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Issues Past Issues MCS 2006 Issue 4 中国女性教育权利的贫困
中国女性教育权利的贫困
一、传统女性教育方面的观念歧视
二、20世纪后半叶的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三、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文化因素
【注释】
   妇女的教育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的求学、入学、升学、扫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妇女教育权利的多少并不完全取决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因素,也与社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在中国,教育权利既是女性立身存命的基础,也是女性解放与否的标志,因为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代表了女性的能力,也是根本改善女性命运的动力。中国古代“女子无才便是德” 的伦理观念曾经是女性争取教育权利、改善教育水平的精神枷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共产党文化和商业文化等三大文化变迁的考察,着重分析女性教育权利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为了解中国女性地位的变化提供一个重要的视角。 

一、传统女性教育方面的观念歧视  

    中国的教育始于三千年前的商代,但女性教育却严重滞后。西周时期,日臻完善的封建儒学以易学的阴阳理论为基础,创立出阴阳相克、男尊女卑、男女有别等一系列价值等级和伦理规范。 孔子的三千弟子中没有一个女性的事实和他的“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1]的观念,显示出孔子对女性的歧视。时至秦汉,中国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父权制文化结构,“三从四德”强化了女性的奴性和依附性,《内训》、《女诫》、《女论语》和《女范》等合编成的《女四书》成为女性的行为规范\字号(3){[2],并融化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没有独立人格的女性自然难以拥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鸦片战争后,西方传教士开始在中国开办女校,目的是宣传宗教教义。甲午战争后,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开始大声疾呼,要求赋予女性教育权。1898年国人创立的第一所女子学堂──“经正女学堂”开办了,曾维持了两年。1907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的第一个女学章程。[3] 维新派的思想仍有深深的传统儒学的烙印,只强调女性应该受教育,却认为女子受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相夫教子”(梁启超语);他们主张,女子教育的内容不必如男子般博雅精通,只要“通书文,明道理,守规矩,达事情,参以书数、绘画、纺织、烹调之事”即可(郑观应语)。他们主张通过教育唤醒女性为人妻、为人母的“义务意识”,而不是强调女性的公民权利和男女的平等权利。[4] 那时政府创办女子学校的宗旨也是“有益家庭教育”,主要课程是学习“为女、为妇、为母”之道。[5] 

    1909年,陈以益撰写并出版了《女论》,并在《女报》发表文章,抨击贤妻良母主义的女子教育思想。“谨告女学界,其勿以贤母良妻为主义,当以女英雄女豪杰为目的。”他还旗帜鲜明地主张,“敬欲去男尊女卑之谬说,则请取贤母良妻并去之。与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教育,即与女子以男子同等之权利”。[6] 这些议论提升了社会对女性教育权利问题的关注层次。 

    1919年兴起的新文化运动提出了反封建口号和纲领。陈独秀曾猛烈抨击“儒家三纲之说”,指出封建道德中的忠孝节烈“皆非推已及人之主人道德,而为以已属人之奴隶道德也”。[7] 他还指出,“人民”这个词非男子独占,“那半数的妇女也包括在内”。[8] 陈独秀还大声疾呼:“自负为1916年之男女青年,其各奋斗以脱离此附属品地位,以恢复独立自主之人格”。[9] 鲁迅也参与了这场倡议男女平等的运动,他说:“私有制度的社会,本来把女人当作私产,当作商品,一切国家,一切宗教,都有许多衡奇古怪的规条,把女人看作一种不吉利的动物,威吓她,使她奴隶的服从,同时又要做高等阶级的玩具”[10]。在此背景下,许多进步人士强烈呼吁开放大学女禁,提倡男女同校。1920年夏秋之际,国立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北京大学两校首先正式招收女生,实行男女同校。1920年10月国民政府在江苏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了《促进男女同学以推广女子教育案》。从此,中国公、私立大学纷纷开放女禁。1922年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草案》确认了不分性别的教育制度,正式明确了女子有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11] 

    民国时期各界有识之士关注的只是消除男女差别,而不是追求男女平等,其实质还是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尺度──既然男人能受教育,那么女性也要享受同等教育。然而,这样的看法忽略了女性自身的特点,忽略了“因性施教”的必要。另外,接纳女性的学校往往以男性为模式和标准来制定与实施培养目标、教材内容和教育方法,阻碍了女性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1932年,中国妇女中的文盲高达80%,学龄女童入学率只有20%。[12] 民国时期女性受教育状况最佳的年代是1947年,那时女性大学生只占高校学生总人数的17.8%而已。[13] 

二、20世纪后半叶的女性教育权利:法律与现实的落差  

    1949年以后,中国制定了大量保护女性教育权利的法律,大致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宪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48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14] 

    其次,国家还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它保护女性儿童的义务教育权利,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17条) ;同时还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17条第3款)。《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保护妇女入学和升学的权利,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15条)。它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第19条)。这一法律也规定要保护女性接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权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第19条);并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第16条)。此外,该法律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20条)。[15] 

    再次,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也有更具体的规定。例如,《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5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第15条第1款)。[16] 另外,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5条也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1993年修正发布的《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2条则规定:“凡年满15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7] 

    由上可见,中国保护与保障妇女教育权利的法律是相当完备的,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但在现实中,历经传统文化的男人本位、中共文化的政治本位和商品文化的金钱本位,中国妇女接受、享受教育的权利不但未进步,反而在许多方面出现严重倒退,在一个歧视妇女的文化氛围之下,各项现行的法律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首先,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尽管1999年大学女生已占40%,女研究生的比例也从1978年的10%上升到32%[18],但按入学女生占适龄女性的比例看,女性入学率仍然偏低。1990年初中学生中男女毛入学率差异为11%以上[19],而女生的高中入学率仅占适龄女性总数的15%,大学女性入学率只占同龄女性总数的2%。[20] 显然,教育机构等级越高,就学女性人数越少,这是令人沮丧的现象。总体而言,女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岁以上从业总人口中女性受过中专、高中教育的只占4.2%,远低于全国平均的11%。[21] 另据1993年的统计,全国15到54岁女性人口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2.33%,高中文化占11%,初中或初中以下则占86%。[22] 《南方日报》2002年所作民意调查显示,妇女的平均受教育年限比男性低1.5年,在30岁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男性低0.3年。[23]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号称已经或即将消灭文盲,农村的民办教育实行过免费教育,尽管教学质量有限。进入邓小平时代后,文盲现象再度蔓延,尤其是女性文盲明显回升,农村女童大量失学和辍学。1993年,全国妇女中文盲占30%,每3个12岁以上的女性中就有1个是文盲,农村的文盲人口中69.5%是妇女。[24] 目前中国每年有100多万失学儿童,其中七成是女童。[25] 一项在广东郊区实施的有关女童失学状况的调查显示,失学儿童占未成年人(6-18周岁)总数的5%,但其中女童竟占92%。[26] 

    2002年法国《解放报》驻京记者彼埃尔·阿斯基(中文名韩石)在巴黎出版了一部轰动一时的《马燕日记》,很快登上法国年度畅销书排行榜。它是作者在宁夏西海固地区采访时偶然发现的一个失学女童的日记,记述了一个西部乡村女学生的日常生活,她对上学的渴望,对自己可能辍学的担心,妈妈不让她上学的痛苦以及通过学习改变命运的决心。马燕2000年5月2日的日记写道:“这回我们放了一周假,妈妈对我说:‘孩子,妈妈想对你说一件事’。妈妈说,你怕这是最后一次上学了。我就睁大眼睛望着妈妈,您怎么会说出这样的话来呢?妈妈接着说,你们姐弟三个上学,你爸爸一个人在外地打工,是辜(顾)不过来的啊!妈妈你这么一说,看来我是必须回家了。妈妈说是啊!那我俩(两)个弟弟呢?妈妈就说你俩(两)个弟弟还必须念书。我就问妈妈为什么男孩儿能念书,女孩儿就不能念书呢?妈妈就说你还小,不懂这些,等你长大了就会明白。今年我上不起学了,我回来种田,公(供)养弟弟上学。我一想起校园的欢笑声,就像在学校里读书一样。我多么想读书啊!可是我家没钱。我想上学。妈妈,我不想回家。我想一直待在校园里那该多好啊!”[27] 

    女性文盲现象的大规模出现与恶化,不仅表明女性受教育权利遭到剥夺,而且说明女性社会地位遭到了致命打击。教育权利的贫困与经济贫困密切相关。在当代中国,没有文化就无法生存,无法生存则难以接受教育;而未接受教育,生存就更加艰辛。这种没文化──贫困──更没文化──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导致许多贫困加文盲的女性陷入万劫难复的悲惨境地。一项关于10省文盲情况的调查表明,女性文盲中,40%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没钱上学,22.7%则因为家庭子女多,不能上学;入学后流失的学生中,女童占80%。[28] 

    更触目惊心的是,教育程度具有代际遗传的特征,文盲的后代往往也是文盲,因为父母的文化程度直接影响子女的教育程度。据中央教育科研所对2,644名女性文盲的调查,43.8%的人其父母同为文盲、半文盲,有8.3%的人之父母、配偶均为文盲、半文盲。[29] 湖南酆县的一项调查显示,全县8,600户贫困户中有6,800户的户主是文盲、半文盲。[30] 

    教育水平越低,其就业的层次也越低,报酬越少。1990年的一项研究表明,文化程度与生产水平、经济效益密切相关。一个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农民之家庭人均收入为31.71元,而文盲则只有4.72元,相差6.7倍。[31] 随着农业科技含量的增加,这种收益的差距将成几何级数增长。 

    在毛泽东时代,绝大多数农民被困在乡村里。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农民离乡进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全国流动人口达1亿2千万,其中流动人口子女估计为1,200万,而女性流动人口占50%左右。现行教育体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负担。居住在城市里的流动人口子女因没有流入地户口,因而不能享受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而他们随父母居留在城市,也无法进入原籍所在地的乡村教育系统,成了被“边缘化”的一个庞大群体。[32] 由此产生了农村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村女性公民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剥夺的现象。2000年3月至5月,北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会同各区县教育督导部门,以调查表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普查流动儿童、少年在京就学的情况时发现,“外来儿童,少年大多数选择进入全日制公办学校借读,在各区县小学借读人数已达69,283人,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因经济承受能力差或害怕在公办学校受歧视等原因,不能够或不愿意到公办学校读,而选择外来人口自办的打工子弟学校或就学点就读。这类学校或教学点全市已有100多处,就读学生达1.6万。”[33] 同一调查显示,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主要集中在“外来人口自办学校”,而这些学校“非法办学”、“学校管理混乱”、“师资低下与不足”、“办学条件简陋”、“学生安全与卫生无法保障”。首都流动人口中女童的命运尚且如此,其它不发达地区的情况就更加恶劣了。[34]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8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用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然而,现实中无人负责监督实施此类法规,也无人负责解决与法律规定不符的恶劣教育状况。[35] 尽管宪法和前述教育法规都明文规定,所有中国公民都有“受教育权”,《义务教育法》第10条也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这些法律规定并未落实,公民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国家也并未兑现提供不收费教育的义务。不仅如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条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这实际上是为“合法”收费打开了通道。如此自相矛盾的劣法竟然也得以通过。[36] 

    流动人口中女童无法得到正常义务教育的后果十分严重。首先是严重危害流动人口中女童身心的健康成长,使她们从小感受到社会的不公、不义,加深了她们对社会的敌视与对立。而且这批城市中的新文盲大军自然将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和城市贫民窟的主力。其次是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公平性,教育不公是最致命的社会不公,因为它剥夺了底层民众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机会,扼杀了贫民获得社会升迁的最后希望,逼使广大流动人口中的女童毫无希望地居于社会底层。第三是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不公正教育待遇,对中国城市化过程发出一个负面信号,即中国的城市文明以封闭性、排斥性、歧视性和落后性为特征,它阻碍着社会流动、维护社会不公,必然对现代社会所固有的人口流动和迁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37] 

三、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文化因素  

    探讨百年来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的原因,不能仅仅从经济和政治等“硬”原因上去寻找,还要以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品文化的变迁为参照,发掘隐藏在政治和经济表象下的文化因素。 

    其实,人们有理由困惑,历经维新运动、五四运动、新文化运动的冲击,又走过50多年的社会主义历程,再经受了现代化文明的浸润,中国的妇女仍然有30%多是文盲,女童的辍学、退学现象越演越烈,对女性的歧视和排斥遍布各个领域和各个角落。必须承认,毛泽东时代的政治为女性教育和女性平等提供了必要性,而邓小平时代的经济发展为女性获得平等教育机会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毛时代的政策为女性教育权利的平等扫清了政治障碍,而邓时代的政策则为女性获得教育权利提供了经济保障。然而,上述政治的必要性和经济的可能性并未转化成女性接受教育的现实性。笔者以为,引起中国女性教育权利贫困、教育现状恶化的深层原因,与中国社会所固有的传统文化、中共文化和商业文化密切相关。这三种文化并非互不相干,而是互相混合、互相影响的。 

    尽管传统文化历经百年沧桑(包括各种政治革命、文化浩劫和经济转型),受到极大的冲击,但“男尊女卑” 的观念乃数千年历史积淀所成。许多农村的父母往往舍女孩而保男孩的就学机会,认为男孩才能传宗接代、光宗耀祖,而对女孩则强调“读得好不如嫁得好”;女孩即使有机会读书,也多半比男孩承担更多家务,部分女孩甚至15岁就得挑上家务重担,因而辍学。据一项调查,农村初中女生的辍学率为5%,而高中女生辍学率则高达15-20%。[38] 

    传统文化的另一个不良影响是鼓励女性早婚,从而使她们失去进一步接受教育的机会。在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早婚现象仍然盛行,许多农村女孩时值上中学的黄金年龄,却不得不服从父母之命、风俗之规,匆忙婚嫁。农村里不少家长担心女儿因读书把年龄“拖大”了。有的女生不愿从命,父母往往停供学费、强令她们提早退学。一项10省文盲情况调查表明,由于重男轻女,导致女孩失去识字机会的占10.3%。[39] 此外,传统的农村婚姻习俗是女到男家,女性婚后往往不再与娘家有经济往来,女孩的父母因此可能认为,若投资大量时间与金钱让女儿读书,犹如为他人做嫁,得不偿失。中国的传统文化将原始社会男女在生产和生活中的自然分工伦理化为强制性分工,以致於女性被异化为“生人、养人、服侍人”的社会角色[40],这种观念的遗毒现在仍然在限制和剥夺女性的受教育权利。 

    进入毛泽东时代后,中共文化开始部分地取代传统文化,妇女解放被当作政治运动和阶级解放的手段。那时,推动妇女教育的动机、内容和目的都是以阶级解放、政治革命为核心,而不是以现代社会的性别解放、社会改造为依归。同时,毛泽东时代对妇女教育的重视与推动所追求的只是表面的数量,而不是深层次的观念改造、文化重建和男女平等的意识培育。[41] 一旦政治运动的急风暴雨结束,女性教育运动和女性教育的“成果”失去了政治支撑就难以生根。毛泽东时代女性受教育的绝对数虽然有所增长,但政治运动背景下的普及教育并不关注教育质量。“文革”期间,藐视知识、打击人才成了国策,尊师向学则被彻底颠覆,“读书无用论”、“知识越多越反动”等荒谬口号深入人心,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教育质量严重恶化。毛泽东时代的农村政策的实质是剥夺农民,农村和农民长期处于赤贫阶段,经济贫困导致许多农家女孩不得不于十来岁就出工“挣工分”帮助家计。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表明,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其中妇女占70%以上,个别省区占90%。[42] 显然,那个时代农村的落后、农民的贫困和农业的萧条,是农村出现大批文盲,尤其是女性文盲的重要原因。 

    到了1980年代,深受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煎熬的中国女性又遇到了市场经济和由此衍生的商品文化,这些文化因素与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成功”地融合在一起,加重了对女性的教育歧视。社会不公是市场经济初期的一种现象,尤其表现在对弱势性别和群体的歧视和排斥。随着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收费教育、贵族教育成为当今的主流,在传统文化和中共文化夹击下的妇女又成了商品文化的牺牲品。居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往往为了节约家庭内有限的资源,不得不将接受教育的机会让给家中的男性。其一大恶果是,逼使缺乏文化的女性加入童工队伍,甚至从事最原始的色情行业。[43] 与此同时,许多企业不仅明目张胆地宣扬性别歧视,而且实施明显的性别歧视政策,导致大批女性失业。男女在就业、迁徙、升迁和福利上严重的不平等向社会和家长发出了一个极为负面的信号,即最好把有限的资源投资到男孩身上。这导致了严重的恶性循环:越不重视女性教育,女性便越难改善社会地位;女性社会地位越低,就更加不容易享受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80年代以来经商重利的社会风俗为“文革”时期形成的“读书无用”观念提供了新的温床。畸形发展的商业社会经常出现文盲投机发大财的现象,由此又产生了“读小学赚大钱、读大学赚小钱”的认知,导致许多女孩过早地中断学业。一项在温州鸥海区永中镇的调查发现,妇女扫盲班的学员大都是老板娘,穿着华丽,打扮入时,但经商时不会开发票、读合同、看电报、写便条,更不用说用电脑、上网了。[44] 

    另一方面,鉴于城市化、市场化阶段中出现的就业压力,呼吁妇女回归家庭的观点再度出现。若女性重返家庭成为社会风俗,那么她们接受教育的动机和内容就会改变:对那些中产阶级和富豪家庭的女性而言,受教育的主要使命便成为相夫教子、培养后代,而不是独立就业、自主奋斗;对那些被迫下岗的贫困妇女而言,回归家庭不可能激发她们求学的动力,因为年龄、收入和环境都阻碍她们继续求学。尽管妇女是否回归家庭不是评价妇女是否解放和妇女价值是否下降的唯一参照,但只要女性无法自由、自主和自愿地选择生活和个人前途,她们就难以获得真正的平等。 

    畸形市场化过程中教育领域里最大的弊端是教育机会不公和受教育权利不公。学者杨东平认为,教育平等之所以成为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是因为教育具有独特的三大功能,包括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促进个人心理和道德生长的发展功能,以及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功能。现代社会的教育“一方面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中具有筛选器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被视为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45] 杨东平认为,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政府行为,所以在义务教育阶段绝对不能提“产业化”。[46] 许多政府部门希望广泛推行教育产业化,迫使各学校实施收费教育,来减少对教育的拨款,其结果必然是“逼良为娼”。显然,畸形市场化复苏了传统文化中歧视妇女教育权利、限制妇女教育机会的社会观念,并且延续了中共文化的强制手段,导致大批中国妇女无法享受男性所享有的教育机会。商品文化综合了传统文化的歧视基因和中共文化的强制基因,加重了剥夺和排斥中国妇女教育权利的社会演变。 

【注释】  
[1] 阎广芬,“男女平等理论与中国女子高等教育”,引自《南开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网》(http://user.nankai.edu.cn/gjs/html/xinwen.htm),2004年4月15日。 
[2] 杨思琴,“妇女教育与女性教育”,载康泠主编的《妇女发展与对策6第四次全国妇女理论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当代出版社,1998年),页62。 
[3] 雷良波等,《中国女子教育史》(武汉:武汉出版社,1993年),页213。 
[4] 引自阎广芬,前引文。 
[5] 万鄂湘主编,《妇女权益论──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理论与实践》(山西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55。} 
[6] 《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下册)》,页682-683。 
[7] 《青年杂志》,1916年第1期,页5。 
[8] 《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页27。 
[9] 《青年杂志》,1916年第1期,页5。 
[10] 《鲁迅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页516。 
[11] 万鄂湘主编,前引书,页56。 
[12] 引自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法律实用全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年〕。 
[13] 阎广芬:前引文。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页12。 
[15] 《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17] 万鄂湘主编,前引书,页59。 
[18] 闫广芬,前引文。 
[19] 储平,“进一步发展妇女教育的条件与对策”,康泠主编,前引书,页49。 
[20] 出处同上,页49,52。 
[21] 蓝建,“发展贫困地区女童和妇女教育的针对性原则”,康泠主编,前引书,页75。 
[22] 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编,《中国人口年鉴(1994)》(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 
[23] “山水云间”,“中国妇女究竟撑起多大的天?”“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people.com.cn/bbs/ReadFile?whichfile=8132&;typeid=97),2004年3月8日。 
[24] 蓝建,前引文,页75。 
[25] 李薇薇、邬焕庆,“春蕾计划14年救助130多万女童返校园”,引自“新华网”(http://www.edu.cn/20030819/3089552.shtml),2003年8月19日。 
[26] 彭子建、李小帆,“关于失学女童的调查报告”,“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http://www.chinachild.org/zhi/rdgz/rd003.asp),2004年5月11日。 
[27] 马燕,“一位西部乡村失学女童的日记”,“搜狐网站”(http://cul.sohu.com/20041125/n223182174.shtml),2004年11月25日。 
[28] 王岱,“妇女扫盲教育与脱贫的相关性研究”,康泠主编,前引书,页82-83。 
[29] 出处同上,页87。 
[30] 引自王岱,前引文,页83。 
[31] “农村文化素质是科技兴农的基础”,《经济日报》,1990年8月19日。 
[32] 刘道东、吴瑞云,“论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中国青少年维权中心网”(http://www.chinachild.org/zhi/zjsj/zj038.asp)。 
[33] 刘道东、吴瑞云,前引文。 
[34] 刘道东、吴瑞云,前引文。 
[35] 刘道东、吴瑞云,前引文。 
[36] 刘道东、吴瑞云,前引文。 
[37] 刘道东、吴瑞云,前引文。 
[38] 程莲,“农村妇女维权问题的思考”,“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zt/2004-11/16/content_145608.htm),2004年11月16日。 
[39] 王岱:前引文。 
[40] 马毓勤,“中国少数贫困地区母亲素质与女童教育”,康泠主编,前引书,页113。 
[41] 储平,前引文,页53。 
[42] 王岱,前引文,页81。 
[43] 程莲,前引文。 
[44] 王岱,前引文,页7。 
[45] 毛修炳,“教育权利平等的内涵:最必要的是公平”,“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www.edu.cn/20010924/3002655),2001年9月24日。 
[46] 出处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