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与西藏问题
一、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注释】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注释】
一般认为,西方的民族主义是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物,与法国大革命具有密切的关系。据称,是法国神父Augustin Barruel在1798年第一次使用民族主义(nationalisme)这个词的[1]。虽然人们对民族主义的定义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著名学者Hans Kohn的解释也许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民族主义是一种强调现代社会内聚力并使其权力要求合法化的政治信念。民族主义的中心是,某民族中的压倒多数对业已存在的或期望之中的民族国家的至高无上的忠诚。”[2]
民族主义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如政治的民族主义和文化的民族主义,本能的民族主义和反思的民族主义,西方的民族主义和东方的民族主义,自由的民族主义和法西斯的民族主义,正常的民族主义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良性的民族主义和恶性的民族主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即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般都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起源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当时,中国面临着列强的威胁,民族主义浪潮由此兴起,西方和日本帝国主义自然而然地成为矛头所向。义和团运动和五四运动等,都具有鲜明的反帝色彩。中华民国创建以来,历届政府都致力于恢复中国的主权,废除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最近两岸三地民众自发的保钓运动,基本上是历史的延续和发展。这种民族主义可以称为外向型民族主义,其主要特徵是防御性而非扩张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权。外向型民族主义的主体是汉人,但有时也包括其它利害相关的少数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许多满人和汉人一样具有忧患意识和反帝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民族主义可能被操纵和利用。正如美国学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义一经政治动员就变成巨大的能量;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政府一直试图主宰其涨落。”[3] 近年来,外向型民族主义又常常被当做挡箭牌,以阻碍民主化进程和抵御国际社会对人权状况的批评。此外,这种外向的民族主义也可能发展成为民族霸权主义,即不是要与其它国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们对本国唯唯诺诺。
中国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国的内向型民族主义则似乎经常被忽视。美国的著名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的中国革命运动更侧重反满而非反帝,而且革命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启发和支持的[4]。费正清的观察提醒我们,应该考虑区别外向的和内向的两类不同的民族主义。外向的民族主义导致反对帝国主义,内向的民族主义则导致反对满清统治。
费正清还注意到,中国近代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方面,它是对西方入侵中国的一个反应,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数千年文明的产物,“源于文化主义(culturalism)的感觉,这比单纯的西式民族主义更加强烈”,是一种“新的文化民族主义(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认为,与西方单纯的政治民族主义(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较,中国“新的文化民族主义在未来或许会胜前者一筹”。[5]
中国民族主义的这两个源头,并未产生单一的外向型民族主义。相反,中国的民族主义还有内向型的一面。这种内向型民族主义一方面表现为反对满清,即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地方民族主义。以辛亥革命为例,它不但暴露了汉人与满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与满人的矛盾。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外蒙古宣布独立,西藏也获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学者将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义,称之为亚洲新兴国家中少数民族的“副产品民族主义(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义(或原始的民族主义(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义(tribalism)、地方主义(localism) 或民族意识,本来是人类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没有近代西方的影响,中国原始的民族主义会不会发展成为西方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或至少自成一体呢?
外向型民族主义可以出现在任何国家,而内向型民族主义则只会出现在多民族国家。在同文同种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和朝鲜等,基本上不存在内向型民族主义。多民族国家是内向型民族主义滋生的温床,但这绝不意味着多民族国家中一定必然出现内向型民族主义。瑞士就是一个典例,这个国家有多个民族混居,多种语言并用,但并没有明显的国内民族矛盾。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义是“完成人类使命的意识。它并不取决于种族或血统,而是取决于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标。”[8] 所以,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内向的民族主义,关键在于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对于所在国家或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被统称为中华民族。但是,中华民族是否为其中的各个民族充份认同呢?梁启超对这个认同问题曾有一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国人之一观点浮现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9] 毫无疑问,汉族肯定认同中华民族,但却未必视其他少数民族为同类。中国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别;在近代中国,从孙中山的同盟会基本纲领中所谓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里,这种分野依稀可见;即便到了今天,许多汉人对国内的少数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就产生了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目前的分离主义运动也表明,这些少数民族并不充份认同中华民族,应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冲突,是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中共民族事务权威江平在总结民族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后期,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稳进方针被忽视了,导致了许多错误,反右派斗争和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严重扩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所谓一步登天等等,挫伤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损害了民族团结,造成了民族隔阂。及至文化大革命,党的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连同慎重稳进方针被全盘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环,给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造成了巨大的创伤”。[10]
江平在这段分析中,并没有使用大汉族主义这个词,但从实际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等做法来看,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是明显的。带有大汉族主义倾向的民族政策无疑会导致地方民族主义的兴起。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的,“汉人在文革中进行的文化压制和破坏没有减少而是增强了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卷入,加上他们对其间西藏文化破坏的反应,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民族主义意识的复苏”。[11] 如同中国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对西方入侵的反应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义是对大汉族主义的一种反应。
但是,如果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关系视为水涨船高的关系,以为凡是地方民族主义增强之时,一定是大汉族主义抬头之日,那就未免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义的高涨,恰恰发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较为开明,亦即大汉族主义色彩较为淡薄的时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试图进行经济改革外,还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宗教和文化政策,并且撤回了一些汉族干部,从而使更多的藏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但正是在这个时期,西藏民族主义却充份地表现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于,一旦过去的高压政策被解除了,长期存在的、被压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义就获得了表达的机会。但是,地方民族主义的勃兴又使得当局收紧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压力。结果,藏人的不满情绪因此而大为增加,西藏民族主义的空间也更加扩大。[12]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关于西藏民族主义的起源,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藏人中间这种政治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现象,是他们近来生活在中共国家中的经验的产物”。[13] 这种论断值得商榷。事实上,中共对藏政策除了多一点马列主义的装饰外,本质上与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则抚之,叛则剿之”。中共对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没有什么关系。马克思是个公认的国际主义者,他认为民族主义是经济发展特殊阶段的过渡现象,是资产阶级用来在国际无产阶级之间制造民族分裂的工具,并且将和国家一样最终消亡。列宁在生前也曾极其强烈地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并且竭力倡导民族自决的原则。事实上,大汉族主义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上和汉人的心目中的。大汉族主义或许显于中共,但绝非始于中共。
尽管中外学者们对清代的中藏关系解释不一,有主权说、宗主权说、保护权说等等,但他们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从属于中国,并非一个独立的国家。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剧下降,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因而试图自立。1904年藏军大败于英军,清廷趁机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权而资抵御”[14],1910年更派遣川军入藏,达赖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发,驻藏川军内讧而被藏人打败,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返回西藏,下令尽逐境内的汉官汉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治。在此期间,西藏政府内部有亲英派和亲汉派之分,但两派要维持西藏相对独立的立场是一致的。1940年,被视为亲汉的热振活佛,也曾对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官员宣称,“现在西藏形势复杂,一般看法,以为客气点说,西藏系自治,坦白说西藏是独立国”。[15] 直至1951年,中国通过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才重新确立了对西藏的治权。
八十年代后期西藏民族主义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历史的一部份遗产。但另一方面,当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也导致了汉藏矛盾的尖锐化,诱发了西藏民族主义的复兴。然而,应当看到,西藏民族主义也许有自己的起源和发展线索(虽然学者们对此还没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义的出现并不是中共建政后才开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势力影响下才要求独立的。在历史上,第十三世达赖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国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后,西藏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国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认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独立。近期西藏民族主义兴起的原因,应该更多地从西藏内部而非外部寻找。
西藏问题相当复杂,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更是一个难题。一些学者提出过民族自决原则。1993年在伦敦召开的有关西藏的民族自决和独立的国际法学家讨论会上,一些学者把外部民族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内部民族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区别开来。外部民族自决指处于殖民或外族统治下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即完全独立;内部民族自决指居住在一国边界之内的独特的人民享有自由决定与该国政治关系的权力,主要是自治[16],内部民族自决也被称为政治民族自决(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决能导致独立,也可能导致自治,这取决于采用哪种方式,是内部自决还是外部自决。目前,学者们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张西藏应采外部民族自决的和主张实行内部民族自决的都有。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民族自决固然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但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也明载于联合国大宪章之中。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西藏问题上,民族自决原则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有可能发生冲突。中国目前对西藏拥有主权是既成事实,国际社会并不否认。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来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决权力,从而反对西藏独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决采行的是内部民族自决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独立,则可以回避或调和民族自决与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两个国际法原则之间的矛盾。
同时,当今世界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强权的世界,国际法中的一些原则,特别是象民族自决这样理想主义色彩浓郁的国际法原则,对主权国家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古往今来,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其领土,即便是民主国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权国家常常倾向于将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置于民族自决原则之上。例如,如果根据民族自决原则,科西嘉、北爱尔兰和车臣等都有权独立,但分别对它们拥有主权的法国、英国和俄国,却从未允许这一点,而国际社会实际上是默认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问题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著名的十七条协议)就体现过内部民族自决的原则。这个协议确立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如规定中国负责西藏的外交和国防;另一方面,也给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诺不改变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固有地位及职权等,还承诺不改变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当时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于中国其它地区的所谓新民主主义制度,所谓的不改变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着一国两制。该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也就是说,西藏人民连同西藏领导人有权选择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应由他们来决定。因此,如果仍坚持十七条协议的精神,那么藏人可以决定采行什么样的制度。1959年后,西藏的一国两制实际上变成了一国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实亡。1992年初,台湾清华大学校长沈君山曾向江泽民提出过一个“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应该行一国两制”;江泽民回答说,“说法是对的,不过现在路已经走过来,不能再回过头来在西藏搞一国两制了”。[18] 其实,沈氏的提议并不外行,西藏实行内部民族自决可能是解决西藏问题的较为可行与合理的方案。
【注释】
[1] Kamanka, E. "Political Nationalism---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 in Nationalism: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an Idea, ed. by E. Kamenka, London 1976, p.8.
[2] Hans Kohn, "Nat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neces, New York 1968, Vol.11, p.63.
[3] Gilbert Rozman,《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第334页。
[4] Fairbank, J. K.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976, pp.215-6.
[5] ibid., pp.4,199.
[6] Wang Gungwu, "Nationalism in Asia", in Nationalism,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an Idea, op. cit., p.86.
[7] E. Kamanka. ed. Political Nationalism---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 op.cit., p.4.
[8] "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ism", in Encyclopaedia Americana, 1969, Vol.19, p749.
[9] 梁启超,“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饮冰室专集》,第11册,第2页。
[10] 江平,“论慎重稳进方针”,《中国藏学》,北京,1988年,第1期,第12页。
[11] Warren W. Smith, "The Nationalities Polic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Tibet", in Resistance and Reform in Tibet, ed. by R. Barnett and S. Akiner, London 1994, pp.61, 65.
[12] "Cutting off the Serpent's Head". Tightening Control in Tibet, 1994-1995. ed. by Tibet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Human Rights Watch/Asia, New York 1996, pp.45, 76.
[13] Schwartz, R.D. Circle of Protest, Political Ritual in the Tibetan Uprising, London 1994, pp.218-219.
[14] 《清实录,德宗景帝皇帝实录》,539卷,第11页。
[15] 《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北京,1993年,第292页。
[16] "Tibet: The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yers on Issues Relating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of Tibet, London 1994, pp.88-89,99.
[17] Michalska, Anna. "Rights of Peoples and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Rights of Peoples, ed. by Georges B. Kutukdjian and Antonio Papisca, Padova 1991, p.43.
[18] 见《九十年代》,1996年8月号。
民族主义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如政治的民族主义和文化的民族主义,本能的民族主义和反思的民族主义,西方的民族主义和东方的民族主义,自由的民族主义和法西斯的民族主义,正常的民族主义和极端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和反动的民族主义,良性的民族主义和恶性的民族主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本文主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分析民族主义,即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外向的和内向的民族主义
一般都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起源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当时,中国面临着列强的威胁,民族主义浪潮由此兴起,西方和日本帝国主义自然而然地成为矛头所向。义和团运动和五四运动等,都具有鲜明的反帝色彩。中华民国创建以来,历届政府都致力于恢复中国的主权,废除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最近两岸三地民众自发的保钓运动,基本上是历史的延续和发展。这种民族主义可以称为外向型民族主义,其主要特徵是防御性而非扩张性的,它要求的是平等而非霸权。外向型民族主义的主体是汉人,但有时也包括其它利害相关的少数民族。如在辛亥革命之前,许多满人和汉人一样具有忧患意识和反帝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民族主义可能被操纵和利用。正如美国学者Gilbert Rozman所指出的,“民族主义一经政治动员就变成巨大的能量;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政府一直试图主宰其涨落。”[3] 近年来,外向型民族主义又常常被当做挡箭牌,以阻碍民主化进程和抵御国际社会对人权状况的批评。此外,这种外向的民族主义也可能发展成为民族霸权主义,即不是要与其它国家平起平坐,而是要它们对本国唯唯诺诺。
中国近代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人所共知的,但中国的内向型民族主义则似乎经常被忽视。美国的著名中国问题专家费正清曾指出,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之交的中国革命运动更侧重反满而非反帝,而且革命运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启发和支持的[4]。费正清的观察提醒我们,应该考虑区别外向的和内向的两类不同的民族主义。外向的民族主义导致反对帝国主义,内向的民族主义则导致反对满清统治。
费正清还注意到,中国近代的民族主义实际上有两方面的来源。一方面,它是对西方入侵中国的一个反应,另一方面,它也是中国数千年文明的产物,“源于文化主义(culturalism)的感觉,这比单纯的西式民族主义更加强烈”,是一种“新的文化民族主义(a new cultural nationalism)”。他认为,与西方单纯的政治民族主义(the merely political nationalism)相比较,中国“新的文化民族主义在未来或许会胜前者一筹”。[5]
中国民族主义的这两个源头,并未产生单一的外向型民族主义。相反,中国的民族主义还有内向型的一面。这种内向型民族主义一方面表现为反对满清,即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中国境内的地方民族主义。以辛亥革命为例,它不但暴露了汉人与满人的矛盾,而且暴露了蒙古人、西藏人与满人的矛盾。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外蒙古宣布独立,西藏也获得了更大的自治。有些学者将诸如蒙古和西藏的民族主义,称之为亚洲新兴国家中少数民族的“副产品民族主义(the by-product nationalism)”。[6] 近代民族主义(或原始的民族主义(proto-nationalism)[7])的早期形式,如部落主义(tribalism)、地方主义(localism) 或民族意识,本来是人类生而有之的。值得思考的是,假如没有近代西方的影响,中国原始的民族主义会不会发展成为西方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或至少自成一体呢?
外向型民族主义可以出现在任何国家,而内向型民族主义则只会出现在多民族国家。在同文同种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和朝鲜等,基本上不存在内向型民族主义。多民族国家是内向型民族主义滋生的温床,但这绝不意味着多民族国家中一定必然出现内向型民族主义。瑞士就是一个典例,这个国家有多个民族混居,多种语言并用,但并没有明显的国内民族矛盾。马志尼(Giuseppe Mazini)早就指出,民族主义是“完成人类使命的意识。它并不取决于种族或血统,而是取决于共同的想法和共同的目标。”[8] 所以,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内向的民族主义,关键在于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对于所在国家或民族共同体的认同。
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境内的所有民族被统称为中华民族。但是,中华民族是否为其中的各个民族充份认同呢?梁启超对这个认同问题曾有一个通俗易懂的解释:“凡一遇他族而立刻有我是中国人之一观点浮现于其脑际者,此人即中华民族之一员也。”[9] 毫无疑问,汉族肯定认同中华民族,但却未必视其他少数民族为同类。中国古代一直有夏夷之别;在近代中国,从孙中山的同盟会基本纲领中所谓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里,这种分野依稀可见;即便到了今天,许多汉人对国内的少数民族仍然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这就产生了大汉族主义。另一方面,中国境内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目前的分离主义运动也表明,这些少数民族并不充份认同中华民族,应而生成了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冲突,是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大汉族主义与地方民族主义
中共民族事务权威江平在总结民族政策方面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十分不幸的是,五十年代后期,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左的偏差,慎重稳进方针被忽视了,导致了许多错误,反右派斗争和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严重扩大化,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所谓一步登天等等,挫伤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损害了民族团结,造成了民族隔阂。及至文化大革命,党的一系列正确的民族政策,连同慎重稳进方针被全盘否定,民族工作遭到了极其严重的破环,给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造成了巨大的创伤”。[10]
江平在这段分析中,并没有使用大汉族主义这个词,但从实际中施行的反地方民族主义运动等做法来看,大汉族主义的倾向是明显的。带有大汉族主义倾向的民族政策无疑会导致地方民族主义的兴起。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说的,“汉人在文革中进行的文化压制和破坏没有减少而是增强了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藏人在文革中的政治卷入,加上他们对其间西藏文化破坏的反应,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民族主义意识的复苏”。[11] 如同中国的外向型民族主义是对西方入侵的反应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地方民族主义是对大汉族主义的一种反应。
但是,如果将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关系视为水涨船高的关系,以为凡是地方民族主义增强之时,一定是大汉族主义抬头之日,那就未免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西藏等地方民族主义的高涨,恰恰发生在中共民族政策较为开明,亦即大汉族主义色彩较为淡薄的时期。
自八十年代起,中共在西藏除了试图进行经济改革外,还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宗教和文化政策,并且撤回了一些汉族干部,从而使更多的藏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但正是在这个时期,西藏民族主义却充份地表现出它的活力。其原因在于,一旦过去的高压政策被解除了,长期存在的、被压抑已久的地方民族主义就获得了表达的机会。但是,地方民族主义的勃兴又使得当局收紧其民族政策,加大了压力。结果,藏人的不满情绪因此而大为增加,西藏民族主义的空间也更加扩大。[12] 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三、西藏民族主义的演变和民族自决
关于西藏民族主义的起源,一些西方学者认为,“藏人中间这种政治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现象,是他们近来生活在中共国家中的经验的产物”。[13] 这种论断值得商榷。事实上,中共对藏政策除了多一点马列主义的装饰外,本质上与清朝以来历届政府的政策相似,即“服则抚之,叛则剿之”。中共对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并没有什么关系。马克思是个公认的国际主义者,他认为民族主义是经济发展特殊阶段的过渡现象,是资产阶级用来在国际无产阶级之间制造民族分裂的工具,并且将和国家一样最终消亡。列宁在生前也曾极其强烈地反对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并且竭力倡导民族自决的原则。事实上,大汉族主义是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上和汉人的心目中的。大汉族主义或许显于中共,但绝非始于中共。
尽管中外学者们对清代的中藏关系解释不一,有主权说、宗主权说、保护权说等等,但他们基本上都同意,在西藏近代史中,西藏从属于中国,并非一个独立的国家。鸦片战争后,随着中国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暴露出泥足巨人的真相,清廷在西藏的地位急剧下降,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因而试图自立。1904年藏军大败于英军,清廷趁机大力治藏,以“挽回利权而资抵御”[14],1910年更派遣川军入藏,达赖喇嘛被迫逃亡印度。不久辛亥革命爆发,驻藏川军内讧而被藏人打败,第十三世达赖喇嘛返回西藏,下令尽逐境内的汉官汉人,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治。在此期间,西藏政府内部有亲英派和亲汉派之分,但两派要维持西藏相对独立的立场是一致的。1940年,被视为亲汉的热振活佛,也曾对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官员宣称,“现在西藏形势复杂,一般看法,以为客气点说,西藏系自治,坦白说西藏是独立国”。[15] 直至1951年,中国通过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才重新确立了对西藏的治权。
八十年代后期西藏民族主义的兴起,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做是历史的一部份遗产。但另一方面,当局民族政策中的大汉族主义,也导致了汉藏矛盾的尖锐化,诱发了西藏民族主义的复兴。然而,应当看到,西藏民族主义也许有自己的起源和发展线索(虽然学者们对此还没有充份地研究),西藏民族主义的出现并不是中共建政后才开始的,藏人也不是在西方势力影响下才要求独立的。在历史上,第十三世达赖喇嘛有心自立是在英国染指西藏之先;即使在辛亥革命之后,西藏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英国的西藏政策也是承认中国宗主权之下的自治,而非西藏的完全独立。近期西藏民族主义兴起的原因,应该更多地从西藏内部而非外部寻找。
西藏问题相当复杂,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则更是一个难题。一些学者提出过民族自决原则。1993年在伦敦召开的有关西藏的民族自决和独立的国际法学家讨论会上,一些学者把外部民族自决(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内部民族自决(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区别开来。外部民族自决指处于殖民或外族统治下的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即完全独立;内部民族自决指居住在一国边界之内的独特的人民享有自由决定与该国政治关系的权力,主要是自治[16],内部民族自决也被称为政治民族自决(political self-determination)[17]。民族自决能导致独立,也可能导致自治,这取决于采用哪种方式,是内部自决还是外部自决。目前,学者们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主张西藏应采外部民族自决的和主张实行内部民族自决的都有。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民族自决固然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但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也明载于联合国大宪章之中。在许多情况下,比如在西藏问题上,民族自决原则与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有可能发生冲突。中国目前对西藏拥有主权是既成事实,国际社会并不否认。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来否定西藏的外部民族自决权力,从而反对西藏独立。但是,如果西藏的民族自决采行的是内部民族自决方式,即高度自治而非完全独立,则可以回避或调和民族自决与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两个国际法原则之间的矛盾。
同时,当今世界归根到底还是一个强权的世界,国际法中的一些原则,特别是象民族自决这样理想主义色彩浓郁的国际法原则,对主权国家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古往今来,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其领土,即便是民主国家也是如此;因此,主权国家常常倾向于将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置于民族自决原则之上。例如,如果根据民族自决原则,科西嘉、北爱尔兰和车臣等都有权独立,但分别对它们拥有主权的法国、英国和俄国,却从未允许这一点,而国际社会实际上是默认了法、英、俄的政策。
在西藏问题上,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著名的十七条协议)就体现过内部民族自决的原则。这个协议确立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如规定中国负责西藏的外交和国防;另一方面,也给予西藏高度的自治,除了承诺不改变达赖喇嘛和班禅喇嘛固有地位及职权等,还承诺不改变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当时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是政教合一制,完全不同于中国其它地区的所谓新民主主义制度,所谓的不改变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即意味着一国两制。该协议第十一条还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也就是说,西藏人民连同西藏领导人有权选择其政治制度,是否“改革”应由他们来决定。因此,如果仍坚持十七条协议的精神,那么藏人可以决定采行什么样的制度。1959年后,西藏的一国两制实际上变成了一国一制,西藏的自治基本上名存实亡。1992年初,台湾清华大学校长沈君山曾向江泽民提出过一个“外行的看法”,即“西藏倒是应该行一国两制”;江泽民回答说,“说法是对的,不过现在路已经走过来,不能再回过头来在西藏搞一国两制了”。[18] 其实,沈氏的提议并不外行,西藏实行内部民族自决可能是解决西藏问题的较为可行与合理的方案。
【注释】
[1] Kamanka, E. "Political Nationalism---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 in Nationalism: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an Idea, ed. by E. Kamenka, London 1976, p.8.
[2] Hans Kohn, "Nationalism",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neces, New York 1968, Vol.11, p.63.
[3] Gilbert Rozman,《中国的现代化》(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第334页。
[4] Fairbank, J. K.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976, pp.215-6.
[5] ibid., pp.4,199.
[6] Wang Gungwu, "Nationalism in Asia", in Nationalism,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an Idea, op. cit., p.86.
[7] E. Kamanka. ed. Political Nationalism---The Evolution of the Idea, op.cit., p.4.
[8] "Nationalism and Internationalism", in Encyclopaedia Americana, 1969, Vol.19, p749.
[9] 梁启超,“中国历史上民族之研究”,《饮冰室专集》,第11册,第2页。
[10] 江平,“论慎重稳进方针”,《中国藏学》,北京,1988年,第1期,第12页。
[11] Warren W. Smith, "The Nationalities Policy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of Tibet", in Resistance and Reform in Tibet, ed. by R. Barnett and S. Akiner, London 1994, pp.61, 65.
[12] "Cutting off the Serpent's Head". Tightening Control in Tibet, 1994-1995. ed. by Tibet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Human Rights Watch/Asia, New York 1996, pp.45, 76.
[13] Schwartz, R.D. Circle of Protest, Political Ritual in the Tibetan Uprising, London 1994, pp.218-219.
[14] 《清实录,德宗景帝皇帝实录》,539卷,第11页。
[15] 《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北京,1993年,第292页。
[16] "Tibet: The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yers on Issues Relating to Self-determination and Independence of Tibet, London 1994, pp.88-89,99.
[17] Michalska, Anna. "Rights of Peoples and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Rights of Peoples, ed. by Georges B. Kutukdjian and Antonio Papisca, Padova 1991, p.43.
[18] 见《九十年代》,1996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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