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与中央-地方权力的互动
一. 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分权效应
二.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集权后果
三.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政策选择
【注释】
一九八○年代末以来,中国东南沿海一带的乡镇企业普遍兴起以建立与建全股份合作制为主题的产权制度改革。[1] 以浙江省八万个村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为例,到一九九四年七月,已有六千多家乡镇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二千多家正在实施之中,预计到一九九四年底可达到一万家左右。[2] 同样,在浙江温州鹿城区,到一九九四年七月,股份合作企业已占了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日渐成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主力。[3] 在福建省,截至一九九四年底,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已达十万余家,其中一九九四年一年即诞生一万二千多家。[4] 上述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又一伟大发明,旨在逐步淡化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与控制,明晰政府、企业和工人之间的产权与股权,达到筹集资金、转换机制、提高效益、以及刺激干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多重目的。
但是,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深刻影响了中央与地方两大权力的互动,并由此产生了令人困惑而又充满危机的双重效应。一方面,产权改革推动了产权地方化,各级乡镇政府借此良机,全面而又合法地大规模分享乡镇企业的部份股权,导致地方政府普遍出现企业化,为地方分权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产权改革在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清晰之时,却导致两者之间的人际关系趋于淡漠,两者长期所建立的社区与政治联盟开始出现解体,并为中央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与经营过程提供了条件,更为中央集权创造了动力。面对这种产权改革所产生的分权与集权效应,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运行特徵与机制,以便从另一视角观察与理解中央与地方博奕行为的未来走向
本文资料主要根据笔者在一九九四年暑期对浙江省七县二十家乡镇企业的实地调查,对“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的研究,以及对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的面谈等。
一. 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分权效应
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建立,首先有助于增强企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经济结盟,加速产权地方化和政府企业化,并由此增强地方与中央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实力,强化地方分权效应。
首先,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所设立的“乡镇政府股”,有助于地方政府合法成为各企业的股东,变政府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为合作夥伴关系。它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产权代表,并派出法定股东,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5]
乡镇政府股的份额一般占企业总资产的20%-25%。例一,以鲁冠球为首的浙江肖山万向等厂,在1988年从3000多万元总资产中划出750万元(占总数约25%)免费送给政府。[6] 例二,浙江新昌县三花集团公司于1993年划出企业集体积累的20%,奉送给当地城关镇政府,价值400多万元人民币。[7] 从此,这些庞大而又独特的政府股将与企业同生共长,世代相传,极大地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经济实力。
众多乡镇企业普遍认同这一政府股,其原因极为复杂,既有经济行为的理性,也有非经济行为的考虑。其一,乡镇政府确实在乡镇企业的草创与发展时期,提供过各种政策性的直接或间接的帮助,既有资金、资产、土地和人力的投入,也有政府影响下的信贷担保、社区投入和投资环境改善,更有长年以来减税让利的政策扶持。[8] 其二,“花钱买不管”。这是鲁冠球的主要动机之一。即通过送股份,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促使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开始以一个股东身份关心企业,以股东权取代行政权。[9] 其三,政府股是一项必要的政治投资。乡镇一级政府在中国农村社区文化生态中,永远是当地企业的父母官,无论经济体制与关系如何转变,“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准则永远难以改变。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那些政治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和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明晰,都将显得有名无实,苍白无力。
同时,乡镇政府也普遍乐意用行政权交换股份权,希望对乡镇企业利润的分享由暗转明。长期以来的硬性摊派,使许多基层干部疲于奔命,而且所摊派的款项大多不能进入乡镇政府的腰包,只是为上级政府做嫁衣裳。如果摊派任务完不成,将冒犯上级;如果超额而又圆满完成,倒得罪了企业,人为导致政企关系的紧张。现在能够坐享股份,何乐而不为?同时,在股权不明确的前提下,企业对乡镇政府的“进贡”是因人而宜和因时而宜的,收益数额是既不确定也不稳定。如果两者关系紧张, 乡镇政府很可能“颗粒无收”, 如今庞大的“政府股”在手,自然是“旱涝保收”。于是,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在设立与分配政府股的问题上,基本上两厢情愿,一拍即合。
乡镇政府股的设立一方面导致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企业产权出现地方化,另一方面也促使乡镇政府开始出现企业化。这样,在企业产权地方化与乡镇政府企业化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企业与地方政府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导致地方与企业关系的内造化和非政治化,一切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主轴,排斥一切与企业经济和地方经济相冲突的中央政策,由此强化了中国地方分权的能量与潜力。
除了乡镇政府股以外,“企业集体股”的设立也有助于地方政府权力的增强。 温州市政府规定,所有股份合作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有50%以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作为新增资产记在股东名下,视同股金,计息增值;另外15%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属集体所有。[10]如果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50%股份属于变相集体股的话,那么15%的公共积累金则是纯粹的企业集体股。
企业集体股存在两大经济特点。其一,它几乎无法为企业股东所私自享用。根据浙江苍南县五十三家股份合作企业的调查,1992年的企业集体股(公共积累基金)占税后利润的12.9%, 其中没有提取分毫的企业占35.8%; 提取比例低于10%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6.4%。 它表明不提或少提集体股的企业占总数的62.2%。[11] 其二,这笔集体股对于非股东职工而言,在职时不能分享资本收益,离开企业时更不可以分割部份财产, 某种意义上说,“集体所有”也只是徒有其名。[12]
在设立企业集体股的过程中,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各怀不同的动机,形成了暂时的共识。首先乡镇政府乐见这笔集体股的存在。政治上,集体股的设立有助于淡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色彩,是今日中国欺上瞒下的必要手段,有利于避免来自上级政府的指责与非难,减少产权改革的政治阻力,是乡镇政府官员在改制过程中,既保住政治职位,又享受经济利益的两全保障。经济上,企业集体股的存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丰富而又安全的财源。许多乡镇政府的公关、吃喝、以及各种集团性消费,往往既不正常,也属非法,无法在政府财务中报销,于是皆透过乡镇企业的集体公积金,蒙混过关。[13] 另外,集体股的存在有助于地方政府向企业实施软摊派,它的特点是表面上属企业自愿奉献,但背后却有权力的胁迫与人情的压力。 企业往往“主动”地为地方官员的亲朋好友承办各种婚丧喜事,敬献厚礼。软摊派已成为不定期、不定日地吞噬集体股的重要杀手之一。由此可见,改制后乡镇企业集体股实际上成了企业上层与地方政府官员私相授受,共同享有的“特权股”,更成为腐败政治的温床。
站在乡镇企业的角度,它们赞同设立企业集体股的原因比较复杂,大致约有五种:其一,长期以来乡镇企业属集体性质,已经积累了相当一部份“共有资金”,所以有必要将它以集体共有的形式参股。例如,温州市鹿城区皆将这笔共有资金的集体股所增加的价值,归全体职工享有。[14] 其二,许多大型企业顾虑瓜分共有资金,将瓦解企业的经济实力。如著名的浙江肖山万向集团,职工集体资产占总资产的70%以上,达六亿元之多。如果贸然一分,必然影响企业的整体实力。[15] 其三,全体瓜分企业股份,不利于经营者承担责任。当初人民公社制下的人人有份、人人不问不好,但搞人人有份、人人过问也不好,不利于经营者的决策。[16] 因为大家参股,等于大家无股。人人是主人,就分不清谁是真正的老板。[17] 不少企业名义上希望保留集体股来强化厂长经理的责任心,实际上想再观望一段时间,最终由经营者独享这笔集体股,既给他们权力,也给他们压力。其四,瓜分集体资产将激化职工之间、干部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分配资产和股份的过程将是人际关系紧张的过程,不利于企业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老职工分完了企业资产,新职工即成了真正的打工仔,其收入将永远赶不上老职工,而后到职工往往素质较高,是企业以后发展的主要依靠。[18] 其五,保留企业集体股有助于乡镇企业干部维护与巩固政治与经济地位,它既为企业干部灵活运用公共资金提供资源,更有助于他们巩固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这种维护权力的心态与动机,也许是许多乡镇企业保留集体股的普遍动力。
所以,上述乡镇政府股和企业集体股的存在有力地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实力,并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形成经济命运共同体, 结成一种经济利益的统一战线,有意无意地与不符合地方与企业利益的中央政策进行对抗,导致地方政府的权力逐渐增大。
二.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集权后果
事物发展的两分法,使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也难以避免双重效应。产权改革既有加强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经济联盟的一面,但更有削弱两者政治联盟、破坏感情连结的一面。其直接后果将导致乡镇企业失去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保护。长期以来企业的各种歪门邪道但行之有效的经营行为,都有可能直接暴露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之下,为新一轮中央政府的介入与干预创造条件。
必须指出,长期以来的政企不分,尤其是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互为一体的现象,并非绝对是乡镇企业发展的障碍。也就是说,今日企业实施产权明晰化,全面推动政企分家,并非是企业发展的福音。它将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逐渐疏离,瓦解两者长期所建立的模糊联盟与感情默契,有助于更高一级政府取地方政府而代之,更有助于国家方面实施各种侵权行为。
十五年来中国乡镇企业的超常发展,首先得益于地方政府的刻意保护,并实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抗中央策略。 为了深刻理解政企分开的负面作用,有必要考察一下政企合作,正面推动企业发展的历史。早在改革前的五十~七十年代,浙江温州的私营企业即空前发达。尽管当时存在持续不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之行动,但到1976年全温州无证商贩仍高达11,115人,民间市场交易额竟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90%左右,同时还存在大批的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和各种黑市。[19] 这些自由经济现象的久治不愈,显然与地方政府的暗中鼓励与默许密切相关。八十年代一位温州市主要领导人对此现象的解释是:“说实话,在‘左’的思想未清除前,领导不管是最主要的密诀。因为在过去我们一个劲儿地打击,并没有使我们摆脱贫困。相反, 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当时那种复杂的情况下,也只好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任其发展。”[20]这种无为而治的政策也是温州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敢于和善于纠正上级政府的不正确决定,保护地方自由经济的发展。例如,1982年初正值全国范围打击经济犯罪运动之时,温州乐清柳市镇连续打击了实为改革先驱的“八大王”,包括“邮电大王”(民间短途邮电专业户)、“目录大王”(信息专业户)、“旧货大王”(旧货购销、 加工专业户)、“机电大王”(小型电机配件购销户)、以及“矿灯大王”、“翻砂大王”和“螺丝大王”等。其中七人判刑,一人外逃。二年后,待风潮一过,温州市公检法顶住上级压力,顺应民意,为“八大王”郑重平反,宣布无罪释放。[21]
除了上述大环境的改善之外,乡镇企业的初创时期大都直接得益于乡镇政府的信贷担保和减税让利。地方政府还提供地皮、人才、厂房和产销渠道等方面的方便。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稳定、不成熟的八十年代,政府的政策保护与非经济支持,显得尤其必要,处理好与乡政府的关系成为企业追求经济目标的关键。[22] 而且,政企之间的发展目标并非绝对是排斥和对立的,有时也存在利益趋同现象。乡镇政府的政绩往往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为了应付产值翻番的政治压力、提升本地区的经济地位、解决农村人口过剩以及缓解社区矛盾,乡镇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竭力扶持乡镇企业, 保证经济与政治目标的同步实现,促使社会目标与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趋向一致。1983~1986年温州乡镇企业的发展达到高潮,即证明了这一点。[23] 它表明地方行政干预并非皆是负面的,有时候干预的过程往往是帮助、推动和保护的过程。另外,政企之间也存在共同的福利目标,推动所在设区的共同繁荣。 在江浙农村,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地缘、情缘关系极为密切,宗亲联系更是千丝万缕。于是,生长其间的企业与地方政府皆有责任与义务救贫扶弱,情义无价是许多乡镇企业生产运作的道德准则。[24] 这样,企业成了提供社区福利的实体,地方政府则成为接受、管理和分配福利资金的机构。尽管这将导致企业的盈利动机削弱,慈善动机强化,但在现实中,这种道德性的奉献,导致社区与政府更坚定地保护与维护企业的利益,把企业视为超出功利意义之外的挚友。[25] 这一点是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所无法理解和做到的。
但是,以政企分开为主要诉求之一的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尽管有助于企业纳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轨道,有助于企业未来长远利益的发展,却显然无助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花钱买不管”的设计既买到了经济上的独立,但也买到了政治上的无助与情感上的孤独,在客观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政治影响与政策保护,为国家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方便,可谓“前门拒狼”(地方政府)、“后门进虎”(中央权力)。
首先,产权改革和政企分开全面瓦解了长期以来艰难形成的中国公民社会。一九四九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导致公民社会难以成形,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权力的下放开始鼓励地方乡镇一级政府,逐渐与地方社区和乡镇企业结成了松散的联盟,[26] 它具有类似公民社会的功能,成为调节与制衡中央集权的有力杠杆。例如,在浙江台州地区,当地政府创造了“黄灯理论”,即在中央政策尚不明朗之时,带领企业闯黄灯;他们还提倡“三子机制”,即群众闯路子、部门出点子、党委政府挑担子。[27] 如今,随着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股份化与明晰化, 政府只想在企业内部经营中赢利, 没有意愿也没有可能从外部保护企业、制衡中央。如果说,改革十五年以来,地方与企业的政治联盟有助于中央分权与地方自主的话,那么如今这种联盟的瓦解既使企业成长失去了传统的润滑剂与保护伞,也为中央权力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主控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乡镇企业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严重伤害了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与社区的关系,为中央权力介入它们之间的纠纷与调解提供了机会,并由此强化了中央控制地方的筹码。中国农民向来是求善不求真,少有习惯算清帐,所以往往无法或难以找到乡镇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更无法清楚界定政府与企业双方股份的比例。 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许多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皆主张宜粗不宜细。 但是,如今中央或省一级政府已经介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其核心是一定要明晰产权,尽快建立股份合作制。在江苏省一些地区已把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建立的多少,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强迫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28]
在此一哄而起的政治生态下,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为了清晰股权、争夺股权上必然难以避免激烈的冲突。例如,浙江台州地区的许多乡镇企业拒绝奉送“乡镇政府股”。因为他们认为地方政府从未直接投入金钱,不属投资主体。尽管乡镇政府对企业实施过减免税政策,但这不属于投资行为,而是属于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性质。它既没有明确的国家投资主体,也没有法定的投资程序和发生过相应的产权收益,企业既不发付利润,也不付息还本。 相反,它却为国家涵养了税源,国家通过徵税渠道不断从企业中取走了收入,可谓让小利得大利。[29] 所以,当年的减免税是国家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绝对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而只能是企业资产。[30] 有些企业在明晰化的原则下,则算得更为精细,它们把减免税分为三种:一是困难减免,它应归企业资产;二是属于减税还贷,这可算国有资产;三是属于税前还贷,它应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按比例划分。[31]
中国的政治运动喜欢“说清楚”,在这一波产权改革的经济运动中开始时兴“算清楚”。于是,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彼此间不得不撕开昔日伪善的、但具和谐和润滑意义的人情面具,赤裸裸地讨价还价。长期以来所建立的以血、地缘为基础的社区和谐受到严重伤害。温州市防爆电器元件厂的董事长谈挺宇曾说,“企业其实不舍得离开政府的管理,我们希望模糊,希望被管。”他还提到,有时企业主动寻求摊派,希望借此融洽与政府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企业所自愿的请客送礼恰恰是一种重要的机会投资,小本万利。[32] 如今产权清晰之后,各种非正常的花费将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并导致人际亲情逐渐淡薄,今后企业有难,也无法得到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心态很落后,但很现实,应是产权改革的文化与社会依据与基点。
同时,产权改革开始日益脱离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逐渐受到省市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例如,1994年初某省一位领导曾要求该省乡镇企业限期全部实行股份化,无视具体状况,要求一步到位。 但同时,一位中央领导又批示表示反对,顾虑股份制将导致贫富分化及吸收过多社会基金。[33] 在此关系到乡镇企业和地方利益的争执中,各企业和乡镇政府完全丧失了发言权。而国家一旦介入产权领域,就很容易侵犯企业与地方的自主权。
而且,在上级政府干预下,产权改革的流行原则已遭到修正,开始由“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改为“谁投入、谁所有”。[34] 其目的之一是为上一级政府分享企业股权,干预改制后企业的运行,提供理论根据。因为投入的内涵与外延比投资远远扩大,投入不仅包括原始投入,也考虑追加投入、风险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投入和时间投入,更包括当年共产党人流血牺牲打天下所付出的生命投入。 这样,企业的股权和产权只会越算越不清楚,越算越增加非经济性的摩擦,并导致企业在逐渐摆脱地方政府控制的同时, 日益受到更高一级政府的干预。
三.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政策选择
面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分权和集权的两难,为我们重新设计产权改革提供了政策方向。即既要发展企业、又要强化地方产权,更应避免中央权力扩大的三重目标。基于此,笔者以为未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力图利用中央-地方两大权力的变动,掌握三大政策导向。
第一,外部产权模糊化。 外部产权主要是指企业与当地乡镇政府的股权关系,其主要焦点在于该不该设乡镇政府股,以及政府股如何按比例合理分配。根据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具体状况,设立政府股是必要的权宜之计,但政府股比例的确定宜粗不宜细。
设立政府股尽管在理论上行不通,但实践中可行而且必要。 大致而言,乡镇政府对企业的四大要素投入,应算作"政府股"的基本来源与依据。 其一,办厂之初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包括资金、资产、土地和人力;其二,政策扶持的投入,包括减税让利的支持;其三,政府的间接贡献,包括给企业、大集体红帽子所带来的便利,也包括信贷担保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帮企业征土地、谈项目和跑贷款等;其四,政府影响下的社区投入,包括改善投资环境、赔偿因企业污染和交通拥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35] 除此之外,乡镇企业传统上皆属乡镇所属企业,如果不设政府股,那么乡镇政府多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将血本无归,这不仅不符经济原则,也违背伦理道德,并必然促使乡镇政府成为产权改革的阻碍力量,加速企业与地方政府联盟的全面崩溃。
一旦承认乡镇政府可以成为一个变相的投资主体,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政府应占多少比例的股份较为合理。笔者认为,为了照顾政企合一的历史与现状,维护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和谐,应该主张模糊处理。不算帐不行,算清帐也难行。应该算一个粗帐和大帐,不算细帐和小帐,达到既增强企业活力,又改善政企关系的双重目的。对此,浙江台州地区创立了一个计算政府股的原则:“尊重历史、综合考虑、充份协商、各方认可、因地制宜、一厂一案”。[36] 总的原则是不求一律,和为贵。实际上,政府股是企业从依附走向独立的必要过渡。
第二,内部产权清晰化。这是企业获得真正独立与强大的关键,也是企业最终摆脱各级政府控制的根本。基于这一目标,乡镇企业应该取消企业集体股,大多虚置的集体股是对集体产权所有者利益的一种侵犯。产权改革应该着力于把单一的集体产权主体改造为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多元产权主体,把公有共用的产权改造为私有共用或私有私用的产权。[37] 只有这样, 企业的独立人格才能逐渐建立。
另外,企业集体股容易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总资产相混淆。明晰产权的主题是确定各类股权的所有者,如社区组织、企业职工、社会个人、社会法人和外商投资者,但再设立一个属内部职工所有的企业集体股,就会影响社会个人和法人的入股、参股,随着企业的发展和资产的增加,企业集体股的股权归属将更加难以界定,并必将侵犯社会法人和股民的股权。[38]
更重要的是,在由个人投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置集体股,实属不伦不类。如前文所述,集体股对于非股东的职工而言,他们在职时不能享受资本收益,离职时不能分割部份财产,集体所有等于人人没有。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有没有必要运用集体股来掩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倾向与实质。对此,温州市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新规定,其中将不再有“公共积累基金”的规定,旨在取消企业集体股。[39]
一旦企业内部明晰了产权,企业自身将孕育一种自然的独立力量,并逐渐摆脱政府股,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反过来成为制约与平衡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重要砝码。
第三,应多提产权多元化,少提产权明晰化。明晰化的提法带有一种强制,有可能剥夺那些希望产权模糊的企业之自主权。产权明晰化尽管是西方现代企业的重要趋势与要求,但不一定是当今中国乡镇企业所必须达到的目标。产权明晰与否不应也不能作为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准,它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服务于生产效率提高的目的。工具本身显然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有效。那种强求一律的明晰化和股份化,恰恰是一种专制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强化,有助于国家权力更大限度地干预产权改革。
对此,产权多元化政策更有助于给产权改革培育一种宽松的环境与氛围,前述的外部产权模糊化和内部产权清晰化也是这种多元化的体现。产权多元化存在二重意思:其一,按需改革,不搞一刀切,更不搞一哄而起;照顾多样性,维护特殊性;其二,产权的形式不应是一种,而应是多种;不应仅仅是私有制或股份制,但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应运用价值中立(Value-Free)的原则,理性评判所有制和产权形式。 所有制形式应该也是一种手段与工具,不存在好坏之别,只存在对生产力发展有效无效之分。 既然承认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也应意识到个人所有制或民有制也不是姓资的专利;既然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 也应允许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或社会主义产权多元化的存在。有了这份具工具理性的平常心,产权改革才可出现更为多元的选择。
总之,面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所出现的分权效应和集权后果,我们应具有清醒而又理性的比较意识和行为准则。首先,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利弊互见,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比则取其多。其次,乡镇企业最终必然要摆脱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控制,但在目前中央权力仍然强大、集权呼声日益高涨之际,企业的行动准则应是保地方、防中央。最后,目前环境下的乡镇企业,还不足以强大到孤军作战,与中央与地方两大权力直接抗衡,而且更要防止中央与地方联手对付企业。在这一场类似三国演义的格局中,乡镇企业只能而且必须联合地方,防范中央。
(本文责任编校: 李亚虹)
【注释】
[1]. 最早实施股份合作制的地区是浙江省温州市。1987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肯定股份制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参见马津龙,“创造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对温州有关股份合作企业文件的回顾与分析”,见《经济与管理研究》,1993年第3期,第25页。
[2]. 何荣飞(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与产权制度的改革”,见《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浙江杭州,一九九四年八月七日~九日,第1,第7页。
[3]. 林瑞荣(温州市鹿城区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温州市鹿城区区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探索与设想”,见《论文》,第2页。
[4]. 中新社福州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电。参见《世界日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A18版。
[5]. 何荣飞,前引文,第7-8页。
[6]. 鲁冠球,“明晰产权关系的实践与思考”,《论文》,第2页。
[7]. 录自与浙江三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寿济成的面谈。浙江新昌,1994年8月3日。
[8]. 颜春友(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技术处理”,《论文》,第4-5页。
[9]. 录自与浙江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的面谈,1994年8月1日,浙江萧山
[10]. 马津龙(温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温州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结构及其发展趋势”,《论文》,第5页。
[11]. 同[10],《论文》,第6页。
[12]. 同[10],《论文》,第6页。
[13]. 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丁元竹访谈录,载《世界日报》,1994年6月7日,A10版。
[14]. 朱绍光(浙江温州市玻璃总公司董事长),“转换企业机制,促进快速发展”,《论文》,第5页。
[15]. 鲁冠球,前引文,《论文》,第4页。
[16]. 录自与《中国乡镇企业报》社长杨联芳的面谈,1994年8月7日,浙江杭州。
[17]. 录自与浙江温州联谊旅游用品总厂经理缪德政的面谈,1994年8月6日,浙江温州。
[18]. 鲁冠球,前引文,《论文》,第4页。
[19]. 陈吉元、韩俊主编,《中国农村工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20]. 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21]. 张仁寿、李红,前引书,第35-36页。
[22].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4页。
[23].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1页。
[24]. 陈吉元、韩俊, 前引书,第223-224页。
[25].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1-232页。
[26]. 录自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史博士候选人周其仁的面谈,浙江杭州, 1994年8月9日。
[27]. 崔荣法(浙江台州地区体改办主任),“台州地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论文》,第17-19页。
[28]. 徐元明等,“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问题与对策--泰兴市、邗江县、江宁县的调查”,《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5月,第50页。
[29]. 赵永法(浙江台州地区体改办付主任),“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论文》,第10-11页。
[30]. 崔荣法,前引文,第12页。
[31]. 崔荣法,前引文,第11-12页。
[32]. 录自与泮挺宇董事长的谈话,1994年8月5日,浙江温州。
[33]. 录自与《中国乡镇企业报》社长杨联芳的面谈,1994年8月7日,浙江杭州。
[34]. 崔荣法,前引书,第11页。
[35]. 颜春友,前引文,第4-5页。
[36]. 崔荣法,前引文,第11页。
[37]. 赵永法,前引文,第14-15页。
[38]. 徐元明等,前引文,第50-51页。
[39]. 马津龙,前引文,《论文》,第6-7页。
但是,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深刻影响了中央与地方两大权力的互动,并由此产生了令人困惑而又充满危机的双重效应。一方面,产权改革推动了产权地方化,各级乡镇政府借此良机,全面而又合法地大规模分享乡镇企业的部份股权,导致地方政府普遍出现企业化,为地方分权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产权改革在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清晰之时,却导致两者之间的人际关系趋于淡漠,两者长期所建立的社区与政治联盟开始出现解体,并为中央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与经营过程提供了条件,更为中央集权创造了动力。面对这种产权改革所产生的分权与集权效应,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运行特徵与机制,以便从另一视角观察与理解中央与地方博奕行为的未来走向
本文资料主要根据笔者在一九九四年暑期对浙江省七县二十家乡镇企业的实地调查,对“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的研究,以及对有关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的面谈等。
一. 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分权效应
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和股份合作制的建立,首先有助于增强企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经济结盟,加速产权地方化和政府企业化,并由此增强地方与中央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与实力,强化地方分权效应。
首先,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所设立的“乡镇政府股”,有助于地方政府合法成为各企业的股东,变政府与企业的上下级关系为合作夥伴关系。它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作为产权代表,并派出法定股东,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5]
乡镇政府股的份额一般占企业总资产的20%-25%。例一,以鲁冠球为首的浙江肖山万向等厂,在1988年从3000多万元总资产中划出750万元(占总数约25%)免费送给政府。[6] 例二,浙江新昌县三花集团公司于1993年划出企业集体积累的20%,奉送给当地城关镇政府,价值400多万元人民币。[7] 从此,这些庞大而又独特的政府股将与企业同生共长,世代相传,极大地强化了乡镇政府的经济实力。
众多乡镇企业普遍认同这一政府股,其原因极为复杂,既有经济行为的理性,也有非经济行为的考虑。其一,乡镇政府确实在乡镇企业的草创与发展时期,提供过各种政策性的直接或间接的帮助,既有资金、资产、土地和人力的投入,也有政府影响下的信贷担保、社区投入和投资环境改善,更有长年以来减税让利的政策扶持。[8] 其二,“花钱买不管”。这是鲁冠球的主要动机之一。即通过送股份,明确地方政府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促使地方政府转变职能,开始以一个股东身份关心企业,以股东权取代行政权。[9] 其三,政府股是一项必要的政治投资。乡镇一级政府在中国农村社区文化生态中,永远是当地企业的父母官,无论经济体制与关系如何转变,“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准则永远难以改变。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那些政治意义上的政企分开和经济意义上的产权明晰,都将显得有名无实,苍白无力。
同时,乡镇政府也普遍乐意用行政权交换股份权,希望对乡镇企业利润的分享由暗转明。长期以来的硬性摊派,使许多基层干部疲于奔命,而且所摊派的款项大多不能进入乡镇政府的腰包,只是为上级政府做嫁衣裳。如果摊派任务完不成,将冒犯上级;如果超额而又圆满完成,倒得罪了企业,人为导致政企关系的紧张。现在能够坐享股份,何乐而不为?同时,在股权不明确的前提下,企业对乡镇政府的“进贡”是因人而宜和因时而宜的,收益数额是既不确定也不稳定。如果两者关系紧张, 乡镇政府很可能“颗粒无收”, 如今庞大的“政府股”在手,自然是“旱涝保收”。于是,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在设立与分配政府股的问题上,基本上两厢情愿,一拍即合。
乡镇政府股的设立一方面导致四分之一~五分之一的企业产权出现地方化,另一方面也促使乡镇政府开始出现企业化。这样,在企业产权地方化与乡镇政府企业化的共同作用之下,促使企业与地方政府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导致地方与企业关系的内造化和非政治化,一切以共同的经济利益为主轴,排斥一切与企业经济和地方经济相冲突的中央政策,由此强化了中国地方分权的能量与潜力。
除了乡镇政府股以外,“企业集体股”的设立也有助于地方政府权力的增强。 温州市政府规定,所有股份合作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有50%以上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作为新增资产记在股东名下,视同股金,计息增值;另外15%作为企业公共积累,属集体所有。[10]如果说,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的50%股份属于变相集体股的话,那么15%的公共积累金则是纯粹的企业集体股。
企业集体股存在两大经济特点。其一,它几乎无法为企业股东所私自享用。根据浙江苍南县五十三家股份合作企业的调查,1992年的企业集体股(公共积累基金)占税后利润的12.9%, 其中没有提取分毫的企业占35.8%; 提取比例低于10%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26.4%。 它表明不提或少提集体股的企业占总数的62.2%。[11] 其二,这笔集体股对于非股东职工而言,在职时不能分享资本收益,离开企业时更不可以分割部份财产, 某种意义上说,“集体所有”也只是徒有其名。[12]
在设立企业集体股的过程中,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各怀不同的动机,形成了暂时的共识。首先乡镇政府乐见这笔集体股的存在。政治上,集体股的设立有助于淡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色彩,是今日中国欺上瞒下的必要手段,有利于避免来自上级政府的指责与非难,减少产权改革的政治阻力,是乡镇政府官员在改制过程中,既保住政治职位,又享受经济利益的两全保障。经济上,企业集体股的存在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丰富而又安全的财源。许多乡镇政府的公关、吃喝、以及各种集团性消费,往往既不正常,也属非法,无法在政府财务中报销,于是皆透过乡镇企业的集体公积金,蒙混过关。[13] 另外,集体股的存在有助于地方政府向企业实施软摊派,它的特点是表面上属企业自愿奉献,但背后却有权力的胁迫与人情的压力。 企业往往“主动”地为地方官员的亲朋好友承办各种婚丧喜事,敬献厚礼。软摊派已成为不定期、不定日地吞噬集体股的重要杀手之一。由此可见,改制后乡镇企业集体股实际上成了企业上层与地方政府官员私相授受,共同享有的“特权股”,更成为腐败政治的温床。
站在乡镇企业的角度,它们赞同设立企业集体股的原因比较复杂,大致约有五种:其一,长期以来乡镇企业属集体性质,已经积累了相当一部份“共有资金”,所以有必要将它以集体共有的形式参股。例如,温州市鹿城区皆将这笔共有资金的集体股所增加的价值,归全体职工享有。[14] 其二,许多大型企业顾虑瓜分共有资金,将瓦解企业的经济实力。如著名的浙江肖山万向集团,职工集体资产占总资产的70%以上,达六亿元之多。如果贸然一分,必然影响企业的整体实力。[15] 其三,全体瓜分企业股份,不利于经营者承担责任。当初人民公社制下的人人有份、人人不问不好,但搞人人有份、人人过问也不好,不利于经营者的决策。[16] 因为大家参股,等于大家无股。人人是主人,就分不清谁是真正的老板。[17] 不少企业名义上希望保留集体股来强化厂长经理的责任心,实际上想再观望一段时间,最终由经营者独享这笔集体股,既给他们权力,也给他们压力。其四,瓜分集体资产将激化职工之间、干部与职工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分配资产和股份的过程将是人际关系紧张的过程,不利于企业向心力、凝聚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老职工分完了企业资产,新职工即成了真正的打工仔,其收入将永远赶不上老职工,而后到职工往往素质较高,是企业以后发展的主要依靠。[18] 其五,保留企业集体股有助于乡镇企业干部维护与巩固政治与经济地位,它既为企业干部灵活运用公共资金提供资源,更有助于他们巩固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这种维护权力的心态与动机,也许是许多乡镇企业保留集体股的普遍动力。
所以,上述乡镇政府股和企业集体股的存在有力地增强了地方政府的实力,并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形成经济命运共同体, 结成一种经济利益的统一战线,有意无意地与不符合地方与企业利益的中央政策进行对抗,导致地方政府的权力逐渐增大。
二.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集权后果
事物发展的两分法,使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也难以避免双重效应。产权改革既有加强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经济联盟的一面,但更有削弱两者政治联盟、破坏感情连结的一面。其直接后果将导致乡镇企业失去地方政府的政策性保护。长期以来企业的各种歪门邪道但行之有效的经营行为,都有可能直接暴露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之下,为新一轮中央政府的介入与干预创造条件。
必须指出,长期以来的政企不分,尤其是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互为一体的现象,并非绝对是乡镇企业发展的障碍。也就是说,今日企业实施产权明晰化,全面推动政企分家,并非是企业发展的福音。它将促使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逐渐疏离,瓦解两者长期所建立的模糊联盟与感情默契,有助于更高一级政府取地方政府而代之,更有助于国家方面实施各种侵权行为。
十五年来中国乡镇企业的超常发展,首先得益于地方政府的刻意保护,并实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抗中央策略。 为了深刻理解政企分开的负面作用,有必要考察一下政企合作,正面推动企业发展的历史。早在改革前的五十~七十年代,浙江温州的私营企业即空前发达。尽管当时存在持续不断的“割资本主义尾巴”之行动,但到1976年全温州无证商贩仍高达11,115人,民间市场交易额竟占社会商品零售额的90%左右,同时还存在大批的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和各种黑市。[19] 这些自由经济现象的久治不愈,显然与地方政府的暗中鼓励与默许密切相关。八十年代一位温州市主要领导人对此现象的解释是:“说实话,在‘左’的思想未清除前,领导不管是最主要的密诀。因为在过去我们一个劲儿地打击,并没有使我们摆脱贫困。相反, 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在当时那种复杂的情况下,也只好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任其发展。”[20]这种无为而治的政策也是温州乡镇企业迅速发展的重要条件。
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敢于和善于纠正上级政府的不正确决定,保护地方自由经济的发展。例如,1982年初正值全国范围打击经济犯罪运动之时,温州乐清柳市镇连续打击了实为改革先驱的“八大王”,包括“邮电大王”(民间短途邮电专业户)、“目录大王”(信息专业户)、“旧货大王”(旧货购销、 加工专业户)、“机电大王”(小型电机配件购销户)、以及“矿灯大王”、“翻砂大王”和“螺丝大王”等。其中七人判刑,一人外逃。二年后,待风潮一过,温州市公检法顶住上级压力,顺应民意,为“八大王”郑重平反,宣布无罪释放。[21]
除了上述大环境的改善之外,乡镇企业的初创时期大都直接得益于乡镇政府的信贷担保和减税让利。地方政府还提供地皮、人才、厂房和产销渠道等方面的方便。尤其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稳定、不成熟的八十年代,政府的政策保护与非经济支持,显得尤其必要,处理好与乡政府的关系成为企业追求经济目标的关键。[22] 而且,政企之间的发展目标并非绝对是排斥和对立的,有时也存在利益趋同现象。乡镇政府的政绩往往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为了应付产值翻番的政治压力、提升本地区的经济地位、解决农村人口过剩以及缓解社区矛盾,乡镇政府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竭力扶持乡镇企业, 保证经济与政治目标的同步实现,促使社会目标与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趋向一致。1983~1986年温州乡镇企业的发展达到高潮,即证明了这一点。[23] 它表明地方行政干预并非皆是负面的,有时候干预的过程往往是帮助、推动和保护的过程。另外,政企之间也存在共同的福利目标,推动所在设区的共同繁荣。 在江浙农村,社区内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地缘、情缘关系极为密切,宗亲联系更是千丝万缕。于是,生长其间的企业与地方政府皆有责任与义务救贫扶弱,情义无价是许多乡镇企业生产运作的道德准则。[24] 这样,企业成了提供社区福利的实体,地方政府则成为接受、管理和分配福利资金的机构。尽管这将导致企业的盈利动机削弱,慈善动机强化,但在现实中,这种道德性的奉献,导致社区与政府更坚定地保护与维护企业的利益,把企业视为超出功利意义之外的挚友。[25] 这一点是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所无法理解和做到的。
但是,以政企分开为主要诉求之一的乡镇企业产权改革,尽管有助于企业纳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轨道,有助于企业未来长远利益的发展,却显然无助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花钱买不管”的设计既买到了经济上的独立,但也买到了政治上的无助与情感上的孤独,在客观上削弱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政治影响与政策保护,为国家权力的介入提供了方便,可谓“前门拒狼”(地方政府)、“后门进虎”(中央权力)。
首先,产权改革和政企分开全面瓦解了长期以来艰难形成的中国公民社会。一九四九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导致公民社会难以成形,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权力的下放开始鼓励地方乡镇一级政府,逐渐与地方社区和乡镇企业结成了松散的联盟,[26] 它具有类似公民社会的功能,成为调节与制衡中央集权的有力杠杆。例如,在浙江台州地区,当地政府创造了“黄灯理论”,即在中央政策尚不明朗之时,带领企业闯黄灯;他们还提倡“三子机制”,即群众闯路子、部门出点子、党委政府挑担子。[27] 如今,随着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股份化与明晰化, 政府只想在企业内部经营中赢利, 没有意愿也没有可能从外部保护企业、制衡中央。如果说,改革十五年以来,地方与企业的政治联盟有助于中央分权与地方自主的话,那么如今这种联盟的瓦解既使企业成长失去了传统的润滑剂与保护伞,也为中央权力直接取代地方政府、主控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乡镇企业在明晰产权的过程中,严重伤害了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与社区的关系,为中央权力介入它们之间的纠纷与调解提供了机会,并由此强化了中央控制地方的筹码。中国农民向来是求善不求真,少有习惯算清帐,所以往往无法或难以找到乡镇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更无法清楚界定政府与企业双方股份的比例。 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许多企业家和政府官员皆主张宜粗不宜细。 但是,如今中央或省一级政府已经介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其核心是一定要明晰产权,尽快建立股份合作制。在江苏省一些地区已把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建立的多少,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强迫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28]
在此一哄而起的政治生态下,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为了清晰股权、争夺股权上必然难以避免激烈的冲突。例如,浙江台州地区的许多乡镇企业拒绝奉送“乡镇政府股”。因为他们认为地方政府从未直接投入金钱,不属投资主体。尽管乡镇政府对企业实施过减免税政策,但这不属于投资行为,而是属于国家财政扶持资金性质。它既没有明确的国家投资主体,也没有法定的投资程序和发生过相应的产权收益,企业既不发付利润,也不付息还本。 相反,它却为国家涵养了税源,国家通过徵税渠道不断从企业中取走了收入,可谓让小利得大利。[29] 所以,当年的减免税是国家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照顾措施。减免税形成的资产绝对不能界定为国有资产,而只能是企业资产。[30] 有些企业在明晰化的原则下,则算得更为精细,它们把减免税分为三种:一是困难减免,它应归企业资产;二是属于减税还贷,这可算国有资产;三是属于税前还贷,它应在国家与企业之间按比例划分。[31]
中国的政治运动喜欢“说清楚”,在这一波产权改革的经济运动中开始时兴“算清楚”。于是,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彼此间不得不撕开昔日伪善的、但具和谐和润滑意义的人情面具,赤裸裸地讨价还价。长期以来所建立的以血、地缘为基础的社区和谐受到严重伤害。温州市防爆电器元件厂的董事长谈挺宇曾说,“企业其实不舍得离开政府的管理,我们希望模糊,希望被管。”他还提到,有时企业主动寻求摊派,希望借此融洽与政府和社区的人际关系,企业所自愿的请客送礼恰恰是一种重要的机会投资,小本万利。[32] 如今产权清晰之后,各种非正常的花费将受全体股东的监督,并导致人际亲情逐渐淡薄,今后企业有难,也无法得到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心态很落后,但很现实,应是产权改革的文化与社会依据与基点。
同时,产权改革开始日益脱离乡镇政府的直接领导,逐渐受到省市及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例如,1994年初某省一位领导曾要求该省乡镇企业限期全部实行股份化,无视具体状况,要求一步到位。 但同时,一位中央领导又批示表示反对,顾虑股份制将导致贫富分化及吸收过多社会基金。[33] 在此关系到乡镇企业和地方利益的争执中,各企业和乡镇政府完全丧失了发言权。而国家一旦介入产权领域,就很容易侵犯企业与地方的自主权。
而且,在上级政府干预下,产权改革的流行原则已遭到修正,开始由“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改为“谁投入、谁所有”。[34] 其目的之一是为上一级政府分享企业股权,干预改制后企业的运行,提供理论根据。因为投入的内涵与外延比投资远远扩大,投入不仅包括原始投入,也考虑追加投入、风险投入、感情投入、精力投入和时间投入,更包括当年共产党人流血牺牲打天下所付出的生命投入。 这样,企业的股权和产权只会越算越不清楚,越算越增加非经济性的摩擦,并导致企业在逐渐摆脱地方政府控制的同时, 日益受到更高一级政府的干预。
三. 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政策选择
面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分权和集权的两难,为我们重新设计产权改革提供了政策方向。即既要发展企业、又要强化地方产权,更应避免中央权力扩大的三重目标。基于此,笔者以为未来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应力图利用中央-地方两大权力的变动,掌握三大政策导向。
第一,外部产权模糊化。 外部产权主要是指企业与当地乡镇政府的股权关系,其主要焦点在于该不该设乡镇政府股,以及政府股如何按比例合理分配。根据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具体状况,设立政府股是必要的权宜之计,但政府股比例的确定宜粗不宜细。
设立政府股尽管在理论上行不通,但实践中可行而且必要。 大致而言,乡镇政府对企业的四大要素投入,应算作"政府股"的基本来源与依据。 其一,办厂之初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包括资金、资产、土地和人力;其二,政策扶持的投入,包括减税让利的支持;其三,政府的间接贡献,包括给企业、大集体红帽子所带来的便利,也包括信贷担保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帮企业征土地、谈项目和跑贷款等;其四,政府影响下的社区投入,包括改善投资环境、赔偿因企业污染和交通拥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35] 除此之外,乡镇企业传统上皆属乡镇所属企业,如果不设政府股,那么乡镇政府多年来对企业的贡献将血本无归,这不仅不符经济原则,也违背伦理道德,并必然促使乡镇政府成为产权改革的阻碍力量,加速企业与地方政府联盟的全面崩溃。
一旦承认乡镇政府可以成为一个变相的投资主体,问题的关键是地方政府应占多少比例的股份较为合理。笔者认为,为了照顾政企合一的历史与现状,维护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和谐,应该主张模糊处理。不算帐不行,算清帐也难行。应该算一个粗帐和大帐,不算细帐和小帐,达到既增强企业活力,又改善政企关系的双重目的。对此,浙江台州地区创立了一个计算政府股的原则:“尊重历史、综合考虑、充份协商、各方认可、因地制宜、一厂一案”。[36] 总的原则是不求一律,和为贵。实际上,政府股是企业从依附走向独立的必要过渡。
第二,内部产权清晰化。这是企业获得真正独立与强大的关键,也是企业最终摆脱各级政府控制的根本。基于这一目标,乡镇企业应该取消企业集体股,大多虚置的集体股是对集体产权所有者利益的一种侵犯。产权改革应该着力于把单一的集体产权主体改造为以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多元产权主体,把公有共用的产权改造为私有共用或私有私用的产权。[37] 只有这样, 企业的独立人格才能逐渐建立。
另外,企业集体股容易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总资产相混淆。明晰产权的主题是确定各类股权的所有者,如社区组织、企业职工、社会个人、社会法人和外商投资者,但再设立一个属内部职工所有的企业集体股,就会影响社会个人和法人的入股、参股,随着企业的发展和资产的增加,企业集体股的股权归属将更加难以界定,并必将侵犯社会法人和股民的股权。[38]
更重要的是,在由个人投资的股份合作企业中设置集体股,实属不伦不类。如前文所述,集体股对于非股东的职工而言,他们在职时不能享受资本收益,离职时不能分割部份财产,集体所有等于人人没有。问题的实质还是在于,有没有必要运用集体股来掩盖股份合作制的私有化倾向与实质。对此,温州市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新规定,其中将不再有“公共积累基金”的规定,旨在取消企业集体股。[39]
一旦企业内部明晰了产权,企业自身将孕育一种自然的独立力量,并逐渐摆脱政府股,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反过来成为制约与平衡中央与地方权力的重要砝码。
第三,应多提产权多元化,少提产权明晰化。明晰化的提法带有一种强制,有可能剥夺那些希望产权模糊的企业之自主权。产权明晰化尽管是西方现代企业的重要趋势与要求,但不一定是当今中国乡镇企业所必须达到的目标。产权明晰与否不应也不能作为企业经营好坏的标准,它只是一种中性的工具,服务于生产效率提高的目的。工具本身显然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有效。那种强求一律的明晰化和股份化,恰恰是一种专制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强化,有助于国家权力更大限度地干预产权改革。
对此,产权多元化政策更有助于给产权改革培育一种宽松的环境与氛围,前述的外部产权模糊化和内部产权清晰化也是这种多元化的体现。产权多元化存在二重意思:其一,按需改革,不搞一刀切,更不搞一哄而起;照顾多样性,维护特殊性;其二,产权的形式不应是一种,而应是多种;不应仅仅是私有制或股份制,但也不排斥私有制和股份制。应运用价值中立(Value-Free)的原则,理性评判所有制和产权形式。 所有制形式应该也是一种手段与工具,不存在好坏之别,只存在对生产力发展有效无效之分。 既然承认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也应意识到个人所有制或民有制也不是姓资的专利;既然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的合理性, 也应允许社会主义个人所有制或社会主义产权多元化的存在。有了这份具工具理性的平常心,产权改革才可出现更为多元的选择。
总之,面对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所出现的分权效应和集权后果,我们应具有清醒而又理性的比较意识和行为准则。首先,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对乡镇企业发展的利弊互见,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比则取其多。其次,乡镇企业最终必然要摆脱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控制,但在目前中央权力仍然强大、集权呼声日益高涨之际,企业的行动准则应是保地方、防中央。最后,目前环境下的乡镇企业,还不足以强大到孤军作战,与中央与地方两大权力直接抗衡,而且更要防止中央与地方联手对付企业。在这一场类似三国演义的格局中,乡镇企业只能而且必须联合地方,防范中央。
(本文责任编校: 李亚虹)
【注释】
[1]. 最早实施股份合作制的地区是浙江省温州市。1987年11月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首次肯定股份制合作企业“是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参见马津龙,“创造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对温州有关股份合作企业文件的回顾与分析”,见《经济与管理研究》,1993年第3期,第25页。
[2]. 何荣飞(浙江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与产权制度的改革”,见《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论文》(以下简称《论文》),浙江杭州,一九九四年八月七日~九日,第1,第7页。
[3]. 林瑞荣(温州市鹿城区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温州市鹿城区区街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探索与设想”,见《论文》,第2页。
[4]. 中新社福州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电。参见《世界日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A18版。
[5]. 何荣飞,前引文,第7-8页。
[6]. 鲁冠球,“明晰产权关系的实践与思考”,《论文》,第2页。
[7]. 录自与浙江三花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寿济成的面谈。浙江新昌,1994年8月3日。
[8]. 颜春友(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乡镇企业产权明晰化的技术处理”,《论文》,第4-5页。
[9]. 录自与浙江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的面谈,1994年8月1日,浙江萧山
[10]. 马津龙(温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温州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结构及其发展趋势”,《论文》,第5页。
[11]. 同[10],《论文》,第6页。
[12]. 同[10],《论文》,第6页。
[13]. 见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丁元竹访谈录,载《世界日报》,1994年6月7日,A10版。
[14]. 朱绍光(浙江温州市玻璃总公司董事长),“转换企业机制,促进快速发展”,《论文》,第5页。
[15]. 鲁冠球,前引文,《论文》,第4页。
[16]. 录自与《中国乡镇企业报》社长杨联芳的面谈,1994年8月7日,浙江杭州。
[17]. 录自与浙江温州联谊旅游用品总厂经理缪德政的面谈,1994年8月6日,浙江温州。
[18]. 鲁冠球,前引文,《论文》,第4页。
[19]. 陈吉元、韩俊主编,《中国农村工业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页。
[20]. 张仁寿、李红,《温州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21]. 张仁寿、李红,前引书,第35-36页。
[22].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4页。
[23].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1页。
[24]. 陈吉元、韩俊, 前引书,第223-224页。
[25]. 陈吉元、韩俊,前引书,第231-232页。
[26]. 录自与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经济史博士候选人周其仁的面谈,浙江杭州, 1994年8月9日。
[27]. 崔荣法(浙江台州地区体改办主任),“台州地区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探索”,《论文》,第17-19页。
[28]. 徐元明等,“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问题与对策--泰兴市、邗江县、江宁县的调查”,《中国农村经济》,1994年5月,第50页。
[29]. 赵永法(浙江台州地区体改办付主任),“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创新”,《论文》,第10-11页。
[30]. 崔荣法,前引文,第12页。
[31]. 崔荣法,前引文,第11-12页。
[32]. 录自与泮挺宇董事长的谈话,1994年8月5日,浙江温州。
[33]. 录自与《中国乡镇企业报》社长杨联芳的面谈,1994年8月7日,浙江杭州。
[34]. 崔荣法,前引书,第11页。
[35]. 颜春友,前引文,第4-5页。
[36]. 崔荣法,前引文,第11页。
[37]. 赵永法,前引文,第14-15页。
[38]. 徐元明等,前引文,第50-51页。
[39]. 马津龙,前引文,《论文》,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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