管美国的制度是否陷入困境,中国人都应该有理由追求人权和自由;也并不因为美国的制度有问题,中国的制度就不可以批评、不需要改进。现在中国的政治文化是阻止人民拥有自由,如果中国能对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人治还是法治等问题重新加以评估,并逐步改进,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往民主的方向发展,那么中国就可以给“人权”下一个新的定义。
【注 释】
[1] Leys,Simon.“Human Rights in China”,Quardrant,November 1978,p.70.
[2] Lieberthal,Kenneth. 1995. Governing China: From Revolution through Reform. W.W.Norton & Co., Inc.,p.225.
[3] Li,Victor. “Law and Penology: Systems of Reform and Correction,” in Michael Oksenberg,ed.,China's Development Experience,p.15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51条。转引自Kenneth Lieberthal,1995,Governing China,p.365.
(编者注: 作者是美国人,以中文投稿。经作者委托,本刊在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上略加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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