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国联邦制的发展看中国的分权问题
一. 美国联邦制发展的四个重要历史阶段,1776-1969
联邦制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中心特徵之一,也曾经是美国人最引以为自豪的所谓“发明的传统”之一。按联邦制发明者们的理想设计,美国联邦制是由若干个具有自治能力的政治实体(即州)在共同认可的政治框架下结合组成的一个政治实体。各州在尊重和维护联邦的权威和权力的前提下,共同参与联邦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实施,并在不损害联邦利益和权力的前提下行使各自原有的政治和经济自治权。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权力均来源于同一人民,两级政府同时管辖同一国土和人民,但两级政府的权力通过联邦宪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受宪法的保护。联邦政府主要负责与各州共同利益休戚相关的具有整体意义的事务,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全国性的财政金融事务等;各州则负责本州的经济、政治、教育、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及其他一切与人民基本政治和民事权力息息相关的事务。在这样的政体设计下,自治(self-rule)和共治(share-rule)相结合。各州(通过国会两院席位的分配和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均有同等的机会参与联邦政府的决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施加自己的影响;联邦政府的政策实际上是各州之间利益妥协的结果。联邦政府的权力受到州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联邦政府是由各州代表组成的,没有一个州可以轻易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联邦政府,或随意将联邦政府变成扩展自己利益的工具;而联邦政府则通过宪法机制有效地牵制州对联邦权力的侵犯。两级政府不仅相互制约,也受到各自内部份权机制的制约,没有一级政府可以轻易侵犯人民的权利。这种体制被联邦制的策划者之一麦迪逊(James Madison)称为是对美国人民权利的"双重保护机制。”
联邦制是美国政治制度的中心特徵之一,也曾经是美国人最引以为自豪的所谓“发明的传统”之一。按联邦制发明者们的理想设计,美国联邦制是由若干个具有自治能力的政治实体(即州)在共同认可的政治框架下结合组成的一个政治实体。各州在尊重和维护联邦的权威和权力的前提下,共同参与联邦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实施,并在不损害联邦利益和权力的前提下行使各自原有的政治和经济自治权。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权力均来源于同一人民,两级政府同时管辖同一国土和人民,但两级政府的权力通过联邦宪法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受宪法的保护。联邦政府主要负责与各州共同利益休戚相关的具有整体意义的事务,包括外交、国防、邮政、州际经济、全国性的财政金融事务等;各州则负责本州的经济、政治、教育、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及其他一切与人民基本政治和民事权力息息相关的事务。在这样的政体设计下,自治(self-rule)和共治(share-rule)相结合。各州(通过国会两院席位的分配和四年一度的总统选举)均有同等的机会参与联邦政府的决定和实施政策的过程,施加自己的影响;联邦政府的政策实际上是各州之间利益妥协的结果。联邦政府的权力受到州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联邦政府是由各州代表组成的,没有一个州可以轻易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联邦政府,或随意将联邦政府变成扩展自己利益的工具;而联邦政府则通过宪法机制有效地牵制州对联邦权力的侵犯。两级政府不仅相互制约,也受到各自内部份权机制的制约,没有一级政府可以轻易侵犯人民的权利。这种体制被联邦制的策划者之一麦迪逊(James Madison)称为是对美国人民权利的"双重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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