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日据时期台湾与琉球之新渔场纷争事件始末(作者郭明山)
敬启者:
《当代中国研究》总第五十四期(一九九六年第三期)所刊李洪山《中日钓鱼列岛争端及搁置浅析》一文中第十一页第四段称,“但即使在日据时代,钓鱼岛同台湾的隶属关系也曾被日本政府确认。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在裁决台北州与冲绳县有关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渔场的争讼时,判定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渔民前往这些岛屿捕鱼,需有台北州的许可证。” 这是错误的,根本没有这个判决,日治时代,钓鱼各岛确是划在琉球范围。李先生是根据《钓鱼台事件真相》(1971:2─3页)一书而作如上说,但该书这点也是错误的,因书中之根据乃一九七一年基隆市渔会理事长谢石角先生所言,但事实上并无谢石角先生证词第四项所述之事。见所附上资料及本人请郭明山先生查对当时报纸所获资料之证明。另外所谓慈禧太后将钓鱼三岛赐予盛宣怀的诏书(1892年)也是有疑问的。以上敬请刊出以供读者参考。
此致
《当代中国研究》编辑部 丘宏达 上
1996年11月3日
附件如文
又:《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10月18日所刊钟严一文《论钓鱼岛主权归属》也发生同样错误。请注意。
附件一: 谢石角先生证词(证词原文由郭明山先生提供)
基隆市渔会理事长谢石角先生于民国六十年八月四日对钓鱼台列屿问题作如下见证:
(一)我先人及我世居基隆市和平岛已两百余年,世代皆以经营渔捕为生,我父亲自民国前十几年即已驾船至钓鱼台列屿一带作业,渔船名称为源兴号、隆益号等。我自民国十八年离开学校后,即随同我父亲到钓鱼台列屿一带作业,亦常在钓鱼台列屿避风歇脚。我于民国二十六年(时台湾在日本统治下)任今基隆市渔会前身之渔业协同组合的理事兼属托(属托相当于今之专员),该组合的组织及性质与今之渔会完全相同。民国卅四年台湾光复后,我即被选为基隆市渔会理事长,以迄于今。
(二)就我记忆所及,台湾北部渔船开始到钓鱼台列屿一带作业,约自清末民初始,盖自该时起,台湾渔民始陆续拥有机动渔船,如当时的基兴号、日发号等渔船即每次开往该处作业。自当时起,钓鱼台列屿一直为台湾渔夫盘踞之地,迄今每年在该处作业的渔船不下三千艘。该列屿附近一带为一丰富渔场,尤以鲨鱼、鲭鱼、赤棕鱼、鲣鱼、旗鱼为大宗,因此自然而然地成了台湾北部的主要渔场。
(三)昭和十九年春(民国卅四年),曾有台湾渔船在该列屿附近与美国的一艘运输船相碰撞而沉没,淹死了九人,杜辉煌先生(基隆渔民)曾漂至该列屿将近一百天。
(四)我记得在民国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间,台民与琉球民在钓鱼台列屿附近为了渔捕及采珊瑚而发生纠纷,台湾渔民受打伤,最后上诉到东京裁判所,结果判决将该区域(即钓鱼台列屿)划属台北州(即台湾台北州)。此后台湾北部渔民亦经常至该列屿拣拾鸟蛋(该列屿上海鸟甚多)。至于琉球人民或许因受距离及洋流的影响,因此自始我就很少发现。
(五)就我所知,台民亦曾在该处种竹,以供作钓鲣鱼之用的钓竿,覆盖面积约达五十平方公尺。此外我知道往年常至该处捕鱼的朋友有涂文传、谢木生、颜阿土、刘龙飞、谢金发、杜辉煌等。
以上我所说的五点,完全是事实,特此发誓。 宣誓人: 谢石角 (签名、盖章) 监誓人: 郭明山 (签名、盖章)中华民国六十年八月四日 郭明山注: 根据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客座教授丘宏达博士及监誓人查阅有关文件,似无本文第四项所言之判决,恐系谢先生所记有误。
附件二: 日据时期台湾与琉球之新渔场纷争事件始末(作者郭明山)
台湾与琉球间之新渔场纷争事件,发生于民国二十八年(日昭和十四年)九月下旬,嗣后经过双方协商谈判,终于民国二十九年(日昭和十五年)四月杪解决。兹依据当时之台湾《日日新报》所载报导,将其概要节译分述如后:
一、琉球与台湾渔民间之新渔场纷争地点在钓鱼岛南方之石垣岛,西表岛及与那国岛之间,距西表岛西南约八十海里,即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北纬二十四度至二十六度间之公海。
二、民国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台北州所属之渔民在上项地区发现新渔场,嗣后即出动大批渔船赴该地区开采珊瑚及捕鱼。民国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台湾渔船三十六艘在西表岛西南八十海里和与那国岛中间之新渔场作业时,琉球方面派警戒船保安号干涉台湾渔船之作业,拟撞毁台湾渔船,切断鱼网,打伤台湾渔民,并将所采捕之珊瑚、鱼投入海中。台湾渔船受害后返台,立即报告基隆市政府、台北州署及总督府。被害船主并于十月五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检查处提出刑事告诉,并要求赔偿二万日元。
三、事件发生后,台湾方面即声明该渔场系在公海而非在琉球行政区域内。十月二日复出动三十九艘渔船再度赴新渔场作业,此次只与琉球渔民相骂而未动武,是时台、琉双方政府均派船只监视。
四、十月九日至十二日台湾总督府派台北州水产试验场长大熊技正及珊瑚合作社理事主席田尻,赴与那国与冲绳县渊上知事等会谈交涉,表明该渔场比较接近台湾,而与那国亦使用台币,表示关系密切,双方应该合作。台湾方面认为新渔场在公海,而琉球方面则认为新渔场在冲绳诸岛之间,应属该县辖内。双方纠纷无法解决,乃呈报日本中央政府农林、拓务两省调停。
五、农林省认为该新渔场难认属于琉球领海,而是在公海上,所以希望由台、琉双方业者合作开发资源。于是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拓务省召开协定会议,邀请农林省、台湾总督府及琉球政府派代表参加。台湾总督府派殖产局水产课平冢技正参加。会议结果双方意见渐趋接近,认为应在合理之管制下由双方出海采捕,但具体的意见未获一致。为解决翌年之渔期,乃约定琉球政府于明年元月派主管官员来台商洽暂行之措施。
六、民国二十九年一月杪,琉球对台湾总督府提出照会,其基本条件拟以与那国暨台湾之中间境界线东经一百二十二度为双方许可权之区划线,希望台湾方面谅解妥协,合作开采,并说此为在东京由农林、拓务两省会同调停之下所谈妥者。此后冲绳县渊上知事于二月杪来台商谈,同时台湾总督府亦于三月底派平冢技正赴琉球协商,双方均希望圆满解决。
七、经协商后新渔场问题经于四月中解决,决定由双方共同开采该渔场之海洋资源。基隆、苏澳之渔船五十只,为开采冲绳西表岛新珊瑚渔场之资源,乃于五月一日起先后出海采捕,但协议后五月二十日出海采取珊瑚之台湾渔船,仍有被八重山警察没收之情形,基隆渔会乃提出严重之抗议。
综观上列各项,纷争地点系在与那国暨西表岛之间,而非在钓鱼岛附近。而经日本中央政府农林、拓务两省调停并经双方协商后,认为新渔场系在公海上,应由台湾琉球双方共同开采该地区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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